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商標侵權行為危害
北京五一國際知識產權解答,反向混淆對在先權利人和消費者的危害:
一、對在先權利人的危害
在反向混淆中,原告經常是市場地位不高、知名度較低、實力較弱的小企業甚至個人,被告則往往是經濟實力較強、占據市場優勢地位的大企業,其主觀上通常不存在故意侵權的嫌疑,客觀上也沒有「搭便車」「傍名牌」的必要,被告在後使用人都是實力非常雄厚的國際大公司。即使原、被告實力差距不明顯,被告的反向混淆的行為通常也不是出於利用原告商譽的目的。被告主觀上通常只是想惡意霸佔原告的商標,或者是因不知情等原因導致過失使用。而且往往是,在先權利人的產品銷售量因實力雄厚的在後使用人的大力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反而可能會增長不少。同時,在後使用人對訟爭商標的使用一般也不會導致消費者以為其產品來源與在先權利人。因此,在後使用人並沒有從在先權利人的商譽中獲得好處。如此說來,反向混淆中在先權利人似乎沒有受到什麼損害。其實不然,反向混淆中在先權利人的利益的損害非常隱蔽,主要表現在下述幾個方面:
(一)減損了在先權利人商標的價值
隨著商標的使用,使得商標標識和權利人的特定產品之間的關聯度逐步加強,在商標上逐漸積載了企業及其產品的商譽、知名度和美譽度。在反向混淆的情況下,在後使用人憑借優勢市場地位和巨大的商標投入,將訟爭商標與自己的產品緊密關聯,對市場進行飽和性的轟炸,導致在先權利人的商譽與商標價值被摧毀,在先權利人及其產品與消費者之間的聯系遭到破壞和扭曲。對於在先權利人而言,其商標的價值因此而減損甚至滅失,無法體現出其商標的經濟功能。
商標的價值除了識別作用以外,還有對企業商譽及其產品質量的表彰功能,以及商標商品化價值,特別是商標的商品化價值隨著現代商品經濟的發展不斷加強,商標可以像一個獨立的商品一樣在市場上進行轉讓和許可使用等流通。而因為反向混淆的原因,使得本來打算收購在先權利人商標的人可能認為其商標涉嫌侵權或已經沒有價值而終止交易,甚至轉而向在後使用人購買,這使得在先權利人的商標的商品化價值受到極大影響,喪失了在商品化市場上的可觀收益,對於一個優質商標來說,鑒於其在現代市場經濟中的巨大作用,這個收益有可能是非常大的。
而且,由於反向混淆,消費者可能會反過來把真正合法的在先權利人當成侵權者,導致在先權利人的信譽和聲譽受損。因此,當消費者發現自己購買的是在先權利人的商品而非在後使用人的商品時,會感覺失望。商標作為消費者所購買的商品價值的一部分在商品營銷中起到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反向混淆卻導致消費者對在先權利人及其產品產生排斥心理,影響了企業的商譽。
(二)使在先權利人喪失了對商標及商譽的控制權
由於訟爭商標實際被在後使用人掌控,在先權利人的商譽也隨之被掌控,在先權利人意圖通過商標吸引和保有消費者的目標將不受自己控制,而取決於在後使用人。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在後使用人的商品或服務導致了不受歡迎的惡名,那真正的在先權利人也會受到牽連,同樣遭受歧視。
(三)反向混淆削弱了在先權利人進入新市場的能力
由於在後使用人往往是佔有較多的市場資源和較高的市場知名度的大企業,其產品的市場份額很大,依靠其強大的市場推廣能力,只要在後使用人的產品先行進入某一新的市場,就會使得訟爭商標與其產品的關聯性充斥於這一新市場的消費者的頭腦中,那麼在先權利人要再將自己的商標和產品引入該新市場就難上加難了。可見,反向混淆的存在,導致在先權利人的「前途」很大程度上被掌控在在後使用人手中。從這點看,反向混淆對在先權利人的損害比起對其商標上經濟價值的損失來得更加深遠和難以預測。
二、對消費者的危害
從反向混淆對商標的識別功能的影響看,只要產生了混淆,不管是正向的還是反向的,對消費者都是不利的。因為只要發生了混淆,他們就可能購買不到符合自己期望的產品。
為了購買到自己需要的產品,他們需要花費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即混淆的存在使得消費者的搜索成本增加了。但是,反向混淆損害消費者利益的情況與正向混淆還是有所不同。反向混淆中,大部分消費者不會對在後使用人商品來源發生混淆,受到損害的是想購買在先權利人產品的那小部分消費者。但是,由於在後使用人往往是產品知名度、美譽度較高的、經濟實力較強的企業,其產品與在先權利人的產品有較大的替代性或至少不比在先權利人的產品質量差很多,消費者的誤購往往不會帶來太大的經濟損失,甚至反而獲益。故此,他們很可能以後不再區分兩個經營者的產品或者轉向購買在後使用人的產品。從這個角度上講,他們的搜索成本較之原先可能反而會降低。
但是,由於反向混淆的存在,在先權利人對其商譽的控制能力減弱,這會打擊其努力經營、提高產品質量和企業信譽的積極性,也會挫傷其公平競爭的主動性,導致市場上產品的總體質量下降,競爭秩序混亂,市場活力降低。同時,還會造成在後使用人不公平的壟斷,影響市場持續健康發展,從長遠看不利於消費者利益。
② 商標侵權行為的危害有哪些
1、不用說,危害是有的,畢竟侵權了。可大可小。
首先,商標侵權會擾亂正常的商品市場的秩序,因為正常的商品市場主要是通過個體的買賣來運行的,而每一個個體都會有這自己的運行程序,而一些非法的廠家出現之後,他們會以較低的成本進行生產,然後以比正常商品的價格售賣,這樣的話就會是一些正規廠家的產品貨物堆積,從而是許多商家的利益受損,而這些情況的廣泛發生,使得商品市場紊亂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13條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214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215條
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③ 商標法中對商標侵權行為是如何處置的
商標法中對商標侵權行為的處置
商標專用權是一種財產權,得到法律的保護;注冊商標的合法權益也是商標管理秩序所依法維護的。對商標侵權行為的處置,在商標法中做出了規定,有以下幾層意思:
一是,有商標法所列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二是,對於商標侵權糾紛,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依法定程序進行;如果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在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可處以罰款。
四是,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五是,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上述各項法律規定是根據商標侵權的法律特點,按照不同的法律關系而作出的,合理、適宜、嚴密而又層次分明,權責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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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商標侵權對自身危害
商標侵權危害
《商標法》第52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商標法》第56條: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第59條:「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2條: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罰款數額為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數額為10萬元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