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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盡調合同

發布時間: 2020-12-09 19:58:02

① 律師在企業並購中的法律服務是什麼

律師在企業並購准備階段可以提供以下法律服務:
(1)前期調查和咨詢:協助並購公司擬定初步的並購方案和對並購可能涉及的政策、法律提供專業服務。
(2)協助並購雙方簽署保密協議
(3)盡職調查:盡職調查是指就股票發行上市、收購兼並、重大資產轉讓等交易中的交易對象和交易事項的財務、經營、法律等事項,委託律師、注冊會計師等專業機構,按照其專業准則,進行的審慎和適當的調查和分析。
(4)協助並購公司參與並購談判:在盡職調查有了初步的結論之後,並購當事人進入談判階段,根據調查了解到的實際情況開始進行有針對性的談判。
(5)協助簽訂並購合同:並購雙方經過談判交鋒達成共識,同時按照規定進行了相應的審計、評估之後,就應簽署集中反映盡職調查、談判、並購公司案的並購合同。
(6)出具相關的法律意見書、履行有關報批手續。
(7)辦理各項變更登記、重新登記、注銷登記等手續,如有關房屋、土地使用權專利商標、供水、供電、保險等過戶手續。
(8)處理原目標公司簽訂的重大合同:包括通知締約對方關於合同當事人變更;與締約對方進行合同延期履行磋商;進行賠償或者索賠。
(9)訴訟、仲裁等法律服務,代為清理障礙,做好應訴准備。
(10)協助新公司正常運行:協助制定新公司內部規章制度,辦理公司納稅申報,勞動合同的簽署,辦理相關保險,理順各種行政關系。
(11)協助安置目標公司原有人員:包括協助並購後的公司留住人才和依法安置目標公司富餘員工。

② 盡職調查提供合同主要提供哪些內容

律師盡職調查,是指律師接受當事人的委託,對當事人指定的有業務關系的企業的規模、資產負債、信用狀況、社會評價、出資人情況等進行調查並出具專業報告書的一項法律服務。

律師盡職調查的首要目的在於為客戶提供評價目標公司有關項目的法律資格以及相關項目的各種事項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最終目的則在於防範風險,避免無謂的失誤和損失。律師盡職調查的完成後,律師要給當事人一個真實的、可靠的結論,不能有任何虛假和水分,因為律師進行盡職調查的目的是為了提示與防範風險,而不是為了極力促成交易,故律師會將法律風險要充分的向當事人予以揭示。


律師盡職調查的主要內容與范圍

(一)律師盡職調查范圍:

  1. 境內公司的法定主體情況;包括設立、登記、股東變更、公司章程,股本總額以及變更登記情況,股東出資情況,公司是否發生過合並、分立、重組、資產置換、不動產資產規模、經營記錄方面有無重大問題,是否存在股權轉讓限制。

  2. 公司的財產和財產權狀況;土地使用權、房產情況;擁有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特許經營權等無形資產狀況,主要生產經營設備情況。

  3. 公司近期生產經營情況;持有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照、是否發生重大債權債務情況,經歷的訴訟、仲裁、執行、行政處罰等情況,稅務、環保、產品質量、技術標准情況。

(二)律師盡職調查主要內容:

  1. 審查擬收購目標公司合法的主體資格

    審查目標公司的主體資格是為了確保交易的合法有效,即交易方是合法存在的,具有進行本次交易的行為能力。對目標公司主體的合法性的調查主要包括兩個方便:一是其資格,即目標公司是否依法成立並合法存續,包括其成立、注冊登記、股東情況、注冊資本交納情況、年審、公司變更、有無吊銷或注銷等。二是其是否具備從事營業執照所確立的特定行業或經營項目的特定資質,如建築資質、房地產資質等。

  2. 審查目標公司的資產及財務情況

    主要是核實目標公司的各項財產的權利是否有瑕疵,是否設定了各種擔保,權利的行使、轉讓是否有所限制等。其次是審察目標公司的各項債權的實現是否有保障,是否會變成不良債權等,以確保收購方取得的目標公司的財產關系清楚明白,權利無瑕疵,無法律上的障礙。

  3. 審查目標公司的債權債務情況

    目標公司的各種負債會增大收購方的責任,因為這些債務在收購後還是由目標公司承擔的,當然,債務剝離式的收購除外。還有一些因權利義務不清楚而發生爭議,將來肯定會提起訴訟或被起訴的情況將為收購方的責任增加不確定性。

    這時,律師就要對目標公司是否有責任、責任的大小等進行分析,研究,將它們定性、定量,為收購方進行談判提供合理的依據。

  4. 重要交易合同

    對於公司的存續與發展相當重要的交易合同,是收購方律師仔細審查的重要對象,這些合同通常包括長期購買或供應合同、技術許可合同、大額貸款合同、公司擔保合同、代理合同、特許使用合同、關聯交易合同等等。律師對這些合同進行審查,目的是:第一,確定收購完成後收購方並不會喪失合同中規定的預期利益,這是因為,有些公司之所以能夠簽訂的一些重要的合同是利用了其公司大股東的關系,所以,這種合同中往往規定,當目標公司因被收購等原因出現控制權變化時,該合同將需提前履行支付義務,或終止使用權或相關權利。第二,確定這些合同中權利義務是否平衡,目標公司是否處於重大不利的情形中。

  5. 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具有重要的價值。律師應審查知識產權的權屬情況(所有還是通過許可協議使用),有效期限情況,有無分許可、是否存在有關侵權訴訟等等。

  6. 審查目標公司的管理人員與普通員工的安排

    目標公司的雇傭人員的數額,目標公司是否對重要人員進行了相應的激勵措施,是否存在對此次並購造成障礙的勞動合同,這些都需要在盡職調查時充分注意到,並提出可行的解決方案或規避措施。對於目標公司的普通職工,一般只審查公司的勞務合同範本,但是對於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則需逐一審查其服務協議的主要內容。這種審查是看其薪酬水平以及如果將其解聘公司所需要的補償數額。

  7. 對目標公司治理結構、規章制度的調查。

    對目標公司治理結構、規章制度的調查主要是審查目標公司的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會議事規則、董事會決議、公司規章制度等文件。對這些文件的審查,主要是審查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的權力,公司重大事項的表決、通過程序等相關信息以確定本次收購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障礙,是否獲得了合法的授權等等,以確保本次收購交易的合法、有效,避免可能爭議的發生。

  8. 對目標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訴訟或仲裁的調查

    公司的訴訟或仲裁活動直接關繫到公司的責任和損失的可能。律師的審查將注重於這些訴訟或仲裁勝訴的可能性,以及由此可能產生的法律費用和賠償責任的開支。

    對於律師的律師盡職調查對象來說,其規模的大小不同,從事的行業也千差萬別,其律師盡職調查報告的使用目的不同,所以每一個盡職調查項目都有自己的特點,都是獨一無二的。律師要根據具體情況,設計出不同的調查文件,通過勤勉、認真的分析研究得出結論。

三、律師盡職調查工作方法

  1. 了解公司的具體情況,會見公司代表,為盡職調查打好基礎。

  2. 認真組織《盡職調查文件清樣單》,詳細編寫《盡職調查問卷表》,向境內公司索要相關文件和資料。

  3. 查閱境內公司是否按文件清單和問卷表提供了相關證照、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驗資報告、事關公司的重大合同、完稅憑證、以及答卷資料,對收取的各種材料和憑證一一進行分類編號,作為附件。

  4. 向行政登記機關查閱相關許可、批准文件、檔案材料。

  5. 同公司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門、職能機關核實相關公司情況。

  6. 要求公司提交表明其提供的所有材料、資料憑證真實、內容屬實、無重大遺漏的聲明書

四、律師進行律師盡職調查的一般操作程序

  1. 就委託項目與當事人簽訂委託合同;

  2. 律師與當事人目標公司就盡職調查簽署保密協議;

  3. 根據盡職調查的范圍和內容准備盡職調查清單,設計盡職調查提綱;

  4. 目標公司在律師指導下搜集所有相關材料;

  5. 律師進行具體調查,並依據調查結果出具調查報告,律師出具盡職調查的法律意見。

③ 並購法務是做什麼的

項目投資並購一般包括法律文件談判和簽署、盡調(法律、財務、稅務、技術等)、交易(融資、稅務)方案設計、投資決策、政府審批、股權交割等環節,同時上述環節還存在不同程度的重疊或交叉。
根據對法務人員在投資並購中的角色定位,本文重點圍繞以下環節分析法務人員的參與方式:
(一)提出項目推進建議或方案
在投資規章制度和業務流程較為規范的公司,從項目信息篩選到目標項目的推進,公司高管和業務部門一般較為熟悉其基本的操作思路。而對於投資規章制度和業務流程缺乏的公司,情況則大不相同。公司高管遇到項目投資並購事務,不知如何推進,不知從何處著手,隨意性很強。在實踐中,無數公司在重復著同樣的錯誤,屢屢為低級錯誤付出代價。有時,公司尚未實施盡調或內部決策程序,擔心錯失商機而急於簽署具有實質性內容的協議;或者出現另外的情形,公司與合作方或轉讓方沒有簽署任何法律文件,就安排啟動盡調,結果枉花費用和時間。法務人員在日常法務管理中,一定要保持高度的敏感性,善於識別業務類別和特點,及時就項目推進思路和步驟向公司提出建議或方案,說服公司遵循投資並購一般性程序謹慎推進。
(二)聘請外部律師介入投資並購程序
法務人員和外聘律師是互補的關系,而不是互相排斥,在投資並購業務中尤其如此。投資並購律師是一支專業的社會力量,法務人員應該學會如何調動和運用好外聘律師資源,作為法務管理的智力支撐。投資並購業務相對較多的公司,最可取的辦法是組建外部律師庫,在需要時從律師庫中進行比選。當然,境外項目的投資並購,必須選擇項目本土律師。除非有經驗的大型跨國公司,法務人員平時很難掌握境外本土律師資源,特別是擅長項目投資並購的本土律師資源,因此,一般很難建立境外項目律師庫。針對此種情況,捷徑就是通過國內或國際律師推薦,或者直接將選聘境外本土律師的任務委託給國內或國際律師。
另外,法務人員需要把握選聘外部律師的時機,一般掌握在全面法律盡調啟動之前(境外項目可提前至初步法律盡調之前)。
(三)組織法律盡調
法律盡調是投資並購的關鍵環節,調查結果如何直接影響到交易(融資、稅務)方案設計、合同談判以及投資決策,資產交割後風險的出現也多與盡調不充分有關。另外,盡調往往是最耗費時日和最消耗費用的環節。如何有效組織法律盡調並發揮法律盡調的效用,對法務人員是一項重大考驗。
建議法務人員從以下幾個方面組織開展法律盡調:
1.法務人員與公司相關部門溝通,合理安排法律盡調與財務、稅務、技術等盡調的時間和先後次序
一般而言,各類盡調未必同時展開,否則會造成人力、財力的浪費。比如礦業項目,地質盡調可以先行,如果資源量、品位、賦存條件不能滿足需要,就可能選擇放棄,沒有必要再繼續調查。也即,依據項目類型和項目所處階段的不同,各類盡調會有先後次序。需要各專業人員充分協商,做好調查計劃和安排。
2.法務人員需考慮將法律盡調分階段實施,一般而言,可將法律盡調劃分為初步法律盡調和全面法律盡調兩個階段
公司法務人員應注意把握法律盡調的階段劃分,不可輕易啟動全面法律盡調。在初步法律盡調階段,根據項目的不同特點,重點關注影響項目的重大實質性障礙,比如礦業項目,項目公司是否持有探礦權或采礦權。經初步法律盡調,如發現任一重大實質性法律障礙無法排除,則不僅不再需要全面法律盡調,項目整體工作也會隨之終止。在初步法律盡調基礎上,如決定進一步推進,可啟動全面法律盡調。全面法律盡調工作應堅持全面、客觀、細致的原則,不可放過任何蛛絲馬跡,不可存在任何僥幸心理,不能將時間或費用作為影響全面法律盡調的決定性考量因素。任何看似很小的問題,也可能構成項目實施的重大障礙,以致給公司造成損失。
3.法務人員應做好法律盡調清單和報告的審查或評審
首先,法務人員應嚴格審查初步法律盡調和全面法律盡調清單,並與其他專業的盡調清單做好銜接。清單的質量好壞直接影響調查工作的效率和效果,且不可作為「二傳手」將外聘律師起草的清單直接轉發被調查方了事。根據調查的進展,隨著問題的逐步暴露,法務人員需指導和監督外聘律師准備補充調查清單。
其次,法務人員應對外聘律師提供的法律盡調報告組織評審。法律盡調報告不是孤立的文件,不僅需要公司法務人員、外聘律師參加評審,公司相關高管以及相關職能部門、甚至其他中介機構也需要參加評審。在可行的情況下,可安排法律盡調報告與其他專業盡調報告一並評審。法務人員應根據參審人員提出的意見,協助外聘律師整理出需要進一步調查的問題,補充和完善報告。
4.法務人員應向公司決策層提交法律問題要點和評價意見
外聘律師撰寫的法律盡調報告盡管非常翔實,但由於均系繁瑣和晦澀的法律專業問題,如何使公司決策層理解並以此作為決策的依據,則需要外聘律師整理出主要或關鍵性法律問題要點,由法務人員結合此類要點對法律盡調報告提出評價意見,指出哪些問題可以忽略,哪些問題有法律風險控制措施,哪些問題需要在合同談判中予以解決。
(四)參與項目交易(融資、稅務)方案設計
對復雜些的投資並購項目,尤其是境外投資並購項目,項目交易(融資、稅務)方案設計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環節,公司一般非常重視。在設計方案時,中介機構包括外聘律師往往考慮問題的角度過於單一,以致於提交的方案非常復雜、難以操作。法務人員應積極介入,對方案實施審查,不僅要考慮交易和融資的安全性和節稅問題,還要考慮此方案可能給今後層級管理、股權或資產處置、發債上市、爭議解決等帶來的難度和風險,協助優化方案,幫助公司決策層進行綜合評判。
(五)合同談判和法律文件簽署
項目推進過程伴隨著是合同談判過程,在此過程中將通過一系列法律文件如備忘錄、會議紀要、意向書、保密協議、合作(交易)框架協議、正式合作協議、出資協議(股權轉讓協議)、交割協議等將談判成果固化,從而確保項目層層遞進,且做到可進可退。隨著項目推進程度不斷加深,法務人員介入也會越來越深。在備忘錄、會議紀要、意向書和保密協議等初期文件商談和簽署階段,法務人員容易勝任,基本沒有必要聘請外聘律師參與。在合作(交易)框架協議商談和簽署階段,由於需要明確實質性權利義務條款,外聘律師參與的必要性明顯增強,如果是境外項目,還必須有本土律師參與。法務人員要指導和監督外聘律師參與談判和起草、修改協議,做好內外溝通協調工作。
另外,法務人員須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嚴格履行合同評審和簽署流程,確保充分聽取和吸收公司各職能部門和各專業人員的評審意見。
(六)參與項目投資決策
項目投資並購對任何一家公司來講都是重大投資決策事項,必須履行項目投資決策程序,從而確保項目合規和控制風險。項目一般經專題會議(或項目評審會議)、總經理(或總裁)辦公會議研究後,由董事會審議,甚至報股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審批。即便投資管理不規范的公司,也會有或繁或簡的決策程序。法務人員如何參與項目投資決策是一項重要課題,這是發揮法務人員法律把關作用的重要一環。
在投資決策程序中,法務人員應做到以下兩點:
1.對涉及投資並購的各類會議的議案材料進行審查,對項目的合法性、合規性、交易方案、法律風險及其控制措施提出法律審查意見,必要時,指導外聘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將法律審查意見或法律意見書作為議案材料的附件;
2.全過程參加或列席涉及投資並購的各類會議,提供相關法律問題的咨詢,必要時,邀請外聘律師參加或列席。
(七)合規審查
法務人員一般負有合規管理之責(有一部分公司獨立設置合規部門或崗位),對投資並購項目應及時開展合規審查,提出合規審查意見。合規審查應關注以下三個方面:
1.投資並購的目標項目自身的合規性,存在哪些合規缺陷,有沒有補救或完善措施;
2.投資並購過程的內部程序合規性,也即,是否按照公司規章制度和流程履行了合同評審、資金支付、投資決策程序;
3.投資並購過程的外部程序合規性,也即是否通過了境內外相關政府部門審批。

④ 股權收並購 盡職調查 應該注意什麼

第一、成立股權收購專項工作組,開展初步調研,確定股權收購的目的,選擇股權收購的意向目標公司,起草、洽談、簽訂股權收購框架協議;
附件: 《公司股權收購之意向協議》
甲方: 乙方:
鑒於:
甲方擬向乙方收購乙方合法持有的XX有限公司的XX%股權(以下簡稱"目標股權"),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目標股權轉讓事宜作出如下初步約定,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乙雙方就股權轉讓事宜業已達成的意向,對有關交易原則和條件進行初步約定,同時,明確相關工作程序和步驟,以積極推動股權轉讓的實施。
在股權轉讓時,甲、乙雙方在本協議所作出的初步約定的基礎上,分別就有關股權轉讓、資產重組、資產移交、債務清償及轉移等具體事項簽署一系列協議和/或其他法律文件。屆時簽署的該等協議和/或其他法律文件生效後將構成相關各方就有關具體事項達成的最終協議,並取代本協議的相應內容及本協議各方之間在此之前就相同議題所達成的口頭的或書面的各種建議、陳述、保證、承諾、意向書、諒解備忘錄、協議和合同。
第二條、股權轉讓
目標股權數量:XXX公司XXX%股權。
目標股權收購價格確定:以資產評估事務所評估後的目標股權凈資產為基礎確定。
第三條、盡職調查
1、在本協議簽署後,甲方安排其工作人員對XXX公司的資產、負債、或有負債、重大合同、訴訟、仲裁事項等進行全面的盡職調查。對此,乙方應予以充分的配合與協助,並促使目標公司亦予以充分的配合與協助。
2、如果在盡職調查中,甲方發現存在對本協議項下的交易有任何實質影響的任何事實(包括但不限於目標公司未披露之對外擔保、訴訟、不實資產、重大經營風險等),甲方應書面通知乙方,列明具體事項及其性質,甲、乙雙方應當開會討論並盡其努力善意地解決該事項。若在甲方上述書面通知發出之日起十(10)日內,乙方和/或目標公司不能解決該事項至甲方(合理)滿意的程度,甲方可於上述書面通知發出滿十(10)日後,以給予乙方書面通知的方式終止本協議。
第四條、在下列先決條件全部獲得滿足之日起五日內,雙方應正式簽署股權轉讓協議:
(1)、甲方已完成對XXX公司的盡職調查工作,未發現存在對本次交易有實質性影響的重大事實(或發現該等重大事實但經雙方友好協商得以解決);
(2)、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包括其附件)的內容與格式為雙方所滿意。
(3)、甲方董事會和臨時股東大會表決通過收購目標股權議案。
除非雙方協商同意修訂或調整,股權轉讓協議的主要條款和條件應與本協議初步約定一致,並不得與本協議相關內容相抵觸。
第五條、本協議終止
1、協商終止:本協議簽署後,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協議終止。
2、違約終止:本協議簽署後,一方發生違約情形,另一方可依本協議規定單方終止本協議。
3、自動終止:本協議簽署後,得依第3.2款之規定自動終止。
第六條、 批准、授權和生效
1、本協議簽署時應取得各方有權決策機構的批准和授權。
2、本協議在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且加蓋公章後始生效。
第七條 雙方同意,本協議所有條款、從本協議雙方所獲得的全部信息均屬保密資料,惟如有關披露為法律所要求的義務與責任時則除外。
第八條、其他
本協議正本一式四份,各方各執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蓋章) 乙方: (蓋章)
法人代表 (簽字): 法人代表(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時間: 地點:

第二、成立調查小組,對出讓方、擔保方、目標公司的重大資產、資信狀況進行盡職調查,收集相關資料;
目標公司的合法性、組織結構、產業背景、財務狀況、人事狀況都屬於必須調查的基本事項。具體而言,以下事項須重點調查:
1、目標公司的主體資格及獲得的批准和授權情況。
首先應當調查目標公司的股東狀況;
其次,目標公司是否具備從事營業執照所確立的特定行業或經營項目的特定資格,收集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經營許可證;
再次,還要審查目標公司是否已經獲得了本次並購所必需的批准與授權(公司制企業需要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的批准,)。
2、目標公司的產權結構和內部組織結構。目標企業的性質可能是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合夥制企業,不同性質的目標企業,對於並購方案的設計有著重要影響。
3、目標公司重要的法律文件、重大合同。調查中尤其要注意:目標公司及其所有附屬機構、合作方的董事和經營管理者名單;與上列單位、人員簽署的書面協議、備忘錄、保證書等等。審查合同過程中應當主要考慮如下因素:合同的有效期限;合同項下公司的責任和義務;重要的違約行為;違約責任;合同的終止條件等等。
4、目標公司的資產狀況。包括動產、不動產、知識產權狀況,以及產權證明文件,特別要對大筆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進行分析。有時在合同簽訂之後還需要進一步的調查工作。調查結果有可能影響並購價格或其它全局性的問題。
5、目標公司的人力資源狀況。主要包括:目標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員的一般情況;目標公司的雇員福利政策;目標公司的工會情況;目標公司的勞資關系等等。
6、目標公司或有事項、法律糾紛以及潛在債務。主要是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其結果須由某些未來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才能決定的不確定事項。常見的或有事項主要包括:未決訴訟或仲裁、對外擔保、產品質量保證(含產品安全保證)、承諾、義務性合同等。

第三、組織相關專業人員進行分析、論證股權收購在經濟、法律方面的可行性,防範各種風險;
第四、委託可靠的資產評估價格對目標公司的資產及股權價值進行評估;
第四,與股權出讓方的談判,簽訂股權收購協議書;
附件: 《股權收購協議書》

出資轉讓方(甲方): 出資受讓方(乙方):
甲方及其他股東於 年 月 日共同出資設立公司。設立時,甲方出資為人民幣 元。現甲、乙雙方經共同協商根據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規定,就甲方出讓其出資 萬元給乙方一事達成下列協議,供雙方遵守。
一、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第XXX條規定, 公司股東決議同意甲乙方出資轉讓(見公司股東決議);
二、甲方在 公司的出資 萬元依法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接受甲方 萬元出資的轉讓;
三、乙方在協議訂立之日起 日內支付甲方轉讓金人民幣 元;
四、甲、乙雙方出資的變動不影響 公司注冊資金的變動;
五、甲、乙雙方負責協助公司辦理股東名冊上的股東名稱變更手續,以及依照公司法規定,提請股東修改公司章程的表決決議(變更股東名稱內容)以及協助公司辦理注冊變更登記手續(自股東變動之日起30日內);
六、自辦理工商股東變更登記之後起,甲方與 公司不存在任何利害關系,變更登記前的權利義務關系由乙方承受;
七、本協議壹式肆份, 公司留貳份,甲、乙雙方留壹份。
本協議經簽字後生效。
甲方: (蓋章) 乙方: (蓋章)
法人代表 (簽字): 法人代表(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時間: 地點:

第五,雙方根據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及相關配套法規的規定,提交各自的權力機構如股東會就收購事宜進行審議表決。
第六、收購合同生效後,雙方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資產轉移、經營管理權轉移手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當依法辦理包括股東變更登記在內的工商、稅務登記變更手續。
(1)、辦理公司章程修改。
(2)、將受讓人姓名或者名稱,依據約定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目標公司的股東名冊。
(3)、自股東、法定代表人和相關事宜發生變動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工商變更登記。騰訊眾創空間,一個去創業的平台。

⑤ 盡職調查中,可否征詢合同對方的意見

盡職調查土使用權審查要幾點審查:1、企業否取合土使用權證2、企業土使用權取式(劃撥、讓轉讓)3、取土使用權購置發票、付款憑證土使用權證

⑥ 全國融資性擔保公司牌照收購流程,多少錢

這種交易都沒有統抄一的價格,具體價格得看供求關系和買家以及賣家之間的談判和博弈了。牌照交易切忌輕信合同,最好是簽訂三方合同,然後資金託管在第三方擔保交易平台。牌照成功過戶或者牌照和牌照持有的公司過戶到買家名下的時候,再由第三方擔保交易平台,講買方託管在第三方平台的交易資金支付給賣方。這樣才能公平公正,交易才安全靠譜,買賣雙方都不用承擔風險。

⑦ 企業收購的律師作用

律師在收購公司中所起的作用
一、律師收購公司的一般作用
律師在收購公司中發揮著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律師以其專業知識和經驗為收購公司提供戰略方案和選擇、收購法律結構設計、盡職調查、價格確定以及支付方式的安排等法律服務;同時,參與、統一、協調收購工作的會計、稅務、專業咨詢人員,最終形成收購公司的法律意見書和一整套完整的收購合同和相關協議,以保障整個收購活動的合法且有序地進行。
通常情況下,企業會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委託合同》或《聘請合同》,作為專業顧問和專業性服務機構的律師事務所以及律師以公司企業的常年法律顧問或單項特聘法律顧問的形式為收購公司或企業提供法律服務。
以上為律師在收購公司中所起到的一般作用,而在收購公司中,律師所起的核心作用為進行盡職調查,然後以此為前提擬定協議、完成收購事宜以及擔任新公司的法律顧問。
二、律師在收購公司中盡職調查的作用
(一)什麼是盡職調查
盡職調查是指就股票發行上市、收購兼並、重大資產轉讓等交易中的交易對象和交易事項的財務、經營、法律等事項,委託人委託律師、注冊會計師等專業機構,按照其專業准則,進行的審慎和適當的調查和分析。
(二)盡職調查的目的
法律盡職調查的目的包括一下的內容:
第一,發現風險,判斷風險的性質、程度以及對並購活動的影響和後果;
第二,可以使收購方掌握目標公司的主體資格、資產權屬、債權債務等重大事項的法律狀態;
第三,了解那些情況可能會給收購方帶來責任、負擔,以及是否可能予以消除和解決。
(三)律師盡職調查與財務盡職調查的關系
律師和會計師是共同參與資本運作中的中介機構,兩者的盡職調查工作在很大的程度上是並行的,各自承擔不同的調查任務和責任,分工和責任劃分都是明確的,但在某些部分則是協作的關系。兩者的調查范圍不同。律師盡職調查的范圍主要是被調查對象的組織結構、資產和業務的法律狀況和訴訟糾紛等法律風險;財務盡職調查的范圍主要是被調查對象的資產、負債等財務數據、財務風險和經營風險。
(四)律師在收購公司時的盡職調查的主要業務
律師在收購公司中進行的盡職調查是十分重要的,對於購買小公司而言,律師盡職調查比財務盡職調查更能起到更為明顯的作用。考慮到篇幅,以下主要列明律師盡職調查的主要業務:
1、組織性文件的盡職調查
1)公司的組織性文件
2)下屬企業的組織性文件
2、業務文件的盡職調查
3、財務文件的盡職調查
4、重要協議和合同的盡職調查
5、融資文件的盡職調查
6、知識產權的盡職調查
7、雇員及員工事宜的盡職調查
8、訴訟和其他程序的盡職調查
9、稅務的盡職調查
10、公司和下屬企業的土地、物業和其他資產的盡職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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