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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工作地點約定

發布時間: 2020-12-10 06:57:55

㈠ 勞動合同中所約定工作地點包括出差地點嗎

勞動合同上的工作地點應是長期工作所在地,不包括出差地址。

到當地勞動局裡面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免費的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實際工資。而且單位有拖腔自行為,你不需要提前通知即可解除合同。

㈡ 如果勞動合同書沒有約定工作地點有法律風險嗎

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中應具備工作地點這一款項,所以沒有約定是有法律風險的。
《勞動專合屬同法》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㈢ 如何界定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地點

您好,工作抄地點是指勞動者所在崗位的具體地理位置,實質上就是所謂的合同履行地。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一般而言,工作地點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地點。
1、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用人單位在簽署勞動合同時必須與勞動者約定工作地點;
2、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變更工作地點,如需變更的,必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3、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工作地點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並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㈣ 勞動合同的工作地點應當是填哪裡

這項一般是由單位填寫,一般是與你簽合同的單位地址。

㈤ 勞動合同上的工作地點可以不限制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條規定工作地點系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之一,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應當對具體的工作地點作出約定。工作地點是勞動者從事工作、進行生產的地方。法律並未禁止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多地作為工作地點。因此,除非勞動合同有其他違法約定,或者約定多地作為工作地點明顯不合理,否則,僅僅是約定多個地點作為工作地,並不能因此認定勞動合同無效。

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工作地點的要求一般被認為是其用工自主權的體現。所謂用工權,是指企業依照法律規定錄用、辭退職工的權利,主要包括:(1)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生產需要和行業特點,通過考試、公開招工,擇優錄用新職工;2)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從外單位和外地區聘用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3)企業可以辭退違反法律和企業規章的職工;(4)企業可以對職工進行適當獎勵和必要的懲罰等。法律賦予用人單位自主用工的權利,目的在於使單位能根據自身生產經營的特點,按照自己的意志選擇合適的員工為其服務,最終達到整個企業經濟效益的最大化。

相對於單位的用工自主權,法律賦予了勞動者自由擇業的權利。自由擇業權是指勞動者可以依自己的意願,自主選擇職業的權利,包括對是否從事職業勞動、何時何地從事何種職業勞動以及為哪個單位(僱主)從事職業勞動等事項的自由選擇,勞動者享有自主擇業權是勞動者人格獨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表現。
如果勞動者認為在合同中約定不限制工作地點不合理,自己不能接受,可以拒絕與該單位簽訂相應的勞動合同。

㈥ 如何界定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地點

您好,工作地點是指勞動者所在崗位的具體地理位置,實質上就是所謂的合同履行回地。工作地點是勞動答合同的必備條款,一般而言,工作地點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地點。
1、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用人單位在簽署勞動合同時必須與勞動者約定工作地點;
2、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變更工作地點,如需變更的,必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3、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工作地點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並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㈦ 請問,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多個工作地點,是否合法、合理,要有法有據,著急啊,謝謝!

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多個工作地點,是合法合理的,但要雙方同意內。
根據勞容動合同法,勞動合同必須規定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㈧ 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變更工作地點嗎

可以的: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一條規定,「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從這條可以看出,《勞動法》的立法目的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主,同時應當兼顧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對能否預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有權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地點,如果完全肯定,勢必導致部分用人單位通過隨意調整工作地點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如果完全否定,對一些工作性質特殊,確實需要經常變更勞動者工作地點的用人單位來說,對其正常的生產經營可能會造成影響。因此,對本案爭議焦點無論是完全肯定,還是完全否定,都不符合《勞動法》的立法目的,合理的做法應當是在肯定該種約定的同時,對該約定又給予必要的限制。
二、對用人單位有權調整勞動者工作地點的約定如何限制。首先,用人單位的工作性質是需要其經常調整勞動者工作地點的才能進行該約定,對不需要經常調整勞動者工作地點的用人單位及需要經常調整勞動者工作地點的用人單位中工作地點比較固定的勞動者不能進行該約定;其次,對該約定,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必須向勞動者特別的說明;再次,即使符合前述兩項規定,用人單位也不能隨意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地點,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地點必須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而不能是其它目的。

㈨ 勞動合同關於工作地點

1,合同是意思自治的,當初簽合同應當就認為不合理的地方進行協商,或者無法接受可以不予簽訂,2,關於工作地點的約定並不屬於權利不平等的情況,3,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必須職工和企業都同意才可更換工作地點。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你們企業如果不違反上述規定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第四十三條 工會在勞動合同解除中的監督作用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所以還有個工會程序,你可以要求工會協商

㈩ 勞動合同沒有約定崗位工作地點有效嗎

有效的。勞動合同可以不用約定崗位工作地點。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內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容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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