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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期限合同到期

發布時間: 2020-12-09 17:01:30

A. 你好,請問我和單位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合同了,今年年底合同到期單位不再續簽合同了怎麼辦

  • 公司已經與勞動者簽訂兩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續簽勞動合同版時,公司不再續簽合同的權,公司要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 《勞動合同法》

  •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B. 多次固定期限合同期滿後 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么

多次固定復期限合同期滿後的員工制,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C. 為什麼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

1
是的。抄合同期滿,勞動者要求繼續簽訂襲,單位不想繼續簽訂的,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2
補償金計算方式是「月工資」x
「月數」
3
月工資: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包括工資獎金等一堆,但是你需要證明這些數字
4
月數:在這個單位工作,每滿1年計1個月,不滿半年的計0.5個月。(如你工作了3年5個月,則支付你3.5個月的工資。月工資標准按照第3條計算)

D. 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可以。
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後,雙方勞動合同終止,也就意味著雙方不存在回勞動答關系,如果勞動者不滿在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那麼用人單位是有權利不再續簽的,而且不需要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後單位不再續簽是否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合同到期,用人單位
不續簽合同,也是要賠償。
一般做一年賠一個月工資。
—————————————————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四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F. 關於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補償金問題

1、「如合同期滿,公司不再與我續簽的,我是否有補償金?補償金應從哪年開始計算?補償金額應該是多少? 」:
(1)公司不再續簽的:有補償金。但如果公司以原合同的條件、或者是提高原合同的條件要求續簽合同你卻不同意的:無補償。
(2)補償金只能從2008年1月1日後起算,因為《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的合同到期、自然終止的,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2、聽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解除勞動關系,應當以書面形式前30日通知」有這項規定嗎,是義務嗎?會不會因為公司提前30日書面通知,就可以規避對員工的經濟補償金?規避合法嗎? :
(1)有這項規定、也是義務,但不適用你的情況:提前30日書面通知的,是在合同未到期時提前解除合同。
(2)合同到期後自然終止的:《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有提前通知的義務。
(3)如果是中途解除合同:提前通知了也一樣也給予經濟補償,這兩項義務不可以互代替:如果沒有提前通知,除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3、「換言之,一般公司都會提前30日書面通知員工不再續約,如果我在合同到期前30日收到通知,我還能得到補償金嗎?補償金應從哪年開始計算,怎樣計算?應當什麼時候發放給我?」:
(1)合同到期的,沒有提前30天通知的義務。
(2)即使公司提前通知了:也一樣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只是如果中途解除合同時,提前30天通知了就不用再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3)你的情況,補償金只能從2008年1月1日後起算;計算方法是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滿半年的補償半個月工資。
(4)應當在你合同到期時就發給你,可現實中總有許多老闆不僅在合同到期時不給、在離職後還想賴賬不給:如果離職時不給,你可以提起勞動仲裁。

G. 新勞動法里關於固定期限內,勞動合同到期有沒有賠償金

兩個月來補償金
根據勞源動法及勞動合同法規定,合同到期後,勞資雙方不再續約的,企業應當按照每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的標准補償員工
注意,按照關於勞動合同法解釋細則等補充文件的解釋,這里的「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是指其「勞動合同期」為準的時間,不是說你工作了4年補償4個月,而是以你和企業間最後一期的合同為准,最後一期合同約定兩年,而上一期的補償應當在合同到期後提出,未能提出視為自動放棄,而且追訴期超過2年勞動仲裁不予受理,所以補償是兩個月合法。
至於補償標准,應當按照員工前12個月的平均收入補償,不過這一點你需要舉證證明你的收入,能夠舉證的按照實際收入賠償,不能舉證的則只能按照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方式補償。
最終補償標准:2700乘以2=5400元左右。

H. 兩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後 不續簽合同有什麼補償

7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勞動仲裁支持2N的可能性很小。

I. 第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續簽的幾個爭議問題

勞動合同續簽存在兩個情形,一是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的續簽,二是一次固定期版限勞權動合同到期後的續簽。前者涉及到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訂立和違法終止,研究文章不勝枚舉,各地爭議也不斷,至今尚未形成決定性爭議,其中最大的障礙在於強制續簽與續簽本身的邏輯矛盾。關於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後續簽的論述不多,但是爭議不少。
勞動合同期滿未進行續簽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系,仍然屬於勞動法調整;
產生的糾紛屬於勞動爭議,如果無法協商解決,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是按程序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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