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和須在合同中的區別
⑴ 合同必須有明確的金額嗎
合同一般需要具備一些條款。
具體可以參看《合同法》
第十二條合同的內容由回當事人答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⑵ 合同生效必須具備什麼條件
合同生效必須具備四個條件:
1、雙方當事人應具有實施法律行為的資格和能力。
2、當事人應是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的意思表示一致。
3、合同的標準的和內容必須合法。
4、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其中,合同的成立,是指雙方當事人依照有關法律對合同的內容和條款進行協商並達成一致。合同成立的判斷依據是承諾是否生效。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產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通常合同依法成立之際,就是合同生效之時。兩者在時間上是同步的。《合同法》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合同經批准、登記後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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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效
一、無效合同的概念與特徵
概念:無效合同是相對於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由於存在無效事由,故自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
無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徵:
1、合同已經成立。
2、合同具有違法性。
3、合同沒有約束力。
4、合同自始無效。
二、合同無效的情形
合同無效的情形有:
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 、損害社會公眾利益。
5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6 格式條款及免責條款無效。
7 虛偽表示與隱匿行為。
⑶ 合同是必須公證處的公證才有效嗎
不是一定要到公證處公證,合同才具有效力。
《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合同的成立需要的條件主要有: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並承擔合同義務的人。
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所謂「依法」簽訂合同,是指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由於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而權利和義務是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和承擔的,所以訂立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如果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認和保護,這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目的就不能實現,訂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義。
3、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即合同必須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所謂協商一致,就是指經過談判、討價還價後達成的相同的、沒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也是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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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要件
一、意思表示真實
在一般誤解等情況下,合同仍為有效。在重大誤解時,合同則可被撤銷。在乘人之危致使合同顯失公平的情況下,合同可被撤銷。在因欺詐、脅迫而成立合同場合,若損害國家利益,合同無效;若未損害國家利益,合同可被撤銷。
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將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作為合同的有效要件,一方面可彌補社會發展使法律調整出現的漏洞和脫節的不足;另一方面,也利於醇化社會道德倫理和整肅社會風氣。
三、合同標的須確定和可能
合同標的決定著合同權利義務的質和量,沒有它,合同就失去目的,失去積極的意義,應歸於無效。合同標的可能,是指合同給付可能實現。合同標的確定,是指合同標的自始確定,或可得確定。
四、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這一要件要求當事人能夠了解合同的狀況和法律效果,對保護其合法權益和減少糾紛均具有意義。 自然人簽訂合同, 原則上須有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親自締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簽訂,但有如下例外:
1、可獨立簽訂接受獎勵、贈與、報酬等純獲利益,或被免除義務的合同;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簽訂與其年齡、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
3、可獨立簽訂日常生活中的格式合同或事實合同,如利用自動售貨機、乘坐交通工具、進入游園場所;
4、簽訂處分自由財產的合同,如學費、旅費等由法定代理人預定使用目的的財產和處分;
5、其他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合同。按照我國原來的法律規定及其理論,法人簽訂合同嚴格地受其宗旨、目的、章程及經營范圍的制約,超過經營范圍的合同無效。這種做法受到了學說的批評,現已有所發展。
⑷ 合同中須在一星期內付款需是哪個須
你好,這個首先要看你們是簽了什麼合同,在合同中是以什麼形式來簽訂約束的?
⑸ 合同中需支付與須支付有什麼區別
需支付是指需要支付,須支付是指必須支付。當然如果你在合同中有準確的表述會避免日後的糾紛。建議你在合同撰寫中避免使用這類簡稱。
⑹ 合同里常用的需是那個字
"須",解釋為:必須,
在合同中出現的條款:
甲方須在完工後15天內支付貨款,
這是甲方必須履行的義務。
「需」,解釋為:需要,
在乙方進場施工期間,甲方需提供乙方員工的就餐方便,
這是甲方可配合的事。
⑺ 合同條款必須與招標文件一致嗎
不是必須,可以不一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果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簽訂和招標文件不一的合同條款,但必須簽字蓋章,避免以後的糾紛。
招標文件只是要約邀請,招標完成後就基本沒用了,投標文件屬於要約,中標通知書就屬於合同環節的承諾。所有這個工作都是為簽署合同准備的前期程序。
合同一旦簽訂,其效力就最高了。合同沒有對平整度作出要求,當然以合同為准。如果招標人對平整度有要求,應該將招標文件的要求寫入合同條款的。
(7)需和須在合同中的區別擴展閱讀: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因此,在建設工程中對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進行變更是不允許的。但是《招標投標法》和《解釋》都沒有就什麼是合同實質性內容作出規定,並且對實質性條款也未有明確的定義。雙方對一些內容進行修改也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