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56條
1. 什麼是重復保險的分攤原則,什麼是重復保險的賠償原則
一、重復保險的分攤原則
對於投保人重復投保發生的損害,是由各保險人按比例分攤,還是由其中一個保險人單獨承擔賠償責任。世界各國法律對此規定不一。中國《保險法》採用了按比例分攤責任,並且明確規定了責任分攤的原則和方式。《保險法》第40條規定:「重復保險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各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比例責任分攤。不區分同時重復保險與異時重復保險,各保險人就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這種分攤法在理論上假設保險債務為可分之債,多數債務人(保險人)之間彼此無連帶關系,各自按承保比例單獨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二、重復保險的賠償原則
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這是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履行的一項重要的法定義務。保險法規定這項義務的目的,是防止投保人利用與不同保險人分別訂立保險合同的方式,進行保險欺詐,謀取不正當利益。通知的對象是參加重復保險的各個保險人,通知的內容為訂立重復保險合同的有關情況。 投保人進行重復保險後,雖然每一個保險合同中的保險金額不超過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但由於各個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都相同,各個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累計起來,其總和就會超過保險價值,形成超額保險。由於財產保險以賠償金額不超過實際損失為原則,因此,保險法明確規定了一項基本原則,即:重復保險的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的,各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這是重復保險賠償的基本原則。規定這項原則,可以防止被保險人利用重復保險獲取超過保險標的實際損失的賠償金。
慧擇提示:我國《保險法》規定,重復保險的分攤原則採用比例分攤方式,對於在不同保險公司承包的保險金額不同,保險公司在理賠時所承擔的賠付金額也不同。重復保險的賠償責任則規定,各保險公司對保險標的賠償金額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以防範道德風險的發生。
2. 購買沒有房產證的樓房,雙方簽訂購房合同有法律效應嗎
《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關於「未依法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即沒有權屬證書的房產在法律上所有權不能轉移,關鍵是當事一方是否具有完全房產所有權...
《合同法》第130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讓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眾所周知,房屋買賣分為兩道程序:一是雙方就買賣房屋經協商達成一致,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當事人之間發生債的法律關系,雙方均受合同的約束;二是雙方依合同履行義務。買受人應依約支付價款,出賣人應將房屋交付買受人並辦理過戶登記,將房屋所有權轉移於買受人。
可見,合同關系是因,過戶登記、轉移所有權是果。過戶登記能否進行、所有權能否轉移只是合同能否得到完全履行的問題,與合同的效力無涉。以房屋沒有取得權屬證書、不能辦理過戶登記為由反推合同無效是顛倒因果關系,不符合交易的順序與邏輯。
《物權法》第15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6條規定:「買賣雙方自願,並立有契約,買方已交付了房款,並實際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沒有其他違法行為,只是買賣手續不完善的,應認為買賣關系有效,但應著其補辦房屋買賣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