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要約案例
『壹』 合同法中第十三條中的要約,可以舉個例子嗎
《合同法》第13條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其實,「一方要約+另一方承諾內=合同成立容」是一個合同成立最基本的公式,大多數合同都是以這種方式成立的。
打個比方:
甲去乙的店問乙:「這里一瓶可樂多少錢?」
乙:「1.25L的8元一瓶,600ml的3.5元一瓶,你要哪個?」
甲:「小的1瓶」(這句為要約,有標的物及數量,還隱含了價格。)
乙:「好。」(這句為承諾,沒有改變要約的內容直接予以肯定,此時一份最常見的買賣合同成立,並且生效了。
接下去甲付錢,乙給可樂的過程是履行合同的過程。
少部分合同的成立方式則是在此基礎上作修改的。比如事實締約(要約和承諾都是法律擬制的)、交叉要約(締約雙方互向對方發送內容相同的要約)、強制承諾(只要要約,對方必須承諾)等,那都是不典型的合同成立方式。
『貳』 結合合同法,有一個案例,請給個分析
該案例應從抄要約、承諾入手分析。
1、甲乙雙方達成口頭協議,但沒有確定出售金額等,依照《合同法》第十四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的規定,尚未達到要約的要求,只能認定為雙方達成一個買賣意向。
2、甲方發出第一封信符合《合同法》第十四條關於要約的規定,應認定為要約。依照《合同法》第十六條「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的規定,該要約已生效。
3、乙方的回信屬於承諾。
4、甲方的第二封信屬於要約的撤銷,依照《合同法》第十八條「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的規定,乙方在第二日已發出承諾通知,故甲方不得撤銷要約。
5、依照《合同法》第二十五條「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條「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的規定,甲方一旦收到甲方的信件,即合同成立。
6、綜上,甲乙買賣車輛的合同的甲方收到甲方的信件時便已成立並生效,但乙方能否順利收購甲方的汽車,還取決於甲方是否願意按合同履行還是寧可承擔違約責任也不履行合同。
3、
『叄』 合同法案例 要約與承諾 求解
1、不能,此非民事活動,未產生民事法律關系。
2、成立。
3、買賣合同回已成立,錢某答違約,張某可請求繼續履行。
4、不能,其並未作出競拍的意思表示。
5、可以,的士屬特殊的要約,而不是要約邀請,旅客攔車搭載,即視為承諾,合同即告成立。
6、A邀請B要約C要約D邀請E要約
要約與要約邀請關鍵區別在於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內容。
不知是否正解,敬請高手解答,我也順便學習一下。
『肆』 關於合同法中要約的問題
要約是一方當事人復向另一方當事制人提出訂立合同的條件。希望對方能完全接受此條件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為要約人,受領要約的一方稱為受要約人。
而要約的條件:
a.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所謂「具體」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如果沒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受要約人難以做出承諾,即使做出了承諾,也會因為雙方的這種合意不具備合同的的主要條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所謂「確定」,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則無法承諾。
b.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表明一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拘束。
從上可以看出A要約的內容,條款上有含糊不清的因素,因此不成立要約。
希望能幫到你。
『伍』 合同法案例 要約還是要約邀請,急
我們首先來看一下關於要約和要約邀請的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14條規回定:「要約是希望和答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合同法》第15條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從某果品公司的傳真內容來看,應該是要約邀請。望能及時回電與我公司聯系協商相關事宜,這句話很關鍵,果品公司只是詢問,並沒有承諾如果有就請發貨的意思表示,不滿足要約「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的條件。
具體分析就不說了……
『陸』 合同法要約案例
很好理解啊,案例一甲和乙的函電才是要約,寫明了價格等要件。加工內廠只向乙作出承諾,並以容此承諾拒絕甲的要約。
這個案例無非就是分清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
第十四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十五條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案例一中加工廠向甲和乙的發函為要約邀請,
而案例二,例子中已經說明是建築公司向甲和乙發出要約,根據合同法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准備工作。
雖然沒有承諾,乙已經做了准備工作,即發貨給建築公司。建築公司無權拒收,如拒收則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需要賠償乙的運費等損失。
在現實中,案例二的情況基本上不可能出現。
『柒』 合同法案例 要約還是要約邀請,急
甲公司3月5日的傳真為要約邀請,乙公司的回復才為要約。
合同未成立,不承擔違約責任。
3月30日表明乙公司的要約為附有有效期限,過了3月30日對乙公司無法律約束力。
『捌』 合同法要約案例分析
*5月2日勝利傢俱廠發抄出襲的函件。屬於要約,得到對方的完全確認才能產生效力。
*5月4日A機關發出的函件。屬於對要約的實質性變更,因為對價格,數量,期限的變更屬於對合同條件要約的實質性變更。法理上,屬於反要約,必須得到對方的完全確認才能具有效力。合同條件為:訂購桌椅300套,同時提出每套桌椅800元,10月底將貨一次送到A機關,屬於合同重要條款。
*5月6日勝利傢俱廠發出的函件。屬於對要約的實質性變更,因為對價格,數量,期限,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的變更屬於對合同條件要約的實質性變更。法理上,屬於反要約,必須得到對方的完全確認才能具有效力。價格由1000元每套變為900元每套。
*5月8日A機關發出的函件的法律效力。這種接受對方主要合同條件的行為,稱為「承諾」。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邀約的意思表示。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因為案例中的承諾以傳真方式作出,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是開始計算。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必須指出,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時,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所以,最好歸納整理相關的文件,形成一份合同為宜。
『玖』 合同法案例(急)
1根據《合同法》和當事人的約定,還合同已經成立。因為被告發出的450萬的價格的書面材料是反要約,構成一個新的要約。並約定了承諾的期限,即原告應該在4月3日前答復。所以要約應當在要約約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合同法》26條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是生效。承諾生效是合同成立。所以在本案中合同應該已經成立了。
2被告人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該合同的生效不需要其他要件,即一般成立即生效。所以被告的行為是預期違約行為,原告可以主張違約責任。
『拾』 關於經濟法中合同法中要約的案例
紅糖的好處在復於「溫而制補之,溫而通之,溫而散之」,也就是我們俗稱的溫補。紅糖所含有的葡萄糖釋放能量快,吸收利用率高,可以快速的補充體力。有中氣不足、食慾不振、營養不良等問題孩童,平日可適量飲用紅糖水。受寒腹痛、月經來時易感冒的人,也可用紅糖姜湯祛寒。對老年體弱,特別是大病初癒的人,紅糖亦有極佳的療虛進補作用,老人適量吃些紅糖還能散瘀活血,利腸通便,緩肝明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