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合同協議 » 合夥蓋房協議

合夥蓋房協議

發布時間: 2020-12-10 03:31:12

A. 兩個人合夥蓋房子拆遷賠錢分錢的協議書怎麼寫

個人合夥協議書
協議雙方:
XXX(以下簡稱甲方)
對方XXX(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有意合夥開一回飾品店,經協商,訂答立如下協議:
一、甲方投資人民幣X萬元(占總投資的一半),乙方投資人民幣X萬元(占總投資的一半),作為合夥經營的啟動資金;
二、甲乙雙方共同負責日常經營業務,重要經營事項由雙方共同決定;
三、雙方協商聘請財務人員按月進行經營核算,公開賬目;
四、對經營所獲利潤,每季度末進行平均分配;
五、合作時間暫定X年,自200X年X月X日至200X年X月X日。
本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2008年X月X日

B. 法院對合作建房合同糾紛案件一般是如何處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四條 本解釋所稱的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以提供出讓土地使用權、資金等作為共同投資,共享利潤、共擔風險合作開發房地產為基本內容的協議。

第十五條 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當事人雙方均不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但起訴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取得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人未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與他人訂立合同合作開發房地產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但起訴前已經辦理批准手續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第十七條 投資數額超出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約定,對增加的投資數額的承擔比例,當事人協商不成的,按照當事人的過錯確定;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事由或者當事人的過錯無法確定的,按照約定的投資比例確定;沒有約定投資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利潤分配比例確定。

第十八條 房屋實際建築面積少於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實際建築面積的分配比例,當事人協商不成的,按照當事人的過錯確定;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事由或者當事人過錯無法確定的,按照約定的利潤分配比例確定。

第十九條 在下列情形下,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當事人請求分配房地產項目利益的,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駁回起訴:
(一)依法需經批準的房地產建設項目未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准;
(二)房地產建設項目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擅自變更建設工程規劃。
因當事人隱瞞建設工程規劃變更的事實所造成的損失,由當事人按照過錯承擔。

第二十條 房屋實際建築面積超出規劃建築面積,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准後,當事人對超出部分的房屋分配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約定的利潤分配比例確定。對增加的投資數額的承擔比例,當事人協商不成的,按照約定的投資比例確定;沒有約定投資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利潤分配比例確定。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違反規劃開發建設的房屋,被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認定為違法建築責令拆除,當事人對損失承擔協商不成的,按照當事人過錯確定責任;過錯無法確定的,按照約定的投資比例確定責任;沒有約定投資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利潤分配比例確定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僅以投資數額確定利潤分配比例,當事人未足額交納出資的,按照當事人的實際投資比例分配利潤


第二十三條 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當事人要求將房屋預售款充抵投資參與利潤分配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條 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利益的,應當認定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第二十五條 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分配固定數量房屋的,應當認定為房屋買賣合同。

第二十六條 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數額貨幣的,應當認定為借款合同。

第二十七條 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以租賃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應當認定為房屋租賃合同。

(2)合夥蓋房協議擴展閱讀:

房地產聯建是較為多見的一種房地產開發形式,實踐中產生的問題也比較多,就存在的法律問題作以下詳解。

一、聯建的定義及特徵

所謂的聯建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他方提供資金,進行合作建房,並對建成後的房地產共同經營管理或進行利益分配的行為。我們通常所說的聯建協議、合作開發合同、聯合開發合同都屬於聯建合同。

從概念的界定我們不難發現聯合開發房地產屬於《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聯營,具有如下特徵:


(一)、主體特定性。體現在聯合開發雙方中必須有一方以上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合作開發房地產,至少一方當事人必須具備房地產開發的資格,否則,聯建合同被認定為無效。

《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限定了較高條件: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1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

(2)有4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築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2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注冊資本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條件作出高於前款的規定。以確保進入該領域的公司具備相應的開發能力。

(二)貫徹責、權、利統一的原則。
實踐中,有很多聯合開發行為就是因為違反了聯營個這一基本原則而被法院認定為無效。比如,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聯合開發協議中約定:甲公司僅負責提供建設用地,不參與項目的建設管理,不論項目是否贏利,乙公司均應向甲公司支付若干收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規定,此類條款屬於聯營合同的「保底條款」,應認定為無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新的規定,這類合同不再直接認定無效而是作改性處理,即認定為借款合同。

需要指出的是,所謂的責權利統一,是從整個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地位角度而言的,是指從宏觀上看,雙方權利和義務向統一,並非指在開發的任何環節雙方當事人都必須均等的付出和收益。

比如說,在項目的建設工程中,不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的公司往不參與具體管理工作(或者僅派人監督),而是由房地產公司全權負責,這並不意味著違反了該原則。

(三)法律關系復雜。
聯合開發房地產涉及多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錯綜復雜。首先是合作雙方的關系,如上文所說應屬聯營關系,而聯營又分為法人型聯營和鬆散型聯營,組織形式和權利義務分配都需要仔細約定(文將詳細分析)。

其次是聯合體與政府主觀部門的關系,開發房地產的各個環節,立項、到規劃、開工、預售、驗收都離不開政府部門的監督,最直觀的表現就是要申請辦理若干個許可證或批准文件。

而聯合開發更需要向政府部門做好審批工作,辦理證件或批文都應以合作雙方的名義辦理,只要這樣聯合開發行為才能獲得法律的認可。由於沒有做好聯合開發的審批工作而導致某一方的權利受到損害或合作合同被法院認定無效的案例俯首皆是,教訓非常慘痛。

再次是聯合體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的關系,包括與建築承包商、拆遷安置人員、購房業主、貸款和按揭合作銀行等。

二、房地產聯建的主要類型及其法律性質

在房地產聯合開發領域中,由於存在許多不規范的操作,聯建的類型則多種多樣,正確區分其類型則有利於判斷其法律性質,確認合同的效力。現就幾種常見類型的聯建合同及其法律性質分析如下:

第一、雙方共同提供建設用地,共同出資,共同辦理建房審批手續,共同負責建設施工,房屋竣工後,雙方按照合同的約定共同取得或分別取得竣工房屋的產權。

在此種類型合同中,因為規劃許可證是以雙方的名義取得,根據建設部《關於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中幾個涉及政策性問題的原則意見》的有關規定,雙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或投資的比例取得竣工房屋的產權,辦理產權登記。

從此類合同的具體權利義務內容可以看出,這類合同的主體雙方是為共同的事業而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利益、共擔風險,這種房屋聯建行為實質上是一種經濟合作行為,其權利義務關系類似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合夥關系。聯建合同,應認定為房屋合建合同。

第二、一方提供建設用地,另一方出資,雙方辦理了土地出讓及合建審批手續,共同負責建設施工,雙方按照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共享利益,共擔風險。此類合同因符合房地產經營開發的法定條件,則屬典型的房屋聯合開發形式。

第三、一方提供建設用地,以自己的名義取得了建房審批手續,另一方出資,並負責建設施工。雙方按合同約定的比例分別取得竣工房屋的產權。這種房屋聯建方式較為常見,主要發生在有地無錢和有錢無地的雙方之間。

在此類合同中,另一方是以投資方式參與一方的房地產開發,因規劃工程許可證等建房審批手續系一方領取,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這種方式實質上是一種房地產轉讓行為,房屋產權應首先歸持有建房審批手續的一方享有,只有一方在辦理了房屋權登記後,才能根據合同的約定將房屋產權轉移於另一方。

而根據我國《房地產管理法》第41條「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的規定,一方在向另一方轉移房屋產權時,該房屋所佔土地使用權也隨之轉移。因此,此類合同不僅具有房屋轉讓的性質,且具有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的性質。

第四、一方提供建設用地和資金,以自己的名義領取建房審批手續,自行負責建設施工,另一方只是按照約定的單價和面積提供一定的資金,房屋竣工後,一方按合同的約定給另一方特定的房屋產權或高額回報。這種聯建方式也較為常見。

享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在建房資金不足時,往往採取這種參建方式,吸引另一企業帶資參與「共同開發」,由於參建投資方取得特定房屋產權或高額回報是以不承擔任何經濟風險為前提的,且又有未辦理合建審批手續,沒有建房開發資格,未實際從事建房及房地產開發活動,因此,這種參建形式實質上是一種非法融資行為。

這類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規定,屬於聯營合同的「保底條款」,本應認定為無效。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新的規定,這類合同再次被認定為改性合同,即融資借款合同.

總之,房屋聯建的形式多種多樣,但無論是何種形式的房屋聯建,都應根據合同的內容,正確把握其法律特徵,確認其法律性質,只有這樣,才能正確判斷合同的效力。

C. 農村合作建房協議書怎樣寫

合作協議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丙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甲、乙、丙三方就合作開發 土地一塊的相關事宜,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將以甲方名義從 購得的位於 的土地 平方米(以下簡稱「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與乙、丙雙方合作建設房屋。
二、出資比例。甲方同意由乙、丙雙方按照2:1的出資比例共同分擔房屋建設資金投入。現經初步估算建設資金總投入為30萬元,乙方出資人民幣20萬元,丙方出資人民幣10萬元,用於在該地塊建設房屋一棟,房屋總建築面積暫定為 平方米,共 層(資金以乙、丙雙方實際投入為准,房屋總建築面積以最後測量為准)。
三、乙、丙雙方分期將各自出資額以轉賬方式繳交到甲方指定銀行賬號(賬號 ),由甲方妥善保管並全部用於房屋建設。
四、本協議簽訂之前,乙方已於2011年3月 日將肆萬元以轉賬的方式繳交給甲方,丙方已於2011年3月 日以轉賬的方式將貳萬元繳交給甲方。
五、三方同意指定甲方為代表,負責房屋的建設、監工、購買建築材料、支付建設費用、辦理報建等相關事項。
六、房屋建築面積如需增加或者減少,甲方需徵求乙丙雙方的意見,
七、房屋建成後,甲、乙、丙三方對房屋所有權及其有關收益約定按份共有,具體份額為:甲方擁有150平方米的建築面積,剩餘建築面積由乙、丙雙方按出資比例(即2:1)分割擁有。
八、如因國家政策徵收房屋,拆遷補償款的相關協議由甲方負責簽訂,但必須是在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拆遷補償款的相關協議內容的前提下,甲方才可簽訂。
九、房屋因拆遷而取得的補償款按甲、乙、丙各自所擁有的建築面積分配,即甲方取得150平方米的補償款,剩餘建築面積的補償款由乙、丙雙方按出資比例予以分配。
十、若該房屋被徵收之前,因不可抗力、被政府部門認定為違章建築進行強拆、自身質量問題倒坍或其他因素滅失後,甲、乙、丙三方共同分擔風險。因政府徵收該地塊而取得土地補償款的,甲、乙、丙三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分配:甲方獲得補償款總額的20%,乙方獲得補償款總額的50%,丙方補償款總額的30%。
十一、本協議簽訂前,該地塊如存在抵押、債權債務糾紛或其他客觀原因而導致本協議簽訂後無法在該地塊建設房屋的,甲方應將出資額如數返還給乙、丙雙方。
十二、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協商,並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十三、本協議壹式叄份,甲、乙、丙三方各執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協議經三方簽字後即生效。

甲方: 日期:
乙方: 日期:
丙方: 日期:

D. 合作建房協議有法律效應嗎

如果農村集復體土地流制轉制度不改革,按現行法律的規定,協議違法無效。
市區土地昂貴,能不能到農村買塊便宜地塊,由市民出錢、農民出地合作蓋房共同享受?很多城裡人都有這樣的夢想,按現行法律規定:市民和農民簽訂協議,在宅基地上合作建房,這樣的協議違法無效。
1、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城鎮居民不能到農村購買宅基地建設房子。另外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違反國家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2、合作建房協議書無效,產生的損失應根據各自過錯的程度予以分擔。
由於簽訂合同時,雙方均知曉合同項下地塊的性質是農村集體土地,因此雙方對於合同無效負有同等的過錯,原則上,損失應由雙方平均分攤。
3、法院的認定:無論雙方所簽訂的合同文書形式如何,本質上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屬於試圖以合法形式來掩蓋購買村民宅基地的非法目的,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土地管理法規定,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禁止宅基地進入市場交易。而合作建房協議書,實際上是非法轉讓宅基地的協議。

E. 合夥買地皮建房合同

合夥買地皮建設房屋屬於合夥協議的范疇,在簽署該協議時需要注意以下情況:
第一,合同雙回方當答事人的基本信息情況;
第二,雙方的出資額,出資方式;
第三,雙方對房屋所有權的份額;
第四,房屋的處分、使用許可權;
第五,合同違約責任,以及違約金的支付;
第六,合同的解除權;
第七,合同終止後,房屋的歸屬,爭議的解決方式。

F. 建築施工合夥協議書範本

合夥承包工程協議
合夥人: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合夥人: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就合夥承包____________工程事宜,達成如下一致,供各方信守。
一、合夥宗旨
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搞好工程建設,進而實現各方利潤最大化。
二、合夥經營項目和范圍
合夥項目以_______________公司中標合同確認的項目內容及范圍為准;
甲、乙雙方合夥承包的項目,對外以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義出現。
三、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至合夥施工的項目完工,各方結算完畢為止。
四、出資額、方式及比例
1.甲方以現金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__萬元。該款為起動項目的前期費用,佔全部出資比例________%。
2.乙方以設備出資(含當地協調社會關系),占________%。
五、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以出資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合夥如產生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出資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六、退夥
合夥期間,一方退夥將嚴重影響合夥項目建設進行的,不得退夥;
退夥需經對方同意,方可實行;
未經合夥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七、權利與義務
1.甲方為合夥期間的財務負責人,合夥項目的一切財務收入、支出均需經甲方同意方可支出與進帳;同時,甲方參與合夥項目的日常管理;
2.乙方負責項目的工程管理、設備維護及當地社會關系的協調,並參與日常管理;
3.甲、乙雙方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
八、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2.禁止合夥人在合夥不利時退夥。
九、合夥期滿
合夥期滿,雙方按合夥協議進行結算,盈虧均按比例承擔、分配。
十、糾紛解決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十一、生效及補充
1.本協議自各方簽字後生效,各方各執一份;
2.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並訂立補充協議。

合夥人:________
___年___月____日

G. 原告沒有合夥建房協議訴訟主體資格如何確認

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能否直接對違法的企業法人分支機構作出行政處罰及該法人分支機構能否以自己名義提起行政訴訟問題,在司法實踐中,認識不一。本文擬從一典型案例出發,就企業法人分支機構在行政訴訟中原告資格問題作一探討。

A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的分支機構B分公司(系依法設立並取得營業執照)因違法經營被C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稱C市工商局)給予行政處罰,B分公司不服該處罰決定,於是一紙訴狀將C市工商局告上法院,請求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對於B分公司是否具備原告主體資格及C市工商局直接將B分公司作為行政違法主體作出處罰是否得當問題,合議庭意見不一。

第一種意見認為,B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不具備行政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B分公司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能提起訴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中的「其他組織」,其屬於法人內設機構,應由A公司行使訴權,故C市工商局對不能承擔民事責任的B分公司直接處罰屬認定違法主體錯誤。

第二種意見認為,對分公司只要行政機關直接對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該分公司就可以自己名義起訴,本案中C市工商局直接對B分公司作出處罰,故該分公司有行政訴訟原告主體資格,C市工商局直接認定B分公司為違法主體正確。

第三種意見認為,B分公司不具有原告訴訟主體資格,但C工商局認定其為違法主體,並直接作出違法主體正確。

一、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就無原告主體資格?

民事責任作為民法學上的概念,它是指民事主體(即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因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律義務,侵害國家、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權利,而依法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民事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以補償性為主。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是民事主體之民事行為能力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實為民事主體能以己之能力對己之違反民事義務的行為承擔不利法律後果,主要表現形式是財產賠償。

如上文所言,能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實與有無民事行為能力相對應。譬如在民事立法上,就自然人而言,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要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就組織體而言,只有有無民事行為能力之分,而無是否為限制行為能力之說,對於法人(即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有民事行為能力,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對於非法人組織(如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無民事行為能力,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僅規定了公民和法人作為民事主體,且將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夥列在「公民」一章,作為公民的特殊表現形式,並未承認非法人組織(如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民事主體地位。大概就是因為考慮到非法人組織沒有民事行為能力,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但是,盡管立法上以列舉方式排除了非法人組織(如企業法人分支機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或者說無民事主體資格,不意味著實踐中非法人組織從事的民事活動就是無效的,如合夥企業、企業法人分支機構在法律許可范圍內的民商事活動是受法律保護的,其在民商事交往中出現了糾紛,在立法上(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其能並且實踐上也是以訴訟當事人的身份參加訴訟的,無論是作為原告還是作為被告。也即是說,民事主體資格與民事訴訟主體資格不完全對應,非法人組織(如企業法人分支機構)取得訴訟主體資格不以其能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為前提條件。

所以說,認為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就無民事訴訟主體資格,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同樣,在行政訴訟中,以作為行政相對人的企業法人分支機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為由,而否認其原告主體資格,同樣於法於事無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訴訟法和本解釋外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依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不影響其訴訟主體地位,所以,企業法人分支機構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有無原告主體資格關鍵看什麼?

起訴一方要想取得行政訴訟原告資格,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是什麼?也即其憑據什麼成其為原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四十一條規定: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第十二條規定: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該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可見,只要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的行政作為或不作為侵害或影響了其合法權益時,其就能提起行政訴訟。也即該提起訴訟的一方必須與被訴一方的行政作為或不作為存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時,才能將對方訴諸法院,由是取得行政訴訟原告主體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通篇沒有規定「起訴人必須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才能具備原告主體資格」。而作為參照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也是規定: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見民事立法上的原告資格也僅以「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為已足,並未要求起訴一方必須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才可成其為原告,或說才能取得原告主體資格。

所以,起訴方取得原告資格不以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為必要條件,起訴時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為已足。民事責任的承擔問題在很大程度上是財產賠付或支付能力的反映,這在組織體承擔民事責任上表現尤其突出。我們不能因為疑慮起訴一方因敗訴而無力承擔不利法律後果而不予認可其原告主體資格,置原告的訴訟利益於不顧,這樣對其不公平。

況且,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者如企業法人分支機構,未必會敗訴;即便其敗訴,民事責任的承擔也未必由其直接承受,譬若民事訴訟中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民事責任,多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為承擔,企業法人分支機構敗訴時,作為設立方的企業法人承擔補充責任。

同理,在行政訴訟中,即便作為起訴方的企業法人分支機構如分公司敗訴,不能獨立承擔責任時,作為設立方的總公司應該就行政責任(此時該企業法人據以承擔民事責任的財產化作承擔行政責任的物質基礎)承擔補充責任。這點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認定違法主體有關問題的答復》(工商企字[1999]第233號)得到驗證:「……各類企業法人設立的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均屬於從事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企業和經營單位),依照《行政處罰法》等現行有關規定,該經濟組織可以作為行政處罰案件的當事人,當該經濟組織不能完全承擔有關行政責任時,應由其所隸屬的企業法人承擔。」

三、企業法人分支機構是否屬於「其他組織」?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涉及訴權、原告、起訴條件的有:第二條,第二十四條、第四十一條;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涉及受案范圍和訴訟參加人的有:第一條、第十二條。這些條款中的行政相對人均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那麼,法人分支機構到底是法人內設機構,還是屬於其他組織呢?

如上所言,法人分支機構雖然在民事立法上未取得民事主體資格,但現實生活中,其擁有可以支配的財產、經費、名號、組織機構,其是以實際民事主體的身份存在著,能對外為意思表示,從事民事活動,唯一不同於法人的是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所以,法人分支機構已不能說是法人的內設機構,說是「外設機構」較妥。

1991年制定且實施並於200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也就是說在《民事訴訟法》中也無一例外地採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說法,民事訴訟如何界定「其他組織」的內涵外延,對行政訴訟有一定的參考和借鑒作用。

H. 合作建房協議合法嗎

如果農村集體土地流轉制度不改革,按現行法律的規定,協議違法無效。

市區土地昂貴,能不能到農村買塊便宜地塊,由市民出錢、農民出地合作蓋房共同享受?很多城裡人都有這樣的夢想,按現行法律規定:市民和農民簽訂協議,在宅基地上合作建房,這樣的協議違法無效。

1、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城鎮居民不能到農村購買宅基地建設房子。另外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違反國家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2、合作建房協議書無效,產生的損失應根據各自過錯的程度予以分擔。

由於簽訂合同時,雙方均知曉合同項下地塊的性質是農村集體土地,因此雙方對於合同無效負有同等的過錯,原則上,損失應由雙方平均分攤。

3、法院的認定:無論雙方所簽訂的合同文書形式如何,本質上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屬於試圖以合法形式來掩蓋購買村民宅基地的非法目的,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土地管理法規定,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禁止宅基地進入市場交易。而合作建房協議書,實際上是非法轉讓宅基地的協議。

(8)合夥蓋房協議擴展閱讀:

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資金合作開發房地產的房地產開發形式。另一種原始的「合作建房」可概括為:共同出資、籌劃方案、選購地塊、設計房屋、建設施工、驗收入住。

2004年聯想IT工程師於凌罡首次提出「合作蓋樓」計劃,由住戶共同參與規劃、物業自主、得享低價、分享商鋪和公共設施收益,迅速得到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2006年溫州商人趙智強在國內首創個人合作建房「溫州模式」並嘗試「移植」北京。

合作建房,就是住戶聯合做開發商,共同出資,成立房地產公司,大家按各自購買能力一起出資金,綜合匯總戶型並計算總面積,選購合適地塊,找設計公司設計、找建築公司施工,最後驗收付款入住。

通俗解釋為一些志同道合的人合夥出錢,自己買地,自己僱人蓋房子,而現在由於種種原因很難達到這種初始意義合作建房,基本按照前者實施。

發起人提供項目方案(成本價住宅可行性研究),大家一起完善。認可項目方案的人一起合作,先驗資。錢存到同一個銀行,每人自己的存摺里,有目標地塊可以購買時,建立監管賬戶。

每個人在自願前提下,簽署合同,參加合作。不認同項目,不願簽合同的,不要影響大家即可。如果沒買到地,大家的錢,銀行直接從共管賬戶全額歸還。

買到地以後,共同成立房地產開發公司。請專業金融機構管錢,專業機構建設,每月開會公示賬目,大家共同審核。蓋好以後,各自取得商品房產權,共有各種收益。非常安全、簡單。

熱點內容
美發店認證 發布:2021-03-16 21:43:38 瀏覽:443
物業糾紛原因 發布:2021-03-16 21:42:46 瀏覽:474
全國著名不孕不育醫院 發布:2021-03-16 21:42:24 瀏覽:679
知名明星確診 發布:2021-03-16 21:42:04 瀏覽:14
ipad大專有用嗎 發布:2021-03-16 21:40:58 瀏覽:670
公務員協議班值得嗎 發布:2021-03-16 21:40:00 瀏覽:21
知名書店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9:09 瀏覽:949
q雷授權碼在哪裡買 發布:2021-03-16 21:38:44 瀏覽:852
圖書天貓轉讓 發布:2021-03-16 21:38:26 瀏覽:707
寶寶水杯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5:56 瀏覽: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