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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續租補充協議

發布時間: 2020-12-09 21:41:00

Ⅰ 土地租憑合同補充協議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你這個補充協議可能會無效的

Ⅱ 怎麼來寫補充協議、關於更換出租方的補充協議、即改名

房屋出租補充協抄議

甲方(現襲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丙方(原出租方)
因---------原因,經甲乙丙三方協商,同意將乙方與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的丙方更換為甲方,《房屋租賃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繼續遵守履行。
本補充協議自三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Ⅲ 房子租給別人,1年後續租的時候,就寫了張補充協議,寫再租3年,並寫原合同有效, 原合同比較詳細寫了不得

他轉租了你有權利收回房屋,因為他違約了。第二點他兄弟的這種行為應該也算詐騙,但是金額不多的話這種是很難說。如果實在不好解決的話你可以報警。

Ⅳ 租賃合同需要添加一個出租人的補充協議該怎麼寫

補充協議註明,分開原因以及金額多少?與你無關就OK

Ⅳ 房屋租賃合同補充協議

看來合同已經簽了,就看你合同條款中有沒有對房屋用途的具體規定。
如果有,就屬於承租方違約,可以要求整改或退房。
如果沒有此類限制條款,那就只能等到合同到期再說了。
當然,如果承租人願意與你就此類事情再簽補充協議,那就再簽一個。

Ⅵ 房屋出租後租客不同意簽訂補充協議怎麼辦

可以不簽!因為補充協議本身就是簽訂合同的雙方協商後制定的一些與原合同不相符的一些協議,必須經過雙方同意,否則不生效的。如果不簽補充協議,一切都會按照原合同約定的內容去執行。

Ⅶ 租賃合同中,承租方名稱發生變更,需要簽訂補充協議嗎

名稱變更,不用簽補充協議。合同一方名稱變更並不影響主體資格和身份,但是名稱變更後應當及時通知相對方,通知是合同附隨義務。雙方可以在原合同中註明名稱變更的情況,把工商名稱變更手續作為合同的附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十七條 合同變更條件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八條 合同變更內容不明的處理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第八十一條 從權利的轉移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7)房屋續租補充協議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三條 合同的主要條款

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條 租賃合同的形式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一十六條 出租人基本義務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條 承租人基本義務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條 正當使用租賃物的責任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九條 未正當使用租賃物的責任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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