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糾紛
A. 經營者與經營者之間的消費糾紛受消法調整嗎
不,經營者之抄間的購銷方面襲的糾紛不受消法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一條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B. 個體戶經營產品糾紛問題
這個只涉及商業道德問題,不涉及法律問題。
C. 經營者與經營者之間糾紛的應該由哪個部門處理
先明確是什麼糾紛?
是兩個不同公司(主體)之間的糾紛?
還是同一公司(主體)股東或合夥人之間的糾紛?
D.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阻礙生產經營糾紛的解釋
破壞生產建設的倒亂分子判處徒刑
E. 起訴對方破壞生產經營要求賠償屬於什麼糾紛
1、不能刑事和解,因為不屬於刑事和解的范圍。
2、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回中,通過答調停人或其他組織使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共同協商,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後,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從輕減輕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
3、《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F. 經營合同糾紛除了找法律外,還有什麼部門可以投訴和處理的
工商局是合同的監督管理部門,專門有一個科室叫「合同中介科」,發回生合同糾紛時可到工商局調解答。但是,工商局的調解意見無強制力,且必須是糾紛雙方都願意由工商局調解才行。合同糾紛也可以由仲裁委仲裁,但仲裁結果同樣無強制力。合同糾紛屬民事糾紛,只有法院的民事判決書才具有強制力。
G. 股東從事與公司同類的經營產生糾紛,如何處理
公司以租賃經營為主,除少量汽車、電腦外,沒有其他大宗固定資產。經過2年的經營,公司迅速壯大,現在公司已經發展到4家分店。A擔任總經理,B、C分別擔任分店經理。由於開設分店的需要,B、C被派到南京拓展業務。B、C在南京的2年裡,南京地區的業務一直是差強人意,沒有什麼新的進展。但是B、C卻私下裡與他人合作、合資在南京開設了數家獨立品牌的酒店。今年公司以開拓市場不利為由,將B、C召回。公司在南京的分店也就此關門。 3、如果B、C要求退股(或被迫對其進行股權清算)的話,是按照公司固定資產總值進行劃分還是按照最初注冊資金進行劃分,或者其他什麼方法進行劃分(請指明)。廣州甘律師解答:1、B、C私下與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營業的業務,違反了公司法關於的競業禁止條款,是違法行為。如果證據確鑿的,可以起訴B、C,其自營或與他人經營同類業務所得收益歸公司所有,如果其行為有結公司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2、解散公司須代表2/3以上股權的股東通過,B、C的股權達不到數額,無法通過正常的股東會決議解散公司。但如果B、C能證明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經營下去會重大損害股東的利益時,其可以起訴要求解散公司。 3、一般按現有資產劃分,或股東自行協商確定。本案雖然A仍能憑借60%的持股優勢控制公司,但有限公司側重人合性,如果失去了人合的基礎,對公司的發展也是不利的。個人認為,鑒於B、C的態度,或者A可和B、C協商,由A收購B、C的股權,重新登記公司為A的個人有限公司。小馬過河再咨詢:按照現有資產清算,是否包括預期收益?因為公司是租賃經營,固定資產很少,但是盈利能力比較強。其實在這個問題上BC很有病,因為雖然說他們所佔股本少,但是每年的分紅並不少,而且主要的工作基本上集中在A身上,(他們主要是忙乎自己的產業了),但是他們卻認為自己應該能夠掙更多的錢。現在的問題是,如果A要求收購B、C的股份,他們也不願意,因為每年畢竟有可觀的分紅,而且他們自己開的公司據說一直在慘淡經營(個別的賠錢),基本上是這邊分紅、那邊賠錢。上海馬建榮律師解答:有限責任公司中經常碰到的問題就是如果公司不賺錢各股東尚能同舟共濟或和平收場,如果公司有較大盈利,如果公司沒有規范的制度和程序保障,則反而容易引起股東間的糾紛。一般通過公司法的規定及公司章程的約定來處理,由於新公司法放開了對公司章程的約定范圍,許多規則需要通過約定來解決,且合法的約定大於法定,由於不清楚公司是否有特別的約定,故從法定的角度來分析。針對你的問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董事高管在公司任職期間對公司負有忠誠勤勉及競業禁止的義務,如有違反可以其因違反義務而獲得的盈利或公司的損失來主張賠償,但實踐中一般對此存在較大的舉證困難,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分析。解散公司分股東會決議解散及法定解散,股東會決議解散的必須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股東同意方可,由於對方股權比例不夠,所以只要你不同意無法通過;法定解散的,公司法規定了幾種情形: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其中第二點是公司法新增的規定,但在實踐中法院一般會審慎處理,需要對方舉出明確的證據來證明。如果章程沒有特別約定的,公司法對股權轉讓的價格沒有規定,一般參照公司凈資產來確定,主要由雙方協商。如果按凈資產來計算的,不包括預期沒有發生的收益。公司畢竟需要各股東精誠合作才能順暢運營的,如果對方願意出讓股權,建議你引入新的可靠的投資人,不建議採用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方式,一辦理手續較為繁瑣,最重要的是一人公司法律對其有特殊的嚴格要求,操作不當將給你帶來不可預計的麻煩。如果對方不願意出讓股權的,你作為大股東,本身具有先天的優勢,可以採取一些有效的措施來重新整合一下公司的結構及盈利分配方式,以此來間接達到重整公司的目標,呵呵此問題不便過於展開。供你參考。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同意上述兩位律師的意見。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規定的競業禁止義務僅適用於公司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並不適用於股東。
H. 店鋪經營發生糾紛我該怎麼辦
既然當時協議書規抄定再有人入股份必須雙方同意。
那麼現在對方在沒有你同意的情況下讓讓他人入股就是違反約定的。可以直接向對方要求退出。
如果對方不退出,可以拿協議書起訴。
還有,你們當時應該有發生糾紛的解決條款吧。根據那個做。
如果沒有,你還不想繼續合作,就可以要求對方購買你的份額。
I. 包括但不限於債權債務糾紛、生產經營糾紛、股權糾紛等均與某人無關怎麼理解
意思是所有糾紛都與某人無關。
J. 未經批准但已實際經營產生糾紛如何處理
我國《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國務院《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批准轉讓的,轉讓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國土資源部《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第46條規定:「礦業權轉讓的當事人須依法簽訂礦業權轉讓合同。依轉讓方式的不同,轉讓合同可以是出售轉讓合同、合資轉讓合同或合作轉讓合同。轉讓申請被批准之日起,轉讓合同生效。」《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9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登記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以上法律規定可見,未經轉讓審批機關批准同意的礦業權轉讓合同未生效。
礦業權轉讓合同性質為一次性給付的合同,在生活實踐中,部分合同未經報批,但受讓方已實際經營管理礦山很長時間,存在持續支出成本費用和收益的情況,因而具有繼續性合同的特徵。礦業權受讓方的經營管理行為一方面使轉讓方免於承擔本應由其支付的管理成本和費用,另一方面使受讓方得到利用轉讓方的企業獲取收益的機會,往往導致糾紛發生時企業的資產負債狀況已完全不同於礦業權轉讓合同締結時的狀況,轉讓方和受讓方的地位也發生了重大變化。此種情形與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中受讓方已實際參與經營管理企業但轉讓合同未獲批準的情形極為類似,本律師認為,關於此類礦權轉讓糾紛的處理可參照外商投資股權轉讓的相關規定,即《外商投資企業糾紛規定(一)》第10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合同成立後,受讓方已實際參與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並獲取收益,但合同未獲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批准,轉讓方請求受讓方退出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並將受讓方因實際參與經營管理而獲得的收益在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後支付給轉讓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