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股份合同
⑴ 股份制合同。。。
股份合作制企業股權管理規則的說明
1、本規則不是國家法律文件,是自律性規章。本規則的依據是國家和 市政府關於股份合作制有關規定,也借鑒了兄弟省市股份合作制相關規定。本規則總結吸收了天津及兄弟省市10餘年股份合作制改革改制的經驗教訓,本著進一步規范和完善的原則,對股份合作制企業股權管理的基本原則、方法、內容提出自律性規則,目的是供企業制定股權管理規章時參考。企業制定股權管理規則(辦法)依據有三,一是國家法規政策,二是企業章程,三是實踐和發展需要。
2、股份合作制企業一般規模較小,是以本企業勞動群眾勞動聯合和資本聯合為主。適應市場經濟體制要求,它需要克服封閉性,擴大開放性。本規則所列職工持股會不同於有限責任公司的持股會,它是由職工(代表)大會設立的職工集體股的管理者,可以說是內部管理組織,不需要注冊登記。因為集體股的出資人代表是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股權代表。股權代表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幾個人。
規模較大的股份合作制企業,集體資產具有一定規模,企業建立集體資產管理委員會或集體基金,作為集體共有資產的出資人和管理者,這是和股份制接軌的必要作法,但須注冊登記,目前,渠道尚不暢通。
3、本規則所列「股權設置」、「股權結構」、「股權管理」規則是提供企業制定改制方案和招股方案時參考的,企業制定股權管理規則時,有什麼問題列什麼規則,不必照抄照轉。
4、本規則所列「職工參股」、「職工集體股量化分紅權」和「職工量化股權」的規則,是供企業制定股權管理規則(辦法)時參考的,也不必照抄照轉,也應有什麼問題,列什麼規則。比如,沒有量化問題,就不能在規則中列入量化內容。
關於集體股量化分紅權,天津市有四個文件依據,一是《天津市城鎮企業股份合作制試行辦法》(津政發〔1995〕37號文件);二是《關於城市集體企業深化改革加快發展若干問題的意見》(津政發〔1997〕7號文件);三是《關於放開搞活國有小企業的實施意見的再補充意見》(津計政研〔1998〕121號文件);四是《關於城市集體企業實行股份合作制改革若干政策問題的實施〈細則〉》(津政集〔1998〕15號文件)。這些文件均允許集體企業在股份合作制改制時,在集體股內向職工量化分紅權,比例是60%。
關於職工量化股權。按國務院頒發的《城鎮集體企業條例》和 市政府頒發的《實施集體條例〈細則〉》規定,集體資產的處置權歸集體資產的所有者,落實到企業就是職工(代表)大會。政府在還權於民過程中,必須按條例和細則,使集體資產的所有者有權決定集體資產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置,其中包括為了明晰不清晰的集體共有產權,變共同共有為按份共有。這是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的改革方向。向職工量化股權,量化的主體是勞動積累,不存在法律和政策障礙。在計劃體制下,把政府當作集體資產的支配主體,提出不允許量化,那是歷史的產物。集體企業的本質是合作經濟,合作經濟的一個基本原則是勞動積累惠顧返還給勞動者,作為勞動者的產權。目前允許向職工量化股權的依據有二個。一是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0)60號文件,一個是 政集(1998)15號文件。總的精神是可以向職工量化所有權,但量化的方案應經職工(代表)大會作出決議後執行。改革是對舊體制舊觀念舊規章的創新,改革創新需要探索,並在實踐中走向成熟。
5、本規則有關「股權轉讓」,「股權流轉」的內容較多。改革初期人們希望股權固化與穩定。實踐證明,平均持股有弊端,股權不流動有缺陷,讓不願意承擔企業風險責任的員工持股效果並不好,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股權保持差異性,更有利於體現公平合理的原則。股份合作制企業持股的主體是員工,不是少數人持股,多數人做僱傭勞動。股份合作制企業建立股權流轉機制,股權應向經營者、經營者群體和骨幹員工流動。職工集體股在優化股權結構中應發揮集散調節功能,職工集體股所佔比例不宜過大,如果集體資產規模大,不需要都折成集體股,可留一部分作為專項基金,歸企業使用,按期收取資金佔用費。所收資金佔用費的使用方案,由職工(代表)大會決定後施行。20-30%為最佳選擇。
6、關於股權收益。集體股的股權收益,應由職工持股會提出方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後執行。可用於職工分紅,可用於擴大職工股權,可用於改善離退休職工的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
7、關於股權證。許多單位簽發的股權證很不規范,一些單位的股權證如同收據,不能變更,不利於流轉,由於規則不健全也帶來一些後遺症。本規則對股權證加以規范,正是為了強化企業股權管理,促進股權流動。
8、股份合作制隨著股權設置、股權結構、股權轉讓的量的變化,也會發生質的變化。股份權合作制與股份制有一定界限,兩種制度應是可以兼容的,兩種制度界限應是可以逾越的。產權制度改革服從於企業發展需要。企業實行什麼樣的產權制度,不是一成不變的,企業產權制度的變更與創新,是以發展和解放生產力為前提為標準的。
⑵ 員工入股協議
按照你的想法,你們的關系應該屬於合夥關系,你可以以合夥協議的方式把上述事項約定清楚,除了約定上述事項後,還應該約定下列事項,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八條規定: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二)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范圍;
(三)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四)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五)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六)合夥事務的執行;
(七)入伙與退夥;
(八)爭議解決辦法;
(九)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十)違約責任。
⑶ 想給骨幹員工5%的股份,合同怎麼寫
你好,這個要依據公司的實際情況起草合同,然後去相關部門備案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