析股協議
『壹』 公司內部股份協議如何規定
你提出的問題太粗了,得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一般說來,公司內部股份肯定不是到工商管理部門登記的股份,而是公司內部約定的股份,這樣約定股份肯定與工商部門登記的股份不一致,實際股份與登記股份不一致的部分在法律上屬於代持股份,內部股份協議首先要解決好這種代持關系,對實際持股人與代持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要有明確的約定。
『貳』 公司的股份協議分為明面協議,法人,監事分別佔60%和40%的股,實際上私下裡另起協議,另外的協議上
首先,公司對外有效的股權分配證明就是公司股權登記證書,但是股東之間另有約定的,在內部是有效的。
其次,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如果這個占股51%的股東想收購其他公司,他股份對應的表決權必須超過三分之二,如果你們之間的協議沒有這樣約定,那麼他自己就說了不算。
『叄』 股東退股協議
建議詳細介紹問題,便於律師進一步分析解答。
『肆』 私下簽定股權協議需要注意事項
私下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注意的事項:
1、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的主體 在股權轉讓中,出讓股權的主體應當是公司例如騰訊眾創空間的股東,受讓方可以是原公司的股東,也可以是股東外的第三人。在實踐中,一些公司股東是以公司名義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這會造成簽約主體的混淆。另外,如果受讓方是公司,要考慮是否需要經過股東會決議通過;如果是自然人,則要審查其是否已注冊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2、股東會或其他股東的決議或意見 股東在對外轉讓股權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前要徵求其他股東意見,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放棄優先購買權時,才能向股東外第三人轉讓。同時,還需注意其它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否則會出現無效的法律後果。另外,無論是開股東會決議還是單個股東的意見,均要形成書面材料,以避免其他股東事後反悔,導致糾紛產生。
3、對前置審批程序的關注 一些股權轉讓協議還要涉及到主管部門的批准,如國有股權、或外資企業股權轉讓等。
4、明晰股權結構 股權轉讓協議受讓方應當通過審閱轉讓股權的股東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決議等必要的文件,對轉讓股權的股東所在公司的股權結構作詳盡了解。
5、股權轉讓協議受讓人應認真分析受讓股權所在公司的經營狀況及財務狀況。
『伍』 入股協議是否有效
你所提的問題不詳細,建議當。現就上述情況,分析如下(僅供參考):
《入股協議》有以下回幾種可能性:答1、增資入股;2、股權轉讓;3、對外投資入股;4、名為入股,實為借資。
對前1、2種情形,根據《公司法》44、47、72條的規定,對方直接決定主體都不是公司法人,而是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決議或股東。第3種情形是另外成立經濟實體。第4種就是一種借貸關系。
你入股,沒有依法登記備案,顯然不享有公司股東的身份和權力。至於《入股協議》,可以認為是效力待定,它只表明了一定的事實,還需要進一步確認完備,你可以請求對方追認或向法院確認無效。
『陸』 多人股東合作協議書怎麼寫才有法律效力
這個建議花錢找專業的人協助
『柒』 股份協議書範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平等協商,就共同出資設立股份合作制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達成如下協議:
1、企業基本情況如下:
企業名稱:
住所:
經營范圍:主營:兼營:
注冊資本:
經營期限:
2、出資各方:
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
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
3、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占出資比例
(7)析股協議擴展閱讀:
擬設立公司發起人應承擔下列責任:
(一)公司發行的股份未能繳足時,按各自所認購的股份在公司注冊資本中所佔的比例負連帶認繳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按各自所認購的股份在公司注冊資本中所佔的比例負連帶償還和支付貢任,設立公司期間的費用暫由「北京市燕山石化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籌備組」墊付。若設立公司成立,具債務和費用由新成立公司負擔;
(三)在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受到損害時,負連帶賠償責任。
『捌』 股東協議與個人合作協議有什麼區別呢
有兩個自然人因為要做某項業務,所以成立了一個公司.(可以說是皮包公司)其中甲是法定代表人,他全權辦理了公司的登記注冊手續.乙未實際出資,也未參與過公司的經營活動,實質是掛名股東.
兩人約定由乙負責技術和項目談判,甲負責資金.後來乙通過多方努力,跑來了業務.但因為考慮到甲的人品問題,所以又同甲簽定了一份協議書,約定二人以公司名義跑這一單業務,事成後五五分紅.
結果如乙所顧慮的,甲後來拒絕分紅.現在乙以甲為被告起訴到法院,主張按那份協議書分紅.沒想到法院判決乙敗訴.理由是二人以公司為名對外開展業務,所以所得利潤應該是公司利潤.現在原告應該以公司為被告,要求按股東身份分紅或者是勞動報酬.同時說二人在同為公司股東背景下又簽定"合夥協議"違背了公司法,該協議無效.
我現在不明白的是有以下5點
:1,這個協議到底是合作協議還是合夥協議,二者有什麼不同?(該協議明確約定僅僅合作這一單業務,同時乙不參與該公司的其他任何事項)
2.乙與甲簽定的這個協議是否可以看成是乙與該公司的協議,因為甲是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所以他在協議書上的簽字不是僅僅代表他個人,還可以理解為是代表公司?
3.如果乙改變被告,以公司為被告要求,那應該是主張股東分紅(未實際出資的股東算不算股東),還是勞動報酬?那份協議書是否可以理解為乙為該公司提供了勞務的證明?
4.現在乙手中有該筆業務合同的復印件(合同是業務單位與該公司的合同書)該工程的價款.同時乙還有業務單位出具的給甲已付款多少的證明材料,那麼該筆利潤是多少的舉證責任在誰?如果是在甲,而他本身是皮包公司,很多支出都是白條,公司根本沒帳.這樣一來怎麼計算利潤?如果在乙,乙需要收集什麼證據?
5.上條說到業務單位的付款證明上註明的是這個單位付給甲個人多少錢,(而不是給了這個公司多少錢),那麼這個利潤到底是屬於公司利潤還是甲個人收益?同時實質上這個公司僅僅做了這一單生意,然後再沒有了任何經營活動.甲在法庭上也承認這個事實,也說到乙僅僅掛了個名,(沒有實際出資,)因為當時還不允許一人公司.那麼這種公司法律上應該認可嗎?因為它的登記注冊都是做的假手續,乙本人沒在任何公司設立時的文件上簽過字,只是給過甲一份身份證復印件.因此乙是否需要先主張行政訴訟,撤消了該公司,然後再依據那份協議要求分紅?
法院的判決從結果上看,沒有太大問題。
個人分析如下:
1、五五分紅協議無效。以公司的名義開展的經營活動,所得收益,在按公司法規定分紅(通常是年終出年報後)之前,屬於公司法人主體所有,公司股東不得擅自、隨意瓜分公司的利潤,否則就侵犯了公司的法人財產權,也會對公司的債權人產生不利影響。而公司在年底分紅時,是對公司成立以來的所有經營成果綜合評價之後(以各項盈餘減去各項虧損),若有盈餘,則在提取了各項法定基金後,方可分紅,若無盈餘,則不得分紅。不能以公司的某筆業務有利潤,而去「單筆分紅」。因此,在公司年報出來之前,原告提出分紅的要求,的確違反了法律規定。
2、乙是否有權獲得公司分紅?個人認為是無權。按照公司法(以2004版為准,2005版才生效沒多久)第四條、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股東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這里的出資是指實際出資,而非認繳出資。乙沒有實際出資,故分紅為0。
3、乙所付出的勞動如何確定回報,應由法院自由裁量。乙作為股東身份,並不意味著其要無償為公司付出勞動,公司因為乙的勞動而獲利,乙的行為屬於無因管理。(此處請注意:乙是和甲而非公司簽訂的協議,公司在協議中處於案外人地位。所以若公司獲利,則乙是無因管理)按無因管理處理,則公司應支付乙的勞動成本,具體由法院裁量。
綜:協議無效的關鍵有兩點:一是乙應和公司簽訂協議,而不是和甲簽訂協議;二是在協議中不應使用「分紅」概念,而要使用「勞務費」概念。解決了這兩點,這份協議才是有效的。
最後,順便說一下:公司法是部抽象性、邏輯性很強,且涉及內容很雜的法律,要研究透它是相對較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