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合同協議 »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二

發布時間: 2020-12-09 20:26:48

㈠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司法解釋號

壹、確定管轄

在尋求司法救濟時,起訴的一方當事人面臨的首要問題即是案件的管轄。本文僅就建設工程招投標過程中的管轄問題進行探討。

我們知道,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了建設工程糾紛的專屬管轄,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那麼建築工程招投標活動中出現糾紛,是否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專屬管轄。

我們認為,可以分兩種情況:

第一,起訴時雙方早已簽訂了建設施工合同,而投標保證金糾紛是雙方就建設施工合同眾多爭議問題中的一個,此時不宜將投標保證金糾紛單獨列出要求當事人另案起訴,而應當作為整個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的一個環節,在建設施工合同糾紛中一並處理。在這種情況下,無可厚非應當適用建設施工合同的專屬管轄。

第二,起訴時雙方沒有簽訂建設施工合同,此時糾紛出現在招投標階段,那麼應按合同糾紛管轄的規則進行處理,即有約定從約定,沒約定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

貳、確定案由

查找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涉及招投標相關的案由有:招標投標買賣合同糾紛(屬於「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項下);串通投標不正當競爭糾紛、(屬於「不正當競爭糾紛」項下)。除此之外,如招投標糾紛屬建設施工糾紛的其中一項訴請,還可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作為案由;如既沒有簽訂建設施工合同,也不屬於上述的案由,可以以合同糾紛作為案由,因為招標文件與投標文件雖然並不成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但其中對於投標保證金等先合同義務的內容形成了一個合同;此外,還存在以不當得利作為案由的可能;締約過失責任糾紛也可作為案由。

叄、退還投標保證金的請求權基礎

1、退還投標保證金的依據

第一,招標人中止招標。《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31條規定:「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發布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投標人在截止時間前撤回投標。《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35條規定:「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招標人。招標人已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即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撤回投標的,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簽訂書面合同後。《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57條規定:「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後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四,超過投標有效期且未獲得中標通知書。雖然實施條例中沒有這一條規定,但是根據《標准施工招標文件》第3.3.2條:「出現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招標人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應相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許修改或撤銷其投標文件;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效,但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可見,投標有效期屆至,意味著投標作為一種要約,要約本身的特徵和效力具有有效期,有效期內未獲得中標通知書,則要約的效力即已失去,投標人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五,招標文件中約定的超出上述三點的情形。我們認為雖然招標文件屬要約邀請,但是對於部分有關先合同權利義務的內容屬於一個要約,故一般投標文件會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內容通盤接受,故一旦投標截止,則對於部分先合同權利義務的內容,雙方已經形成了合同關系,所以招標文件中的此部分內容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2、是否可以要求利息

我們注意到,上述實施條例的三條規定(第31、35、57條)中,招標人撤回招標及合同簽訂兩種情況下,規定了返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而投標人撤回的情況下則沒有規定退還利息。所以,如果招標文件中對於是否一並退還投標保證金的利息進行了約定,則該約定對雙方有約束力,如果沒有約定,則可以參照實施條例中的規定來適用。

肆、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

1、法定

對於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有五種法定情形。

第一,投標截止後撤銷的。《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35條:「投標截止後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二,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

第三,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

第四,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上述第二、三、四點的依據均為《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74條:「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中標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

第五,在簽訂合同時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這一點的依據是《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81條:「中標通知書發出後,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中標人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可以看到,此處與實施條例第74條有一個細小的差別,即增加了第五種投標人在簽訂合同時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情況。

2、意定

在上述法律法規規章的明確規定外,是否存在可以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呢?這個問題在實務中引發的爭議非常多,最為常見的就是主張「投標文件內容虛假」及「投標人存在串標、圍標、低價中標、行賄等違法違規行為」這兩種情況應當也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

根據我們的案例檢索以及對投標保證金的擔保內容的理解,我們認為這兩種情況只有在招標文件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可以作為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情形,反之,如果招標文件沒有進行約定,則不能主張,但是招標人可以通過主張締約過失責任等來要求投標人賠償損失。

㈡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

《解釋》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51次會議討論通過,將於2019年2月1日起施行。針對近年來建築市場的新變化、司法實踐的新問題、管理政策的新突破,《解釋》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建設工程價款結算,建設工程鑒定,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和實際施工人權利保護等問題作了規定。

《解釋》堅持以賠償實際損失為原則,但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具有特殊性、復雜性,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往往很難證明實際損失的具體數額,導致其難以獲得權利救濟。因此在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情況下,《解釋》規定當事人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准,建設工期,工程價款的支付時間等內容確定損失大小。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二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一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4、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㈢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建設工程糾紛使用司法解釋第26條如何解釋

建築業由於種種原因,常導致轉包及非法分包。為保護第一線實際施工人——農民工的利益。

㈣ 如何理解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

您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 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從《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的內容看,該條共有兩款,第一款規定了「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二款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縱觀第二十六條所採取的邏輯結構,可以明顯看出,對於實際施工人起訴索要工程款的,首先應當堅持依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實際施工人應首先向與其有合同關系的相對方主張權利,而不是徑行向發包方主張權利,只有在滿足一定條件下,以允許實際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對性直接向發包人主張權利為補充。
因此,《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適用既是有現實需要又具有理論基礎的。但在適用該規定的時候,必須了解和掌握條文背後的理念和價值取向,必須堅持以合同相對性為原則、以突破為補充的理念,在適用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應當慎之又慎,而不應盲目使用甚至濫用。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㈤ 如何處理建設工程無效合同糾紛

無效合同是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而不受法律保護的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以上是一般合同無效的法律規定,同樣適用建設工程合同。但是,基於建設工程合同的特殊性,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對於建設工程無效合同做了專門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了三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參考案例1)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 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參考案例2)
第四條,規定了兩種行為無效:
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參考案例3)

為了便於識別無效合同,我們依據造成合同無效的原因,進行如下分類:
1、因簽訂合同的主體導致合同無效
依據《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築企業必須取得建築資質,並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如果建築企業不具有施工資質或者資質不符合承攬工程的要求,所簽的施工合同就是無效合同。個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必然無效。
2、因必須招投標,沒有招投標或者中標無效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第三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以上三大類工程項目必須招投標,沒有招投標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就是無效合同。
《招投標法》規定了六種中標無效情況:(一)第50條:招標代理機構泄密或惡意串通;(二)第52條:招標人泄露招標情況或標底;(三)第53條:投標人串通或行賄;(四)第54條:投標人弄虛作假騙取中標;(五)第55條:招標人在確定中標前與投標人進行實質性談判;(六)第57條:招標人違法確定中標人。以上六項是因為招投標無效,導致建設工程合同無效。
3、因違法分包、非法轉包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1)、違法分包的有四種情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8條:「……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2)、建設工程非法轉包的情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款進一步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4、因建設方未辦理合法用地手續和建設工程報建手續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比如:沒有取得建設用地許可證,沒有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等。

二、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處理辦法
《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對於無效合同的處理,做了原則性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以上規定當然適用於建設工程無效合同的處理,但是,基於建設工程合同的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對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處理,還做了專門性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

三、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確認無效的時間上,分以下幾個階段: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訂立以後,尚未履行之前被確認無效的處理辦法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履行前被確認無效的,雙方均不能繼續履行合同。處理方法是按照締約過失原則,由有過錯一方賠償給無過錯方所造成的實際損失。雙方均有過錯的依照過錯的大小承擔相應的責任。已獲得的財產進行返還。此時請求賠償,應當具體三個條件:(1)、存在損害的事實,由提出損害賠償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此時的經濟損失具體表現為,為簽訂合同的投入和為履行合同的准備,比如:人員和機械設備已經進場,已經購買了建築材料等;(2)、當事人有過錯;(3)、損害賠償與過錯有因果關系。
2、工程已經開工,但尚未完工時,合同被確認無效的處理辦法
按下列原則處理:(1)雙方都有權停止履行合同;(2)對施工方已完工程量進行確認;(3)對已完工程質量是否合格進行確認;(4)按照《司法解釋》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進行結算;(4)免去雙方違約責任,造成合同無效的過錯方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雙方均有過錯的,依據過錯的大小承擔相應的責任。
3、工程已完工,合同被確認無效。
按下列原則處理:(1)對已完工程質量是否合格進行確認;(2)按照《司法解釋》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進行結算;(3)免去雙方違約責任,造成合同無效的過錯方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雙方均有過錯的,依據過錯的大小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不同類型建設工程無效合同的處理辦法
《司法解釋》第二條、第三條是對建設工程無效合同的原則性的處理辦法,可以歸結為「工程質量優於合同效力」。也就是說,只要工程質量合格,承包方請求參照合同約定主張工程款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但是,鑒於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復雜性,上述原則不能適應一切無效合同的處理。因此,對於建設工程無效合同,應當依據具體情況,採用不同的處理辦法。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承包方可以突破固定價,請求按照定額據實結算;
2、工程轉包,建設方可以主張按照實際施工人的資質,結算工程款;
3、合同無效,實際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對性,要求發包方、總包方、分包方共同支付工程款;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的,非法所得應當罰沒
參考案例1
工程掛靠糾紛案例:個人掛靠有資質的建築企業承接工程,法院判決合同無效
本案例涉及如下建設工程法律問題:
1、 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施工,建設工程合同無效。
2、 出借資質的建築企業,出借資質並收取管理費,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法院建議依法應由建設管理機關進行查處。
3、 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圍內,對無效合同的實際施工人負清償責任。
4、 驗收合格後,出現質量問題,應通過工程保修解決,以此為由,抗辯不支付剩餘工程款的,法院不予支持。
5、 合同無效,實際施工人要求參照合同約定支持工程款的,法院支持。

㈥ 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第二十條的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際,就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問題,制定本解釋。本解釋第二十條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㈦ 如何理解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

我國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均明確禁止轉包並對轉包的處理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建築法》第26條規定,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公司超越本公司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公司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公司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轉包的法律處理原則司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公司的名義承攬工程。
《建築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國務院頒布施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可以看出,我國法律法規的轉包行為不僅嚴令禁止,而且規定了比較嚴厲的處罰措施。
建設部《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3條、第16條規定,建築業企業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築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改、偽造、出借、轉讓《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不得非法扣壓、沒收《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該《解釋》第四條同時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很顯然,法律、法規,包括規章、司法解釋均對工程掛靠行為做了禁止性規定及否定性評價。
《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即實際施工人向發包人主張價款時,發包人是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圍內承擔責任,這里的欠付工程款,應指發包人依據總承包合同而欠付施工總承包人的工程價款。也就是說,實際施工人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價款時,發包人在欠付施工總承包人價款的范圍內,把本應直接支付給施工總承包人的價款直接支付給了實際施工人,前提有兩個,第一,發包人欠付施工總承包人的價款,第二,施工總承包人欠付實際施工人的價款。筆者認為,此時,實際施工人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價款的權利類似於行使債權代位權,即實際施工人主張價款的額度只能在發包人欠付施工總承包價款的額度內來向發包人主張。
如前所述我國《合同法》、《建築法》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均明確禁止轉包行為,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明確規定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無效,《司法解釋》第四條更是進一步明確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建設工程的行為無效。
其次,轉包人因非法轉包建設工程所獲取的非法所得要予以沒收。《司法解釋》第四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在建設工程實務中,轉包人的非法所得通常表現為管理費,因此,在轉包的情況下,轉包人實際並沒有對轉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建設活動進行管理,轉包人所收取的管理費就應作為非法所得予以沒收。
再次,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轉承包人可以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價款。按照《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雖然在轉包的情況下,轉包合同無效,但如果轉承包人(實際施工人)承建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轉承包人仍然可以主張工程價款,並且按照《司法解釋》第二十六的規定,作為實際施工人的轉承包人可以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價款,發包人在欠付承包人(轉包人)價款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最後,轉包工程的,轉包人還可能受到行政處罰。我國《建築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國務院頒布施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可以看出,我國法律法規的轉包行為包不僅嚴令禁止,而且規定了比較嚴厲的處罰措施。

㈧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二出台了嗎

截止來2017年4月11還沒有出台「建設自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二」,目前出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即司法解釋一,發布日期:2004.10.25;實施日期:2005.01.0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已於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同時,目前還有效的相關文件有兩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理解和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如何認定財政評審中心出具的審核結論問題的答復
建議相關的問題可以參照司法解釋一、上兩個文件以及合同法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㈨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二出台了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內民共和國容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際,就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問題,制定的解釋。

熱點內容
美發店認證 發布:2021-03-16 21:43:38 瀏覽:443
物業糾紛原因 發布:2021-03-16 21:42:46 瀏覽:474
全國著名不孕不育醫院 發布:2021-03-16 21:42:24 瀏覽:679
知名明星確診 發布:2021-03-16 21:42:04 瀏覽:14
ipad大專有用嗎 發布:2021-03-16 21:40:58 瀏覽:670
公務員協議班值得嗎 發布:2021-03-16 21:40:00 瀏覽:21
知名書店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9:09 瀏覽:949
q雷授權碼在哪裡買 發布:2021-03-16 21:38:44 瀏覽:852
圖書天貓轉讓 發布:2021-03-16 21:38:26 瀏覽:707
寶寶水杯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5:56 瀏覽: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