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分析
Ⅰ 實際分析在」在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過程中,作為勞動者應該著重注意哪些方面
求職者簽勞動合同應注意如下事項:
一、平等協商簽訂,莫簽生死不管合同。平等協商簽訂合同。簽訂前,也可向有關部門或公共職介機構咨詢,確認合法性、公平性。要及時提出取消「工傷概不負責」等逃避責任的不平等條款。
二、仔細了解情況,莫簽不知情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工作內容、條件、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等情況。打工者簽訂勞動合同前,應盡量對用人單位的這些情況以及企業文化、發展趨勢、員工管理等進行全面了解,盡量與資質和聲譽較好的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從源頭防範非法用工和侵害合法權益的情形發生。
三、簽約落在紙上,莫簽口頭承諾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口頭約定一旦發生糾紛各執一詞,打工者往往有口難辯。所以,打工者要主動提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單位不簽,可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反映並由其督促簽訂。
四、細讀合同條款,莫簽條款不全合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單位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勞動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號碼;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外出打工,可向勞動保障部門索取規范合同文本,避免遺漏重要條款。若單位事先起草了文本,要仔細閱讀對於報酬、崗位、試用期、合同終止與解除等重要條款以及崗位說明書、勞動紀律、工資支付規定等規章制度。
五、重要條款紙上約定,莫簽模糊不清合同。根據《勞動法》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規定,工資應以人民幣形式支付,且至少每月支付一次。根據《最低工資規定》,工資在剔除加班工資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以及法定福利待遇等之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根據《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工資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試用期工資不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合同約定工資的80%。具體崗位、報酬、試用期限等未按上述要求表述清楚的,要及時說明並要求修訂才可簽訂合同。
六、牢記基本權利,莫簽侵犯權益合同。《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規定,標准工作時間每日8小時、每周40小時。還規定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和其他法定休假日應安排休假。《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規定,各類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包括農民工,都應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准,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加班。安排加班應當按規定支付加班費。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七、掌握錄用條件,莫簽拖欠剋扣合同。用人單位隨意設定「錄用標准」,就可能出現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隨意解除勞動合同,或隨意降低、剋扣工資或延長試用期限。所以,簽訂合同前,還要詳細了解錄用條件,最好書面確認錄用條件。
八、拒絕違法行為,莫簽賣身合同。《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勞動合同法》規定,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提供擔保或以其他名義收取財物。打工者要對提供虛假招聘信息、收取招聘費用、保證金或抵押金、扣押身份證等證件及「一切行動聽從單位安排」等違法行為嚴詞拒絕。因為,一旦簽訂,就如同賣身一樣會失去行動自由,可能會出現加班加點、強迫勞動,甚至任意侮辱、體罰等嚴重侵害權益行為。
Ⅱ 勞動合同分析
強烈建議不要去這樣的地方上班。鹵味的配方屬於你叔叔的私人秘方,沒有義務交給企業。這老闆太不地道,如果有其他地方能夠就業,還是不要去的好。拿到秘方就開除,還給他幹啥。安裝攝像頭你管不了,人家的廠子,但是一旦秘方泄露一樣被開除。所以強烈建議不要去這樣的地方上班。如果真的特別不好找活,非得去他那上班,那就一定要做好保密工作。但沒有千日防賊的道理,所以還是不去的好。
然後從法律的角度來說說這個事兒,首先加班沒有加班費是違法的,你叔叔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或者勞動仲裁進行舉報或者要求仲裁,只要有證據,就會讓企業賠償相應加班費。但是證據比較難提出,所以想走這條路要盡量低調收集證據,在做仲裁。然後是工作沒有勞動合同,我國法律規定,入職起就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也就是所說的五險。沒簽訂勞動合同的,從入職後第二個月開始到第十二個月,應當給予雙倍工資賠償。滿一年以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視作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並立即補簽無限期合同。然後依舊不簽合同的,應當按月支付雙倍工資。但由於勞動爭議的時效性,你這個情況可能過了時效期,因此需要去仲裁咨詢一下,是否能夠受理。
最後還是說一句,如果能離開盡量離開。這樣的企業沒必要在那工作,不是別的,就怕賊惦記。老闆明顯人品不行,難道沒有別的食品廠嗎。
Ⅲ 勞動合同案例分析
【案例】小李托親戚找朋友好不容易進了一家公司,當時沒有簽合同,進去後乾的活很雜,工作崗位不固定,每個月領的工資也不一樣。一年後,他多次與公司協商簽訂勞動合同,想把工作崗位、內容、工資等各方面固定下來,可公司總是以「我們需要的就是一個能幹雜活的人」,「公司效益不固定工資也不能固定」,「如果不想干就另謀高就」等各種理由予以推託。結果,他幹了一年多,合同也沒簽成。後來公司換了個老闆,一上任就把他辭退了。
【解析】《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但未規定法律責任方面的保障條款。為此,《勞動合同法》在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小李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而公司辭退他是違法的,因為公司實際上與他已經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Ⅳ 勞動合同法案例分析
合同是有效的,這樣做是違反了勞動法,但是一般企業是不會去告她的,除非他做了很傷害企業的事情.比如拿了公司重要資料,將公司機密資料帶走了等.因為根據法律規定,如果企業招用未與其它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員工,原用人單位是可以去告現用人單位的,還可以要現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而且現用人單位承擔的賠償責任不低於70%.另外30%由勞動者承擔的.
Ⅳ 勞動合同法 案例分析
一
1.那個經理只簽字不蓋章是無效的,因為那個經理不是法定代表人,很容易在這上面出現扯皮!
2.除非有法定代表人的簽字蓋章的授權書給你一份,那才有效!!
二
乙公司的做法是不對的,要是張某本人不願意留下,公司最多留下張某一個月,這一個月就是從張某提交辭職申請之日起一個月!!
合同法有規定,職工要解除合同,只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公司就行了!
Ⅵ 勞動合同法案例分析
本人手上沒有很好案例,為你借一下案例吧。
案例:
退休後的張師傅在1996年3月與某企業簽訂了3年的聘用合同。1998年5月,企業通知張師傅,因減員增效與他解除合同。
張師傅認為解除合同的企業應當按照原國家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辦法》的規定: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發,他應得三個月工資的補償。企業未同意。
張師傅找了幾次企業有關人員沒有結果,又多次找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仍未如願。最後,雙方找到勞動行政部門。經過勞動部門的耐心解釋,張師傅才明白過來,消了氣,不提補償金的事了。
請分析張師傅與企業簽訂的是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 分析:
案例中, 將勞務合同作為勞動合同是發生爭議的主要原因。勞務與勞動只有一字之差,但實質不同。其主要區別如下。
訂立合同的依據不同。勞務合同由《民法通則》、《經濟合同法》(當前仍有效)等規范。如《經濟合同法》的第十二條明確規定,勞務是經濟合同應當具備的標 的之一。勞務合同是指因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勞務所簽訂的合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范。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
合同的主體及主體間的關系不同。勞務提供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它組織;勞動合同的一方只能是法定年齡內的自然人。勞務人員不是勞務使用方的職工,與勞務使用方沒有隸屬關系;而勞動合同的一方必是用人單位的職工,兩者有隸屬關系。
權利義務的關系不同。勞務人員的權利與義務的聯系表現的比較直接而且對應明顯。如勞務合同中可以約定:勞務人員履行了一定的義務才能獲得報酬。如企業將 職工勞務輸出,職工因本身的原因沒有完成勞務合同中約定的應當完成的標的,勞務使用方可以按合同中事先約定不支付報酬。這不違反法律規定。若用勞動關系 的權利義務的觀點分析,處於勞動關系的職工的權利義務聯系不那麼直接。如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或在實際中,企業不讓患病的職工享受醫療期待遇是無效條款和違法行為。職工享受醫療期待遇是法定權利。即未履行約定的義務,仍有權享受病假工資、報銷葯費。
兩類合同的內容不同。《經濟合同法》規定了勞務合同應具備的標的、數量和質量等必備內容。有的內容看似一樣,實則不同。如報酬:勞動合同中的工資必須遵 循按勞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則以及最低工資的規定。勞務合同中的勞務報酬則不是必須如此。勞務人員履行合同義務是取得報酬的條件;職工在企業停產時不履行勞動義務,仍有權得到最低工資或基本生活費。
案例中,張師傅與企業建立的是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盡管張師傅與企業簽訂的聘任協議,沒有寫明是勞務合同,但通過分析不難看出其勞務合同的本質,因此不能與勞動部的文件對號入座。而原國家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是針對勞動合同而言。而且聘任協議又未約定違約責任,張師傅要求企業經濟補償也就無依據了。
Ⅶ 勞動合同法案例分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5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所以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員工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告知以後仍不簽訂的,用人單位應該與該員工,解除勞動僱傭的關系。
案例中,該單位的做法不和法律規定的,該單位在得知洪某不願簽訂的情況下,應該與之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是簽訂所謂的什麼協議,該協議在法律上沒有任何意義,只是在解除勞動關系是不支付補償金的依據。所以在本案中,洪某的請求是合法的,應該得到仲裁委的支持的。
Ⅷ 關於勞動合同案例分析
關於勞動合同法案例及分析
案例1:陳某與某電腦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期限為6個月,如果該電腦公司與陳某約定的試用期是6個月,試用期內的月工資900元,試用期滿後的月工資為2000元,如果陳某在該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了6個月的試用期工作,而且該公司按照合同規定支付了試用期的全部工資,那麼該公司與陳某約定的試用期期限是否合法?如果違法,電腦公司與陳某最多可以約定試用期的期限為多長?該公司應當支付的試用期工資是多少?陳某應該獲得多賠償金?
案例分析
該公司與陳某約定的試用期限不合法,因為勞動合同期限大於三個月小於一年的,試用期應該小於等於一個月。電腦公司與陳某最多可以約定試用期限為一個月。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百分之八十,所以不得低於1600元;賠償陳某5500元.
案例2:08年胡某與某勞務派遣公司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勞務公司將胡某派遣至某建築公司工作,每月工資2000元,由勞務公司支付,派遣期限2年。隨後,勞務公司又與建築公司簽訂了勞務派遣協議,其中約定建築公司每月10號前按照每人每月2000
元向勞務公司支付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勞務公司收到款項後,於每月10日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工資,勞務公司不得剋扣建築公司支付給勞動者的報酬。合同簽訂後開始履行。08年3月份建築公司沒有按期把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給付勞務公司。勞務公司未收到建築公司的匯款,也就一直拖欠了被派遣到建築公司的勞動者的工資。包括胡某在內的多名被派遣到建築公司的勞動者找到勞務公司的管理人員交涉,要求盡快發放工資,而勞務公司要勞動者找建築公司去要錢。胡某等人找到建築公司要求發放工資,同樣遭到拒絕,於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勞務公司支付其工資。請運用勞動合同法對本案進行分析。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勞務公司、建築公司和胡某之間建立了勞務派遣關系。在胡某與勞務公司的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與建築公司的勞務派遣協議中,對於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支付都作了較為清楚的約定。但是在合同履行期間,建築公司違反了勞務派遣協議的規定,沒有按期向勞務公司支付被派遣勞動者的報酬,但是勞務派遣單位仍應當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因為勞務公司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勞務公司與建築公司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是兩個獨立的合同。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當債務人因為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債務不能履行的,債務人仍然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包括繼續實際履行。在本案中,建築公司違反了勞務派遣協議約定的義務,但這不能構成勞務公司拒絕向勞動者支付報酬的正當理由。勞動報酬涉及勞動者的生存問題,作為勞動法意義上的用人單位,即使在建築公司違約的情況下,勞務公司也仍然應當向胡某等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工資。勞務公司在支付了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後,可以向建築公司主張違約責任。
案例3:童某在某學校進修期間與公司簽訂了五年勞動合同。因童某所學專業是電子商務,所以在合同中約定,公司在童某學習畢業後安排專業對口的工作。2009年童某畢業後回到公司,此時由於公司更換了法人代表,將童某安排到公司下屬一家企業當推銷員。童某要求公司按合同約定安排工作,而公司以合同是前任領導簽訂的為由,不同意童某的要求,
雙方發生爭議,童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公司履行勞動合同。請對該案例作分析。
案例分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項,
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企業的法人代表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其在勞動關系中的職務行為屬於企業行為,而非代表其個人。只要企業法人資格不變,法定代表人無論如何變動,都不應影響企業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本案中,該公司前任領導作為企業的法人代表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規定,即為有效的勞動合同,企業就應當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該公司認為與童某所簽勞動合同是前任領導簽字的,新任領導就可以不履行合同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這就是說,雖然企業法人代表改變了,但企業法人主體未發生變化,企業法人的權利義務也就未發生變化。因此,原勞動合同仍然有效,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履行其對勞動者所承諾的義務,不履行即構成違約行為。當然,企業法人代表發生改變後,新任法人代表作為企業經營負責人,可能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作重大調整,對人員使用作合理安排。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關於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遵守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具體條款。如果雙方協商變更勞動合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企業因生產經營狀況變化無法履行原合同時,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企業生產經營者未發生變化,企業則應當履行原勞動合同義務。
Ⅸ 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利與弊分析
《勞動合同法》的實施對勞動者、用人單位產生的最大影響在於,加大了對勞動者專的保護力度,加重了對用人單屬位違法成本。建議提出具體的問題,如: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注意的問題等,以便解答。另外,本單位開設了專為企業提供勞動法實務操作的培訓班,我們有著長期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的經驗,我們更深刻了解企業需要的是什麼,我們針對企業的用工管理過程中最容易發生糾紛的環節,提供可操作性極強的應對措施和應對技巧,讓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和勞動爭議處理不再被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