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中
A. 什麼是行政侵權中的免責情形
不具備條件則不賠復償
《行政制訴訟法》規定的行政侵權賠償責任。構成行政侵權賠償責任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必須是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只有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才能申請行政賠償。
2.必須有造成損害的事實。若沒有造成損害的事實,賠償則無從談起。
3.違法的行政行為和損害的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就是說因為行政行為的原因,才造成了損害的事實結果。
4.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確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錯誤)。
B. 在司法侵權中有幾種是比較常見的侵權行為。大家認為哪幾種比較常見
在司法侵權抄中,比較常見的是商標權,個人隱私權,肖像權,等等,如果你注冊了別人已經注冊過的商標,那麼你就是侵權了,要負法律責任的。如果你故意泄露了別人的隱私,那麼,他是有權用法律規定來起訴你的。如果你用了別人的肖像,對方會起訴你侵權,你也要負法律責任的。所以,這幾種都是比較常見的侵權行為。
C. 什麼是知識產權侵權中的間接侵權
鄭成思在其《版權法》曾經將著作權侵權分為直接侵權和間接侵權,並認為間接的含義有兩種,其一,是指某人的行為系他人侵權行為的繼續,從而構成間接侵權,其二是指某人需對他人的侵權行為負一定責任,而他自己並沒有直接從事任何侵權活動。(鄭成思,《版權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第240頁)。對於第一種含義下的間接侵權,也稱為共同侵權。
除此之外,李明德的觀點與鄭成思殊途同歸,他用了第三人責任來指代間接侵權的責任,所謂第三人責任,是指第三人雖然沒有直接侵犯他人的著作權,但由於他協助了第二人的侵權,或者由於他與第二人之間存在某種特殊的關系,應當由他承擔一定的責任,第三人責任主要有幫助侵權和替代責任兩種。(李明德,《知識產權法》,法律出版社,第88頁)。
按照李明德的觀點,實際上鄭成思所說的間接侵權的第一種含義就是幫助侵權,第二種含義是替代責任,正好跟鄭成思對於間接的兩種定義相一致,這說明了至少在著作權侵權中,間接侵權指的是幫助侵權和替代責任。
從間接侵權的含義我們可以看出,間接侵權似乎並不考慮主觀狀態,但是從幫助侵權的幫助來看,這種幫助應當具有主觀上的故意才具備可懲罰性,特別是其單獨行為不構成侵犯著作權的情況下,主觀要素需要考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公開徵求意見稿)第二十五條規定 則體現要具備上述主觀要素,該條規定:「明知有關產品系專門用於實施發明創造的原材料、零部件、中間物等,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將該產品提供給無權實施該專利的人或者依法不承擔侵權責任的人實施,權利人主張該提供者的行為屬於侵權責任法第九條規定的幫助侵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D. 行政侵權中的免責情形
不具備條件則不賠償
《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侵權賠償責任。構成行政侵內權賠償責任具備以下四容個條件:
1.必須是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只有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才能申請行政賠償。
2.必須有造成損害的事實。若沒有造成損害的事實,賠償則無從談起。
3.違法的行政行為和損害的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就是說因為行政行為的原因,才造成了損害的事實結果。
4.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確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錯誤)。
E. 如何認定民事侵權中的正當防衛
僅民事侵權就不存在正當防衛,只有刑事中的正當防衛存在,才能再分析正當防衛之後的民事責任問題
F. 山東的事業單位考試民法侵權中第三人侵權相關知識點有嗎
民法歷來是公基考試中的重點內容,其中的侵權責任在三支一扶與省直中更屬於常考點,這次主要是針對侵權責任中出現的特例,也就是第三人侵權做一個解析。
首先,我國《侵權責任法》在特殊侵權責任當中多處出現第三人侵權的情形,比如飼養動物致害、安保責任以及教育機構侵權中都有涉及,另外,在本法二十八條也加以具體規定:「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事實上,第三人侵權在具體適用於案例時,考察情形變化較大,一般題目偏難,需要能夠准確把握在不同的侵權責任情形下,也即適用不同的侵權歸責原則的情形下,如何正確判斷第三人侵權的責任歸屬。
有些學者的觀點是如此認為,即若是一種情形適用的是過錯歸責原則或是過錯推定歸責原則,那麼若有第三人侵權,就由第三人承擔責任,另外行為人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典型的比如安全保障責任(過錯歸責)和教育機構侵權(視情況過錯歸責或過錯推定歸責),在教育機構侵權當中無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那麼由該侵權第三人承擔責任。若是某種情形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那麼該第三人和侵權行為人承擔的是不真正連帶責任(最終責任人),比如在個人飼養動物責任當中,若是第三人導致動物致害的話,受害人可以找第三人索賠,也可以找動物的飼養者或管理者索賠,若動物的飼養者或管理者並無錯,那麼在賠償完畢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目前通說也大多採用此觀點,且在實踐做題當中亦是屬於一種比較容易判斷的方法,值得借鑒。
G. 侵權中 直接結合與間接結合關系
哇~這么難的來問題也敢在自這問。。呵呵~
理論上的俺分的不是那麼明白,你要是去問王利明、楊立新等老師估計給你答案也不是很清楚,有些東西是意會不能言傳的噢。
但是還是知道個比較簡單的區別辦法。直接結合應該是同一時間以及同一現場的。否則認為是間接結合。
俺只知道這么多啦。歡迎討論。:)
H. 在民事侵權中,一因多果的情況下應當怎麼處理,和刑法中的處理一樣嗎
和刑法處理方式不同。民事侵權,侵權結果和原因有關系的,都要負責
I. 計算機軟體侵權中舉證責任如何確定
1、認定軟體侵權行為,直接、有效的判斷標準是:實質性相似加接觸。 實踐中判定兩個軟體作品「實質性相似」的准則是:被指控的計算機程序是否極其類似於原告的軟體產品。計算機軟體程序的「實質性相似」有兩類:(1)文字成分的相似,它以程序代碼中引用的百分比為依據進行判斷;(2)非文字成分的相似,強調應該以整體上的相似作為確認兩個軟體之間實質上相似的依據。所謂整體上的相似是指兩個軟體產品在程序的組織結構、處理流程、採用的數據結構、產生的輸出方式、所要求的輸入形式等方面的相似。 計算機軟體的程序有許多特徵,這些特徵已被用來鑒別兩個程序之間是否相似,包括: 1、 兩個程序產生的輸出是否相類似; 2、 兩個程序接受的輸入是否相類似; 3、 兩個程序的數據結構是否相類似; 4、 兩個程序邏輯流程是否相類似。 在計算機軟體侵權案的專家鑒定和技術對比工作中,上述的每一個特徵都成為鑒定人員進一步詳細分析兩個計算機程序的表現形式是否一致的關鍵對比點,而鑒定人員正是通過這些關鍵點的對比得出供法官參考的鑒定結論。如果這些特徵均不存在相似性,實際上也就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可能性。 2、證明軟體侵權的另一個重要因素就是接觸。所謂「接觸」是指原告的軟體產品已公開銷售,或者被告主要的軟體開發人員曾在原告處工作過,或者原、被告之間曾有過合作關系等,這些通常可以證明被告曾有機會接觸原告軟體產品的核心內容,從而使得被告軟體的開發工作有「借鑒」原告軟體核心內容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