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合同協議 » 運輸合同糾紛案例

運輸合同糾紛案例

發布時間: 2020-12-09 10:24:49

① 法院對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件如何處理求解

貨物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托運人交付運送的貨物運送到約定地點,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運輸費用的合同。本意見所指貨物運輸合同不包括由《海商法》調整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一、貨物運輸合同的特殊性
(一)合同主體的特殊性
1、承運人:提供運輸服務,其基本條件是應當具備相應的運輸工具;
2、托運人:可以是貨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貨物所有人委託的運輸代理人或者貨物保管人;
3、收貨人:雖未參與運輸合同的訂立,但是運輸合同的收益人,享有接收貨物的權利的同時,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如及時提貨、支付運費、負檢驗義務等。
(二)合同形式的特殊性
運輸合同通常是標准合同,基本形式有托運單或者貨物運單,當事人也可以通過簽訂具體的書面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
(三)合同變更、解除條件的特殊性
托運人享有法定的單方的合同變更、解除權,但對變更、解除合同造成的損失及費用,應當予以賠償。
(四)運輸合同的不得拒絕性
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指具有獨佔地位以及其提供的服務具有公用事業性質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
(五)法律適用的特殊性
由於運輸行業的特殊風險,法律對承運人的某些權益予以特殊保護。故除合同法外,當事人的基本權利和責任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調整的,應當遵循普通法和特別法的適用原則。
二、關於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
(一)承運人、托運人均可成為適格原、被告;
(二)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情況下,托運人起訴與其簽訂合同的承運人的,應將損失發生區段的承運人列為共同被告;
(三)托運人的過錯造成多式聯運經營人損失的,即使托運人已經轉讓多式聯運單據,適格被告仍應為托運人而非受讓人;
(四)收貨人是合同的利害關系人,可列為案件第三人。
三、關於實體審理的若干問題
(一)承運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1、歸責原則:承運人承擔貨物損害賠償責任不以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為要件,而僅以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毀損、滅失為要件,採取嚴格責任原則。
承運人證造成的,不承擔損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害賠償責任。
2、舉證責任:托運人對其與承運人存在運輸合同關系,以及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毀損、滅失承擔舉證責任;承運人對《合同法》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3、賠償額的確定:
(1)約定標准。即當事人在運輸合同中已明確約定了賠償數額或計算方法的,應按照當事人的約定確定賠償數額;(2)法律規定的補充標准:一是允許當事人通過協商簽訂補充協議;二是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認;三是依照上述方式仍不能確定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

② 格式條款制定方提供的免責條款是否有效 ——某醫葯公司訴某運輸公司運輸合同糾紛案

您好
提供以下意來見供您參考自:
1、簽訂合同時,對免除自己責任或者加大對方義務的條款,提供格式合同一方負有足夠的提醒義務。並且由提供合同一方負責舉證證明自己已經盡了足夠的提醒義務。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已經提醒,此格式條款應當無效。
2、以上意見是從法理上分析,事實情況需要您結合事實來分析
3、您所問的法院應該怎麼處理,通常來講沒人能夠給您明確的意見。在民事訴訟中,法官是看證據和訴求說話的,具體法院怎麼處理,需要您做出足夠的努力,爭取證據向您所需要的結果靠近。
以上意見由四二三公益律師團隊成員提供,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如有不明,可私信咨詢。謝謝

③ 如何審理汽車貨物運輸合同中的貨物留置權糾紛案件

您好,對於汽車貨物運輸合同中的貨物留置權糾紛案件,可參照以下法律規定:
《合同法回》: 第三百一十答五條 托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擔保法》:第八十四條 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
第八十七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後,債務人應當在不少於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後,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
債務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
留置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④ 法院對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件如何處理

一、貨物運輸合同的特殊性
(一) 合同主體的特殊性
1、 承運人:提供運輸服務,其基本條件是應當具備相應的運輸工具;
2、 托運人:可以是貨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貨物所有人委託的運輸代理人或者貨物保管人;
3、 收貨人:雖未參與運輸合同的訂立,但是運輸合同的收益人,享有接收貨物的權利的同時,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如及時提貨、支付運費、負檢驗義務等。
(二) 合同形式的特殊性
運輸合同通常是標准合同,基本形式有托運單或者貨物運單,當事人也可以通過簽訂具體的書面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
(三) 合同變更、解除條件的特殊性
托運人享有法定的單方的合同變更、解除權,但對變更、解除合同造成的損失及費用,應當予以賠償。
(四) 運輸合同的不得拒絕性
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指具有獨佔地位以及其提供的服務具有公用事業性質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
(五) 法律適用的特殊性
由於運輸行業的特殊風險,法律對承運人的某些權益予以特殊保護。故除合同法外,當事人的基本權利和責任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調整的,應當遵循普通法和特別法的適用原則。
二、關於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
(一)承運人、托運人均可成為適格原、被告;
(二)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情況下,托運人起訴與其簽訂合同的承運人的,應將損失發生區段的承運人列為共同被告;
(三)托運人的過錯造成多式聯運經營人損失的,即使托運人已經轉讓多式聯運單據,適格被告仍應為托運人而非受讓人;
(四)收貨人是合同的利害關系人,可列為案件第三人。

⑤ 合同糾紛案例

1.甲可以不付款,因為合同對甲履行時間的約定有效,甲有權按合同約定履行。2.甲,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乙交付承運人即視為完成交付。3.丙,購買運輸途中貨物的,滅失風險由購買人承擔。4.不當得利,應當返還。5.不能,已過檢驗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接受對方履行。6.乙,丙。可向生產者或銷售者主張。

⑥ 麻煩大家幫忙解答這題。。。。。。。。。。。急急急。。。。找一個鐵路運輸合同糾紛案件

1997年10月,鐵道部第四工程局南京工程處(以下簡稱「南京工程處」)獲悉南京國武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武公司」)將綜合開發江蘇溧水縣石臼湖,經協商,當月與國武公司簽定了一份《工程施工承包協議》和《關於「進場保證金」的協議》南京工程處依約支付給國武公司進場保證金人民幣200萬元。進場後,被告未按協議約定返還進場保證金和支付工程預付款。此時,南京工程處才發現國武公司沒有足夠的資金來履行合同,即要求退還進場保證金200萬元。被告僅退還40萬元。餘款經多次催討,一直未還,故訴至法院。
律師調查後獲悉:
國武公司注冊資本為600萬元,由安華公司和劉曉艷共同出資組建,其中:安華公司出資539萬元;劉曉艷出資61萬元。並委託江蘇信海審計事務所(以下簡稱深海事務所)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國武公司的注冊資本金自始至終沒有全額到位。安華公司實際出資僅30萬元人民幣現金,兩個股東的所謂實物出資均系虛假。1998年9月12日和15日,《金陵晚報》以《記者破案》一文,曝光了國武公司虛假投資和注冊資本不實等一系列問題,1998年11月23日《人民公安報》和《今日商報》分別以《揭開面紗現原形》和《還我50O萬元!》一文,揭露國武公司職員團伙詐騙問題。南京市公安局對本案開展刑事偵查,將國武公司職員楊維明等人悉數刑事拘留。
1、南京鐵路運輸法院對本案擁有管轄權
被告信海事務所在答辯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本案根本不屬於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合同履行地是溧水縣,不是南京市;第一被告安華公司在海南省海口市,本單位在南京市鼓樓區;本案是刑事案件,經辦人楊維明的行為已被南京市公安局認定為個人詐騙行為,已構成個人合同詐騙罪,南京市人民檢察院已經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本案應遵循「先刑事案,後民事案」的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於鐵路運輸法院對經濟糾紛案件管轄范圍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指定鐵路運輸法院受理的其他經濟糾紛案件。」上海、福建、江西、浙江、江蘇、安徽等六省一市高級人民法院聯合發布的《關於上海兩級鐵路運輸法院受理其他經濟糾紛案件的意見(試行)》的規定:「當事人一方為鐵路企業的購銷合同、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由合同履行地或簽訂地鐵路運輸法院管轄。」「鐵路運輸法院受理上述第一、第二條案件,以鐵路所經過的地、市及其所管轄的行政區域為限。」本案原告是鐵路企業,性質為建築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簽訂地和履行地均為南京市。南京鐵路運輸法院根據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的指定,對本案行使管轄權並無不當。至於本案訟爭的合同糾紛是否屬於經濟詐騙犯罪,是否應當移交公安機關處理的問題,均不屬於程序性問題。
2、本案的刑事與民事交叉問題
國武公司職員楊維明持著公司的《授權委託書》,以公司的名義與南京工程處簽訂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關於「進場保證金」的協議》是職務行為,進場保證金也是國武公司收取的。依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國武公司對它的工作人員所進行的經營活動承擔經濟責任。楊維明等人以國武公司的名義進行的詐騙犯罪,與個三、訴訟抉擇和企業管理的建議
人進行詐騙不能等同,其詐騙所得不一定全部為罪犯所侵吞。楊維明因個人行為被公安機關立案審查,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與本案訟爭的事實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無論楊維明的個人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均不能免除其職務行為而應由公司法人承擔的民事責任。
3、簽約主體資格及合同效力問題
本案的合同的當事人是南京工程處和國武公司,由於國武公司的注冊資金一直沒有到位,致使其不具備法人成立的要件。因此,不具備履行經濟合同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注冊資金投入未達到法規規定的最低限額的企業法人簽訂的經濟合同效力如何確認問題的批復》的規定:「為了穩定經濟秩序,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對這類企業法人被依法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前簽訂的經濟合同,不宜因其注冊資金投入未達到法規規定的最低限額而確認為無效。」本案所涉及的合同有效。
4、歇業企業的開辦企業承擔民事責任的問題
本案的原告南京工程處提起訴訟時,並沒有將合同當事人國武公司列為被告,只是將國武公司的開辦企業安華公司列為被告,這樣做是否不當?是否應當將國武公司列為第一被告、安華公司列為第二被告更為嚴謹妥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開辦的企業被撤銷或者歇業後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批復》的第一條第三項規定:「企業開辦的企業雖然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實際沒有投入資金,或投入的自有資金達不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七項或其他有關法規規定的數額,以及不具備企業法人其他條件的,應當認定其不具備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開辦該企業的企業法人承擔。」據此,可認定安華公司開辦的國武公司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依法應由開辦企業安華公司承擔。故直接列安華公司為被告是准確和妥當的。
5、驗資機構出具虛假《驗資報告》的法律後果
被告信海事務所辦理驗資過程中,在未驗證財產權歸屬,未見到實物的情況下,憑空為國武公司出具了虛假的《驗資報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8)13號〕《關於會計事務所為企業出具虛假驗資證明應如何承擔責任的問題的批復》規定,首先應由被告安華公司負責清償債務,不足部分再由被告信海事務所在其提供的虛假注冊金額內(567.3萬元)承擔賠償責任。
6、公證機構出具虛假《公證書》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國武公司的注冊資本中的實物出資部分,是購銷紅木傢具協議和7張購買紅木傢具發票復印件,江蘇省常熟市公證處為安華公司出具了一份《公證書》用以證明出資實物業已辦理移交。國武公司被媒體曝光後,常熟市公證處立即決定將《公證書》撤銷。對於公證處出具虛假《公證書》造成相關利害關系人誤信並導致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但是,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尚無先例,司法部辦公廳曾於1993年7月5日,對河南省司法廳《關於公證處能否作為民事訴訟中被告一事的請示》作出《關於洛陽市公證處不應成為經濟(民事)訴訟被告的批復》對於公證不當或錯誤,應按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有關規定辦理。
法院受理後,被告信海事務所在答辯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被法院裁定駁回後又提出上訴。1999年11月 17日,上海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法院審理後採納了本律師的代理意見,判決被告安華公司向原告南京工程處返還進場保證金160萬元,並賠償原告南京工程處經濟損失(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被告信海事務所對被告安華公司清償債務不足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在法定上訴期內未上訴,該一審判決生效。
1、企業利益與社會利益的沖突
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其根本宗旨是追求利潤的最大化。對政府來說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是根本。本案可通過刑事訴訟程序解決,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但是企業的經濟利益得不到賠償(因為刑事責任人與民事責任人並不對應),同時相關民事責任人也會因刑事訴訟的特殊性而逃避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2、投標或者履約保證金的安全與監管
現今建築市場競爭激烈,招標時要求交納投標保證金,中標後交納履約保證金,已成為業主佔用投標人或者承包人資金的慣例。投標和履約保證金的安全和監管對投標人和承包人來說特別重要。可採用銀行保函的方式變通。
3、企業對重大經濟合同應建立法律顧問跟蹤服務機制
企業對重大經濟活動的決策、重大工程的投標、重大經濟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都應當建立法律顧問跟蹤服務機制,隨時察覺到企業面臨的風險,及時收集合同文本及其附件資料,及時挽回或者避免企業的經濟損失。

⑦ 發電公司訴保險公司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糾紛案如何處理

李根美

案情簡介2001年11月29日,浙江省電力物資供應公司以自己的名義與德國De Wind AG公司簽訂合同號為01-ZDW-FD-001的購銷合同,代理原告浙江某風力發電有限公司以FOB漢堡2523000美元的價格向De Wind AG公司購買6台600千瓦的風力發電設備。2002年6月原告在上述設備自德國起運前就01-ZDW-FD-001合同項下的風力發電設備向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投保貨物運輸險,6月29日被告簽發以被告為被保險人的號碼為PYCA200233160000211535的保單,所載合同號為01-ZDW-HD-001,總保險金額2775300美元,保險期限為「自漢堡至溫州某鶴頂山風電場」,承包險別為「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1981年1月1日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所規定的一切險;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1981年1月1日陸上運輸貨物保險條款(火車、汽車)所規定的陸運貨物一切險」。原告於7月3日依約交納了保費。上述設備自德國漢堡運抵我國溫州後,原告委託浙江華業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業物流」)從事陸上運輸設備吊裝。2002年10月2日,承保發電機組中編號為DB50247的風電機艙在某鶴頂山風電場停機坪駁運至安裝地點途中由於載運車輛發生傾覆而受損。10月11日,原、被告及華業物流三方經協商達成「備忘錄」,確定了「減少損失,及時修復」的方針,同意因「國內尚無能力修復」而由原告直接與De Wind AG公司聯系交涉並向各方告知進展情況。原告根據「備忘錄」於2003年2月9日將受損設備運德國修理,並在與De Wind AG公司就受損設備的檢測、維修及其費用多番磋商後,於2004年6月18日由浙江省電力物資供應公司與De Wind AG公司正式簽訂合同號為1-ZDWE-FD-001的「關於機艙修理服務的補充協議」。原告根據保險合同向被告索賠修理費、外方人員參與調試的差旅費、運費、保險費、新增關稅及增值稅及二次進場安裝費,被告對此存在異議拒絕賠償。原告遂訴至寧波海事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其損失及施救費用。

爭議焦點

本案屬於典型的涉及國際貨物買賣、運輸合同的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糾紛,原、被告雙方起訴至法院後,辯論、質證的焦點也體現出了糾紛的性質。

1.原告對於保險標的,即01-ZDW-FD-001購銷合同項下的風力發電設備是否具有保險利益的問題。保險利益原則是保險法的基本原則,本案中的海運貨物保險糾紛當然也要受其約束。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因此本案中原告對於受損設備有無保險利益直接決定著原、被告之間號碼為PYCA200233160000211535保單之效力,因而也直接決定著本案的最終結果。根據《保險法》,「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辯稱「涉案風電設備系由浙江省電力物資供應公司購買,原告作為被保險人對該設備無可保利益」,因此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無效,原告也就無權要求被告根據保單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原告則認為本案保險標的系其向DeWind AG公司購買,浙江省電力物資供應公司只是代理其與De Wind AG公司簽訂合同而已,其提供的證據《風力發電設備購銷合同》(合同號:01-ZDW-FD-001)也表明該風電設備,即保險標的的用戶是原告。因此對原告對於保險標的是否具有保險利益這個決定保單效力進而直接關系本案訴訟結果的先決問題,原、被告各執己見。

2.編號為DB50247的風電機艙在鶴頂山風電場由停機坪運往安裝地點途中發生傾覆而導致受損是否發生於被告承擔保險責任的保險期限問題。保險期限是保險人根據保險合同承擔保險責任的時段,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導致被保險人遭受損失的,則保險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反之保險人則無需承擔責任。因此本案中受損設備發生傾覆是否在保險期限內是決定被告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關鍵。海運貨物保險合同中對於保險期限的約定一般採取「倉至倉」條款,並且根據所採取的決定價格的具體貿易術語等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本案中,保單對此的約定是「自漢堡至溫州鶴頂山風電場」。原告認為受損設備傾覆發生在其運往某鶴頂山風電場的運輸途中,因此當然是在保險期限內。被告則認為事故發生在場內安裝運輸階段,不在保險人承保的責任期間。原、被告雙方對於設備由鶴頂山風電場停機坪運往安裝地點這段時間是否屬於保單約定的保險期限內,即所謂的保險期限「至溫州鶴頂山風電場」是指其停機坪還是安裝地點存在爭議,並直接決定著被告是否要對本案中受損設備傾覆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審理判決

法院在原、被告雙方舉證、質證、辯論的基礎上,經過調查審理,圍繞上述集中體現本案糾紛特徵並直接決定本案訴訟結果的爭議焦點作出了認定。

1.對於原告對於保險標的是否具有保險利益,從而保單是否有效問題,法院認為:被告知曉浙江省電力物資供應公司與原告的進口代理關系,且涉案設備也實際由原告購買和使用,故被告辯稱原告對承保貨物無可保利益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採納。原、被告之間的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我國法律規定,應確認有效。法院採納了原告觀點,確認原告對於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進而確認了保單的效力。

2.對於受損設備發生傾覆的事故是否發生在保險期限內的問題,法院認為根據保單的規定,本案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限為「自漢堡至溫州某鶴頂山風電場」,涉案機艙在鶴頂山風電場運輸途中因運載車輛傾覆而受損,屬被告承包的保險事故,被告應依法賠償原告因此而遭受的損失。本案的風電設備具有經安裝才能使用的特點且原告是該設備的所有者及使用人,結合考慮保險單之格式性特點,被告以事故發生在自停機坪運往安裝點途中為由辯稱事故發生在保險責任期間外,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採納。

因此,法院對於本案的兩個爭議焦點均採納了原告代理律師的觀點,進一步結合雙方的其他證據,最終作出被告承擔保險責任,賠償原告受損設備的修理費、外方人員參與調試的差旅費及運費、保險費、新增關稅及增值稅及二次進場安裝費共計196239.26歐元、20269.1美元及人民幣129407.6元的判決。

⑧ 一個運輸合同糾紛的案例

從我從業運輸三十多年來,第一次遇上你所說的這起事兒。不過發生的這起被詐騙貨物的案件還是存在著很多地方和環節方面的蹊蹺之處的,首先,這台車輛的主人不知是否是你絕對信得過的主兒;要貨物交接過程中的事實是否是真實可信的;最終結果你和車主都同時上當受騙的整個過程是難以置信的。
說實話,在當今物流,還是貨運過程中,絕大多數的操作過程都是將運輸和貨款的收取都是分別進行的。如果讓承運方一並同時接受運輸和貨款的收取一起運作的話,不僅加大了承運人的風險,你自己的經營風險也不僅沒有得到規避,反而是將其風險陷於無人可負的境地,你所發生的這起案件就明證。
假設,我們現在按照正常的操作模式來運作,當你有了買家後,價格已協商完畢,結算方式已經確定,事先派員到達交貨地,等到貨物運到,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那有這起案子的發生?或者是你的收款人隨車同行,也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也無這起案子的發生。車方只是承擔運輸責任即可。
不過,承運人對於這起受騙後所產生的結果,還是負有不可推卸責任,那麼也應該負有賠償責任的。我個人認為,如果此案值較高的話,你應該親自到實地考察,對受騙上當的情景進行調查,一是可以進一步證實車方的真實性和可靠性;二是可以為早日破案找到蛛絲馬跡,和證據。
如果是你現在無所作為,想靜候回應的話,也就只有按照你所述[的這起官司打到如此地步,也只有聽天由命了,等到詐騙者捉拿歸案後,才能夠有所進展了。

⑨ 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案件是民事還是商事案件

民事案件。民事案件主要是關於民事權利、義務性質的糾紛,屬於人民內部矛盾性質;所適用的實體法是民法通則、婚姻法、海商法等。

熱點內容
美發店認證 發布:2021-03-16 21:43:38 瀏覽:443
物業糾紛原因 發布:2021-03-16 21:42:46 瀏覽:474
全國著名不孕不育醫院 發布:2021-03-16 21:42:24 瀏覽:679
知名明星確診 發布:2021-03-16 21:42:04 瀏覽:14
ipad大專有用嗎 發布:2021-03-16 21:40:58 瀏覽:670
公務員協議班值得嗎 發布:2021-03-16 21:40:00 瀏覽:21
知名書店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9:09 瀏覽:949
q雷授權碼在哪裡買 發布:2021-03-16 21:38:44 瀏覽:852
圖書天貓轉讓 發布:2021-03-16 21:38:26 瀏覽:707
寶寶水杯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5:56 瀏覽: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