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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租房糾紛

發布時間: 2020-12-09 03:29:43

A. 在香港是如何處理轉租糾紛

1、你錯了,大陸也不是可以隨意轉租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承租人經專出租人同屬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 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在香港承租人在租約生效期間如擅自把房屋轉租、轉讓或轉借,或與人交換、出賣、贈與等,按侵權行為處理。

B. 租房糾紛怎麼解決

最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就一房多租使用權歸誰、優先購買權怎麼行使、「二房東」轉租行不行、租房裝修權益界定等熱點問題,統一了裁量標准。這一新規對解決租房糾紛會帶來怎樣的影響?市民在租房活動中遇到糾紛應當怎樣合法合理的解決?昨天,三位法律人士做客晚報政法熱線,為廣大讀者提供了專業的解答。 劉先生:我承租了一套門面房,房東後將房屋出售給了其他人,這事直到最近新的房主向我收取房租時我才知道,房東說他曾在我店面門口張貼了通知,另外,我後來才知道房東將房屋賣給他的一個親戚,這種情況下,我能否主張該房屋的優先購買權? 龔雷:按照法律規定,出租方將房屋出售給第三人必須以書面方式通知承租人,出租人有證據證明無法通知承租人本人與授權代理人的除外。雖然你的房東說張貼了通知,但實際並不發生通知的法律後果。 出租人沒有通知承租人,將租賃房屋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未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手續,承租人要求撤銷租賃房屋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出租人沒有通知承租人,將租賃房屋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手續,承租人要求撤銷租賃房屋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承租人能夠證明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或應當知道房屋存在租賃關系且未到期,出租人出賣房屋未通知承租人的除外。 另外,法律規定,承租人對出租人出賣的租賃房屋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同等條件主要是指價格、價款支付方式等,但出租人有證據證明其與第三人存在親屬關系或其他特殊關系,且該關系對其是否出賣房屋或出賣房屋的條件確有重大影響的除外。所以,如果查實你租賃的門面房確實是出售給出租人的親屬,且出售的價格是由於親屬關系較為便宜,則你就不能主張優先購買權。 房客三個月沒交錢我能否解除合同 陳先生:我的房屋租給一外地的住客,簽訂了一份租賃合同,租期一年,他住了半年,現在已有三個月沒交房租了,前幾天去收房租,他已經搬掉了,我可否解除租賃合同並要求房客賠償我的損失? 高梨琴:按照新的規定,住宅用房承租人累計三個月未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後,在十五日內仍未支付的,出租人可解除租賃合同,你的房屋承租人發生拖欠租金三個月,你須履行催告的義務,在承租人15天仍未支付的情形後可解除租賃合同。關於損失部分,因承租人違約行為導致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賠償租賃房屋閑置期間的租金損失,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當然,新的規定對出租人享有的解除權進一步進行了明確,如未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租賃房屋,或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糾正或恢復原狀的;另外,經營用房承租人累計六個月未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後,在一個月內仍未支付的,出租人可解除租賃合同。

C. 租房糾紛該怎麼處理

房屋抄租賃糾紛主要包括租期及押金糾紛,房屋水、電、煤費用糾紛,房屋設備的使用及賠償糾紛和租賃備案糾紛。房屋租賃糾紛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處理: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申請仲裁解決或者民事訴訟解決。(1) 申請仲裁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解決糾紛的一種法定方式。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雙方自願,並事先在合同中約定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若雙方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約定,或者事後已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向法院起訴,法院也將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為的效力,一旦判決書生效,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民事訴訟若當事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訴訟方式解決或者在糾紛發生後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D. 租房糾紛,求專加解

我覺得你第一步應該找個鎖王,把房子撬開,合同都到期了,你還客氣什麼,他肯定版跑路了,不會給你留權啥東西的,你看看房子沒損壞就不別報警了,認倒霉把。以後記住,先交錢後住,到期不交錢就讓他走人,另外下回長點心眼,留點押金,不行好扣他錢啊,另外你連個分也不給,太小氣了,一看就是個地主

E. 租房出現糾紛應該找什麼部門處理

解決購房過程中發生的房產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行政和訴訟等辦法加以解決。(1)協商解決。協商解決是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以解決問題。(2)調解解決。調解,是指購房糾紛的買賣雙方,在不能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時,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在房地產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或其他組織部門的主持下,通過說服教育,促使雙方當事人根據有關商品房銷售的法律法規,相互諒解,達成和解協議,使購房糾紛及時得到解決的一種方式。(3)仲裁解決。仲裁又稱公斷,是指買賣雙方在爭議發生之前或爭議發生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交給仲裁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對各方均具有約束力的裁決。(4)行政解決。購房糾紛的行政解決,是指經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機關及相關部門調解無效或達成協議後,當事人又反悔的糾紛,或者購房糾紛當事人直接到行政部門投訴,由該行政管理部門對其糾紛進行處理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5)訴訟解決。購房糾紛的訴訟解決,是人民法院在糾紛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共同參加下,解決購房糾紛的一種方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F. 租房糾紛怎麼處理

那警察來了是如何調解的呢
這要看你們當時的出租合同了,
你當時就不應該給他把房間牆給拆了,因為你現在是租房子的呀,給錢給他的呀,暫時的所有權租住權是你的呀,他這是違規的,你可以向法院起訴。

G. 租房糾紛的種類有哪些

(一)租金違抄約糾紛
這是房屋租賃中最為常見的糾紛。在房屋租賃時由於沒有書面合同,只有口頭協議,或租賃合同對租金、租期的約定不明確或由於市場行情的變化,出租方與承租方出現糾紛。
(二)損害賠償糾紛
房屋租賃關系中的損害賠償糾紛同其他法律關系中的損害賠償一樣,主要是由侵權行為引起的。常見的有以下幾種:
(1)房屋損壞賠償糾紛;
(2)人身財物損害賠償糾紛;
(3)房屋共有人的合法權益損害糾紛;
(4)裝修費用糾紛。
(三)房屋租賃期間出售的優先權糾紛。
《房屋租賃條例》規定:房屋在租賃期間出售的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合同法》也有此類規定。
(四)轉租糾紛。
現行法律法規允許房地產轉租,然而這方面的糾紛也不少,至於轉租的情況也有很多種。
(五)變更房屋用途糾紛。
一般情況下是住戶未徵得業主同意擅自將原出租房改建使用或改變原議定好的用途而引發的糾紛。
(六)單面解除合同糾紛。
一般情況下是出於無奈,但也有一些當事人為了更大的利益寧可損失較小的利益而故意單方面毀約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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