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權轉讓糾紛
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設定陷阱等手段騙取對方財回產的行為。合同詐答騙與普通的經濟合同糾紛不同,普通的經濟合同糾紛是指經濟主體在正常的經營活動中因簽約、履約而產生的爭議,合同雙方並沒有非法佔有的意圖。
確定人民法院對經濟案件的收案范圍可以明確人民法院與仲裁機構和有關行政部門之間受理經濟糾紛案件分工和許可權。
人民法院受理平等主體的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公民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發生的經濟權益糾紛案件。主要包括各種合同糾紛案件和經濟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1)經營權轉讓糾紛擴展閱讀:
仲裁的受案范圍:
我國經濟仲裁的受案范圍十分廣泛。我國仲裁法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申請仲裁。但下列糾紛不能申請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另外,由於勞動爭議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不同於一般經濟合同糾紛,它們各自都有自己的特點,因此,勞動爭議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另行規定,也不屬於仲裁法的受理范圍。
B.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糾紛一般怎麼辦的呢
(一)立法建議
建議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盡快制定《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法》,在法律出台同時,國務院應制定《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規則》,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 的設立、仲裁的范圍、仲裁的程序、仲裁的原則及其他仲裁事項作出明確的規定。該辦法所設定的仲裁程序應簡便、快捷於訴訟程序,既便於當事人解決糾紛,也減 輕法院受理案件的壓力。
(二)行政對策
現階段,充分發揮並依靠必要的行政手段,能達到預防和處理糾紛的目的。
1、依法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發放到戶。對尚未發證到戶的村,應督促其盡快發放到戶;對權證內容有錯的,應盡快依法進行更正。
2、健全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縣人民政府應確保縣仲裁委員會有具備相應仲裁資格的仲裁員,足夠的工作經費和工作場所。
3、建立健全縣、鄉二級流轉服務中心。加強對流轉行為的引導、服務、管理,促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有序流轉。
4、大力宣傳有關政策法律。縣、鄉、村三級應加強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方面有關政策法規的宣傳,盡可能做到家喻戶曉。
5、及時調處流轉糾紛。縣、鄉兩級政府職能部門應加強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的調處,及時化解矛盾;同時還應重視流轉糾紛引起的上訪接待工作,及時妥善安排調處。
(三)村民自治對策
流轉糾紛大多發生在同一村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之間,因此應當充分發揮村民自治的作用,通過村民自治規范管理好流轉行為,以減少流轉糾紛的發生。並盡可 能將矛盾化解在基層,減輕農民解決矛盾的成本負擔。村民委員會要在提高村幹部自身法律素質和加強法制宣傳的基礎上,建立完整的流轉台帳,完善流轉批准和備 案手續,這樣既可消除許多糾紛隱患又能在糾紛發生時有情可考,處理有據。
(四)司法對策
正確審理好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件, 既為糾紛當事人判定是非,也為大量流轉戶提供了一個判斷流轉糾紛是非的司法範例。其內含的價值判斷標准和向社會公示的司法功能效應,有著行政管理手段無法 取代的作用,對預防流轉糾紛的發生有著至關重要的意義。但目前法院實際受理案件過程中,由於土地流轉糾紛的標的雖小,但涉及的法律、法規、政策以及農村生 產、生活知識面廣,尺寸難把握,法院不太願受理,往往推給政府有關部門去處理。而政府有關部門的處理意見因缺乏法律約束力許多時候當事人不自覺履行,結果 使糾紛得不到及時解決。因此,必須提高人民法院服務「三農」的大局意識,重視並及時受理土地流轉糾紛案件。
C. 民事經營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中原告律師幫著當事人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是什麼後果
涉嫌刑事犯罪
D. 《最高法院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司法解釋》
您好,您問的是否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解釋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對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一、受理與訴訟主體
第一條下列涉及農村土地承包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糾紛;
(二)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
(三)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
(四)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五)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於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條當事人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5條至第148條的規定處理。
當事人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並書面通知仲裁機構。但另一方當事人接受仲裁管轄後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並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三條承包合同糾紛,以發包方和承包方為當事人。
前款所稱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的農戶,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條農戶成員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進行訴訟。
農戶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確定: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上記載的人;
(二)未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的,為在承包合同上簽字的人;
(三)前兩項規定的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進行訴訟的,為農戶成員推選的人。
二、家庭承包糾紛案件的處理
第五條承包合同中有關收回、調整承包地的約定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應當認定該約定無效。
第六條因發包方違法收回、調整承包地,或者因發包方收回承包方棄耕、撂荒的承包地產生的糾紛,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發包方未將承包地另行發包,承包方請求返還承包地的,應予支持;
(二)發包方已將承包地另行發包給第三人,承包方以發包方和第三人為共同被告,請求確認其所簽訂的承包合同無效、返還承包地並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但屬於承包方棄耕、撂荒情形的,對其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前款第(二)項所稱的第三人,請求受益方補償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應予支持。
第七條承包合同約定或者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記載的承包期限短於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期限,承包方請求延長的,應予支持。
第八條承包方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條規定,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或者對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發包方請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九條發包方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經以轉包、出租等形式將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第三人,且流轉期限尚未屆滿,因流轉價款收取產生的糾紛,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承包方已經一次性收取了流轉價款,發包方請求承包方返還剩餘流轉期限的流轉價款的,應予支持;
(二)流轉價款為分期支付,發包方請求第三人按照流轉合同的約定支付流轉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十條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程序的,不得認定其為自願交回。
第十一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流轉價款、流轉期限等主要內容相同的條件下主張優先權的,應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書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內未提出優先權主張的;
(二)未經書面公示,在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開始使用承包地兩個月內未提出優先權主張的。
第十二條發包方強迫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第三人,承包方請求確認其與第三人簽訂的流轉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發包方阻礙承包方依法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方請求排除妨礙、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承包方未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讓方式流轉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合同無效。但發包方無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態的除外。
第十四條承包方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包方僅以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未報其備案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第十五條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或者抵償債務的,應當認定無效。對因此造成的損失,當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十六條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轉價款或者向對方支付費用的約定產生糾紛,當事人協商變更無法達成一致,且繼續履行又顯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發生變更的客觀情況,按照公平原則處理。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轉包、出租地流轉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參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處理。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屬於林地承包經營外,承包地交回的時間應當在農作物收獲期結束後或者下一耕種期開始前。
對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投入,對方當事人請求承包方給予相應補償的,應予支持。
第十八條發包方或者其他組織、個人擅自截留、扣繳承包收益或者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承包方請求返還的,應予支持。
發包方或者其他組織、個人主張抵銷的,不予支持。
三、其他方式承包糾紛的處理
第十九條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承包費、承包期限等主要內容相同的條件下主張優先承包權的,應予支持。但在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已經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通過,並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後主張優先承包權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條發包方就同一土地簽訂兩個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張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已經依法登記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二)均未依法登記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三)依前兩項規定無法確定的,已經根據承包合同合法佔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但爭議發生後一方強行先佔承包地的行為和事實,不得作為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承包方未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即以轉讓、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包方請求確認該流轉無效的,應予支持。但非因承包方原因未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等證書的除外。
承包方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除法律或者本解釋有特殊規定外,按照有關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規定處理。
四、土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及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承包地被依法徵收,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的,應予支持。
承包方已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出租等方式流轉給第三人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青苗補償費歸實際投入人所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附著物所有人所有。
第二十三條承包地被依法徵收,放棄統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安置補助費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繼承人請求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的,應予支持。
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繼承人或者權利義務承受者請求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的,應予支持。
五、其他規定
第二十六條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本解釋第五條、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二款、第十六條的糾紛案件時,應當著重進行調解。必要時可以委託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
第二十七條本解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後受理的第一審案件,適用本解釋的規定。
施行前已經生效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准。
E.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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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原因,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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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農村土地糾紛
一直以來,中國對土地法和土地權利的研究、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做得很不夠,有關土地權利的著述較少,專門的土地權利糾紛典型案例及裁判編撰更是稀缺。雖然在《物權法》頒布施行前後,我國加強了有關物權的研究,也出版了不少有關物權、土地權和相關民商事糾紛案例的書籍。但是,它們要麼僅是其中一部分內容涉及土地權利,要麼僅為有關土地權糾紛方面的簡單讀物,所選的案例多不具有代表性,與現實社會生活和司法實踐相脫節,所涉及土地權利糾紛的廣度、深度都存在著不足,人們無法從中得到權威、中肯的答案和應有的指導。故嚴格地說,目前國內尚缺少關於土地權利糾紛方面權威性的典型案例選編和裁判指導用書。這與土地權利作為國民最重要的財產權利、土地權利糾紛案件作為我國最主要案件之一的地位嚴重不相稱,不能不說是一大憾事!而本書的出版,力圖彌補這一方面的空白。
2 農村土地糾紛處理辦法
1、自行換地無效 裁決恢復返還
2、未簽土地承包合同打工回鄉包地被駁
3、擅自將轉包的土地再次轉包給第三人是否受國家法律保護?
4、吉林省九台市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裁定
5、承包地「去留與否」有「前提條件」
6、四川省蓬溪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關於高坪鎮馬家溝村二社梁敦光與梁敦剛土地承包糾紛的裁決書
7、山東省東營市利津縣汀羅鎮前邵村村民委員會與邵雲永、崔英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
8、上訴人廖深華與被上訴人廖雄輝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
9、海南省文昌市新橋鎮昌美村委會牛嶺經濟社訴周金英因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
10、承包方有權收回代耕的土地
11、承包方有權收回代耕的土地
12、承包期內果園可以有償轉包
13、一起罕見的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
14、項惠金訴福建省連城縣朋口鎮人民政府侵犯土地承包經營權案
15、陳小豬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勝訴
16、土地承包合同無效,責任由誰來承擔
17、「農轉非」轉出的土地承包權糾紛
18、本案原告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
19、從一起徵用土地糾紛案看法律與習慣的沖突
20、一場土地糾紛引出的十起官司
21、陸兆如、佛山市順德區倫教街霞石村股份合作社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上訴案
22、對一起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的分析思考
自行換地無效 裁決恢復返還 發表日期:2004年6月21日 出處:農民日報 作者:張愛民
日前,江蘇省豐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依法對石淑華與張愛金等8戶農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作出雙方將互換的承包地恢復原狀,予以返還的裁決。
1994年,石淑華作為家庭承包方與發包方本村村民委員會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村西的東西長127米,南北寬14.2米,面積為2.62畝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且一直用於農業生產經營。
2004年4月16日,縣政府為石淑華補發了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該證書載明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後石淑華又取得0.51畝土地用於農業生產,兩宗土地面積。
2003年7月,石淑華與張愛金等8人自行達成口頭協議,將位於該村西石淑華正在經營的3.13畝承包地一貫制,准備用於包括石淑華在內的9戶建房所用,後未能辦妥建房手續。並且,石與張等8戶達成的口頭協議,未經村委會同意並報發包方備案。但協議達成後,張愛多等8戶農民在石淑華的土地上進行了生產經營。石淑華要求返還自己的承包地,並賠償損失300元未果,遂申請至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
3 農村土地糾紛調解案例
豐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法庭經過審理該案,查明上述事實後認為,石淑華對依法取得的3.13畝承包地擁有合法經營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石淑華與張愛金等8戶農民以口頭方式地進行承包地互換,其互換目的在於改變土地承包用途,其流轉行為違反法律規定,該協議為無效協議。申請人石淑華雖然有權主張自己合法承包經營權,但其作為意向建房9戶人之一,自身亦有過錯,應承擔一定責任。張愛金等人無權佔有或強迫他人合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其佔有、使用的該承包地應依法恢復原狀,予以返還。
為此,豐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依照合同法、民法通則、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規定,依法裁決被申請人於裁決書生效後七日內,將與申請人互換的承包地恢復原狀予以返還,申請人的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未簽土地承包合同打工回鄉包地被駁 發表日期:2005年6月22日 出處:中國農經信息網
因外出打工,兩農民在1998年第二輪土地承包時未與村委會簽訂土地承包合同,今年二人回到家鄉要求繼續承包土地未果,遂將各自所在村的村委會告上法庭。近日,哈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了他們的訴訟請求。
董某和孫某分別是哈市延壽縣福山村和新興村的村民。他們因外出打工,在1998年第二輪土地承包時都未與村委會簽訂土地承包合同。2004年初,二人回到家鄉,要求繼續承包土地,但此時他們原先承包的土地早已轉包他人,董某和孫某將各自的村委會告上了法庭,要求村委會返還他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董、孫二人在第二輪土地承包時沒有與村委會簽訂土地承包合同,雙方沒有形成權利義務關系。他們二人外出打工回鄉要求承包土地,應通過民主協商,由各自的村委會從現有機動地中予以調整,遂駁回了他們的訴訟請求。二人不服向哈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
哈市中級法院經過審理,當庭對這兩起案件進行了宣判,維持一審判決,駁回二人的上訴。 擅自將轉包的土地再次轉包給第三人是否受國家法律保護?
自貢市貢井區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仲裁書 (2005)貢井土裁自第(1)號 申請人: 余佰海 性別:男 年齡:63歲
職業:農民 住址: 貢井區五寶鎮照石村3組 被申請人:曾志良 性別:男 年齡:35歲 職業:農民 住址:
貢井區五寶鎮照石村2組
申請人余佰海於2005年8月20日向自貢市貢井區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土地流轉糾紛仲裁一案,經審查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本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
申請人理由:我家8人,於1996年9月1日到2026年8月31日止,向貢井區五寶鎮照石村3組依法承包土地6.374畝。2000年8月5日,余佰海未徵得全家土地承包人同意,個人與曾志良簽訂了土地轉包合同。爾後曾志良在轉包地上種上葡萄,部分土地經營不善荒廢,水土大量流失,導致轉包地界址不清,地址不明,土地質量嚴重下降。且曾志良在沒有報土地發包方和鄉鎮農業承包合同管理部門備案的情況下,擅自將轉包土地再次轉包給第三人,並收取每份承包地100元的土地轉包金。申請人所承包的6.374畝土地屬國家基本農田。一年以來,因曾志良上述行為,申請人請求收回轉包地,而曾志良無視法律及政策和合同規定。不正視客觀現實的變化而強行所為,致使糾紛產生,經村、鎮多次調解未果,特申請自貢市貢井區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仲裁。
G. 法官如何處理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件
按照自願、有償和平等協商的原則,承包方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對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原則規定,也給農村土地流轉賦予了法律地位。 我國現階段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1、流轉數量和規模逐步增長。隨著農村勞動力增多,社會經濟的發展,農村經濟呈現多樣化發展趨勢,直接促使農村土地流轉加速;2、流轉形式以轉包出租為主。農村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最基本的依靠和保障,農民是不願意永久性的失去土地的。因此,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多呈現轉包出租;3、流轉主體呈多樣化。在農戶之間流轉的基礎上,近些年一些工商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等進入農業經營,參與流轉的主體日益多元化。 隨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數量增多,在流轉過程中也暴露出了諸多問題。例如: 一、流轉程序不規范。農戶自主流轉其承包經營權,沒有統一的規范規定,操作無章可循,流轉隨意性很強,手續極不完備,導致以後發生糾紛時,不利於保護農戶的權益。筆者認為,應當詳細具體的規定農戶自主流轉其承包經營權的辦理程序:1、雙方協商,確定流轉方式、時間、價格等。2、必須簽訂書面合同,由流轉雙方本人簽字或捺印。3、合同簽訂後,應報送土地發包方和所在鄉(鎮、街道)備案。 二、流轉方式界定不明。《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對承包經營權流轉規定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只是原則性的規定。對農村普遍存在的抵押、繼承等傳統流轉方式以及入股等新流轉方式沒有明確規定。 三、土地流轉登記制度流於形式。登記的主要目的在於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變動的事實予以公示,使他人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人。農村土地承包法將登記的決定權交給農民,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登記。未經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現實中,農村土地流轉,絕大部分根本就沒有登記,嚴重影響了農村土地承包權流轉的正常秩序,埋下了許多糾紛隱患。雖然《土地承包法》規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的,不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也明確規定:承包方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除法律或者本解釋有特殊規定外,按照有關家庭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的規定處理。但是有規定,卻無人去執行。 四、流轉行為不夠規范。有的地方土地流轉以口頭協議為主,私下進行自發性的流轉,不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履行必要的手續,即使簽訂書面合同,也大多條款不規范,對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內容不夠明確。 首先,進行土地普查,並登記造冊,明確土地權屬,加強土地工作的管理。為了進一步搞好土地工作,應該依法進行土地詳查,了解土地現狀及不安定因素,進一步明確地界,確定一些新增地及權屬不明地的權屬,並及時發放權利證書。 其次,加強法制宣傳教育。開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相關法律的普法工作。使流轉土地的農戶,嚴格執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9條規定,按5個程序簽訂承包合同。 再次,提高法官審理土地流轉糾紛案件的能力,豐富糾紛調解機制。要求審理土地糾紛案件的法官要有全面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知識,以便嫻熟適用法律,正確處理糾紛。還要有一定的審理技巧,有效利用其他社會資源,可以找一些當地德高望眾的第三者幫助調解,也可以讓村委領導或者基層司法所出面協調。調解作為其中的一個方式,應該大力加強和進一步豐富。
H. 店面經營權轉讓合同糾紛案法院會封房產嗎
不會的。
即使凍結房產,也只是簡單的給不動產登記管理局發一個協助通知就可以了,不需要去店面查封的。
I.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類型有哪些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的類型與特點
(一)類型
因為地理條件和農民對土地依賴程度的不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糾紛主要表現為兩種類型:征地補償款糾紛和承包合同、轉包合同、轉讓合同糾紛。
在經濟較為發達的城郊部位,農民對土地的依賴程度較小,除種地外都有其他的謀生手段。隨著城鎮化建設的需要,大量的農用地被徵用,此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表現為對征地補償款分配糾紛。在較為偏遠的農村地區,農民靠地謀生,隨著國家各項惠農政策的出台,土地收益明顯增加,轉讓人、轉包人紛紛要求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此時的糾紛類型主要表現為承包合同、轉包合同、轉讓合同糾紛。
(二)特點
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出現的比較集中,在審判實踐中,此類糾紛呈現出一定的特點。
1、流轉次數多,糾紛訴訟主體混亂。農戶之間相互流轉發生糾紛形成訴訟的,有的僅以流轉當事人為訴訟主體,有的加上村委會。
2、矛盾突出,庭審駕馭難度大。土地流轉糾紛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均為農民,訴訟能力偏低,陳述事實不清,給法官駕馭庭審帶來很大阻礙。在土地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均認為自己有理,因土地關繫到農民的切身利益,雙方均不妥協,說話語氣較沖,庭審中容易出現沖突,給法官維持法庭秩序帶來很大困難。
3、因流轉方式不明確引發的矛盾較多。審判實踐中,有很大一部分糾紛是因為流轉方式不明確引發的,庭審中的爭議焦點主要是流轉方式的確認,例如轉包與轉讓的認定、互換是否變更權利義務關系的認定等等。若流轉方式能夠通過其他渠道確認,很多流轉案件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就能依據現有法律法規確定,無需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4、證據較少,事實認定困難。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常用的證據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承包合同,土地清冊,繳費票據,流轉協議,村委會的證明及證人證言等。因為流轉的不規范,承包合同、繳費票據、流轉協議等證據一般不存在或是有瑕疵。對於土地流轉案件,庭審中用到較多的證據是村委會證明和證人證言,但是這類證據容易偽造,證明力較差,在審理中會出現同一個村委會就一個事實同時為雙方當事人出具證明的情況,致使證明內容相互矛盾。土地流轉案件證據的匱乏、瑕疵或矛盾,增加了案件事實認定的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