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繼糾紛
『壹』 房屋過戶產生的糾紛該如何處理
買賣雙方簽訂了買賣合同後就是按照合同上的條款來辦理的。
比如說合同約定在簽訂合版同後權7個工作日內買賣雙方辦理物業交割,賣方搬出房屋,如果沒有在這個時間辦理好這個事情,那麼就是賣方違約了,哪方違約了就哪方賠償另一方,不過有人不是必須賠償,優先是協商,協商不通就按照合同辦。
二手房買賣中過戶費用通常由買家出錢。
二手房交易需要交納的稅費主要有:
1、 契稅:一般是房款的1% (面積在90平米以下並且是首套房的可以繳納1%,面積在90平以上144平以下繳納1.5%,面積在144平米以上的需要繳納4%)
2、 營業稅:房產證未滿5年的交5.6%,產證滿五年可以免交營業稅。
3、 個人所得稅,1%(房產證滿5年並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除)
4、交易費:3元/平方米(但是一般需要買房人把雙方的交易費都交了,也就是6元每平米)
5、 測繪費:按各區具體規定
6、 權屬登記費及取證費:一般情況是在200元內。
『貳』 拆遷未過戶房產賠償糾紛
要看交錢的證據,證人的證言,最後做出評判。不知你是什麼戶口。城鎮戶口的只能補償房屋拆遷費用。
『叄』 審理農村過繼糾紛的原則和注意事項有哪些
您好:
農村過繼也稱立嗣,是指沒有兒子的男子以兄弟、堂兄弟等同宗人的兒子為自己兒子的一種做法,是我國傳統宗法制度下的一種特殊的收養形式。我國現行的法律中沒有關於過繼的相關規定,在《收養法》施行之前,尤其是在傳統思想較嚴重的農村地區,過繼的現象大量存在,隨著新時期法律思想的深入人心,農村過繼現象已經越來越少,但由於歷史原因,目前農村還存在部分因過繼而產生的贍養、繼承等糾紛。對於過繼能否形成收養關系,即能否形成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從而確定過繼人與被過繼人的權利義務,筆者認為不能一概而論,應從以下兩方面入手,對每一起過繼引起的糾紛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一、考慮過繼時以及糾紛產生時的法律規定
法律具有指引作用,為人們提供一個既定的行為模式,引導人們依法實施自己的行為。「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項基本的法治的原則,通俗地講,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規定去約束昨天的行為。新法頒布前人們的行為,只能按照當時的法律來調整。所以審理過繼所引起的法律糾紛,我們首先要考慮法律規定。
對過繼可能表現出來的收養關系問題,我國主要有以下法律涉及。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但是收養關系的具體法律要件是什麼,在《婚姻法》中沒有規定。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繼承法》也提及了收養關系,但該法對收養也沒有具體條文規定。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即原則性地規定了民事法律行為的三個實質要件。並且在第五十八規定了七種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但《民法通則》對調整收養關系沒有具體法律條文。直到1992年4月1日施行的《收養法》,才規范了收養的條件、程序以及解除收養關系的處理。但對農村存在的過繼本身沒有法律規定,即如果因過繼發生有關法律糾紛,如何處理,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
實踐中,在審理因過繼而產生的是否收養關系糾紛應如何適用法律,筆者認為應根據過繼發生的時間及過繼人與被過繼人產生糾紛的時間來適用法律。一是如果過繼行為或者過繼人與被過繼人的糾紛其中之一發生在《收養法》施行後,那麼就依照《收養法》有關收養的法律規定進行審理,確定過繼是否符合《收養法》有關收養的規定;二是如果過繼行為和過繼人與被過繼人的糾紛均發生在《收養法》施行前,《民法通則》、《婚姻法》頒布後,就應該根據《民法通則》、《婚姻法》等的理論原則加以審理,看是否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如果過繼行為和過繼人與被過繼人的糾紛發生在我國還沒有制定上述法律以前,在過繼本身沒有違反當時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就應該根據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並參考當時當地農村風俗來審理案件。
二、考慮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
法院工作既要符合法律認同,又要得到社會認同,也就是要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必須充分考慮社情民意和群眾的感受。因過繼是封建社會宗法制度傳承下來的一種習俗,同時《收養法》對收養關系進行了更為全面科學的規定,所以我國現行的法律沒有關於過繼的規定。但在國家還沒有制定相關法律規定前,以及傳統思想比較嚴重的部分農村,群眾卻普遍認為過繼是一項重要且善良的風俗。在群眾的眼中,誰過繼為死去的老人發喪的,誰就取得了老人的繼承權。所以我們在審理農村有關過繼產生的法律糾紛時,應該考慮過繼人與被過繼人之間的感情以及精神需求。如果過繼人與被過繼人對於之間按照當地風俗確定的過繼關系予以認可,並同意具有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那麼這種未違反法律規定的過繼行為,我們就應該予以尊重並認定,不應該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或者過繼人和被過繼人之外的第三人的申請或起訴,認為過繼行為法律沒有規定,從而認定無效,或者認為過繼人無權繼承被過繼人的財產。
司法實踐中,在考慮過繼人是否有權繼承死亡的被過繼人的財產時,我們還應該考慮在發生繼承時,其他繼承人是否同意過繼人繼承被過繼人的財產。一是如果其他繼承人同意過繼人繼承被過繼人的財產,那麼我們就應該認定過繼人有權繼承,對因此過繼人所獲得的財產,法律依法應該予以保護;二是如果其他繼承人不同意過繼人繼承死亡的被過繼人的財產,那麼我們就應根據發生繼承時的法律規定和過繼人與被過繼人之間的感情等,在法律優先的情況下,盡量做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肆』 二手房過戶時發生糾紛 究竟誰的責任
二手房過戶時產生的糾紛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況劃分不同的責任人,如果買賣雙方簽訂了買賣合同則按照合同上的條款來辦理的。具體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要求解除合同或確認合同無效
要求解除合同或確認合同無效,一般是在另一方有重大違約行為的情況下發生的,這類案件一般還會伴隨著賠償損失的請求。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會根據雙方過錯程度的不同來判定各方承擔的責任。
2、房屋出現質量問題
如果房屋的隱蔽瑕疵並非賣方在裝璜、使用過程中所產生,而系房屋本身所固有的,同時沒有證據證明賣方對此是知曉的,則賣方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買方可以房屋所有人身份,依據因合同轉讓而取得的權利,向開發商主張保修責任或賠償責任。但是質量及瑕疵問題都要明確寫進買賣合同里。
3、房內有賣方的戶口或他人的戶口
房屋交付後,買方才發現房內有賣方的戶口或他人的戶口,即使合同中約定賣方應當保證戶口遷走,但這類糾紛訴至法院還是不會被受理。所以,此類糾紛暫時不能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4、中介操作不規范
如賣方或買方在與中介公司簽訂居間協議後,跳開所委託的中介公司進行交易或簽訂買賣合同後毀約,造成中介公司中介費的損失,中介公司可以根據居間協議上的約定追究其責任。
如中介公司在進行居間和代理時,因不規范、不盡責對買賣雙方或任何一方造成損失的,也可依據居間協議上的約定追究其責任。
『伍』 懇請真正有過房產和婚姻糾紛實戰經驗的律師解答,萬分感謝。
首先看離婚協議不是在法院調解下做的話,物權就不產生變動。如果是法院的判決的話,那內么房產實際就容是男方一人的。
比較復雜,因為離婚時沒有進行登記,女方可以給予登記的公信力一個人就可以處理該財產,但是實際還是夫妻雙方共有財產。
當然,拋開以上所說,
從關鍵點看,既然男方和女方雙方都和你簽訂了合同,所以此時不論這個房產的歸屬是誰,均做出了將財產交易給你的意思表示,這個合同已經生效。
因此,你如今可以僅僅依據該合同取得房產。如果女方現在不配合,向法院起訴確認合同的效力,並依據辦理相關房產過戶。
希望可以幫到你!
『陸』 有沒有打過房產糾紛官司的律師推薦
房產糾紛也很多種,要看你是哪個方向的業務了,有買賣的,拆遷的等,我可內以介紹一容個律師給你,這個是我朋友她之前做房產倒賣,買房收房糾紛那些的聘請過他,他家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還不錯,業務能力很強,是叫京展律師事務所,忘記他們負責房產官司的同事叫什麼了,反正他們是各有擅長的,看你的需要選擇律師吧,你自己咨詢下應該就有思路的。
『柒』 父母房子過戶給誰能子女簽字,如果糾紛能受法律保護嗎
父母共同產財產,父母有共同處置權,無需子女簽字。他們處置他們自己的財產不需要其他人同意。
『捌』 房產糾紛 我父母留下一房子,按我們風俗女兒是不能繼承房子,房子要過繼給叔父的兒子。
勝算很大,風俗是不能與法律相對抗的。
『玖』 我有一個門市房曾經有過房產糾紛,但經過法院判決,已經判給我。現在被人強占並出租。我能換鎖么
你可以直接要求侵權者排除防礙。如對方不停止侵權行為,你可以換鎖,但要告知租戶搬出,並給其准備時間。
『拾』 有人了解過房屋糾紛嗎
房產中介在二手房交易中非常重要,中介提供的居間服務是否規范直接關繫到房產買賣的安全性,在實務中客戶與房產中介產生的糾紛非常多,這些糾紛主要有以下八種:
一、 因支付意向金引起的糾紛
中介帶買方看房,一旦客戶流露出購買意向,中介往往會趁熱打鐵,說服買方支付意向金並要求簽訂居間合同,而且會解釋支付的只是「意向金」而不是「定金」,如果買賣不成還會退還。但等到買方不想買要求返還時,中介卻說已交給賣方變成了「定金」,如果反悔會被沒收。
買方付「意向金」的時候,一定要看清楚居間合同對意向金是怎麼約定的。通常中介提供的《居間合同》寫得密密麻麻,字又非常小,買方往往在中介的催促下粗粗看一下就簽了字,根本不清楚意向金是怎麼變成定金的。《居間合同》其實比正式的買賣合同都重要,其中玄機很多,但在二手房買賣中往往被忽視,特別是裡面約定的「意向金轉定金」的條款。
「意向金轉定金」通常約定由買方先付一部分錢款作為意向金交給中介,如果賣方同意居間合同中的條件(包括總價及付款方式),中介就將意向金轉交給賣方,此時意向金就轉為定金,如果買方反悔不買則不能要求返還,如果賣方反悔不賣則要雙倍返還。所以,買方付錢的時候確實是意向金,但如果賣方同意賣,那就變成定金了。所以一定要看清居間合同條款,不能隨隨便便就付了意向金。
二、 因跳中介引起的糾紛
跳中介通常有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買方看房時簽了《看房確認單》(《看房確認單》上有買方跳開中介與賣方私下成交,買方應當向中介支付違約金),看了房以後,買方通過其它中介公司成交。
買方通過其它中介公司成交的原因可能是其它中介公司不收或少收傭金,也有可能是通過其它中介公司談下來的成交價格更低一些。如果是前一個原因,毫無疑問買方應向前一家中介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因為《看房確認書》也具有約束力,買方的行為顯然違反了誠信原則因而要承擔違約責任。但如果是後一種原因,買方實際上是按新的交易條件達成的合同,其目的並不是為了少付傭金,所以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種情況:買賣雙方與中介簽訂《居間合同》(《居間合同》中有買賣雙方跳開中介私自買賣要向中介支付違約金的內容)後,為了規避中介費,買賣雙方先協議終止合同,再跳開中介直接成交。但《居間合同》不只是一個買賣合同,還包括居間合同的內容,即使買賣雙方終止了合同,也只能終止買賣合同,不能終止居間合同,這種情況下買賣雙方仍然應當向中介承擔違約責任。
三、 因合同無效、終止引起的糾紛
合同無效的情況較為常見。比如:房子的產權登記為張三和李四,簽合同時只來了張三,張三可能會出具一份委託書說明他已得到李四的授權,或者只是口頭上告訴中介出售房屋已得到李四的同意。合同簽訂後,李四卻提出說他從來沒有同意過。這時買方可能已經支付了定金或者首付款,糾紛由此產生。
根據法律規定共有財產出售要得到所有共有人的同意,否則合同無效。很多人認為合同無效就不會產生任何法律後果,這種看法是錯誤的。合同法規定合同無效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如果確實沒有證據證明李四同意賣房,那合同無效,張三應當賠償買方的經濟損失。但如果張三無力賠償,買方能不能追究中介公司的責任?筆者認為要看中介公司有沒有過錯。如果中介公司有過錯,比如中介未對李四的授權進行審核,那麼中介應當賠償。如果中介沒有過錯,那麼中介就不必賠償。在合同終止的情況中,造成合同終止的原因有很多,比如買賣雙方協商一致決定終止合同,再比如一方違約如逾期不付款另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權而將合同解除。買賣雙方協商一致終止合同的,仍然應當向中介方支付適當的報酬,如因一方違約造成買賣合同解除,違約方應當賠償中介方的損失即傭金的損失。
四、因未充分了解房屋情況引起的糾紛
買方付了定金後發現房子的朝向不是中介告知的南北朝向,或者發現房子滲水,這些情況在第一次看房時沒有發現,買方於是提出退房,但此時房東不肯退還定金。買方能不能向中介索賠定金損失?
這類案件買方敗訴率非常高。房產中介只是居間方,居間人提供的服務是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的媒介服務。中介只是根據自己的知識和房東的描述將房屋的情況告知買方,「看房」會產生非常重要的法律後果即「認可房屋的現狀」,包括朝向、位置、格局、質量、裝修等等,買方看了房又認為自己沒有看清楚而提出退房通常不會被法院所認可,除非有證據證明賣方故意隱瞞房屋的缺陷。即使中介有意誤導,買方也很難就被中介誤導的事實進行舉證,因而會將自己陷入很不利的地步,所以買方不能輕信中介或房東對房屋情況的描述,一定要自己親自查看,仔細詢問。
五、因中介提供信息不真實引起的糾紛
張某持偽造的預售合同通過中介公司與買方李某簽訂了買賣合同並收取了房款,此後張某被以詐騙罪判刑,於是李某起訴中介公司要求賠償。法院最後認定中介公司未盡到審核義務並造成李某經濟損失,因此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應的賠償責任,判決中介公司承擔李某30%的經濟損失。
比如某人找人假扮產權人,並持產權人的身份證和產證通過中介出售房產,也安排了看房,中介通過一般的審核和調查不可能了解產權人系假扮(比如外表酷似產權人),那麼中介就不用承擔責任。近期法院在一起類似案件中判決中介公司敗訴,筆者認為有待商榷。因為合同法第425條所規定居間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是「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故意提供虛假情況」,如果中介受到他人的欺騙而信以為真,並且憑其經驗和能力都不能分辨,那中介就不是一種「故意」的心理狀態,甚至也沒有過失,在這種情況下,中介的審核義務已經完成,不應為他人的欺騙而賠償。
六、因吃差價引起的糾紛
中介吃差價有很多做法,有「明吃」也有「暗吃」,常見的有三種:
第一種,賣方明確表示將房屋賣給中介,中介再賣給第三方。此時賣方與中介成立買賣合同關系,因此中介即使吃差價完全合法。細分下來,實際操作中有兩種做法:
一是賣方與中介簽訂買賣合同但不辦理過戶手續,待中介找到買方後,再加價將合同轉讓給買方,由賣方與買方共同辦理過戶手續。
二是賣方與中介簽訂買賣合同後辦理過戶手續取得產證。中介找到買方後,再由中介和買方共同辦理過戶手續。
顯而易見,前一種方式中介可獲得的利潤更多一些,不過,中介在採用此方法時一定要注意與賣方要在買賣合同中約定待中介找到適當的買方時,賣方應當同意與買方另行簽訂買賣合同,此時中介系將買賣合同整體轉讓給買方而獲得差價,所以應當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取得債權人即賣方的同意。
第二種,賣方委託中介以不低於一定價格(如200萬元)出售,而中介售價高於委託價(如210萬元),則雙方成立委託代理銷售的關系,如果雙方對溢價部分(即10萬元)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則該溢價部分應當歸賣方。但是,如果對溢價部分有約定,如約定溢價歸中介所有,則根據意思自治的原則,溢價部分應當歸中介。
第三種,在第二種情況下,如中介按最低委託價以委託人的名義與自己或與自己有密切聯系的第三方簽訂買賣合同,再將房屋加價賣出獲利的,則委託人可主張溢價部分。但在實務中法官對此的認定可能會有所不同,比如中介買入後並不立即賣出而是持有,或者按買入價作為合同成交價,這些都會影響到法官對案件的判斷。
七、因簽約過程不規范引起的糾紛
中介人員良莠不齊,一些中介業務員不按規范操作埋下許多糾紛的隱患。比如:簽了合同後不給正本而只給復印件、私收中介費、找「托」抬價、故意隱瞞房屋的信息、引誘甚至欺騙客戶交納定金、將各方交納的稅費故意算錯等等。
買賣雙方既需要中介人員提供的服務,又不能輕易相信中介的承諾特別是口頭承諾,對中介的話一定要冷靜判斷而不能全聽全信,必要時最好上網核實或者向其它專業人員如律師咨詢。
八、因混淆居間及代理行為引起的糾紛
中介從事居間服務,但也有一些時候中介只是一方的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行事,此時中介所實施行為的法律後果應由委託人承擔,不能將中介實施的代理行為與居間行為混為一談。
在一起案件中,買賣雙方約定買方支付的定金及房款由中介轉交賣方,此後由於雙方發生糾紛,買方起訴中介要求中介退還已收的房款,最終法院認定由於雙方均授權中介轉交房款,中介也在事實上將房款轉交給賣方,因此要求中介返還房款沒有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故而駁回了買方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