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雙方
1. 勞動合同是不是雙方各一份
勞動合同原則上應當是一式三份:一份是公司存檔,一份是勞動者保管,還有一份是送到人社局存檔備份,用於合同備案和參保
當然,一般為了省事,也有單位是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2. 勞動合同是雙方各持一份嗎
勞動合同是雙方各持一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2)勞動合同雙方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3. 勞動合同必須甲乙雙方都要有才生效嗎
不是。只要勞動合同復在當初是制雙方平等公平,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包括國家要求的必要項目,且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字蓋章的情況下簽訂的就是有效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式兩份,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有一份。
《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4. 勞動合同是指必須雙方都持有嗎
是的,雙方各抄持一份。
勞動合同襲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 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什麼
1、勞動法規定,勞復動合同當事人在制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內容如下: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6. 簽定勞動合同是一式兩份嗎,甲乙雙方各一份嗎
正規的勞動合同是一式兩份,一式兩份的勞動合同應該給勞動者一份。《勞動合同法》第版16條規定,權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本文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7. 勞動合同是不是必須雙方各執一份才能生效嗎
按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不是必須雙方各執一份才能生效。勞動合同由用專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屬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8. 勞動合同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怎麼寫
按相關法律規定,對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其它事項,用人單位與勞動內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內容作為其它項。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9. 勞動合同甲方乙方的雙方定義
在合同中,甲方、乙方代表的是合同中簽約雙方。
一般訂立合同的一方為甲方,簽約對象為乙方。
買賣合同中,通常付錢方為甲方。
註明: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甲乙雙方的身份。就是說甲方可以是買方也可以是賣方,乙方同理。
10. 勞動合同應由勞動關系雙方各執一份嗎
該企業表示,現在國家施行《勞動合同法》,錄用後就及時和小楊簽訂了勞動合同,公司自己手裡有份勞動合同但小楊手裡沒有;她怕以後出現勞動糾紛便向當地勞動部門發出求助。 案例 小楊是一名剛來北京的務工人員,通過面試等相關程序後,小楊被一家私營企業錄用。該企業表示,現在國家施行《勞動合同法》,錄用後就及時和小楊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簽合同時,只簡單的給小楊看了勞動報酬等相關條款便催他趕緊簽,簽完後就把勞動合同收走了。小楊很不清楚的就是,自己手裡沒有合同,如果日後出現勞動糾紛,自己是不是很不利?單位不給自己勞動合同的做法對嗎?於是向當地勞動部門發出求助,想正確地維護好自己的權利。 分析 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很多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後,將所簽署的兩份勞動合同全部收回用人單位保存,甚至只簽訂一份勞動合同,日後一旦出現勞動糾紛時對勞動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很不利。《勞動合同法》的相關條款用法律的形式明確了勞動合同文本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與《勞動法》相比,《勞動合同法》強調了用人單位在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方面的義務,並將這些義務具體化。 第一,勞動合同應當在建立勞動關系的一個月內訂立;第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第三,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四,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第五,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