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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勞動糾紛

發布時間: 2020-12-10 08:12:48

㈠ 如何區分勞動糾紛和民事糾紛

1.行為人對行為人的訴訟是就屬於民事糾紛。
2.公訴機關{檢察院}對行為人的訴訟就屬於刑事訴訟。
3.一般情況下有些不理解法律的人把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也叫刑事糾紛。但這是法律上講不通的

㈡ 一般勞動糾紛

這個……證據很來難找源吧?!
樓主同事中有沒有人可以作證呢?
如果沒有的話,樓主就只能起訴了。在訴訟中,樓主的案例適用於「舉證倒置」原則,即:老闆必須拿出證據,證明樓主領了工資。如果老闆拿不出證據,就證明樓主沒拿到工資。
其實,仲裁階段也適用「舉證倒置」原則,但勞動局不作為,樓主也沒轍。

㈢ 勞動爭議和民事案件有什麼區別

1、性質不同

從總體上說,勞動爭議屬於廣義的民事糾紛,但勞動爭議是民事糾紛中最為特殊的一類.是這兩類不同性質的爭議,有很大的區別。

2、背景不同

勞動爭議的發生以產業社會的形成為背景,沒有產業社會便沒有勞動爭議,而一般民事案件自從法律初創便已存在。

3、范圍不同

勞動爭議之當事人相對恆定,即僱傭關系雙方,爭議的發生是因僱傭關系而起,而一般民事案件,當事人的范圍要寬泛的多。

㈣ 勞動爭議和一般民事糾紛有什麼區別

你好!
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人身關系、財產關系)的社會糾紛。
勞動爭議,是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因勞動的權利與義務發生分歧而引起的爭議,又稱勞動糾紛。
區分關鍵是看二者是不是勞動關系中的雙方當事人,而且之間的糾紛是不是因為勞動權利義務的分歧而產生的。
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規定,勞動爭議的范圍是:(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如能提出更加具體的問題,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㈤ 如何處理勞動糾紛

處理勞動糾紛,有以下幾個方式:第1、雙方自行協商。雙方通過協商方式自行和解,是當事人應首先爭取解決爭議的途徑。當然協商解決是以雙方自願為基礎的,不願協商或者經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當事人可以選擇調解程序或仲裁程序。第2、調解程序。當事人可以向本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程序是自願的,只有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才能受理該案件; 當事人可不經過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另外,工會與用人單位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不適用調解程序,當事人應直接申請仲裁。第3、仲裁程序。若經過調解雙方達不成協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仲裁程序是強制性的必經程序,也就是說,只要有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且符合受案條件,仲裁委員會即應予受理;當事人如果要起訴到法院,必須先經過仲裁程序,未經過仲裁程序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第4、法院審判程序。當事人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㈥ 勞動糾紛一審與二審的區別

勞動糾紛中一審和二審的區別:

1、 審級不同。一審程序是案回件的第一審法院適用的程序,而二答審程序卻是第 一審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案件適用的程序。

2、審判程序發生的原因不完全相同。一審程序的發生是因為當事人行使了起訴權,二審程序的起因是當事人行使上訴權。

起訴權與上訴權雖然同屬訴權,但其直接目的是不同的。行起訴權是要求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實,正確運用法律,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行使上訴權的直接目的是請求上級人民法院審查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及適用的法律,以改變一審裁判,從而達到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終極目的。

3、適用的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既可以適用普通程序,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而審理上訴案件,只能適用二審程序,二審程序中沒有規定的,應適用普通程序中的相關規定。

㈦ 勞動糾紛屬於民事訴訟嗎,一般怎麼進行劃分

您好!勞動糾紛的解決途徑多樣,並非只有訴訟一樣,所以不能直接說勞動糾紛就是民事訴訟。
勞動糾紛指的就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由於達不成一致而產生的糾紛。勞動爭議發生後,勞動者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者想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首先要在勞動糾紛發生後的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申請,對仲裁結果不服時,應當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而不能直接提起訴訟。請注意,向監察部門舉報和到調解委員會調解都不是必經過程,但是勞動仲裁卻是起訴的必經過程。
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和審理一般民事糾紛一樣,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其主要程序有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等。 一審程序比較復雜。審理之前人民法院將進行向被告發送起訴狀副本、組成合議庭、開展調查或委託調查、通知當事人參加訴訟等事宜。法庭調查時,按當事人陳述、證人作證、出示證言書證等證據、宣讀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這樣的順序進行。進入法庭辯論後,先由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然後由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再由各方互相辯論。辯論之後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判決書中應當寫明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可依法提起二審程序。須在一審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狀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姓名、法人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二審法院應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並應組成合議庭進行開庭審理。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徑行判決。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是終審判決。
審判監督程序是當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而需要再審時所進行的程序。當事人也可以申請再審,但須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2年內提出。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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