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平台侵權
平台只有收到侵權通知後刪除鏈接的義務,只對通知後繼續擴大損害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B. 什麼是網路侵權,網路侵權的行為都有哪些
網路侵權是指在網路環境下所發生的侵權行為。所謂網路是指將地理位置不同,並具有獨立功能的多個計算機系統通過通信設備和線路連接起來以功能完善的網路軟體及網路操作系統等,實現網路中資源共享的系統。
網路侵權是知識侵權的一種形式,網路侵權行為與傳統侵權行為在本質上是相同的,即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和人身權利,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以及依法律特別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致人損害行為。
大體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一)是侵害人格權。主要表現為:
1.盜用或者假冒他人姓名,侵害姓名權;
2.未經許可使用他人肖像,侵害肖像權;
3.發表攻擊、誹謗他人的文章,侵害名譽權;
4.非法侵人他人電腦、非法截取他人傳輸的信息、擅自披露他人個人信息、大量發送垃圾郵件,侵害隱私權。日益發達的網路在一定程度上對於社會不文明、不道德現象起到了譴責的作用,但由於缺乏必要法律規范約束,人肉搜索行為是否合法?網路信息被泄漏如何判定?
《侵權責任法》首次規定網路侵權責任。該規定其後還明確,網路用戶、網路服務商利用網路侵犯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並規定處理原則,填補了網路侵犯他人名譽權行為的空白。典型案例:前不久,一個鄭州警方掃黃的帖子在網上流傳,有多張現場查處涉黃場所的照片和一段視頻。在網路盛行的時代,公眾合法權利如何保護?網路作為傳播媒介該如何監管?眾所周知,本案中視頻和照片涉及隱私權,網友在明知的情況下仍公開發布,網站對此知情卻不採取任何措施。
對於此種侵犯他人民事權益的行為,網友和網站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C. 常見的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有哪些
1. 未經許可,擅自將網路作品通過傳統媒體進行傳播。這種侵權行為最為常見,也是侵權行為較為嚴重和泛濫的領域。通常指的是侵權行為人在沒有得到網路作品的著作權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將網路作品整篇幅或者大篇幅的通過傳統媒體這種媒介傳播出來,諸如將在網路上的學術論文、博客文章下載下來,稍作整理或東拼西湊混合而成文之後發表於刊物、報紙等媒體。
2. 未經許可,擅自將傳統媒體上已發表的作品通過網路媒體進行傳播。此種侵權方式和前一種侵權方式在順序上呈現出逆向的一個過程。即網路傳播者未經過作品著作權人的同意和許可,擅自將已經在傳統媒體上發表的作品通過網路媒體傳播出來。隨著網路技術的發展、網路普及,尤其是網路傳播的迅捷性,使得網路媒體在傳播商業信息上的價值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視和推廣,更有一些居心叵測之人利用此特點來達到傳播非法信息的目的,諸如網路廣告,網路營銷,電子商務等等。由此,這種侵權方式成為近年來迅速崛起,越來越多被大量利用的侵權方式,它侵犯的是傳統作品著作權人的著作權益。
3. 未經許可,擅自將他人網路作品通過網路媒體轉載、傳播。也有的學者將之稱為網頁作品著作權侵權,網頁設計的好壞以及整體網站的布局、美工、配色對於各大商業網站來說至關重要,一個製作精良的網頁會迅速提升網站的訪問率,進而提升網站的知名度,帶來更多的廣告收益,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金錢和精力,更富有設計人創新與思想,其他的網路作品亦是如此,諸如網路音樂,網路電子作品等等。由於保護知識產權的權利意識不強或者其他原因,往往權利人的網路作品擅自被他人轉載,即使做出不得轉載的權利要求,由於網路著作權的維權存在著諸多困難,加之網路侵權行為的泛濫,網路作品權利人的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4. 網路鏈接隱形侵權。網路鏈接是一種網路技術,它能夠使用超文本標記語言HTML編輯包含標記指令的文本文件,在兩個不同的文檔或者是同一個文檔的不同部分之間建立聯系,從而使得訪問者可以通過鏈接來達到訪問和瀏覽被鏈接文件或網頁的目的,這就大大地方便了在不同網站和網頁之間進行切換,使得我們可以方便地遨遊在浩如煙海的互聯網信息中,它被譽為互聯網上的導航工具與路標。
D. 網路平台公布了你買東西的信息算侵權嗎
這個不算吧,不過這種還是屬於個人隱私的,他可以公布銷量,但是不能提供客戶的信息
E. 楊立新:如何理解侵權責任法中網路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規定的網路侵權責任的基本規則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了兩部分內容,第一部分是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實施侵權行為的責任,第二部分是網路用戶利用網路實施侵權行為網站承擔連帶責任的兩種情況。 (一)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是一般侵權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與第三十六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的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連帶責任不同。 (二)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連帶責任 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連帶責任,是指網路用戶利用網路實施侵權行為後,網路服務提供者在法定情況下與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的網路侵權責任形式,《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了兩種規則: 1.提示規則。《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對此,也有的將其叫做「通知與取下」規則。 提示規則的要點是:網路服務提供者不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實施侵權行為,被侵權人知道自己在該網站上被侵權,有權向網路服務提供者提示,通知其網站上的內容構成侵權,要求其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在接到該提示之後,應當按照其提示,及時採取上述必要措施。如果網路服務提供者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構成對網路用戶實施的侵權行為的放任,具有間接故意,視為與侵權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因此,就損害的擴大部分,與侵權的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如果網路服務提供者未經提示、或者經過提示之後即採取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就不承擔責任,即為「避風港」規則。 2.明知規則。《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明知規則,就是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實施侵權行為,而未採取刪除、屏蔽或者斷開鏈接必要措施,任憑網路用戶利用其提供的網路平台實施侵權行為,對被侵權人造成損害,對於該網路用戶實施的侵權行為具有放任的間接故意,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網路侵權責任應當理解和解釋的主要問題 依筆者所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網路侵權責任,尤其是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連帶責任規則,在下述十個問題上需要進行正確理解和解釋。 1.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連帶責任的范圍。按照《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確定侵權責任范圍的做法是確定侵權行為所侵害的客體即民事權益的范圍。在第三十六條規定網路侵權責任的規定中,也使用了「民事權益」的概念,即「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對於此處的「民事權益」應理解為凡是在網路上實施侵權行為所能夠侵害的一切民事權益,包括人格權益以及知識產權特別是著作權。 2.網路服務提供者對網路用戶發布的信息有無審查義務。筆者認為,網路服務提供者對網路上發表的信息不負有事先審查義務,除非是自己發布的信息。網路服務提供者對於網路用戶在網路上發表言論沒有事先審查義務,這是與傳統媒體的根本區別。 3.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必要措施的條件。根據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筆者認為,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必要措施的條件是被侵權人通知,或者是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而不是經過法院確認侵權。 4.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必要措施的時間要求。被侵權人提示之後,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採取必要措施。這里的所謂及時,是網路服務提供者在接到被侵權人通知後的適當時間內,或者是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侵權通知後的合理時間內。具體是否構成及時,需要法官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例如技術上的可能性與難度具體分析確定。 5.對採取的必要措施的選擇問題。《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必要措施是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例如停止服務的措施)。所謂必要,就是能夠避免侵權後果,且不限制他人的行為自由。這就是「必要」的界限。超出這個界限的,構成新的侵權行為。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自己決定採取何種必要措施。如果對必要措施是否必要發生爭議,則由法院在確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中作出裁決,由法官判斷。 6.被侵權人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必要措施應否設置必要的門檻。筆者主張在被侵權人提出通知要求採取必要措施的時候,應當設置必要的「門檻」,一方面可以限制無端主張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必要措施的人的濫用權利,妨害互聯網的發展;另一方面,可以增強被侵權人的責任感。 7.被採取必要措施的網路用戶提出侵權責任請求的反提示規則。反提示規則是網路服務提供者根據被侵權人的提示而採取必要措施之後,發布信息的網路用戶認為其發布的信息不構成侵權,而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予以恢復的規則。如果確認該網路用戶發布的信息不構成侵權,沒有侵犯提示人的人格權、著作權等權益,給反提示人造成損害的,提出提示的「被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10.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的連帶責任的性質。 第一,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與誰承擔連帶責任?這個問題是明確的,就是與利用網路實施侵權行為的網路用戶。但本條只規定了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連帶責任,實際上利用網路實施侵權行為的網路用戶也是連帶責任人。如果被侵權人起訴兩個被告,即網路服務提供者和網路用戶,法院應當一並確定各自的賠償責任份額。但由於網路侵權行為的特點,被侵權人一般只知道侵權的網站,很難確切知道侵權的網路用戶是誰,在實踐中,被侵權人通常只起訴網路服務提供者,而不起訴或者無法起訴直接侵權人。這並不違反《侵權責任法》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規定的連帶責任規則。 第二,網路服務提供者為何與實施侵權行為的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對此,有的學者解釋網路服務提供者因為實施了間接侵權行為。這樣界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侵權行為的性質是正確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對侵權行為沒有採取必要措施的行為是一個間接行為,並非直接侵權。 第三,一方的侵權行為為直接行為,另一方的侵權行為是間接行為,是否構成共同侵權?換言之,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連帶責任,是基於共同侵權嗎?依我所見,並非是共同侵權行為,而是基於公共政策考量而規定的連帶責任。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由於實施侵權行為的網路用戶的隱匿性,被侵權人不易確定直接侵權人身份的特點,才規定為連帶責任,使被侵權人可以直接起訴網路服務提供者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是給網路服務提供者苛加的一個較為嚴重的責任。 第四,既然是連帶責任,那麼就一定要有賠償責任份額的問題。對此,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根據責任大小確定。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行為由於只是間接行為,因而其承擔責任的份額必然是次要責任,而不是主要責任,應當根據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行為的原因力和過錯程度,確定適當的賠償份額。 第五,網路服務提供者在承擔了連帶責任之後,有權向利用網路實施侵權行為的網路用戶追償。 楊立新,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F. 在網上轉載別人的文章或作品會造成侵權嗎
具體應視情況而定。
《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轉載,是指報紙、期刊登載其他報紙期刊已發表的作品的行為。
G. 使用網路上的圖片算侵權嗎
侵權的形式有很多種,主要是以下八種,你可以詳細看看:
1、網頁網站侵權
互聯網發展史上的一次飛躍是萬維網技術的出現。它使多媒體的數字化傳輸成為可能。那麼,萬維網的網頁(網站)是否受產權保護呢?對於一個網頁來說,一般都是由文字、圖畫、錄音、活動影像等多媒體的元素構成。如果抄襲他人的網頁,很可能構成侵權。因為網頁可以作為「匯編作品」而受著作權的保護。只要該網頁內容的選擇或編排具有獨創性,而抄襲導致被抄襲者的網頁與抄襲者的相似即可。
抄襲網頁還可能被控為不正當競爭。如果抄襲者與被抄襲者構成同業競爭,抄襲又導致兩個網站相混淆,由此誤導公眾或消費者,抄襲者的行為就構成不正當競爭。
2、 網路上載和下載侵權
將非數字化的作品轉化為數字化的形式,一般認為並沒有產生新作品,而只是改變了作品的載體方式。在網路上使用作品的數字化權應運而生。而網路上載和下載侵權指的正是侵犯數字化權。據此,將現實世界的作品,包括文字、影視、音樂等數字化後上載到虛擬的網路空間,就得尊重原著作權人的權利。如果未經權利人許可(包括默視同意),將其作品數字化後「上載」到網上,就構成侵權。我國2001年修訂的《著作權法》明確將此種行為定性為侵犯了作者的信息網路傳播權。與網路上載相對應,將網路上創作的作品下載,並以非電子化的方式出版、發行、傳播等行為,在未經權利人許可,又不屬於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時,就極易構成侵權。因為網路創作受著作權保護,所以出版社、圖書音像公司如未經授權將該作品下載並出版發行,就侵權了。有必要指出,無論上載還是下載,都要求行為人不以營利為目的。3、 網路轉載侵權
世界范圍內認可數字化權屬於作者是原則。報刊,出版社無權擅自在數字化媒體上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已發表的單個作品。因此,那些僅享有印刷出版專有權的出版社並不能染指電子圖書的出版。網路媒體根據其「專有出版權」指控出版社印刷出版有關作品的案例已不是什麼新鮮事。不過,在我國有個例外,即報刊轉載的「強制許可」:已在報刊上登載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報刊社受著作權人委託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可以在網路上進行轉載,但應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但網站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范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4、P2P下載侵權
使用P2P下載文件時,實際侵權人是用戶。用戶未經權利人允許,擅自上載或下載作品的行為,不屬於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他人已發表作品的合理使用,侵犯了權利人的復制權和信息網路傳播權。
各國法律一般規定,如果P2P服務者明知用戶侵權仍然提供服務,或者經權利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後,仍不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的,則要承擔與該網路用戶的共同(或幫助)侵權責任。如此一來,P2P服務提供者往往成為成千上萬的侵權用戶的替罪羊,因為追究單個的網路用戶既不合算,也沒有治本。
不過,上述原則也確立了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避風港製度。即自動提供上載、存儲、鏈接或搜索服務,且對存儲或傳輸的內容不進行任何編輯、修改或選擇的服務者,並沒有義務審查上載、存儲、鏈接或搜索的內容是否侵犯他人版權,而僅承擔在接到權利人通知後移出相關內容的義務。這就為Google、網路這樣的搜索引擎營造了生存之機,因為它們並無義務審查所提供的內容是否侵權。
5、網路鏈接侵權
隨著網路鏈接價值的日益凸現,相關侵權事件也接踵而來。不過,一般認為普通鏈接提供的是鏈接通道服務,設鏈者如同引路人,其伺服器只存儲了包含鏈接對象網址的超文本標記語言指令組成的文檔,既沒有復制也未傳播被鏈接的內容,因此並不侵權。網路鏈接侵權一般指間接(幫助)侵權,即提供鏈接通道的服務者在知道鏈接指向的是侵權作品時,有義務及時停止鏈接通道服務以「抑制侵權」。否則構成幫助侵權。這一點我國《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規定得很清楚:「網路服務提供者通過網路參與他人侵犯著作權行為,或者通過網路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其他行為人或者直接實施侵權行為人的共同侵權責任。」
只有在明知網路用戶通過網路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的,才和該網路用戶共同承擔侵權責任。6、 域名搶注侵權
最典型的體現在馳名商標的搶註上。一般指行為人出於從他人商標中牟利的目的,惡意注冊並出賣域名。基本特徵表現為:將他人知名的商標、商號等商業標志搶先注冊為域名,自己並不使用,而是為了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以牟利。也有的是為了損害馳名商標持有人的聲譽,誤導公眾。這都是惡意搶注域名的不正當行為。7、 網路游戲侵權
隨著網路游戲產業成為互聯網經濟的亮點,網路游戲侵權事件越來越頻繁了。侵權者一般通過盜取網路游戲源代碼,破壞技術保護措施,以「私服」、「外掛」等方式從事互聯網游戲的侵權盜版活動。最典型的方式是私自架設伺服器,運營他人享有著作權的網路游戲。8、 網路隱私侵權
司法實踐中網路隱私侵權慣用的方式如下:第一,網站對個人信息的侵權,通常表現在監視、記錄、製作、出售顧客的隱私資料,甚至與第三方共享,構成對隱私的侵犯;第二,對數據的搜集方法、范圍、獲取信息的途徑、網站保障數據安全的措施和信息使用權限不加說明,或者沒有自己的網站隱私政策;第三,電子郵件、網路廣告對個人隱私的侵犯。比如用戶資料大量泄露給廣告商造成大量的垃圾郵件,利用技術措施竊閱他人電子郵件、篡改出賣用戶的電子郵件地址等;第四,網上購物對個人隱私的侵犯,各種身份盜竊和在線欺詐也蔓延其中。
網路侵權當然遠不止上述類型。例如,通過電子郵件電子郵件,或在BBS上發表不當言論侵犯他人名譽權的事情屢見不鮮了。
H. 網路作品侵權,應該在哪個地方的法院起訴
現實困惑
原告是四家唱片公司,被告是某網路系統有限公司。原告發現被告在其開辟的網站上有一音樂欄目作為流行音樂的信息平台,除發布一些娛樂新聞、歌星檔案外,還收集一些互聯網上載有MP3歌曲的網站,對這些網站所載MP3歌曲的資料進行整理後,在其音樂欄目內列出了經編排的有關MP3歌曲的鏈接,同時通過搜索引擎,使網路最終用戶能無償聆聽或者下載這些MP3歌曲。原告認為,這一鏈接服務行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權利,遂訴至法院。那麼這四家唱片公司應該在哪裡起訴?律師點評
本案屬於著作權侵權案件,對於侵權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由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而本案涉及的是網路侵權,那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難以確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可見四家唱片公司可在上訴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八條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第二十五條信息網路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難以確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
特別提醒
現實生活中的侵權行為地與網路中的侵權行為地是不一樣的,網路中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