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了
❶ 協議離婚和判決離婚有什麼差別
協議離婚就對孩子撫養以及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由婚姻登記機關依照行政程序辦理的。判決離婚是經過法院判決生效離婚。在程序、性質、效力上有區別。
一是程序的區別
具備自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持有關證件,到民政婚姻登記處去辦理協議,也可以雙方一同到人民法院辦理協議,也可以在離婚訴訟中,經法院主持調解時達成一致協議。
二是性質的區別
離婚協議的內容看,包括三個主要內容,即自願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其中自願離婚即雙方自願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涉及當事人一方行使撫養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包括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費用。
還包括未直接撫養小孩一方探視權及保障等內容;財產及債務處理則主要包括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共同債務如何清償等。
三是效力的區別
登記離婚協議與訴訟離婚協議有同樣的法律效力;涉及人身關系都不能直接執行;登記離婚協議與訴訟離婚協議的債務,不能對抗第債權人,婚姻法解釋二第25條,即「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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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的分類:
協議離婚又稱兩願離婚或登記離婚,我國《婚姻法》中稱作雙方自願離婚,指婚姻關系因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離婚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依據不同的分類標准,可以將協議離婚分作不同的種類。綜觀各國的法律規定,對協議離婚大致有以下兩種分類:
1、第一,以認可離婚的機關或適用程序為標准,協議離婚分為行政協議離婚和訴訟協議離婚。
①行政協議離婚是經過行政程序辦理的協雄離婚,其中的行政機關包括戶籍機關(如日本、蒙古的情況)、民事機關(如墨西哥的情況)、其他行政機關(如丹麥、挪威的情況①)。
②訴訟協議離婚是由法院通過審判程序辦理的協議離婚。
它又分作兩種情況:其一,當事人的離婚協議須經法院審批(如法國的情況);其二,當事人的離婚協議須經法院裁決(如奧地利的情況)。
2、第二,以達成合意的方式為標推,協議離婚又可以分為三類:
①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的離婚。即當事人先對全部離婚問題達成合意,然後提出申請。
②一方提出離婚問題的要求,另一方予以承諾的離婚。
③調解離婚。
這種類型有兩種:其一,一方當事人要求離婚,經調解雙方就全部離婚問題達成合意。其二,雙方當事人都同意解除夫妻人身關系,經調解雙方又對其後果達成合意。
❷ 辦理協議離婚需要哪些手續
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夫妻雙方需要攜帶身份證、戶口本、結婚專證,及離婚協議書。
辦理條屬件:
1、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2、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4、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5、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6、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雙方當事人持有常住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及復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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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雙方雖然約定好離婚並且按照約定處理了財產以及孩子的撫養問題,也不再共同生活,但只要沒有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雙方就仍然存在婚姻關系,如果在此期間另行結婚就涉嫌重婚。
❸ 協議離婚都需要什麼證件
【離婚程序】
一、當事人自願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專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屬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
二、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時,應當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下列證件和證明:
1、雙方戶口證明;
2、雙方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4、結婚證或者夫妻關系證明書;
5、當事人一寸免冠近照各二張;
6、離婚協議書。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教育、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等作出妥善安排的,協議內容應有利於保護婦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三、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離婚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離婚條件的在一個月內發給離婚證,並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取得離婚證,即解除夫妻關系。
四、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五、收費標准:工本費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