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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的案例

發布時間: 2020-12-10 01:49:27

侵權責任法案例分析

1、由具體行為人承擔責任。
2、若雇員系一般過失,由僱主承擔責任;若雇員系故意或重大過失,由僱主和雇員承擔連帶責任。雇員造成僱主傷害的,直接向雇員主張侵權損害賠償。
3、甲和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4、原則上為甲。
5、皆為甲的扶養人。
6、乙承擔適當減輕的主要責任,丙的父母承擔次要責任。

❷ 民事侵權責任案例分析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根據該法條,動物傷人的責任承擔包括三種情形:一是在動物獨立傷人的情況下,民事責任主體是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二是動物傷人是由於受害人的過錯引起的情況下,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對動物傷人免責;三是動物傷人是由於第三人的過錯引起的情況下,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所以:
(1)構成。屬於第三種
(2)能。屬於第三種,但由於劉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該損失由其監護人賠償
(3)可以。動物傷人的舉證責任實行舉證倒置(即「誰提出誰舉證」的倒置),所以如果石女士無法舉證證明「是小男孩劉某扔了石頭」,就應該承擔責任
(4)本人認為該問題不完整,無法作答。如果該問是以(3)為前提的話:石女士不能追償,因為無法確定是小男孩劉某扔了石頭,否則可以

❸ 侵權責任法案例分析

1,緊急避險,不承擔民事責任。
2,教唆侵權行為,連帶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九條。或者《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148條
3,由胡某和王某共同承擔。理由同上。
4,友胡某承擔,理由同上。
5,胡某和王某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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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有沒有一些侵權行為的案例

倪XX、王X訴中國國際貿易中心侵害名譽權糾紛

一、事實概要

原告到被告下屬的超級市場購物,被告工作人員懷疑二原告偷拿東西,於是在公眾場合訓問二人,並根據市場內所貼無效公告,對被告進行搜查,未查到任何屬於市場所有的東西。原告起訴被告侵犯其名譽權。

二、裁判要旨

首先,公民或法人行使某一「權利」如果沒有法律的依據或者不符合法律的規定,都不能自認為有權利行使這樣的行為。法律從未賦予市場工作人員有盤 問顧客和檢查顧客財物的權利,因而被告無權張貼要求被告將自己的提包打開供被告工作人員查看的公告。

盡管此公告張貼在市場門口,但由於它沒有法律依據,因而是無效的,顧客有權不執行公告的規定。其次,被告工作人員在沒有確鑿證據的情況下,在公眾場合用帶有貶義的話語詢問原告是否偷拿東西,並根據市場內所貼 無效公告對原告的包裹、衣服等進行搜查。

上述行為足以使原告感到自己的社會地位已遭貶低,而且也實際影響了對二原告的品德、聲望、信用等方面的社會評價。

原告的名譽因此而受到損害。被告的工作人員是在工作崗位上履行被告為其規定的工作職責時對二原告實施侵權行為的,因此,其侵權民事責任應由被告承擔(依據 民法通則第43條)。

三、法院判決(處理)及適用的法律

在法院查清事實、分清是非後,雙方自行和解。被告願向原告表示歉意並向兩原告各支付1000元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賠償,原告撤訴。

(4)侵權行為的案例擴展閱讀:

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知識產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侵權行為發生後,在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就產生了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即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

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不法行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侵害行為。

「一般認為,侵權行為首先是一種民事過錯行為,也就是說,侵權行為破壞了法律規定的某種責任——這種責任是在法律上嚴格規定不許被破壞;侵權行為同時又是對他人造成了傷害的行為,而加害人必須對被傷害人做出賠償。

構成要件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二、受害人的過錯

受害人的過錯,是指受害人對侵權行為的發生或者侵權損害後果擴大存在過錯。

三、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所實施的不超過必要限度的行為。

四、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而不得已採取的致他人較小損害的行為。

五、受害人的同意

受害人的同意,是指受害人在侵權行為或者損害後果發生之前自願作出的自己承擔某種損害後果的明確的意思表示。

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

(一)過錯責任原則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

(三)公平責任原則

❺ 侵權責任法,案例分析

該案駕駛員承擔主責,韓某承擔次責,大約是四六開。
原因是這樣的駕駛操作超出了車輛正常運用范疇,屬不安全作業;其次駕駛員在這種情況下,沒有採取切實的安全監控,有放任危險因素存在的客觀過失。而韓某在車輛行進過程中攀爬拖車,屬於明顯知道危險情況下抱著僥幸心理而作為,也是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方面。但是,駕駛員是車輛的操作方,負有對乘員安全的監管責任。因此駕駛員要承擔主要責任。
但其中要注意一點,如果乘員的意圖不為駕駛員了解,駕駛員誤以為乘員跳車是等待車輛上坡停車後再上車的話,那麼這個責任可能為對開,或倒四六開(即乘員承擔主要責任)。這需要駕駛員充分舉證證明自己。
這里不存在「意外傷害」問題。意外傷害屬於無法預見的范疇,而本案的發生可以預見並明顯違反安全駕駛和安全乘車的共識。

❻ 作為侵權行為和不作為侵權行為的幾個簡單例子,麻煩了

動手打傷別人就是作為侵權了;修路有坑未設置警示標志,行人因此受傷是施工單位不作為侵權;你邀請他人喝酒,他人因喝酒發病,你置之不理也是不作為侵權。

❼ 民事侵權法律關系案例

1、該法律關系的主體即權利義務的享有者和承擔者:李某和劉某兩人均是主體,劉某享有索賠權,李某負有賠償義務;客體是人身權和財產權,即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具體的說是劉某的身體權、健康權以及劉某因傷就醫的財產損失;法律關系的內容就是權利義務關系,即劉某享有向李某索賠的權利和李某負有向劉某賠償的義務,此為法律關系的內容。
2、根據新頒布實施的《侵權責任法》,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飼養人承擔無過錯責任,如果受害人故意的,飼養人免責,如果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飼養人可減輕責任,若受害人存在一般過失的,飼養人不免除責任,即劉某需要對該案中的侵權行為發生事實、侵權損害造成的財產損失、侵權行為與侵權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這三點承擔舉證責任即可,無須證明飼養人是否存在過錯;如果飼養人想免責,必須就受害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❽ 侵權責任法案例分析

答:對乙的損失應當由丙承擔,丙是這些行為的受益者,應對維護該權益的損失方承擔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1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

❾ 新聞侵權主要有哪些現象,請以現實中的案例加以說明

新聞侵權是新聞報道侵害他人受法律保護的權利。主要表現為對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著作權的侵害。

名譽是指公民的品德、聲望、信譽、形象、性格等方面的社會評價。新聞以虛假或攻擊性的內容指責公民有不道德或違法行為,損害其名聲,就構成對該公民的名譽權的侵害。未經本人同意,新聞對個人私生活的報道,構成對隱私權的侵犯。

新聞單位沒有徵得稿件作者同意,擅自刪改文字內容而造成差錯,或改變表達方式發表,也屬侵權行為。同時,報刊私自將稿件轉交其他報刊發表而又沒有徵得作者同意,也是一種侵權行為。

(9)侵權行為的案例擴展閱讀:

葉挺家屬起訴侵權者案宣判的重大意義

28日上午,葉挺將軍家屬起訴西安摩摩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名譽侵權一案一審公開宣判。該公司旗下的「暴走漫畫」曾發布含有侮辱烈士內容的短視頻,篡改葉挺在獄中寫就的《囚歌》並加入低俗語句,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判決摩摩公司公開道歉,並向原告支付精神撫慰金10萬元。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施行以來,由英烈家屬為原告起訴侵權者的第一案,這一判決充分昭示了國家懲治侵犯英烈名譽行為的堅強決心。

彪炳史冊的英雄事跡標注了戰火年代的時代坐標,鐫刻在民族豐碑的基石底座,具有廣泛的社會道德認同。英烈的形象和榮譽,既是後輩兒孫的寶貴財富,更是凝聚核心價值觀的精神之源。我們必須營造全社會尊崇英烈的良好氛圍,樹立英烈名譽不容侵犯的正確意識。

但我們也要清醒地意識到,長期處於和平年代、遠離硝煙炮火,一些人對英烈的敬仰逐漸「褪色」;甚至有人心懷惡意,詆毀攻擊英雄,美化侵略歷史、發表辱華言論,挑戰了人類道德底線,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一些網紅、「大V」以戲說、娛樂為幌子,以動漫、段子、綜藝等形式調侃英烈,混淆了文藝創作和侮辱誹謗的界線。暴走漫畫此前也以「習慣以一種娛樂化的方式去表達觀點和態度」作為辯解,但這種說法站不住腳。

文藝作品的戲說、虛構不可逾越道德的紅線;調侃戲謔更不能以誤導青少年作為代價。挖空心思製作惡趣味內容,其心心念念的還是流量和金錢,自家生意盈利不少,傷害的卻是全民族的共同情感。詆毀先烈、質疑歷史,歸根結底還是泛娛樂化和歷史虛無主義在作祟。

英烈的名譽與歷史的清白,需要全社會自發守護,更需要亮出法律的牙齒予以捍衛。近年來,從法院依法保護狼牙山五壯士、邱少雲等英雄的名譽權,到「精日」分子因不良言行被行拘,勇於向褻瀆歷史的行為亮劍,彰顯了法律的正義與庄嚴。

今年5月1日,英雄烈士保護法正式施行,為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行為敲響警鍾;隨著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案件的公益訴訟制度正式建立,起訴主體從親屬擴大至檢察機關,讓此類行為難鑽法律漏洞,有效保護了英烈的形象,體現了以法律捍衛歷史的高度共識。

「天地英雄氣,千秋尚凜然。」從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到烈士紀念日,再到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國家公祭日,一個個國家紀念日,推動著勿忘歷史、崇尚英雄的活動匯聚成潮。

在第五個烈士紀念日即將到來之際,紀念祭掃、主題學習、紅色旅遊、製作動畫等各類活動在全國各地鋪展開來。

這也提示我們:樹立正確英雄觀、民族觀和歷史觀,既要靠法律樹起保護英烈權益的銅牆鐵壁,更要通過教科書、宣傳片、影視劇等多種方式,潛移默化地傳播歷史,形成崇尚英雄的良好風氣。

❿ 侵權責任案例分析

王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解析】 本題考查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無過錯責任原則、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等。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是指因飼養動物的獨立動作而使他人的人身或財產受到損害而依法應由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特殊侵權行為。動物致損屬於危險物致損范疇,為增強飼養人或管理人的責任意識,增加對人們安全的保障,減少社會危險因素,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但飼養人或管理人有抗辯事由,即受害人過錯或第三人過錯(應以受害人知其為誰為必要條件)可以免責。本題中,小男孩乙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其年齡和智力因素,他對自己的「勇敢行為」是負不了責任的(盡管其很自信),故不構成「第三人過錯免責」。當然甲與乙作為受害人本身並無過錯。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十二條,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故:王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希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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