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的性質
『壹』 房屋租賃協議與房屋租賃合同有什麼區別,法律上面都等效嗎,受法律保護嗎 謝謝
我就簡單點抄說:協議和合同性質是一樣的,只是叫法不同,既然雙方都簽字了,那麼該協議就產生了效力,對雙方都有約束性。老闆要求漲租金是沒有道理的,至於其他人說的情事變更,也是不太可能的,因為在實踐中真正能用到這條的很少。所以你不用理老闆,繼續做生意就行。
『貳』 租賃協議和租賃合同是一回事嗎
所謂協議是指有關國家、政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在平回等協商答的基礎上訂立的一種具有政治、經濟或其他關系的契約。協議,在其所表示的意義、作用、格式、形式等方面基本上與合同是相同的。經濟合同和以經濟為內容的協議,都可以稱為契約,兩者都是確立當事人雙方法律關系的法律文書。
合同與協議雖然有其共同之處,但兩者也有其明顯區別。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並規定有違約責任;而協議的特點是沒有具體標的、簡單、概括、原則,不涉及違約責任。從其區別角度來說,協議是簽訂合同的基礎,合同又是協議的具體化。
合同與協議是兩個既有共同點又有區別的概念,不能只從名稱上來區分,而應該根據其實質內容來確定。如果協議的內容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並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內容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稱其為合同,而是協議。
『叄』 在合同法上,租賃合同屬什麼合同
一、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租賃合同的性質為:諾成合同、有償合同、雙務合同。
二、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凡是當事人需要取得對方標的物的臨時使用、收益而無須取得所有權,並且該物不是消耗物時,都可以適用租賃合同。
在租賃合同中,把自己的財產交給他人使用的人叫做出租人;使用他人財產並支付租金的人叫做承租人。
租賃合同與借款、買賣等合同相比,有以下特點:
一是租賃合同是轉移財產使用權的合同,而不轉移物的所有權,這是租賃合同區別於買賣、贈與等轉移財產所有權合同的特點。
二是租賃合同具有臨時性。租賃合同不適用於財產的永久性使用,當事人約定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三是租賃合同為雙方有償合同。
租賃合同的法律特徵有以下幾點:
(1)租賃合同是轉讓財產使用權的合同,在租賃期內,承租人享有租賃物的使用權、收益權,所有權仍然歸出租人享有。
(2)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在租賃合同中,出租人負擔使承租人為物之使用收益的義務,承租人負擔支付租金的義務,同時其各自之義務就是對方所享有的權利。
(3)租賃合同在當事人之間既引起債權法律關系,又引起物權法律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賃合同是在人們的經濟生活和日常生活中經常使用的一種合同。它可以在自然人、法人之間調劑餘缺,充分發揮物的使用功能,最大限度的使用其價值。通過租賃,承租人與出租人雙方的利益可以同時得到滿足,因此,租賃是現實經濟生活中較為重要的一種經濟形式。
目前在我國的經濟生活中,有些交易行為,如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和轉讓、農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使用權的租賃、企業承包租賃經營等形式,是否用本法關於租賃合同的規定加以調整,在起草合同法的過程中有不同意見。有的人認為,上述幾種經營形式從實質上講是租賃,應該由租賃合同調整;也有人認為要根據不同情況來分析,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和轉讓,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更多地是對土地的使用權的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最高可達到70年,土地承包經營權30年不變,它是一種用益物權,各國一般都將這種土地使用權通過物權法來調整。本章規定不適用於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對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租問題,目前我國法律還沒有具體規定,只是在少數地區進行試點,它是為了便於各級政府進一步盤活存量用地的一項措施,它還有待於在試行中不斷總結經驗。
對於企業的租賃經營合同與本章規定的租賃合同是不同的,表現在,一是企業租賃的當事人一方是企業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另一方則是本企業的職工,他們之間本來就有一個內部管理的關系;二是合同訂立是以公開招標的形式進行的,有時還須由有關部門批准;三是租賃的標的是整個企業,而不是某一特定的財產,是人財物、產供銷、資金、技術、經營等多種因素的綜合體,承租人獲得的不僅是對財產的使用權,而是一種經營權;四是承租人須以自己的財產向企業提供擔保;五是按照合同的要求,合同終止時,企業的價值須大於租賃時的價值。從上述特徵中可以看出,本章規定的租賃合同不能適用於企業的租賃經營活動。
『肆』 租賃合同與承包合同性質是一樣嗎
估計您講的是想就兩種合同異同要一個答案,就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分擔方式而言兩種合同都屬於雙務合同,但由於屬於不同的法律關系,就合同內容、權利義務方面存在不同之處。
『伍』 租賃合同的主要法律規定
租賃合同主要以下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二百一十四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一十六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九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條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5)租賃合同的性質擴展閱讀
簽到租憑合同注意事項
一、承租方需要了解出租人和出租物的基本情況
1、作為承租方,應先審查租賃物是否存在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情形,包括以下情形等:
(1)未依法取得租賃物的相關證件;
(2)共有租賃物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3)權屬有爭議的。
2、作為承租方,為了預防欺詐,在合同中約定,如果承租方是租賃物的所有人,必須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如果承租方不是租賃物的所有人,必須具有轉租權。
3、為了避免爭議,在合同中對租賃物的基本信息應進行明確約定,如租賃物的規格、質量、數量等。
二、租賃合同之租期條款在合同中,約定租賃物的租賃期限,明確租賃的具體起止日期,如承租方超過租賃期使用租賃物,應支付給出租方超時使用的租金。
三、租賃合同之租金條款
1、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租金的支付方式,以現金支付或是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採用銀行轉賬需寫上戶名、銀行賬號),實行按月支付、按季還是年支付等。
2、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租金支付時間,應於每月的具體日期支付租金。如果承租方在一定寬限期內沒有按期支付,應支付遲延租金或違約金或出租方可解除合同。
四、租賃合同之保證金條款在租賃物租賃合同訂立時,合同雙方當事人都盡量避免風險,預防欺詐,承租方應在合同訂立前交給出租方一定的保證金或押金,應根據實際情況在租賃物價值范圍內決定押金的數額。同時對於保證金退還的條件,應進行明確約定。
五、租賃合同之轉租條款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承租方是否可以轉租。
1、作為承租方,經過出租方的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出租方和承租方原有的租賃關系不因轉租而影響。
2、承租方未經出租方同意,擅自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的,出租方可以解除租賃合同,因轉租造成租賃物損壞的,承租方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六、租賃合同之妥善保管責任條款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承租方在租賃期間,應妥善保管租賃物,如果未盡妥善保管義務,造成租賃物及配套設施損毀、滅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應愛護並合理使用租賃物,造成損壞的還應承擔修復或賠償責任。
七、租賃合同之維修責任條款在合同中,對維修責任進行明確約定,出租方應確保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但也可以約定由承租方承擔維修義務。
八、其他事項在合同中,建議根據實際情況對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訴訟管轄地等約定清楚,以降低風險和順利履行,並盡可能保障雙方的合法、合理利益。
『陸』 房屋租賃合同是否有效,適用那些法律
房屋租賃合同未登記備案的,其有效性不受影響。我國城市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屬於管理性規定,並非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不能作為房屋租賃合同的生效條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6)租賃合同的性質擴展閱讀:
房屋租賃合同辦理登記備案後,具有下列對抗第三人效力:
1、在租賃期間出租人出售該房屋的,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2、租賃期屆滿出租人需將該房屋再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承租權;
3、房屋租賃期間,出租人將該房屋出售給第三人,第三人應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4、房屋租賃期間,出租人將已出租的房屋設定抵押,該抵押物被依法處分給第三人的,第三人應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柒』 正規房屋租賃合同法律效力是什麼 規定有哪些
現在人們會選擇租房子暫時性的度過一段時期的生活,租房子要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如果不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就不能夠保障自己的權益,如果後期引起了糾紛就不容易解決。房屋租賃合同要看正規的合同才行,那麼,正規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律效力是啥?房屋租賃合同法律規定有哪些?
正規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律效力是啥?
1、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違約責任等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後,租賃合同就成立了。成立後的房屋租賃合同有無法律效力,主要從下面四個方面進行審查。合同主體是否符合規定,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為的構成要件。
2、如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權人等。房屋是否為法律法規禁止出租。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是否進行過登記備案。
房屋租賃合同法律規定有哪些?
1、《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第二百一十三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3、第二百一十八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第二百一十九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5、第二百二十二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6、第二百二十三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上述內容即是小編給大家介紹的關於正規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律效力是啥以及房屋租賃合同法律規定有哪些的相關信息了,希望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正規房屋租賃合同我們應該注意看一下,現在房屋租賃市場還是比較復雜的,合同有效性是很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