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侵權鑒定
Ⅰ 網路名譽權侵權如何認定責任
一、網路名譽侵權的內涵
網路名譽權的含義網路名譽權是傳統名譽權在網路環境下延展,指名譽主體在國際互聯網及計算機存儲這一特殊領域內享有的保有和維護其名譽,獲得客觀公正之社會評價以及免受侮辱、誹謗等加害行為的一種人格權。網路名譽權的內容和傳統名譽權是一致的。正如王利明教授所說,名譽權包括名譽保有權、名譽維護權以及名譽利益支配權。
二、網路名譽侵權如何認定責任
過錯原則,是傳統名譽侵權的歸責原則,即侵權行為人承擔責任必須具有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而網路名譽侵權因為其含義、形式、責任主體的不同,其歸責原則需要分別考慮直接侵權行為人和網路服務提供商的歸責原則。
(一)初始作者與傳播者的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以過錯做為價值判斷標准,判斷行為人對其造成的損害應否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
初始作者是侵權言論的直接製造者,其地位與傳統名譽侵權中的直接侵權人相似。網路名譽侵權中初始作者的行為和現實中名譽侵權主體的行為實質是相同的,都是侵犯他人名譽權的行為,故其侵權行為歸責原則也應當採取過錯責任原則,行為人對其基於主觀故意或過失而實施行為所產生的損害承擔法律責任。在網路環境下,可以採取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加害人須證明自己無過錯,否則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對於侵害公職人員或社會公眾人物名譽權除外。當傳播者基於貶低他人名譽的故意,實施侮辱、誹謗等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時,其行為類似於原始作者的侵權行為,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對於傳播者在網上無意造成的侵權,可由法官自由裁量傳播者承擔的責任份額。
(二)網路服務提供商的歸責原則。
美國法學界提出的三種歸責原則有關網路服務提供商因第三方侵權而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
美國法學界主要有三種觀點:
(1)疏忽責任原則,即如果網路服務提供商針對第三方在網上發表內容的名譽侵權行為沒有盡到監管所應盡的合理注意義務,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2)嚴格責任,即網路服務提供商因第三方在網上發表內容的名譽侵權行為產生的損害承擔責任。
(3)不承擔責任或有條件免責原則,即網路服務提供商對第三方在網上發表內容的名譽侵權行為幾乎完全免責,或者有條件地承擔極小責任。
華律小編提醒您,隱私權在我國法律上不僅逐漸凸現為一種具體的人格權,而且在網路環境下也受到法律的關注和保護。如果您遇到了這樣的問題,一定要用法律的武器為自己捍衛公平,如您需要法律咨詢,請進入華律網,咨詢專業律師,相信定會有完美的答復。
Ⅱ 網路侵權的侵權界定
網路案件具有不同於其他類型案件的一些顯著特徵,如網路空間的全球化、虛擬化、非中心化等特點,這些特點無疑動搖了傳統管轄的基礎,使法院對網路民事侵權糾紛的管轄面臨挑戰。網路是技術含量極高的領域,其舉證、質證、確認救濟方式無一不與技術有著密切聯系。因此,確認管轄權時,還要對法院能否應對技術問題加以考慮,在審級上加以限制,或由一些具備條件的法院集中受理,從而為案件的及時解決創造便利條件。中國應加快網路立法,盡快解決傳統法律不適應網路空間之處,彌補司法解釋的不足,借鑒外國的司法實踐,針對網路特性,制定出一套適應中國當前司法形勢的管轄制度。具體可表現為堅持侵權行為地、侵權結果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原則。對侵權行為地認定,贊成《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觀點,「侵權行為地」是「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地的認定首先應堅持禁止一定因素作為確認管轄權的基礎,同時應確立合乎目前國情的確定侵權結果發生地因素,如被告對侵權結果地預知並故意希望侵權結果在該地實現,則這類侵權結果地的法院享有管轄權。最高法院於2000年11月22日出台的《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即規定了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中的管轄權問題。該條規定:「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以及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該條在一般情況下明確了管轄地,但當以上兩地均難以確定時,「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這等於把「侵權結果發現地」視為「侵權行為地」,即與民訴法的規定保持了基本一致。
Ⅲ 怎麼為網路侵權證據作公證
可以做 保全證據公證;
保全證據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法對與申請人權益有關的、有法律意義的證據、行為過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對申請人的取證行為的真實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保全證據公證可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現狀保全證據公證、房屋拆遷保全證據公證、建築功能/規劃變更公告保全證據公證、房屋交易事實保全證據公證、隱名購物保全證據公證、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保全證據公證、電話錄音保全證據公證、手機簡訊/電子郵件保全證據公證、網頁內容保全證據公證、文書材料保全證據公證、郵寄送達行為保全證據公證等,
公證機構保全的證據,既包括傳統意義上的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視聽資料、鑒定結論,也包括現代意義上的知識產權證據保全,房地產證據保全和網路證據保全等。另外,保全證據公證是一項非訴訟活動,適用范圍極為廣泛,無論是非訴訟領域,還是訴訟領域;無論是訴前還是訴訟過程中,都可以發揮保全證據公證的作用,能為人民法院和行政機構及時解決糾紛和訴訟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據。
保全證據公證申辦所需資料:
1、當事人的基本身份情況(個人需提交身份證明,企業法人需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親自提出申請的提交原件,介紹信或委託書/法定代表人親自提出申請的無需介紹信,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原件、現場人員的身份證明原件及相關職務證明等);
2、證明當事人與所保全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材料,如合同、訴訟材料等。
Ⅳ 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責任如何認定
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責任如何認定?網路著作權是基於網路信息傳播而產生的一種非紙質的著作權,互聯網的快速發展,使得信息擴散更廣更快,這就導致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不斷發生,請大家閱讀下面的文章了解有關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的知識。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責任如何認定網路著作權的概念網路著作權,是指著作權人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在網路環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權權利。基於此,網路著作權包含了兩層含義:第一層,相對與傳統作品,指傳統作品被上傳至網路時著作權人所享有的權利,這里特指信息網路傳播權。我國2001年修改的《著作權法》根據實踐中產生的新問題,在第10條關於著作權的具體權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項規定,其中第12項是關於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規定,承認了傳統著作權在網路等電子環境下所享有的受保護地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號)第2條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路環境下無法歸於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根據這一司法解釋,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和新的數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媒體,不論是傳統媒體,還是網路媒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也不符合法定許可的條件,擅自復制、轉載、傳播他人作品的,均構成侵犯著作權,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網路著作權侵權責任如何認定1、網路服務提供者通過網路參與他人侵犯著作權行為,或者通過網路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其他行為人或者直接實施侵權行為人的共同侵權責任。2、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網路用戶通過網路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該網路用戶的共同侵權責任。3、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對著作權人要求其提供侵權行為人在其網路的注冊資料以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追究其相應的侵權責任。4、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專門用於故意避開或者破壞他人著作權技術保護措施的方法、設備或者材料,而上載、傳播、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依照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六)項的規定,追究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民事侵權責任。
Ⅳ 怎麼認定網路侵犯名譽權,網路侵犯名譽權該如何維權
一、怎麼認定網路侵犯名譽權
(一)網路侵犯名譽權的概念:
網路侵犯名譽權,是指通過互聯網路,在網上登載包括文字、圖片、聲音、動畫等各種利用電腦和網路技術製作並在網路中上載的各種各樣的作品,侵犯公民或法人的名譽,並使其社會評價降低或貶損的行為。
(二)網路侵犯名譽權的法律規定:
我國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以書面、口頭等形式詆毀、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 依照這些法律規定,我國公民和法人的名譽權依法受保護,任何個人和組織非法侵害他人的人格尊嚴,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權的行為都是被禁止的。
(三)網路侵犯名譽權的表現形式:
網路侵犯名譽權的主要形式,是在網站的主頁、聊天室、網路公告牌上無中生有、憑空捏造、散布、傳播虛假的某種事實,或對某種事實隨意評論,敗壞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譽的行為。在這樣一個開放的空間隨意發表言論,如果涉及他人隱私,無異於在公共場所揭人瘡疤。在網上大放厥詞,不但違背網路規范,而且侵犯他人的名譽權。非正常行使批評、評論的權利,也會對他人的名譽造成侵害。
二、網路侵犯名譽權該如何維權
(一)侵犯名譽權的方式有以下幾類:
其中侮辱和誹謗是兩種主要表現形式,侮辱行為又包括暴力侮辱、以口頭語言或者形體語言侮辱以及文字侮辱等形式,而誹謗也分為口頭和文字誹謗。另外,假冒他人姓名從事一些不道德或者違法的行為或者以口頭、書面形式宣揚他人隱私的行為以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乾的解釋》第七條第四款的規定對因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也應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1、侮辱:是指用語言(包括書面和口頭)或行動,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用大字報、小字報、漫畫或極其下流,骯臟的語言等形式辱罵、嘲諷他人、使他人的心靈蒙受恥辱等。
2、誹謗:是指捏造並散布某些虛假的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毫無根據或捕風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風不好,並四處張揚、損壞他人名譽,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二)網路侵犯名譽權怎麼維權
1、保存好證據,拷貝網上對當事人攻擊詆毀的圖片或者網頁(最好是一段時間內的,拷貝同時要注意時間的連續性)。
2、提供侵權者的真實資料,法院不受理網路名字。被侵權者可提供證據申請當地公安機關查出此人。
3、掌握一段時間的證據後,向公安機關出示證據查出此人,並到侵權者住所處法院起訴。
4、被侵權者在兩年內都有對侵權者提出上訴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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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怎麼樣才算構成網路侵權
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來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
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源,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者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因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沒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的,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文章反映的問題雖基本屬實,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使他人名譽受到侵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文章的基本內容失實,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