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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區別

發布時間: 2020-12-09 21:00:27

1. 有效合同,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之間有哪些區別求解

(來1) 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
(2)自 意思表示真實;
(3) 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法律後果:得到法律保護
無效,條件:第52條:(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 違法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法律後果:(1) 雙方返還(2) 賠償(3) 收繳返還
可撤銷可變更,條件:
(1) 重大誤解訂立的;
(2) 欺詐、脅迫、乘人之危;
(3) 顯失公平
法律後果:撤消或變更
效力待定:條件:
(1) 行為能力上有欠缺;
(2) 處分能力上有欠缺;
(3) 代理能力上有欠缺。
法律後果:A追告、撤銷,有效部分得到法律保護,無效不受法律保護;C不追認,無效

2. 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3. 合同無效和可撤銷合同的區別

根據《合同法》規定,其中無效合同的幾種情形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於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一半屬於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但是如果還損害了國家利益,則屬於無效合同。 2)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 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 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6)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是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7)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可撤銷合同,所謂可撤銷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與否,取決於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是否行使撤銷權的合同。可撤銷合同是一種相對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銷權的一方行使撤銷權之前,合同對雙方當事人都是有效的。它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但又不同於絕對無效的無效合同。

4. 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區別,什麼是可撤銷合同

您好,可撤銷合同是民法中可變更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一種.可撤銷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可撤銷合同的效力取決於當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但又不同於絕對無效的無效合同。《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七條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區別包括:

(1)條件不同。可撤銷合同效力的消滅,以撤銷行為為條件,僅有可撤銷的事由而無撤銷行為時,其效力不消滅;而無效合同,只要存在無效的事由,無論當事人是否主張無效,該合同當然無效,絕對無效。

(2)引起的原因不同。可撤銷合同主要是因為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而無效合同主要是因為其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違反公序良俗原則。

(3)有權主張的人不同。對於可撤銷合同,只有依法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才能主張其無效;而對於無效合同,雙方當事人、與該合同有利害關系的人,都可主張其無效。

(4)確認或管轄機關不同。可撤銷的合同,其確認或管轄機關一定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無效合同的確認或管轄機關則主要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政府機關也可以確認合同無效。

(5)能否主張宣告不同。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處理案件時,對於無效合同,應依法主動宣告其無效;而對於可撤銷合同,必須經撤銷權人提出了申請,才可以對其予以撤銷。

(6)申請確認無效有無限制不同。對於可撤銷合同,可因撤銷權的消滅而不得再主張撤銷;對於無效合同,確認其無效沒有任何限制。

5. 可撤銷的合同和自始至終都無效合同區別

可撤銷的合同和自始至終都無效合同區別在於:
1、從內容上看,可撤銷合同主要是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無效合同主要是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2、從效力上看,可撤銷合同在沒有被撤銷之前仍然是有效的;無效合同則為自始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3、從當事人主張看,可撤銷合同只能是受損害方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撤銷合同,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才依法確認合同是否被撤銷;無效合同無須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均可依職權確認合同無效。
4、從期限上看,可撤銷合同中的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或者應書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無效合同則無期限限制,自始至終無效。
可撤銷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實,通過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意思表示歸於無效的合同。

6. 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無效合同,又稱為絕對無效合同
(一)無效合同的概念
無效合同,是指因違反法律、法規要求,國家不予承認和保護的,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二)無效合同的情形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三)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
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可撤銷合同,又稱為相對無效合同
(一)可撤銷合同的概念
可撤銷合同,是指因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意思表示不真實,通過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可使已經生效的合同變更或歸於無效的合同。
(二)可撤銷合同的情形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當事人請求變更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撤銷權的行使是有時效限制的。
(三)可撤銷合同的法律後果
被撤銷的合同,同無效合同一樣,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效力待定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對於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但並不屬於無效合同或可撤銷合同,法律允許根據情況予以補救的合同,稱之為效力待定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後果
對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訂立的合同三種情況,合同法允許採取補救措施,使之成為有效合同。

7. 在合同法中,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區別

1、訴訟時效的區別,依據合同法52條向人民法院請求宣布合同無效的,在司法實踐之中沒有訴訟時效的約束。
依據合同法54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合同的,應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變更合同的訴訟時效按照常規的訴訟時效,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兩年內提出。
2、按照合同法55條的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未行使該權利。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時,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示放棄撤銷權。
3、無效的法定情形與撤銷的法定情形的區別:
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的、集體的、他人的利益。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撤銷的法定情形: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一方以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的手段,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下訂立的合同。
兩者區別:
1)、都存在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的,但是只有在使用該手段損害國家利益時,方可以請求宣布無效。而使用該手段訂立合同,損害的並非國家利益的,僅可以申請撤銷。
2)、無效的法定情形與可撤銷的法定情形完全不一樣。
4、合同無效存在部分無效的情形,無效部分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可撤銷合同不存在部分可撤銷的情形,依法撤銷則必然將合同全部撤銷。
變更合同可就合同部分條款進行變更。
5、按照合同法53條的規定,當合同中約定了免責條款,但出現了下列兩種情形的,免責條款無效:
1)、給對方造成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害的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52條、53條、54條、55條、56條

8. 請問有效合同、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聯系和區別是什麼

合同的有效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雙方基於相同的意思表示 並且沒有違反法律內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容反法律和社會的公共利益的。

合同的無效,如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規定的。

可撤銷的合同情形有 因為重大誤解,或者簽定合同時候有欺詐,脅迫,顯失公平,乘人之危,導致一方利益受損。 當然欺詐,脅迫簽定手段簽定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是無效的。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以後不能完全的符合生效的條件
合同效力的待定比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定的合同,在沒有經過法定代理人的追認情況下就是效力待定的, 比如超權代理的情況下簽定的合同,在沒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情況下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 再比如無權處分人對所有權人的財產進行處分簽定的合同,再未經過所有權人追認的情況下效力是待定的。

效力待定的合同,經過補正或者經過追認,使合同消除瑕疵就可以成為有效的合同,反之則無效。

本人才疏學淺,如有說的不好不對不足的地方見諒

9. 可撤銷合同和無效合同有什麼不同

您好,
1、二者產生的原因不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誤解、顯版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權欺詐脅迫且不危害國家利益;而合同無效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等。
2、認定程序的啟動不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中,是撤銷權人決定是否變更、撤銷合同,其他機關、團體、個人都無權干預;而合同無效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有主動干預權。
3、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並非當然無效,其在未被撤銷前是有效的;而合同無效是當然無效、自始無效,且不能變更。
4、對於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期限,超過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銷權;而合同無效,則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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