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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合同

發布時間: 2020-12-10 09:26:37

A. 合同的履行 名詞解釋 急急急!

合同的履行簡單的說就是合同中規定雙方應該乾的工作和承擔的責任的實行和運作,沒做就是沒履行,履行分時間、地點和方式等條件因素。履者,鞋也。行者,走或跑也。就是進行的意識。

B. 合同(廣義)名詞解釋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回同,受法律保護。廣答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合同(Contract),又稱為契約、協議,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只有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從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約束力。

C. 施工合同名詞解釋

施工合同即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是發包人和承包人為完成商定的建築安裝工程,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
1.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必須以建設計劃和具體建設設計文件已獲得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為前提。簽訂施工合同須以履行有關法定審批程序為前提,這是由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標的物為建築產品,需要佔用土地,耗費大量的資源,屬於國民經濟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凡是沒有經過計劃部門規劃部門的批准,不能進行工程設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報建手續及施工許可證,更不能組織施工。在施工過程中,如需變更原計劃項目功能的,必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
2.承包人主體資格受到嚴格限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除了在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外,應當遵守企業資質等級管理的規定,不得越級承攬任務。
3.簽訂及履行施工合同受到國家的嚴格監督管理。
國家對建設工程項目的發包實行招標投標制度。《招標法》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招標。」
第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
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實行備案制度。
建設部第89號令,即《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47條規定「訂立書面合同7日內,中標人應當將合同送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遼寧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遼寧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條例》及《大連市建築市場管理條例》都對施工合同備案做了法律規定。
在施工過程中,各級政府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還要對工程建設的質量進行全面監督。

D. 名詞解釋:合同

http://ke..com/view/1551.html?wtp=tt
根據《民法通則》
合同(參考英譯:agreement●bargain●contract●covenant●deal●engagement●handfast●pact●promise●signing●treaty)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根據《合同法》第2條之規定: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法國法的定義:《法國民法典》第1101條規定:「合同為一種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數人對於其他一人或數人負擔給付某物、作為或不作為的債務」。這是大陸法系關於合同的經典定義。
德國法的定義:《德國民法典》第305條規定:「以法律行為發生債的關系或改變債的關系的內容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必須有當事人雙方之間的合同」。
美國《法律重述:合同》(第2版):合同是一個允諾或一系列允諾,違反該允諾將由法律給予救濟;履行該允諾是法律所確認的義務
合同是由訂立合同的雙方在特定條件下對商定事件的文字形式的紀錄,只要是沒有違反法律,沒有自我矛盾的合同條文,雙方自願訂立,沒有傷及第三人利益,訂立合同的出讓方對標的物有處分權,訂立合同的一方或雙方沒有出於欺騙目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護的。
合同,也就是協議,是作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約定、合意。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只有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從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約束力。
合同作為一種法律概念,有廣義與狹義之分,這里所說的合同是指受《合同法》調整的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l)合同是兩個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2)合同以產生、變更或終止債權債務關系為目的;(3)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E. 名詞解釋:合同

【轉載】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專的合同 ,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狹義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屬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合同(Contract),又稱為契約、協議,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只有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從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約束力 。

F. 合同保全的名詞解釋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致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受到危害,而設置的保全債務人責任財產的法律制度。具體包括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和債權人撤銷權制度。

G. 行政合同的名詞解釋

行政合同,指行政機關為達到維護與增進公共利益,實現行政管理目標之目內的,容與相對人之間經過協商一致達成的協議。在行政合同之中,行政主體並非以民事法人的身份而是行政主體的身份與行政相對人訂立關於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以合同的方式來達到維護與增進公共利益的目的。在其間行政主體享有行政優益權。
常見的行政合同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合同、公用徵收補償合同、國家科研合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計劃生育合同

H. 合同價的名詞解釋

合同抄價是指根據合同規定賣方在正確地完成履行合同義務後買方應支付給賣方的價格。
合同價是指在工程招投標階段,承發包雙方根據合同條款及有關規定,並通過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所計算和確定的擬建工程造價總額。合同價屬於市場價格的范疇,不同於工程的實際造價。按照投資規模的不同,可分為建設項目總價承包合同價、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價、材料設備采購合同價和技術及咨詢服務合同價;按計價方法的不同,可分為固定合同價、可調合同價和工程成本加酬金合同價。

I. 名詞解釋:《勞動合同》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其條款主要包括回用人單位的名稱、住答所和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
2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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