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權糾紛
1. 農村山林權屬糾紛
一,來你與甲隊簽訂合同時,四自至界限是否寫明?現種植的果樹是否全在合同范圍內?
二,甲隊與個你簽訂合同時,是否含糊不清把乙隊的權屬當作甲隊自己的?
如果你超出合同規定的四至界限外去種植,顯然是你侵權,責任自負;如果你沒有超出合同規定的四至界限外去種植,哪怕種了乙隊的,那麼責任在於甲隊。因為甲隊首先侵佔了乙隊的權屬,把乙隊的山地當作甲隊的山地與你簽訂山地承包合同,致使你投資種植而遭受到現在的損失。
如你沒有過錯,建議你:先找到問責人,直接追究砍伐你果樹的人員賠償責任。得不到解決的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據什麼法律嗎?就是合同法。
2. 如何處理山林權屬糾紛的確權問題
青州地處魯中山區和魯北平原結合部,是個多山的地區,地理環境優越,林業等資源豐富,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人們對土地山林等資源的日益重視,土地山林等資源在得到有效利用的同時,過去一直被忽略的土地爭議,包括山林權屬爭議也日益增多。根據以往調處各類土地山林權屬爭議,特別是前幾年參與調處雲河回族鄉沈家、時家、後寺三個村關於塔林一帶林地權屬爭議的經驗,筆者認為在調處、確定土地山林權屬過程中,應搞清楚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當前土地山林權屬糾紛確權的現狀山林土地權屬糾紛主要是指爭議當事方因林地上林木尤其是其所佔用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的歸屬而發生的爭執。《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這就表明與土地有關的權屬糾紛的確權主體是各級人民政府。政府在調處山林權屬糾紛時,所講求的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考慮的重點更多偏向事實根據方面。根據經驗結合自身對參與處置土地權屬糾紛特別是山林權屬糾紛的總結來看,這些糾紛大部分始於人民公社時期。由於當時法制不健全,對山林權屬的確定太過隨意,導致既沒有科學界定又缺少文字記錄。加之時間太久,當時的見證者有的已經去世,這給正確調節此類糾紛帶來很大障礙。 當前山林權屬的確定對社會穩定的影響由於在上世紀80年代以前的計劃經濟時期,農村管理體制多次變動,從土改到合作化到聯產承包責任制,期間合了分,分了又合,因而山林權屬糾紛案件復雜,時間跨度大,牽涉面廣,取證難,結案難,歷史遺留問題多。所以,對山林權屬糾紛的處理,一定要慎之又慎,如處理稍有不慎,必將影響地方的穩定和經濟發展,在之前的呈子、李家園等村關於林地爭議當中,由於村民不懂法,曾發生過一村村民私自扣押另一村村民做人質的違法事件。當前山林權屬糾紛確權中存在的亟待解決的問題由於絕大部分山林權屬糾紛歷史情況較為復雜,從申請人申請調處到最終確定權屬,難免會出現問題,其中每個環節都可能對最終的確權造成影響,所以應做到:要注重歷史與現實的統一性。農村山林權屬糾紛的產生,一般來說既有歷史原因,又有現實因素,兩者都不能忽視。如何妥善處理好這個關系,對各級人民政府來說是十分重要的。尊重歷史,就是要對引起爭議的歷史因素進行全面的客觀分析,哪些是可以依據的,哪些是不能依據的,都應該有十分明確的判斷。但是尊重歷史又不能割斷現實,要充分考慮現實因素。只有這樣,才能對爭議作出客觀、公正的處理。要注重法律手段與行政手段有機結合。各級人民政府是處理山林權屬糾紛的主體,各級政府要以在法律法規范圍內採用行政手段或行政命令的方式,對山林土地作出適當調整和重新劃分,構成犯罪的要堅決移送司法機關給予相應刑事處罰。因此,注重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有機結合有利於對爭議的處理,其效果往往事半功倍。要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時解決實際問題。做好思想工作,是處理山林權屬糾紛的一種重要手段,但它並不是絕對的,特別是不能流於空洞說教。
3. 與鄰村發生山林權屬糾紛如何處理
村委會在研究如何處理這起糾紛時,有人主張請求縣政府處理,有人主張到縣法院起訴鄰村。請問,解決山林權屬糾紛的途徑有哪些? 答:你村可以與鄰村進行協商達成協議,或請求鄉鎮人民政府調解解決。當然,也可以根據《森林法》第17條「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的規定,直接請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確認糾紛林地的權屬。 《行政復議法》第30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據此,如果你村或鄰村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經審查,會分別就情形作出以下行政復議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撤銷、變更該具體行政行為;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如果對行政復議決定仍不服,則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未經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理和行政復議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 家庭山權糾紛怎麼處理
根據你的敘述是家庭成員之間關於山林承包合同的糾紛吧先找村委會申請調解處理不成在找鄉土地管理所申請調解處理
5. 山林權屬糾紛案件如何認定林權證書的效力
「因當初分山時沒人認識字,導至人家管理山林至今」,這個理由不成立,分的時候村幹部需要光明正大的告訴當事人分得了山林以及邊界。
6. 請問山權糾紛需要找那一方面的律師
這個簡單啊,關鍵是看你出的了多少代理費,
7. 四固定對山權糾紛有法律依據嗎
「四固定」證雖然可以作為有效的依據,但是其適用是有前提條件的,即爭議回的當事人應當答是在合作化時期為同一合作社、公社或生產大隊,否則應以土地證或土地清冊作為依據。
合法有效的山林權屬證書、登記底冊是認定山林權屬的主要依據。但由於有時發證手續不嚴格,出現錯發重現象,甚至糾紛未處理清楚就先發證的情況,因此,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凡無爭議的應當確認證書的效力,如因錯發,重新引起爭議的則應查明情況,根據四固定的確權為依據作出處理,確定權屬。如合作化、四固定時期未確定權屬的,可參照土改確定的權屬處理。爭議山林的林木性質以及對山林的經營管理也是認定山林權屬的證據之一。在處理山林權屬糾紛時,也要充分考慮到現實的經營管理情況,通過審查現場勘驗筆錄、證人證言等,認定有關事實,以避免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事情發生。
但願能夠幫到你!
8. 山林土地權屬糾紛
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山林證有效。
請將山林重新規劃的相關證據向法院出示。
9. 山林地開發所屬權糾紛
涉及合同糾紛,建議帶合同交律師審查!然後再做判斷!
10. 如何解決山林權屬糾紛
湯有勝讀者: 你村可以與鄰村進行協商達成協議,化解糾紛,或者請求鄉鎮人民政府調解解決。 當然,也可以根據森林法第17條「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的規定,直接請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處理,確認糾紛林地的權屬。 另外,根據行政復議法第30條規定,如果你村或鄰村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經審查,應區分情形作出以下行政復議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撤銷、變更該具體行政行為;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如果對行政復議決定仍不服,則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未經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理和行政復議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潘家永)( 來源:《農業知識》200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