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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讓簽合同

發布時間: 2020-12-09 10:02:13

1. 公司讓簽勞動合同補充協議,我應該同意嗎

勞動合同補充協議和勞動合同一樣都可以用來明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如果補充協議中有侵犯勞動者利益的條款,勞動者可以選擇不簽訂。因為補充協議和勞動合同一樣,都需要雙方在協商一致,並且平等公平的條件下才能簽訂,這也是勞動者的權利。
《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如果用人單位以不簽訂補充協議為由辭退勞動者,勞動者可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要求賠償經濟補償金。因為用人單位的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 入職時公司會讓簽了一份什麼合同

《勞動法》對於辭職是如何規定的
一、職工辭職,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原勞動部辦公廳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也指出:「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二、用人單位具有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范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三、如有爭議,應及時提請勞動仲裁:
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後主動離職,不予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系和檔案的調轉手續,職工離職後人事關系和檔案長期留置在原用人單位;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勞動保險、不能辦理出國政審手續、影響技術職稱評定、不能進一步求學深造和喪失報考國家公務員的機會。所以,職工在與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損失方面發生爭議後應當在60天內及時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爭議仲裁。

3. 公司要求重新與子公司簽訂合同

勞動合同法抄規定,變襲更勞動合同的內容要協商一致,書面變更。你同意就可以變更,你不同意應當按原勞動合同的約定繼續履行。如果單位不按原勞動合同履行,而與你解除勞動關系,那麼你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與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後,勞動合同履行地不變,繳費地不變,沒有什麼影響。但有可能會變更到B地,那就會產生影響,因為相關標准可能會按照B地執行,與你的戶籍地不一致,還可能引起其他不便。僅供參考

4. 公司讓員工簽不合理合同怎麼辦

首先,從題主的描述看不出新合同的不合理之處在什麼地方,所以對這部版分暫時無法討權論。
另外,如果是保持原待遇、條件、工作內容不發生變化,而且你本身對這份工作有很有想法、很滿意的情況下,簽新合同也未嘗不可,沒有必要跟公司為了這些事情較勁。先看清楚我所說的兩個前提。
但是,如果新合同在某些條件發生變化,比如工作地點、時間、工作內容、薪資待遇等,就需要題主就具體問題與公司展開協商了。協商成功,應該就是簽新合同了。協商不成功,大概就是拿賠償走人。
如果說公司是為了統一工作部署,實現公司主體及員工所屬主體相一致的目的而更新合同關系的話,那麼應該不存在保留原合同不變的可能性了吧。畢竟公司的計劃不能因為你個人的原因而停止推行。
所以,我的建議是,題主最好評估這份工作對你的重要性,比如經濟方面、未來發展方面、你找下一份工作的難易程度這些情況,做綜合的考量,不要為了反對而反對。
祝你好運。

5. 公司強制簽訂勞動合同

你沒有具體條款,在此無法分析,但你可以掌握下面的原則。
1、關注工資和工作崗回位的約定,答只要這兩項滿意就可以考慮簽。如果約定很低,承諾較高,也可以簽,不行在走。
2、違法的條款,不用理它,不受法律保護,對你也就沒有約束力。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有:因企業違法、違約,致使勞動者辭職的,其違約責任由企業承擔。承擔責任即賠付違約金(利用好這一條)
3、《勞動合同法》取消了個人違約責任,所以企業向員工收取的離職違約金不受法律支持。即便企業約定數額,也是沒用的。
4、企業約定工作時間(日大於8小時)、必須服從公司加班需要等條款都是無效的。
5、如果公司按照違法的條款要求你,你隨時可以辭職,其違約責任由公司承擔,並給付你賠償金。
6、可以看出公司很不規范,你要保存好證據(合同、工資條等)

6. 公司讓員工轉簽勞動合同合法嗎

把勞動合同轉到另一家公司,有幾種方式:
1、先解除原單位老合同再與新單位簽訂新合同的,這是違法解除,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
2、因公司改制、合並等方式過渡的是合法的。
這是公司降低經營成本的一種方式。

7. 公司讓我簽合同,可是簽約是與另一家公司,請問這個怎麼處理

要麼簽,要麼不簽,你還能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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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公司讓簽的協議合法嗎

不論是之前未復簽勞動合同,制還是後來這種代銷性質的僱傭關系,都存在著一些問題,具體地說就是:
第一,原公司與你之間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勞動關系是事實存在的,公司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是明顯違反我國《勞動合同法》的,你可以就此提出賠償要求。
第二,根據你所介紹的情況,以及空白合同書中所列條款來看,這屬於代銷合同,從形式上看是合法的,但從具體內容上看,卻又明顯存在著漏洞和不公平。公司向你供貨,實際上是一種賒銷,不論你是否銷出(質量問題引起的退貨除外),都要償還這部分貨款;而提到的獎勵或分紅,既沒有規定比例,也沒有絕對金額,實際操作起來就更難以把握了。
因此,建議先把以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應有待遇及補償結通過合法途徑追回。然後再按照代銷合同規定的方式,重新協商,與該公司簽訂代購合同,免得被套路所坑。

9. 請問公司讓簽勞務合同

把你們的約定寫在合同里,以後公司不發工資或者變卦有證據告他們

10. 公司要和我簽協議,協議和合同有什麼區別

你好
協議是合同的同義詞,但在法律規范上多用合同一詞。我國合同法上所說的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由此可見,合同就是具有特定內容的協議,同樣具備上述特徵的協議就是合同。 實踐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稱出現,如合同,合同書,協議,協議書,備忘錄,名字並不重要,關鍵是看其內容。但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協議」是個特定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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