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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糾紛房產繼承法

發布時間: 2020-12-09 07:31:44

Ⅰ 父親去世沒有遺囑,母親立遺囑將自己名下房產份額給其中一個女兒

  1. 應該先看死者是否有遺囑,有遺囑的,應按遺囑執行,沒有遺囑的,應該內確定哪些人容可以作為繼承人?繼承人分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2. 最後,才是確定各繼承人的份額。按照繼承法的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關於房屋拆遷 如果老人在世 那麼子女無權對老人的財產進行分割 如果老人去世並沒有立下遺囑的 就按照相關的繼承法來繼承 至於房屋如果分配 應該由你們兄弟姐們相互協商 達成一致意見並簽署相關協議

Ⅱ 財產家庭糾紛有什麼法律

首先甲方丈夫死亡,繼承開始。因其父母尚在所以甲方不能將 遺產全部占為己內有,其父母與甲容方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其財產。本按中涉及到喪葬費應在遺產中支付其餘財產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若遺產不 足以支付喪葬費的有其繼承人補足。相關法條見《繼承法》

Ⅲ 請教個法律的問題,關於家庭錢款的糾紛

根據《中華人復民共制和國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根據《繼承法》這些條款的規定,你外婆(如果健在),你舅媽,你舅舅的兩個兒子,還有你媽,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都有權繼承你外公的遺產,又誰都無權單獨控制。其實原本一個大家庭,不能因為一個老人的故去就立馬分崩離析了。應該坐在一起,以保障每一個繼承人的基本生活,子女教育為第一要素,和氣協商老人遺產的繼承分配和保管。個人理解,《繼承法》也只是在人們對於遺產繼承有爭議時提供界定和解決爭議依據,而對於那些和氣分配,照顧孤寡弱幼的,一團和氣中的偏頗,法院也不會帶著《繼承法》的條條框框找上門來的。

Ⅳ 什麼是分家析產,它與繼承有什麼不同

分家、與析產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所謂分家是將一個較大的家庭根據分家協議而分成幾個較小的家庭。
所謂析產又稱財產分析,是指財產共有人通過協議的方式,根據一定的標准,將共同財產予以分割,而分屬各共有人所有。
在分家析產時,應注意這樣幾點:
(一)分家析產時,要把家庭共有財產和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區分清楚。分家析產只能是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屬於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是不屬於分割范疇的。
(二)分家析產時,要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特別是對某些生產、勞動工具、設備等財產的分割,要盡可能有利於生產,有利於發揮家庭成員各自的專長。 對於某些特定的不便分割的財產,也可以特別協議的方式作變通處理,以充分發揮該項的效用。
分家析產直接關繫到家庭成員今後生活安排的問題,因此,應當通過訂立分家析產協議書的形式進行,這樣,就不至於有分家後因某項財產產權的歸屬不清發生糾紛。

繼承與分家析產區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婚姻家庭糾紛中就列有分家析產糾紛,分家析產糾紛是一種給付之訴,是對已經明確的權利,主張分割、析產出來。析產糾紛是在共同共有關系中因財產的分割、分配和無權處分爭議而產生的糾紛。其本質是共有權的分割糾紛和所有權侵權糾紛。分家析產是由於家庭成員家庭生產和生活的需要,不能夠再在一起生活,而要求分割家庭共有財產。人的死亡僅是引發分家析產的法律事實之一。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二、繼承糾紛中有法定繼承糾紛、遺囑繼承糾紛等,指的是繼承開始由於繼承權的確認爭執而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一種確認之訴,往往是有無繼承權、遺囑的效力或繼承的份額的確認所產生的糾紛。
三、分家析產糾紛與繼承糾紛在訴訟時效上的差別。 分家析產糾紛是一種財產所有權被侵犯的侵權糾紛,目前仍然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即《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二年內行使。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一條「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之規定,《繼承法》屬於特別法,對訴訟時效專門有規定,應從其規定,即《繼承法》第八條的規定,對由於繼承糾紛應該按照最多不超過二十年期間的規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遺產又未分割的可按析產案件處理的批復》中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各繼承人都沒有表示過放棄繼承,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應視為均已接受繼承。訴爭的房屋應屬各繼承人共同共有,他們之間為此發生之訴訟,可按析產案件處理,並參照財產來源、管理使用及實際需要等情況,進行具體分割。
五、繼承與分家析產發生時間不同。繼承只能是在被繼承人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後才能開始,被繼承人生前是不可能發生繼承問題的;而分家析產則沒有這樣的限制。

Ⅳ 北京解決家庭經濟糾紛,房產糾紛,繼承法最好的律師事務所是哪個啊 或者是哪幾個啊 我去咨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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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關於房屋拆遷人頭費歸誰

你的人頭費歸你。

法律上是可以要回的,無論是人頭面積還是人頭費回。

人頭費都是以戶為單答位的,一戶有幾個人就有幾份人頭費,裡面本來就有發給你的那份,只是由你的父母幫你領取而已。兒子,女兒在法律上享有同等權利,因此,你是完全有權利去向父母要這筆錢的。

當然,一定要心平氣和,跟父母講道理,最好是在確實需要錢的時候去要,比如想買一些大件的東西缺錢,這個時候去問父母要那個錢,他們比較容易接受。

協商不成的話只能走可以法律途徑。

(6)家庭糾紛房產繼承法擴展閱讀

人頭費就是按人頭(人數)來收取的各種費用。法律上沒有「人頭費」這一補償項目。這只是老百姓的一種通俗叫法,實際是指「安置補償」,這是對於失地人以後長遠生活保障的補償,因為這個補償往往是按照人口兌現,所以通俗的說法叫人頭費。

Ⅶ 共有財產析產糾紛,是否受繼承時效的限制

分家、與析產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所謂分家是將一個較大的家庭根據分家協議而分成幾個較小的家庭。所謂析產又稱財產分析,是指財產共有人通過協議的方式,根據一定的標准,將共同財產予以分割,而分屬各共有人所有。在分家析產時,應注意這樣幾點:(一)分家析產時,要把家庭共有財產和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區分清楚。分家析產只能是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屬於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是不屬於分割范疇的。(二)分家析產時,要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特別是對某些生產、勞動工具、設備等財產的分割,要盡可能有利於生產,有利於發揮家庭成員各自的專長。 對於某些特定的不便分割的財產,也可以特別協議的方式作變通處理,以充分發揮該項的效用。分家析產直接關繫到家庭成員今後生活安排的問題,因此,應當通過訂立分家析產協議書的形式進行,這樣,就不至於有分家後因某項財產產權的歸屬不清發生糾紛。繼承與分家析產區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婚姻家庭糾紛中就列有分家析產糾紛,分家析產糾紛是一種給付之訴,是對已經明確的權利,主張分割、析產出來。析產糾紛是在共同共有關系中因財產的分割、分配和無權處分爭議而產生的糾紛。其本質是共有權的分割糾紛和所有權的侵權糾紛。分家析產是由於家庭成員家庭生產和生活的需要,不能夠再在一起生活,而要求分割家庭共有財產。人的死亡僅是引發分家析產的法律事實之一。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二、繼承糾紛中有法定繼承糾紛、遺囑繼承糾紛等,指的是繼承開始由於繼承權的確認爭執而產生的糾紛。繼承糾紛是一種確認之訴,往往是有無繼承權、遺囑的效力或繼承的份額的確認所產生的糾紛。三、分家析產糾紛與繼承糾紛在訴訟時效上的差別。 分家析產糾紛是一種財產所有權被侵犯的侵權糾紛,目前仍然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即《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二年內行使。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一條「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之規定,《繼承法》屬於特別法,對訴訟時效專門有規定,應從其規定,即《繼承法》第八條的規定,對由於繼承糾紛應該按照最多不超過二十年期間的規定。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遺產又未分割的可按析產案件處理的批復》中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各繼承人都沒有表示過放棄繼承,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應視為均已接受繼承。訴爭的房屋應屬各繼承人共同共有,他們之間為此發生之訴訟,可按析產案件處理,並參照財產來源、管理使用及實際需要等情況,進行具體分割。五、繼承與分家析產發生時間不同。繼承只能是在被繼承人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後才能開始,被繼承人生前是不可能發生繼承問題的;而分家析產則沒有這樣的限制。

Ⅷ 因家庭糾紛判處死刑這個人還能繼承遺產嗎

《繼承法》第七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回承人的;
(二)為答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司法解釋》28.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如該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可適當分給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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