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三年一簽
1. 一下簽了三年的合同,要辭職的話回交多少違約金
主動辭職是不用支付違約金的,不過如果是是要提供專項培訓,約定了違約金的話就是要支付一定的違約金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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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和辭職的區別:
1、含義不同。離職,是指職工離開原職務和原工作單位的勞動法律制度。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的行為。
2、類型不同。離職有兩種情況,一種是離職休養,離職入校學習進修,停薪留職,這種離職不終止勞動法律關系;另一種是職工本人要求辭職被單位批准離職,被單位辭退離職、自動離職等,這種離職終止勞動法律關系。離職職工根據不同情況享受不同的待遇。
3、原因不同。離職的個人因素主要包括:一是個性特徵,如個性、控制力、 自信力;二是職業特徵,如職務、技術水平、 專業化、年齡;三是生活特徵, 如婚姻、家庭、生活條件等。辭職的原因大多於薪資掛鉤,對工作的不滿意度所決定。
2. 合同法規定服務公開招標可以期限3年一年一簽合同嗎
可以的。
從法律上來說,簽訂多長時間都是合法的,都是可行的。從長遠利益上來說,越對員工越認可,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應該越長,留住人才,安心工作。一年一簽,容易出現違法情況,比如簽訂兩次後,第三次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容易出現對方借口不給買保險的情況。
根據新的《勞動合同法》2008.1.1生效,2008.1.1之後如果用人單位兩次跟勞動者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只要勞動者本人願意,用人單位必須跟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從2008.1.1日起,1個月以上不滿1年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每月支付雙倍工資,超過1年仍然不簽訂的,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但是合同一年一簽並不代表合同期限為一年。
在合同中會約定合同期限即合同的起止日,按合同的起止日期認定合同的年限;一年一簽合同有時是為了合同條款的變更而特殊約定的合同確認方式,比如勞動合同的崗位變化,租賃合同的租金的調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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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
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立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3. 如果做滿十年以上,後面合同有兩年,三年一簽,到後面一年一簽,這樣怎麼賠
根據來我的了解,在一個單位工作源滿十年後,不論再簽訂還是不簽訂勞動合同,都視同無固定期限勞動用工關系,所以除非你主要提出離職或者嚴重違反企業規定,否則企業均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標准為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合計一般不超過十二個月。
4. 合同本來就是2年一簽,租戶想要簽3年,可以寫附加一年嗎
可以這樣寫,但是得有一個前提,那就是房東一定得同意這樣一個修改。雙方經過協商增加這樣一條附加條款,都是具備法律效應的。
5. 簽一年和三年合同的賠償區別有哪些
1、一年是合同期滿解除,企業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一個月工資。
2、三年是合同期限未滿,企業屬於違約解除,除支付一個月薪資的經濟補償金之外還需支付兩個月薪資的經濟違約金。(經濟補償金。標準是每滿一年補一個月)
3、如果沒有提前通知,又在08年以後的,可以要求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4、當然前提是還要看是因為什麼原因解僱的,以上的情形說的是員工一方過錯程度沒有嚴重到要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度,比如說嚴重違反了已經經過公示的規章制度或員工手冊之類的。
5、盡量跟用人單位協商,不成的話,應當盡快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等,因為時效只有1年,超過了時效法律上便不支持了。
6. 簽1年和簽3年的勞動合同有何區別
1年勞動合同和3年勞動合同主要有以下區別:
1、約定試用期期限不同
1年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是2個月;
3年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是6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勞動期限不同
1年勞動合同的勞動期限是1年;
3年勞動合同的勞動期限是3年。
3、勞動者達到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條件所需時間不同:
1年勞動合同達到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需要9年;
3年勞動合同達到簽訂無固定勞動合同需要7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單位裁員試用期員工也可以申請經濟補償;三年的勞動合同約定6個月的試用期是不違法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7. 我合同是一年一簽的,已經簽了3年應該補多少補償金
按你說的情況,屬於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話,經濟補償金=月工資×月份數(根據工作年限換算,一年一個月。不足六個月以上按一年,即一個月;六個月以下按半年,即按半月。)
8. 合同三年.一年一簽是什麼意思
這兩句話是矛盾的,勞動合同應明確約定合同期限,或者期限為三年,或者期限為一年。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