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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罵戰侵權

發布時間: 2020-12-10 02:13:48

① 網路罵戰侵權110管嗎

可以找網路警察進行投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回6條的規定,人民警答察應當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衛工作」的職責。即此而言,目前正在從事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工作的人民警察當稱之為「網路警察」。
1.監督職權
(1)監督、檢查、指導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
(2)查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違法犯罪案件;
(3)履行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的其他監督職責。
2.具體職責
(1)宣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
(2)檢查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
(3)管理計算機病毒和其他有害數據的防治工作;
(4)監督、檢查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銷售活動;
(5)查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違法犯罪案件;
(6)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② 上QQ和不認識的人對罵了,人家報警了,算犯罪嗎

罵人算不算違法,不能一概而論。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2000.12.28)
為了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利用互聯網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利用互聯網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構成民事侵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12.17法釋[1998]30號]
第六條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分別以侮辱罪或者誹謗罪定罪處罰。
1、如果不是在公共場合公然用言語侮辱他人,且沒有造成嚴重後果,則只是簡單民事侵權。由行政處罰法給予行政處罰,警告。
2、如果在公共場合,公然侮辱他人,造成嚴重後果,則是觸犯了刑法規定的侮辱罪。比如一幫人在大街上罵一女孩子是破鞋,女孩子受不了,精神恍惚得了精神病,那麼罵人的人就要受到刑事處罰。最近有新聞載:一幫老人被開發商僱傭做專業罵人隊,對釘子戶施行不堪入耳的不間斷的罵,直到受不了向開發商妥協,最後專業罵人者受到刑事處罰。
3、一般性的朋友鄰里因糾紛而罵人,社會危害性小,都不會達到侮辱罪的程度;有很特殊的人很記仇的那種人,你惹他一次,他就天天見你就罵,或者在大街牆壁上寫罵你的話,甚至在網路上編造丑惡事實罵你,那麼他的行為就觸犯刑法了。
4、當自己被罵時,看情況分別對付,情節輕微的,和他理論,用文明的語言回擊他,如果對方不依不饒不堪入耳,最理智的做法是報警,讓公安對他進行教育,一般給予警告或罰款。
5、由罵人引起的打架,先動手的肯定不對,如果打成輕傷,構成刑事案件,先動手的肯定要承擔一定責任,後動手的可以辯護正當防衛,這樣責任就相對輕了。

③ 為什麼在網上很多人都很自以為是,僅僅因為別人的觀點不同就要嘲諷和辱罵別人從而演變成網路罵戰

為什麼在網上很多人都很自以為是,僅僅因為別人的觀點不同就要嘲諷和辱罵別人從而演內變容成網路罵戰?
根據我長時間的觀察,我發現網路罵戰的主要起因可能是觀點不同和自以為是引發的。比如一個作者發表一篇文章。評論有人(A)不同意作者的觀點一上來就用嘲諷的語氣諷刺作者的觀點(大概就是表達一種我的觀點才是正確的,所有和我不同的觀點的人都是弱智)然後又有一撥可能理解作者觀點的人(B)在和A群體的人理論,但雙方群體都有些人用言辭激烈的語氣和帶有挑釁意味的反問句進行人身攻擊,然後評論區里充斥著臟話和人身攻擊。
現在的人想法不同

④ 貼吧里邊和人對罵,他說要告我,法院和警局會受理嗎

不會啦,只要你沒有做公開他隱私之類違法的事情,罵戰沒人管的

⑤ 網上罵戰能否擊退小三律師解析:法律上無高招

在《蝸居》中淋漓刻畫了小三形象的女作家六六將自己的創作搬進了現實。她在微博中向「已經存在5年的小三」宣戰,回擊說「他(丈夫)是我的愛人,你既不可能傷害我,我也不允許你傷害他。」淡定、犀利、有力有節……六六的策略成了網友推崇的大婆戰小三「典範」。然而,不是每個人都能有六六一樣的文才,也不是每個人的微博聲討都能有這樣的影響力,再有影響的網路罵戰也不能保證一定擊退小三。對付小三,在道德之外的法律底線上,能有法子嗎?新聞回放網上宣戰小三 「六六姐是女性標桿」女作家六六前些日子突然發布微博向「小三」宣戰,「您告訴偶得(六六兒子)爹,你會把交往的細節全部捅給我,我公開告訴你我已收到。您威脅他會發布在網上,我決定先期發在網上,他是我的愛人,你既不可能傷害我,我也不允許你傷害他。謝謝。」接著,六六再次發博稱,「ICE LEE小姐,感謝您給我的長信和您的電話。其實您與我通報的消息,在過去四夜裡我和偶得爹已深入探討過了。我倆回顧過去漫長的23年共同生活的經歷,彼此更加堅定希望能夠共同度過餘下的歲月。無論未來婚姻道路如何,我都感謝您在過去5年對偶得爹的愛和照顧。也希望您能接受這個現實:他愛我多過你。」一個小三,維持了5年的關系,甚至公開向大婆叫板威脅。如同電視劇一樣的情節搬進了女作家六六的現實生活中。這一番表態,得到了網友力挺。「上得了廳堂,下得了廚房,開得起好車,買得起好房,斗得過小三,打得過流氓,六六姐是女性標桿,贏得漂亮!」法律剖析?關於小三正妻治小三 法律上沒什麼高招在這個追求個性解放和自由的現代社會,「第三者」問題已經越來越突出。據不完全統計,在司法實踐案例中牽涉第三者的離婚訴訟已經佔到了50%。市律協婚姻與家庭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北京英格律師事務所李力爭律師介紹說,雖然社會大眾對第三者大多抱著鄙夷譴責的態度,然而在法律上,我國的《民法通則》和《婚姻法》對應否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責任及是否對第三者進行法律懲罰,卻未予以明文規定。2001年修訂後的《婚姻法》第46條確立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這四種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在離婚時索要賠償。這也是我國法律僅有的對婚姻受害者進行保護的制度。但是,責任主體也僅限於過錯配偶,排除了「第三者」的民事責任。而且,還只能在離婚的前提下才能提出損害賠償。李律師說:「由於法無明文規定,因此司法實踐中對『第三者』的責任問題也無能為力。而且《婚姻法》實施以來,全國只有幾個法院受理過幾起無過錯方狀告第三者的案件,有的調解結案;有的判決駁回無過錯方起訴。」可見,正妻想用法律手段懲治「小三」沒什麼高招。在李力爭律師看來,第三者的行為屬於侵權行為,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與過錯方配偶共同給受害配偶造成損害,法律或司法解釋應該盡快確認婚姻過錯方、第三者侵害配偶權的侵權責任,第三者也應該成為承擔離婚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或離婚時都可以追究。通過這種立法、司法保護,使婚姻家庭關系不受非法干涉。爭議大界定難 婚姻法繞開了小三在《婚姻法》修訂過程中,許多法學界人士曾呼籲立法懲治包二奶、婚外情,增加配偶權的呼聲很高。但大多數社會學家的看法卻截然相反,認為婚姻是以感情為基礎的,法律不應過多干預感情方面的事務。在激烈的爭辯之後,修訂後的《婚姻法》繞開了配偶權這個敏感的話題。李力爭律師介紹說,在對小三追責的問題上,立法存在著不少障礙。在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聯組會議審議婚姻法修改草案時,對法律是否懲處「第三者」議題,出現兩種分歧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應該對第三者進行懲罰,因為第三者對他人的婚姻破裂有過錯。另一種意見認為,「第三者」概念難以確定,介入他人婚姻多深才算「第三者」;什麼是「第三者」的過錯?有的「第三者」也是被人欺騙了感情,從一定意義上講也是受害者;最後「第三者」賠償的范圍如何定?這些復雜問題未搞清楚之前不宜在法律中對此作出規定。有專家則認為,婚姻之事不能用簡單的侵權與否進行界定,它帶有著一定的情感因素,因此不宜「法辦」第三者。對於第三者的行為,是用道德調整,還是用法律調整,都存在著爭議。在一個時期很大一部分學者和司法實踐者認為,追究第三者會產生一系列不好的社會效果,並且無法保護感情與婚姻不一致的家庭成員對生活的追求。第三者問題是個道德問題,應當由道德去調整,法律不能越俎代庖。法律可以「強迫一對夫婦履行同居義務,但絕無可能阻止他們同床異夢」。法律剖析?關於正妻捉姦取證反惹麻煩在生活中,「大婆」與「小三」的戰爭一直備受關注,「斗爭」方式也各有不同。有捉姦拍照的,有尋死覓活的……六六從容的微博宣戰引起了很多網友的關注,有人甚至評價,對待小三,大婆就該是這個「范兒」!也有網友替她憤憤不平:「出軌的丈夫也太沒損失了吧?厭倦5年的婚外感情,要回歸家庭了,突然搖身一變成了『受害者』?用縱容男人有恃無恐的出軌來證明自己的偉大,太悲哀了……」要麼是離婚給第三者讓位,要麼就得正視配偶出軌的傷害,但從法律上難以追究小三的責任,對配偶出軌的取證稍加不慎還會惹出一身官司,現實困境讓很多受害人左右為難。李力爭律師表示,在「第三者」案件中如何以合法的方式既取得確鑿證據又不侵犯他人合法權利,實踐中很難把握。《侵權責任法》將隱私權的保護第一次納入其中,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法律規定應按照侵權處理。依此規定,一般認為只要是未經同意拍下隱私照片、錄下隱私錄像被他人看到就侵犯了隱私權。只有當事人在自己家或公共場合拍錄下證明配偶與第三者同居行為的照片或錄像,並且秘而不宣,只作為出庭時的證據,這種情況才不被認為是對隱私權的侵犯。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現實中,很少有出軌者在自己家中居住,基本上都是在外租房或買房居住,受害人帶著親友去取證,難免發生肢體上的沖突,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暴力脅迫或利用其他非法手段強迫當事人拍攝照片、攝像等事情都可能發生,可這樣的證據按照上述規定是不能作為合法有效的證據採用的。有的當事人雇請所謂婚姻調查公司的偵探協助取證,而調查公司人員往往採用盯梢、偷拍、偷錄等方式取證,這樣的證據依據上述規定也不是合法有效的證據。所以說當事人要採取合法的形式取證並獲得法院認可是非常的艱難。法律剖析?關於丈夫他養小三5年算不算重婚罪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重婚罪定罪處罰。六六的微博中透露,丈夫的小三已經存在5年時間了。如此長時間、保持穩定關系的婚外情行為,能否算得上是事實婚姻,以重婚來論處?李力爭律師解釋說,即便長時間、保持穩定關系的婚外情行為,卻沒有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並不構成重婚。重婚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兩種情況:一是以弄虛作假的手段非法騙取登記結婚。即自己有配偶而又與別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二是凡符合重婚罪主體、主觀要件的人,盡管沒有進行結婚登記,但公開以夫妻名義長期共同生活在一起,在他們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婚姻關系。「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是衡量罪與非罪的界限。因此,時間再長、關系再穩定的婚外情行為,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也不能構成法律上的重婚。至於這樣的硬性條件是否合理,李律師表示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目前爭議很大。「關鍵還是舉證問題,何為長時間?何為關系穩定?標准又是什麼?這在法律上、證據上非常難以界定。如果籠統的規定長時間穩定的婚外情是重婚的話,而沒有一個明確的標准,會在司法實踐中引起更嚴重的混亂和不良後果。」對事實婚姻的規定民刑矛盾李律師介紹說,關於事實婚姻的規定,相關司法解釋並不統一。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及《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已經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但在刑事層面,最高法院有過明確批復:「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發布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處罰。」這也就是說,在民事方面的司法解釋中已經否定了事實婚姻,但在刑事方面的司法解釋規定中卻又明確承認事實婚姻仍應按重婚罪處理,從而導致司法解釋中兩種規定的矛盾。李力爭律師認為,解決事實婚姻的認定問題,應該由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出台一個有關事實婚姻和事實重婚的司法解釋,就事實婚姻的含義、可能的情形以及有關事實重婚的含義、類型和構成重婚罪的有關條件進行統一的解釋、規定。比如凡是沒有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屬於事實婚姻;甚至還可把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對外公開是夫妻關系,與他人有比較穩定的同居關系,如同居生活的時間比較長(如持續一年以上),且有固定住所的,以及同居生活已經生兒育女等作為認定事實婚姻的具體情形。這樣就可以避免再出現前後不一致、民事和刑事司法解釋相矛盾、沖突的現象。在事實重婚認定的過程中,難就難在如何認定當事人是否是以夫妻名義同居。對於這個問題的認定,李律師認為在實務中應注意運用各種各樣的證據形式,比如當事人在購房、租房、安裝電話、網路等事項時所填寫的一些表格中記載的二人之間的關系,當事人之間如果有生育的話,嬰兒出生時的手術通知書上的簽名,嬰兒出生證上的父母欄的記載等等諸如此類的證據,都可以也應該成為在對當事人是否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的認定過程中予以重視的證據形式。「當然,也不能將屬於道德、倫理調整的婚外情也納入重婚的范圍。因為只有那些以結婚為目的,或者在事實上形成了夫妻間人身關系的非法同居,才能在實質上稱得上是一種婚姻行為。偶爾的婚外性行為、一般的姘居,應通過德治、黨紀、政紀來解決,不能用刑法方法來處理。」重婚案大多是民不舉官不究做個假設,即便六六的丈夫與「小三」長期同居並已涉嫌重婚,而六六願意包容不提起刑事自訴,那麼作為也可以由檢方公訴的重婚案件是否就能由著當事人的意願放棄呢?李律師說,偵查機關受理重婚案件並依法立案偵查主要來源於兩個渠道,一個是人民法院的移送,一個是受害人的控告。從法律規定上來看,如果偵查機關收到重婚罪線索,婚姻受害人未舉報或自訴,偵查機關是應當立案調查的。雖然按照有關規定,被害人起訴所提供的證據不足或者無證據的,可由人民法院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處理。依據這條,公安機關就應該涉足偵查重婚案件。但目前公安部門警力不足,重婚罪又比其他治安案件對社會危害性小。所以,偵查機關不想為此投入更大的精力。因此,司法實踐中對重婚案件的公訴極少採用,使得重婚案大多落得民不舉官不究的地步,難以有效懲治重婚犯罪。律師建議借鑒國外引入配偶權李律師認為,單純靠道德約束難以達到預防和懲戒的作用,也不利於保護受害者利益。從制度上,《婚姻法》仍有修改並明確規定配偶權以及第三者的民事侵權責任的必要。許多國家的法律都採用不同的形式分別規定了配偶權。在美國,配偶權受法律保護,且規定內容十分廣泛,有一些州的法律明確規定,只要通姦行為對婚姻有所損害,就可以判決第三人予以賠償。在大陸法系國家民法中,對配偶權、忠實義務也有規定,其中法國、瑞士、日本等國家認為第三者和過錯方應負共同責任,無過錯方有權獲得賠償。我國台灣地區民法對違背貞操義務,侵害配偶權的通姦雙方的行為確認為侵權行為並對受害配偶賦予請求慰藉金的權利。鑒於婚外情的隱秘性,有些國家地區採取推定規則確定第三者侵權責任。例如在認定是否有通姦行為上,英國有間接認定的方法,比如說男女雙方當事人在一個很黝黑的地方、在一個汽車里過了一段時間才出來,或到旅館以夫妻名義登記房間,法院一般都會指認他們有通姦行為。在台灣地區,對重婚罪的認定採用的是推定法,比如一男一女包房鬼混,只要原配與警方在查房的時候,發現兩者的頭發和衣服很亂,就可以依此推定兩人犯了妨礙婚姻家庭罪,而且被包養的一方將會受到刑事上的處罰。此外,可以加大對第三者插足行為的行政懲罰力度;適當放寬對重婚罪的認定標准,加大刑法的制裁力度;改革重婚案件的起訴機制,規定重婚案件以公訴制為主,由公安、檢察機關依職權調查取證,可以避免當事人自行取證的種種弊端。 J001

⑥ 最近因謠言引起的比較著名的網路罵戰有啥

汪小菲跟萬達富二代那個

⑦ 網路言論不當,會不會有不好的後果

網路言論不當會導致發言人遭受道德和法律兩個層面的懲治。

以高檢和高法的最新司法解釋為例:

以網路謠言為例:
利用信息網路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

網路罵戰:
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以及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路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路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造成被害人自殺等後果認定為情節嚴重:
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則不問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或者被轉發次數,即可直接認定為「情節嚴重」,同時規定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也認定為「情節嚴重」。

你可以參考這個:http://news.e23.cn/content/2013-09-09/2013090900443.html

⑧ 如何看待網路上的各種罵戰

那是無聊人的游戲,只有閑的人才會做那麼無聊的事吧

⑨ 在網上被人罵可以報警嗎

這個不好復弄,網路攻擊制不比普通事件,黑客高手往往讓你無跡可尋,如果你損失重大,警方可能還比較重視,如果你損失不大,又沒什麼證據,那很難辦。網路受攻擊可以安裝個雲鎖,保護你的網站安全。

⑩ 從中西文化之爭對比當今的網路罵戰

網路上的辯論很多時候都不是以理性的方式開始的,自然也不會有理性的結果和理性的過程。我見過很多人討論問題不是為了指出錯誤或者探討問題,而是在暗示「你別以為你很牛逼我知道的比你多多了你看我牛逼不」,無非是為了證明「我對你錯」「我強你弱」「我高你低」。很多罵戰無非就是這樣起來的。

題主預設的「不討論炒作和因為不禮貌言辭,只談因為觀念沖突」的爭論。但我見到的是,網路上大部分的爭論還確實是因為言辭不禮貌,而不是觀點沖突。因為很多人連你的觀點都沒看懂就會給你扣個帽子開始罵了——即使你和他的觀點只有細微的偏差。如果真的是觀念沖突,很多時候論戰都是可以達成和解的。如果真的是觀點沖突,爭論自然可以幫助你理清思維,提高理論素養。但很可惜,這樣的情況很少。

網路罵戰有何意義?我覺得網路上的辯論大部分時候沒啥意義。

除非是這樣的:你寫篇文章,我覺得不同意,然後同樣寫篇文章反駁你,你再針對我的反駁,寫篇文章再反駁。然後我們看能不能求同存異。而不是「你挺牛逼的,我比你更牛逼」。這樣效率很低,營養價值也不高。

題主還問,怎麼處理這種事情?要麼放著不管,要麼一次性寫篇文章梳理觀點,表達清楚就好了。評論里零星的廝殺,效率太低,太廉價。

以前專欄還發過一篇文章《網評網辯》答這題挺合適的,節選如下:

不管微博還是人人還是豆瓣還是知乎或者是任何網路平台;我覺得都不適合辯論…幾百個字你能把自己的觀點表達清楚不被斷章取義就不錯了,更何況你還要證明自己的觀點?最後都會演變成秀智商和秀優越,以及可笑的開書單。

真正的辯論應該是能夠達到某種思想上的交流,讓雙方或者起碼其中一方的觀點能夠有所改進有所深化,而不是證明自己比別人更加正確。而要達到這種目的,不是靠幾百個字的留言回復,或者一百多字的微博能達到的。

在網上所謂的交流或者辯論中,一個人如果不能站在對方的觀點思考片刻,不能看到對方思維的框架,無法讓對方知道自己看待問題的思路,甚至對方都搞不清楚你們在什麼問題上是一致的……這根本稱不上交流,更勿說辯論。

網路中,合理的辯論與交流應該是以文章為單位的。辯論最重要的是「同理心」。要想讓一個人簡單地知道你想問題的思路,從而讓他能夠站在你的角度思考片刻,發現自己的不足,這起碼得通過一篇不短的文章來完成,因為你不僅要表達觀點,還需要證明你觀點的合理性。出書立著在我看來是最高效的交流思想和辯論方式。這也是我很少去人家這也是我很少留言反駁他人觀點的原因,因為沒意義。只表達觀點卻不給論據的話,只能是廢話。知乎的「回答」或許是一種較為優秀的辯論方式,不過這種大面積的交鋒基本只能一來一回,剩下的便是評論里零星的廝殺,效率太低,太廉價。

確實你可以用一句話來幫助自己記憶領悟,也可以用一兩句話反駁他人,但那句話也只能說給跟你處於同一層次的人。因為高水平的交流,需要一些預備的公共知識,而那些公共的知識又需要一些預備的公共知識。所以很多時候會遇到這樣的情況:明明是人家講的很清楚的東西了,有的人卻還會用自己的邏輯和語言再組織一遍完全和別人觀點無關的話,然後反駁或者贊同:「您說的不就是這么一個意思嗎?」

上面說的還只是「雙方都願意針對問題進行辯論」的情況,很多時候,辯論雙方爭論的恰恰不是問題本身,而是表達方式。所以你可以看到很多「這作者文章里一股濃濃的優越感」這樣子的評論,然後……就開始就表達方式掐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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