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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法

發布時間: 2020-12-09 16:35:36

『壹』 抵押合同是否適用合同法

首先適用擔保法,具有合同法規定無效的情景,可以適用.

『貳』 抵押合同有效性如何區分

判斷抵押合同是否合同有以下幾點:
一簽訂主體是否合法。即是否具備民事責任主體資格。

二、抵押物品是否合法。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不可流通)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上等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以法定程序確認為違法、違章的建築物抵押的,抵押無效。
7.當事人以農作物和與其尚未分離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抵押無效。但農作物抵押有效。

三、是否採取書面形式,根據擔保法規定,抵押合同必須採取書面形式。

四、抵押人是否具備處分抵押物的權利,是否越權代理或者無權代理。

五、法律規的必須辦理登記的,是否進行登記。

六、是否符合合同法規定的有效合同,合同法規定以下為無效合同: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叄』 合同法中「抵押」名詞解釋是什麼

《擔保法》第三十三條 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版三十四條所列財權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肆』 什麼樣的抵押合同才算生效

抵押合同的生效條件包括: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標的確定與可能。

(一)主體適格

主體適格即當事人適格,是指抵押合同的當事人必須符合法律要求,在主體資格上不存在瑕疵。《合同法》第55條第1項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行為人應當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合同法》第9條也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抵押合同作為法律行為的一種,必須符合一般法律行為對當事人在行為能力方面的要求,即訂立抵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應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此外,由於抵押權的設定行為屬處分行為,因此,當事人除具有行為能力之外,抵押人還應具有對抵押財產的處分能力,對抵押物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

(二)意思表示真實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本質要素,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發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之意思的行為。意思表示由兩個要素所構成:一是內心意思;二是此項內心意思的外部表示。當事人的內心意思經過外部表示而客觀化,從而為他人所知悉,便構成意思表示。我國《民法通則》第55條第2項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應當真實。而所謂意思表示真實,就是指當事人的內心意思與經過表示而外觀化的意思相互吻合,沒有瑕疵而言。抵押合同是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通過意思表示設定抵押權以擔保實現的合同,抵押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就是抵押當事人通過合同表達的意欲發生抵押權設定效果的意思。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應當表現自己內心的真實意願,並本著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允許一方將自己的意志強加於對方,使其違背自己的真實意志而簽訂抵押合同。

(三)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上述規定,合同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禁止性規定,也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依照法律規定,抵押財產應當是流通物和可轉讓財產,禁止流通物和不可轉讓的財產,不得用於抵押,如毒品、槍支彈葯,以及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等等(《合同法》第37條、《合同法》第184條)。此外,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而訂立的抵押合同(《民法通則》第58條第1款第4項以及《合同法》第52條第2項);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抵押合同(《民法通則》第58條第1款第7項以及《合同法》第52條第3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善良風俗的抵押合同;以及其他違反法律強制性或者禁止性規定的抵押合同等等,都屬於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抵押合同,皆為法律所禁止。

(四)標的確定與可能

合同標的決定著合同權利義務的質和量,因此,合同標的應具有確定性、可能性。標的確定是指合同成立時,其內容須確定,否則合同的內容無從實現,合同也就無法發生效力。標的可能則是指合同中的給付可能實現。盡管我國《民法通則》與《合同法》均未明確要求合同的標的必須確定與可能,但此為合同標的的題中應有之義。

就抵押合同來說,其標的確定即為抵押權的確定。抵押權的確定性體現在抵押物必須特定以及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必須特定兩方面。《擔保法》第39條以及《物權法》第185條第2款對此均有明確的規定。其中「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是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必須確定的要求,而「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則是對抵押物必須特定的要求。如果抵押合同的標的不確定,則抵押合同無法發生法律效力。抵押合同的標的可能則是指抵押當事人通過抵押合同設定的抵押權有可能實現。如果抵押權沒有實現的可能,則屬抵押合同的標的不可能。

『伍』 什麼是合同法中的抵押

1、抵押人抄可以是合同中的債務人襲,也可以是第三人,但必須是對抵押物享有財產所有權或者經營管理權的人。集體企業、私營企業以及公民個人將自己所有的財產提供抵押,一般可以自行決定。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要將其財產提供抵押,一般要經投資各方或董事會同意。

國有企業的財產抵押有一定限制,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第5條的規定,企業對一般固定資產可以自主決定抵押,而對於關鍵設備、成套設備或者重要建築物的抵押,要經過政府主管部門批准,否則,抵押無效。這要求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要注意區分財產的所有制性質及財產的類別,不能隨便用國有的重要固定資產提供抵押。

2、抵押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但必須是依法可以流轉的財產。

來源邯鄲律師網頁鏈接

3、抵押成立後,抵押權人即對該抵押物享有擔任物權,抵押人不能再將該財物另行抵押他人,否則,重復的抵押無效。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時,抵押人要想將抵押物轉讓他人,必須經抵押權人同意,不然,抵押權人對該抵押物享有追索權;抵押物在抵押權人保管時;抵押權人也不能擅自將該抵押物再抵押給他人。

『陸』 房屋抵押合同的效力怎麼確定

房屋抵押合同的效力認定
所謂合同的效力,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生效是法律對當事人合意的肯定評價,發生了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因此,合同的效力,即當事人約定的權利義務的發生。
抵押合同的效力,即指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約定設立的抵押權的成立。抵押權是合同雙方預期的法律效果。在合同生效前,它雖由合同約定,但只是一種可能性,並不實際存在。只有在辦理抵押登記之後,抵押權才從可能性轉化為現實性。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但由於合同的成立時間與生效時間往往一致,因此長期以來,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司法實踐中並不嚴格區分合同的成立與生效。認為合同成立即為生效;違反法律要求的合同為無效合同或可撤銷合同。對《擔保法》第41條的誤解即根源於此。新頒布實施的《合同法》則第一次從立法上明確區分了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由此,合同的成立時間為承諾生效之時,即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時;合同的生效時間,多數情況下,與合同的成立時間一致,但法律、行政法規要求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按照其規定。合同成立與生效的明確區分,將有利於人們走出「違反法律要求的合同,一律為無效合同」的誤區,同時也有利於對合同中無過錯一方的保護,維護交易安全。
依據《合同法》第25條、第44條及《擔保法》第41條的規定,抵押合同在當事人就抵押事項達成合意時成立,但並不立即生效。只有待到辦理抵押登記時,合同方生效。生效,體現了法律對抵押雙方合意的認可。登記這種物權公示手段作為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也體現了法律對第三人的保護力度和法律的價值取向。
《合同法》第44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生效時,依照其規定。」而《擔保法》第41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42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依上述法律規定,法定抵押合同應自辦理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如此規定所直接帶來的一個問題就是,當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財產並與債權人簽定抵押合同之後卻又拒絕協助債權人辦理抵押登記時,債權人不能依據合同要求對方履行登記義務。因為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抵押合同未登記還沒有生效,當然也不能依合同要求對方履行義務。顯然,這對債權人是不公平的。雖然債權人還可以通過追究對方締約過失責任以彌補損失。但通過追究締約過失責任,債權人得到的充其量只是主張賠償損失的債的保護(提供抵押人為其他第三人時),甚至連債的保護都得不到(提供抵押人為債務人時);倘若依據合同生效來處理,債權人則可以要求對方依合同履行協助登記之義務,從而實現抵押權,得到物權之保護。顯然,後者於債權人更有利,也更符合公平、合理的理念。
結合《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擔保合同無效的原因有以下幾條:(1)因擔保人主體資格、權利能力等方面的欠缺導致的合同無效。例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企業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國家機關,以公益單位、社會團體違法提供的擔保。(2)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強制性規定的擔保,主要是擔保物不合格導致的合同無效。如以法律禁止流通的財產或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或以被法院依法查封、扣押的財產設定的擔保等。以法律明確規定不得設立抵押的財產設立抵押,因其違法而無效。(3)越權代錶行為導致的合同無效。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1條規定,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擔保合同,若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越權,該擔保合同無效。若對僅因抵押合同應登記而未登記就視該合同為無效,顯然不符合無效合同設立的目的。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因未能正確區分抵押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從而將大量的抵押合同不成立問題作為無效抵押合同對待,混淆了合同無效後的責任與合同不成立的責任;亦有將一些已經成立但不具備生效要件的抵押合同都作為無效抵押合同對待,消滅了大量本不該消滅的交易。因為一些已經成立但不具備生效要件的抵押合同若生效要件得到補充或滿足,則可變為有效合同。

『柒』 抵押車 買賣合同法

根據擔保法規定:
第四十九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於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五十條 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第五十三條 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五十四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以下規定清償:
(一)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該抵押物已登記的,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清償;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物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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