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d
㈠ 委託合同中受託人以誰的名義從事民事法律行為a受託人b自己c委託人d第三人
abc 在委託合同中,受託人應按委託人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所以,受託人應以委專託人的名義屬從事委託行為。但根據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四百零三條規定,受託人可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合同,這就是所謂的隱名代理。所以,答案是abc
㈡ 合同中出現"c/d to our band:(銀行名稱)"請問其中的"c/d"是什麼意思呢
c/d是carried down 的縮寫,意思是"結轉".
c/d to our bank 到我們銀行結轉.
㈢ 合同中未約定標的,則合同( ) A 未成立 B 因為非法而無效 C 可撤銷 D 可解除
合同中未約定標的,則合同(未成立 ) 。
合同的成立必須具備三個要內件:
(1)要有容合同的當事人。合同的訂立是雙方或多方法律行為,只有一方當事人就談不上合意問題,因而也就根本不能成立合同。
(2)合同的訂立須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要約和承諾作為合同訂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是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也是合同成立必須具備的基本規則。
(3)合同當事人須對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標志即在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所謂合同當事人達成了合意。其實就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業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反過來說,凡對合同的主要條款意思表示不一致者,或雖經協議卻尚未合意者,自然不能產生合同成立的效果。
㈣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主合同即承包合同,應由()提供。 D、第三方
應由()提供
B發包人提供
以前的合同範本里有這句話,新的範本里沒有了
㈤ 為什麼說按2000通則中的F組和C組術語簽訂的合同屬於裝運合同,而按D組術語簽訂的合同屬於到達合同
F組和C組的術語裝運港越過船舷風險即轉移,也就是說賣方負責的期間以裝船為分界點,因此稱為裝運合同。
D組術語中,賣方要將貨物送到買房境內的指定地點交貨所以稱為到運合同。
㈥ 合同里看到「 an appropriated stamp or legend」,這里該怎麼翻譯
An appropriated stamp is(s. 10) only to be used on the particular description of instrument to which it is appropriated, and instruments of the given description are not ly stamped, except with an appropriated stamp.
專項章比較合適吧,指定用途版的印章權
㈦ 建築有關的法語合同中corps d'etat secondaires(CES)是什麼意思
算是,但又有點不同.
這個條項包括所有在室內實施的工程,比如分隔,粉刷,地面鋪蓋(安裝瓷磚,鋪地毯等)和牆面覆蓋(壁紙還是粉刷),但不包括"技術工程"如排電線,管道之類.裝門鎖也算在這個工程里.
㈧ 如付款方式為信用證和D/P即期各半,為收匯安全起見,應在合同中規定( )。
C、開兩張匯票,信用證項下的為光票,全套貨運單據隨附於托收的匯票項下
這個問題應該在訂立合同時就要這樣規定。
㈨ T+D是什麼意思
又稱TD
所謂+D,就是指由上海黃金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標的物的標准化合約。這個標的物,又叫基礎資產,是T+D合約所對應的現貨。
其特點是:以分期付款方式進行買賣,交易者可以選擇當日交割,也可以無限期的延期交割。
T+D合約內容包括:合約名稱、交易單位、報價單位、最小變動價位、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交易時間、交割日期、交割品級、交割地點、最低交易保證金、交易手續費、交割方式、交易代碼等。黃金T+D合約附件與黃金T+D合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T+D市場是買賣貴金屬T+D合約的市場。這種買賣是由轉移價格波動風險的生產經營者和承受價格風險而獲利的風險投資者參加的,在交易所內依法公平競爭而進行的,並且有保證金制度為保障。保證金制度的一個顯著特徵是用較少的錢做較大的買賣,保證金一般為合約值
的10%,與股票投資相比較,投資者在黃金T+D市場上投資資金比其他投資要小得多,俗稱「以小搏大」。貴金屬T+D交易的目的不是獲得實物,而是迴避價格風險或套利,一般不實現商品所有權的轉移。T+D市場的基本功能在於給生產經營者提供套期保值、迴避價格風險的手段,以及通過公平、公開競爭形成公正的價格。
㈩ 1.下列合同中,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的是A.技術轉讓合同B.買賣合同C.租賃合同D.保管合同滿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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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不要求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因此為不要式合同無疑。但是《合同法》規定借款合同《合同法》第197條)、租賃期限為6個月以上的租賃合同(第215條)、融資租賃合同(第238條)、建設工程合同(第270條)、技術開發合同(第330條)、技術轉讓合同(第342條)都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若租賃合同沒有採用書面形式,法律規定轉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其他合同是否成立或者生效,法律沒有規定。多數學者認為這種書面形式的要求不屬於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而應當屬於倡導性條款。「形式不是主要的,重要的在於當事人之間是否真正存在一個合同。如果合同已經得到履行,即使沒有以規定或者約定的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也應當是成立的。」但從《合同法》第36條的規定來看,卻有探討的必要。第36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根據這條規定,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情況下,只有當一方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可見如果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而且沒有後面的實際履行行為,則合同未成立。因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即書面形式應當是合同的成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