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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行政侵權的案例

發布時間: 2020-12-10 08:24:02

❶ 什麼是行政侵權行為

行政侵權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侵害他人財產或人身權利的職務版行為,將引賠償。權它屬於行政違法,但並非所有行政違法都侵權。
「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最新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該行政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負責賠償。」
這就是《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侵權賠償責任。構成行政侵權賠償責任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必須是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只有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才能申請行政賠償。
2.必須有造成損害的事實。若沒有造成損害的事實,賠償則無從談起。
3.違法的行政行為和損害的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就是說因為行政行為的原因,才造成了損害的事實結果。
4.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確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錯誤)。

❷ 關於行政侵權精神損害賠償的相關問題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1-02-26
【生效日期】2001-02-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文件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0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6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

二○○一年三月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61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1〕7號)

為在審理民事侵權案件中正確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經驗,對有關問題作如下解釋:

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條 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條 自然人死亡後,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誹謗、貶損、醜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
(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第四條 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人格權利遭受侵害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條 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後又基於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條 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後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為原告;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親屬提起訴訟,列其他近親屬為原告。

第八條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九條 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
(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
(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

第十條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 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後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在本解釋公布施行之前已經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釋,其內容有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准。

❸ 哪些行政侵權行為可以起訴

具體行政行為
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只有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造成行政侵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
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因此,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起訴訟,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外,所有行政行為都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這里的行政行為是指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與行使國家行政職權有關的,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以及相應的不作為):(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
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5)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6)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7)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5)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8)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❹ 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侵權的,應該告誰

現實困惑

某區公安分局委託該區的治安聯防隊行使治安管理權。某日,聯防隊員江某抓獲了有行竊嫌疑的劉某,因劉某拒不提供自己的真實姓名,江某用木棍將劉某毆打致傷。後劉某以某區公安分局為被告,向某區的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劉某的做法是否正確?法院是否應予受理?律師點評

劉某的做法是正確的。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侵犯公民合法權益,公民提起行政訴訟的,委託機關是被告。一個機構能否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有兩個關鍵因素:權和名,即該行政主體要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授予的獨立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職權,或者有權以其名義作出行政行為。當一個行政行為發生後,當事人起訴,先要找到這個行為是以誰的名義作出的,如果這個主體有獨立作出行政行為的職權自然可以成為被告。

本案中,該區公安分局委託該區的治安聯防隊行使治安管理權,治安聯防隊隊員抓獲劉某,因其不講真實姓名而對其進行毆打,可見治安聯防隊是得到該區的公安分局的委託才作出行政行為的,因此名義上的主體是區公安分局,所以區公安分局自然是本案的被告。故劉某的做法是正確的,法院應予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六條第五款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特別提醒

對於某些行政行為,當事人要很好地判斷該行政行為背後是否存在主體委託,如果存在委託的情況,那麼基於行政主體權和名的要求,被委託者不能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只能是委託者作為被告參加訴訟。

❺ 行政侵權中的免責情形

不具備條件則不賠償
《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侵權賠償責任。構成行政侵內權賠償責任具備以下四容個條件:
1.必須是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只有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才能申請行政賠償。
2.必須有造成損害的事實。若沒有造成損害的事實,賠償則無從談起。
3.違法的行政行為和損害的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就是說因為行政行為的原因,才造成了損害的事實結果。
4.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確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錯誤)。

❻ 對行政侵權不服有訴訟事間嗎

關於訴訟時效的問題,當事人可以參照以下規定,據《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條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提起訴訟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同時,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❼ 行政侵權的《控告書》怎樣寫

你好,你這個不叫控告書

❽ 行政侵權是否適用侵權責任法

適用國家賠償法賠償,前提是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力時侵害了公民的權利,如果行政機關沒有進行行政行為,而是民事行為的,就適用民事賠償,按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處理

❾ 行政侵權之後,哪些事項可以申請賠償

你好,行政侵權賠償的賠償范圍根據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或者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對侵犯人身權進行行政賠償的情形。對人身權的侵犯包括以下幾種行為:第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第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第三、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構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第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第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二)對侵犯財產權進行行政賠償的情形。第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第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第三、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第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除了正面規定國家進行行政賠償的情形外,法律還從反面規定了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第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第二、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第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原告的代理律師要對當事人付諸行政侵權賠償訴訟的行為進行認真審查,看其是否在國家行政賠償范圍之內,如果在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范圍內,那麼律師就應該告知當事人有關法律的相關規定,告知當事人不應該進行提起行政侵權賠償訴訟。如果被告的代理律師發現原告訴訟的行為不屬於國家應該承擔行政賠償責任范圍內,那麼就可以採取相應的措施,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三)賠償范圍應增加精神損害賠償部分。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對於行政侵權案件也可以適用精神損害賠償金。在英美法系國家,判例確認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種類逐漸增多,對於不產生物質後果但引起巨大精神痛苦的,也開始給付精神損害賠償金。而大陸法系國家在審判實踐中也逐漸開始判決賠償死者近親屬感情上的損害。目前精神損害行政賠償已成為一種世界性發展趨勢。「有損害即有救濟」是現代法治的一項重要原則,通過侵權者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既可以填補受害人的損失,又可以對侵權人起到一定的制裁功能,促使其自覺履行法定義務。因此應當把精神損害賠償納入國家賠償的范圍內。

❿ 行政侵權責任

行政侵權責任表明一種損益性的行政法律責任,是行政致害行為的法律後果。行政侵權責任作為一種事後調整機制,是對公權力行為的否定和對其損害的補救。行政侵權責任是一種行政主體對受害人承擔的以利益給付為主要內容的行政法責任,這一責任的實現需要以其責任的確定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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