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糾紛案例
① 起訴孩探視權的案件從開庭到結案需要多久
這種案件一抄般用簡易程襲序
三個月內結案。普通程序審理案件6個月內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探視權委託執行案件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探視權委託執行案件有以下的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4條提供了法律救濟的途徑:「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第25條更加具體規定為:「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3.第32條規定;「婚姻法第48條關於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此外,如果子女已滿10歲,對是否進行探望已具備獨立思考能力和認識能力,人民法院應當徵求子女的意見,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應當強制執行探望權。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第22條規定:「……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監護權不因婚姻關系解除而消除。」《意見》第21條規定:「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孩子的監護權……」
③ 離婚案件中探望權如何處理
離婚案件中孩子探望權的處理:
一、協議優先原則。
對當事人通過協商探望權的方式和時間達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對其協議的內容予以審查認定,並作出判決。如雙方當事人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探望時間的確定方面,探望的時間太多或太少均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應當以每月探望兩次,每次為一天為原則,而且應當確定在周休日或節假日比較妥當,並允許當事人協商調節;在探望方式的確定方面,應當由探望權人到對方家接送比較妥當。
二、協議探望是提起探望權訴訟的前置程序。
對於新婚姻法實施之前的探望權的實施,雙方既可以通過協議解決,也可以通過訴訟解決。但當事人首先必須先行協議探望權的方式和時間,沒有事先協議的,法院不予以受理,只有雙方協議不成的,才可以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三、行使探望權的保證。
一方行使探望權時,另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當事人在行使探望權遭到拒絕時,有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法院對協助一方未盡協助義務,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法院已生效的判決,可對其採取強制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可以對其罰款、拘留。以確保當事人探望權的真正實現。
四、中止行使探望權的行使。
實踐中可能存在有兩種情況:
1、父或母頻繁探視子女,違反探視的規定會見子女,甚至干擾子女的正常生活。
2、父或母有酗酒、吸毒等違法行為,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這條規定,是對探望權人權利行使的限制,不得違反判決的規定的行為,也是對子女身心健康的保證。待原探望權人改正其行為,中止事由消失後,人民法院確定其行為不會再不利於子女身體健康的,可以恢復其探視子女的權利。
④ 起訴探視權律師費用是怎樣的
各地來區有一定差異,大致自如下:
無財產爭議案件:普通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不涉及財產的,根據案件性質、復雜程度、工作所需耗費時間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間協商收取;外地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不涉及財產的,代理費不低於20000元 ;
律師代理分為以下幾種
第一種:一般代理。依律師職業道德為當事人代理案件,維護當事人權利。一般為糾紛標的的3-5%。標的高的話也可以低於該比例。
第二種:風險代理。按勝訴金額或以得到的金額的百分比支付代理費,或按減少的支付額的百分比支付代理費,比例當然高於一般代理。
第三種:半風險代理。給一定的基本費用,其他的再按風險代理計算,當然就介於一般代理和風險代理的比例之間。
⑤ 探望權判決次數和方式都嚴重侵犯了當事人的權利,申訴成功案例多嗎相關法律有無明文規定
沒有明文規定,能否申訴成功要看具體情況。
⑥ 探視權執行案件是否可以委託其他法院執行
在執行案件中,有些被執行人的住所地或者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在有執行管轄權的專人民法院轄區以外,屬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函件後,必須在15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託人民法院;在30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受委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函件之日起15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託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託人民法院執行。」這是我國法律關於委託執行的基本規定。
⑦ 女方違反探望權男方可以撫養權強制執行嗎
按相關規定,對於探望權的行使,如果女方不讓探望的話,男方可以申請法院版強制執行,但權關於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八條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十二條婚姻法第四十八條關於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⑧ 探視權糾紛案件如果被執行人拒不履行判決如何處理
按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相關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三十二條婚姻法第四十八條關於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