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順延
① 服務合同是不是甲乙雙方無異議的話可以一直自動順延
一般合同到期都不是自動順延,而是合同期限屆滿,合同終止。至於雙方是否順延,需要雙方約定,在合同到期後進行續簽。
根據《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九十二條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勞動合同中約定「自動順延」條款就使勞動合同的期限超出了三種法定類型。根據勞動合同類型法定的原則,超出的類型不具有合法性,此類「約定順延」的條款不具備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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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後,除非勞動者要求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均應與勞動者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非勞動者存在法定過錯或者出現法定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關於進一步推行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的通知》中進一步規定,職工協商代表在任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企業原則上應當與其續簽勞動合同至任期屆滿。職工代表的任期與當期集體合同的期限相同。
因此,勞動合同到期自動順延一年需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編制初期就應註明。合同內的條款在順延期間均相同對待享受同等待遇。但這樣做還是有一定風險在裡面的,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不是很穩妥,還是建議到期後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② 技術服務合同規定合同到期雙方無異議,則自動順延一年,請問順延一年後再次到期後是否能依次順延下去謝謝
不能依次順延下去。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的,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故該公司應當在勞動合同期滿後一個月內重新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
所以在又一年到期後應重新建立書面的勞動合同。建議可以建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2)合同期順延擴展閱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③ 合同一年到期後,雙方同意繼續履行的,合同自動順延一年。這句話怎麼理解
比如合同期限從
2019年1月1日到
2019年12月31日。
如果到時候雙方
同意繼續履行的,
自動順延一年則
2020年1月1日到
2020年12月31日
合同還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