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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轉供協議

發布時間: 2020-12-09 23:16:26

㈠ 轉供電定義

轉供電就是在電抄力部門申請、登襲記過的用電單位,由於其申請裝機容量大於實際用電容量,把剩餘的一部風電能向其它非登記單位供電的一種供電模式。轉供電單位、個人之間必須簽訂轉供電協議,協議必須包括以下內容:用電容量、用電性質、責權界限等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等。

㈡ 一般公司(營業執照經營范圍不包含供電)與其他企業簽訂轉供電協議是否合法

不合法。
有下列情況的,電力部門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取得《供電營業許可證》,從事電力供應業務的;
(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電營業區供電的;
(三)擅自向外轉供電的。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38條規定。

㈢ 什麼叫轉供電

轉供電,是指電網企業無法直接供電到終端用戶,需由其他主體轉供的行為。通俗的說,由於種種原因,供電企業沒有裝表到戶,抄表到戶,收費到戶,終端用戶的電費沒有直接交給供電企業而是交給了轉供電主體。



轉供電的主要形式有:煤炭、有色、冶金礦山等企業就近向其他單位及居民轉供電;小區物業管理公司向居民用戶提供轉供電;企事業單位向內部職工轉供電;政府為開發風景區等,向區域內部的小客戶轉供電;部分高層住宅的低壓配電網不具備開放一戶一表的條件,造成由用戶變壓器供電。

(3)電轉供協議擴展閱讀

現行工商業用戶轉供電電價政策

一、轉供電單位向各非直抄用戶(含轉供電單位)收取的電費總和,以不超過其向電網企業繳納的總電費為限。

二、轉供電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的銷售電價向電網企業繳納電費,其交納的電費由所有用戶(含轉供電單位)按各分表電量公平分攤,電費分攤方法應向用戶公示。

三、2019年7月1日起將向非直抄用戶收取的預購電電價標准,調整到不高於每千瓦時0.9203元(工商業單一制電價不滿1千伏電壓等級高峰時段電度電價);差額部分根據雙方約定並按轉供電單位總表實際繳費情況多退少補。

四、非直抄用戶各分表電量抄表時間、電費收繳周期應與總表保持一致。

五、總表執行峰谷分時電價,同時非直抄用戶具備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條件的,轉供電單位可根據我省規定的峰谷分時電價標准對用戶執行相應電壓等級的峰谷分時電價。

㈣ 轉供電如何准確定義

《供電營業規則》第二章第十四條用電用戶不得自行轉供電。在公用供電設施尚未到達的專地區屬,供電企業徵得該地區有供電能力的直供用電用戶同意,可採用委託方式向其附近的用電用戶轉供電力,但不得委託重要的國防軍工用電用戶轉供電。

用戶需要的電壓等級不在上列范圍時,應自行採取變壓措施解決。用戶需要的電壓等級在110千伏及以上時,其受電裝置應作為終端變電站設計,方案需經省電網經營企業審批。

(4)電轉供協議擴展閱讀

(1)低壓用戶供電系統及其設施:由公用配電變壓器二次側出線套管外引線至低壓用戶的計量收費點為止的范圍內的供電網路及其連接的中間設施。

(2)中壓用戶供電系統及其設施:由各變電站(發電廠)10(6、20)kV出線母線側隔離開關至公用配電變壓器二次側出線套管,及至10(6、20)kV用戶的電氣設備管界點為止范圍內的供電網路及其連接的中間設施。

(3)高壓用戶供電系統及其設施:由各變電站(發電廠)35kV及以上電壓等級出線母線側隔離開關至相應電壓等級用戶設備分界點為止的供電網路及其連接的中間設施。

㈤ 電力線路不可轉供是什麼意思

根據《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規定: 第二十條 供電方式應當按照安全、可靠、經回濟、合理答和便於管理的原則,由電力供應與使用雙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以及電網規劃、用電需求和當地供電條件等因素協商確定。 在公用供電設施未到達的地區,供電企業可以委託有供電能力的單位就近供電。 非經供電企業委託,任何單位不得擅自向外供電。

㈥ 什麼是電力轉供

由電業部門(各地供電局)直接向用戶供電並直接向用戶結算電費的,叫直供。若不是由供電局直接供電,而是由某一用電戶(該用電戶為電業部門直供)向你供電,並由它向用戶結算電費,用戶不與供電局發生直接關系,這種供電關系就是電力轉供。

(6)電轉供協議擴展閱讀:

委託轉供電應遵守下列規定:

1、供電企業與委託轉供戶(以下簡稱轉供戶)應就轉供范圍、轉供容量、轉供期限、轉供費用、轉供用電指標、計量方式、電費計算、轉供電設施建設、產權劃分、運行維護、調度通信、違約責任等事項簽訂協議。

2、轉供區域內的用戶(以下簡稱被轉供戶),視同供電企業的直供戶,與直供戶享有同樣的用電權利,其一切用電事宜按直接戶的規定辦理。

3、向被轉供戶供電的公用線路與變壓器的損耗電量應由供電企業負擔,不得攤入被轉供戶用電量中。

4、在計算轉供戶用電量、最大需量及功率因素調整電費時,應扣除被轉供戶、公用線路與變壓器消耗的有功、無功電量。最大需量按下列規定折算:

(1)照明及一班制:每月用電量180千瓦時,摺合為1千瓦。

(2)二班制:每月用電量360千瓦時,摺合為1千瓦。

(3)三班制:每月用電量540千瓦時,摺合為1千瓦。

(4)農業用電:每月用電量270千瓦時,摺合為1千瓦。

5、委託的費用,按委託的業務項目的多少,由雙方協商確定。

㈦ 擅自轉供電合法嗎

未經供電企業委託擅自轉供電不合法。

根據《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規定:內

第二十條 供電方式應容當按照安全、可靠、經濟、合理和便於管理的原則,由電力供應與使用雙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以及電網規劃、用電需求和當地供電條件等因素協商確定。 在公用供電設施未到達的地區,供電企業可以委託有供電能力的單位就近供電。

非經供電企業委託,任何單位不得擅自向外供電。

(7)電轉供協議擴展閱讀:

根據《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規定:

第三十條 用戶不得有下列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擾亂正常供電、用電秩序的行為:

(一)擅自改變用電類別;

(二)擅自超過合同約定的容量用電;

(三)擅自超過計劃分配的用電指標的;

(四)擅自使用已經在供電企業辦理暫停使用手續的電力設備,或者擅自啟用已經被供電企業查封的電力設備;

(五)擅自遷移、更動或者擅自操作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電力負荷控制裝置、供電設施以及約定由供電企業調度的用戶受電設備;

(六)未經供電企業許可,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者將自備電源擅自並網。

㈧ 什麼是轉供電方式

你通過屬於某個單位的變圧器接出的電源,就是這個單位向你轉供電。

㈨ 轉供電企業(如物業公司)向轉供區域內的企業及租戶等收取電費的模式有幾種

根據廣東省發展改革委的規定,從2018年11月1日起,轉供電主體可以選擇兩種模式中內的一種向轉供區域容內的企業及租戶等收取電費。模式一:轉供電主體應按政府規定目錄銷售電價向轉供區域內的企業及租戶等(以下簡稱分表用戶)收取電費。相關共用設施用電及損耗可通過租金、物業費、服務費等方式協商解決,不得通過加收電價及電費的方式解決。模式二:轉供電主體在按政府規定目錄電價向終端用戶收取電費的同時,可將相關共用設施用電及損耗通過電量進行分攤,但這種分攤有三個前提條件:一是應分攤電量,不得提高分表用戶的電價標准;二是轉供電主體向各終端用戶收取的電費總和不得高於其向電網企業繳交的電費;三是轉供電主體應定期公布電費發票、分攤電量清單等資料,接受用戶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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