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侵權責任
A. 醫療損害賠償案件是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還是適用《侵權責任法》
鑒定為醫療事故的適用於《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如果鑒定為醫療過錯的適用於《侵權責任法》。
B. 必讀,侵權責任法規定了哪些醫療損害責任
第一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條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第四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第六條因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第七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八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
患者要求查閱、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
第九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第十一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干擾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C. 醫療侵權責任與醫療損害責任的關系或區別是什麼
醫療損害責任指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未盡相關法律、專法規、規章和屬診療技術規范所規定的注意義務,在醫療過程中發生過錯,並因這種過錯導致患者人身損害所形成的民事法律責任。當承擔責任時該責任即為侵權責任
D. 侵權責任法規定醫療損害責任適用無過錯賠償情形有哪些
侵權責任法
第五十八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回
(一)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E. 《侵權責任法》中關於醫療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侵權責任法》中關於醫療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第五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第五十七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第五十九條 因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第六十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
患者要求查閱、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
第六十二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十三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第六十四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干擾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F. 什麼是醫療損害賠償,醫療侵權損害賠償怎麼構成
一、什麼是醫療損害賠償?
醫療侵權損害賠償是指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未盡到一個勤勉謹慎的同業者應盡的注意義務,以致發生了患者非醫療必需的損害後果,未能達到合同約定(明示或習慣性的)目標,它在違約的同時也侵犯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權,歸結為一種侵權行為。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22條的規定,因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侵害了對方的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的一方有權選擇,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醫療侵權的受害人考慮到自己訴訟的實際情況,大半請求依據侵權行為責任處理。
二、醫療損害賠償怎麼構成?
1、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診療行為
診療行為是醫療損害侵權責任產生的前提,我國學者將診療行為定義為,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藉助其醫學知識、專業技術、儀器設備及葯物等手段,為患者提供的緊急救治、檢查、診斷、治療、護理、保健、醫療美容以及為此服務的後勤和管理等維護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活動的總和。
2、患者的損害
現代侵權法要求侵權行為成立的前提條件是發生現實的損害,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實際損害作為成立要件,只有有損害才可能賠償。診療行為造成患者的損害主要是指因侵害患者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而造成的財產損害以及精神損害。
在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有時患者僅出現一些症狀,而無相應的體征檢出,輔助檢查也無陽性改變,這種情況在多數案件中都被認為無損害後果,僅在少數精神損害案件中可成為損害後果。
3、診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指加害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引起與被引起關系。《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雖然沒有對因果關系作出直接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因果關系的重要性一直沒有動搖。因果關系說的基本含義是:加害人必須對以他的不法行為為條件的損害負賠償責任,但是對超出這一范圍的損害後果不負民事責任。其原因必須是損害後果發生的必要條件,並且具有極大增加損害後果發生的可能性即「客觀可能性」。如果診療行為與患者的損害後果之間沒有達到這種客觀可能性,那麼醫療機構就不承擔賠償責任。
4、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過錯
過錯責任原則是侵權責任法的主要歸責原則,多數侵權行為之構成仍然以加害人的過錯為要件,醫療侵權責任也不例外。過錯是指加害人的一種可歸責的心理狀態,表現為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在醫療侵權中,主要是指過失。故意只在極端的情況下出現,如某醫生在為其前女友做闌尾切除術,因有前嫌,在實施闌尾切除術的同時,將患者的子宮切除。當然,該醫生構成故意傷害罪受到法律的懲處,但醫療機構仍需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兩種。
例如,手術前沒有給患者查血糖,導致糖尿病患者術後刀口不癒合,便是疏忽大意造成的過失。再如,外科醫生在對組織結構認識不清楚的情況下,不請示上級醫生,自信能解決而誤傷了患者的神經、血管,就是過於自信的過失。醫務人員是否存在過錯,判斷的標準是其是否達到了應當達到的注意程度。如果他達到了應當達到的注意程度就沒有過錯,反之就有過錯。應當達到的注意程度或者是法律法規、操作規范等所明確要求的,或者是作為一個誠信善意之人的行為所要求的。
G. .醫療損害侵權責任怎麼理解
第五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解析]
醫療損害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1、法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診療行為。
2、患者有損害結果。必須具有客觀性、真實性、確定性。
3、診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即直接、間接因果關系,一果多因。
4、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有過錯。[詳細]
第五十五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解析]
醫生要注意——
醫務人員有告知義務。
醫務人員履行告知義務的標准:能夠讓患者足以做出正當合理判斷所必須掌握的信息。即以不產生歧義為標准。
告知的內容:病情、措施(包括有無替代方法)、風險。
患者要注意——
醫務人員履行了告知義務,但患者拒絕或放棄知情同意權,如放棄繼續診療的決定、故意怠慢做出是否同意的決定等,不能認定醫務人員侵害其知情同意權。[詳細]
第五十六條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解析]
醫生要注意——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符合緊急醫療規范的情況下實施的醫療措施,造成患者出現一些不良後果,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在法定情形下,醫療機構未履行緊急救治的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詳細]
第五十七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解析]
醫生要注意——
醫務人員注意義務的內容:
1、有義務具備相同時間、地域等客觀條件下醫務人員通常所應具備的醫學知識和技術。
2、有義務使用相同時間、地域等客觀條件下醫務人員在診療同類疾病時所使用的技術。
3、有義務在診療活動中做出最佳合理的判斷。[詳細]
第五十八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解析]
醫生要注意——
醫療過錯推定:患者有損害,但患者無法舉出證據證明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存在過錯,醫療機構又確有違法違規(法條中所列情形)等行為,則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患者要注意——
確認醫療機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方式:
1、違法違規事實清楚,具有一般醫學常識的人都可以判斷的。
2、專業技術鑒定。[詳細]
H. 醫療侵權責任構成的四個要件都是什麼
醫療侵權行為的四個要件:行為的違法性、損害事實的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1、行為的違法性
所謂行為的違法性,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強制性規定。
2、損害事實的存在
損害事實,既包括對公共財產的損害,也包括對私人財產的損害,同時還包括對非財產性權利的損害。
3、因果關系
侵權行為中的因果關系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系,即特定的損害事實是否是行為人的行為必然引起的結果。只有當二者間存在因果關系時,行為人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因果關系是復雜多變的,往往一個損害後果的出現是由多個原因引起的,既可能有主要原因與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與間接原因。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過錯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反映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心理狀態。過錯根據其類型分為故意與過失。
(8)醫療損害侵權責任擴展閱讀
特殊侵權
國家機關公職人員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國家機關公職人員在執行職務中給他人造成的損害,只有在法律有規定,而且是在執行職務不當的條件下,才由國家機關承擔民事責任。國家機關公職人員利用職權故意使他人受到損害的,由公職人員自己承擔民事責任。國家機關公職人員不是在執行職務中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也由他自己承擔民事責任。
僱傭活動或僱傭關系中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
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
第9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幫工活動中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
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
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產品生產者的免責事由有三項:
(1)未將產品投人流通的;
(2)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存在的。同時法律規定,由於受害人的故意造成損害的,生產者、銷售者不承擔賠償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失造成損害的,可以減輕生產者、銷售者的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侵權行為
I. 《侵權責任法》對醫療侵權責任有哪些規定
您好: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侵權責任法對醫療損害責任給出了明確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具體的在《侵權責任法》中規定醫療機構承擔過錯責任,在醫療機構違反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等情形下,推定其有過錯。但是在患者或其近親屬不配合診療、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醫務、限於當時醫療水平難以診療的情形下,醫療機構不承擔責任。
根據本法第55條、第56條,醫務人員在實施手術、特殊檢查、治療時,未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書面同意,造成患者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負責人批准,可以實施相應醫療措施。
第59條規定「因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該規定為患者提供了多元選擇途徑,方便患者索賠。第63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該條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通過不必要的檢查來牟利的行為敲響了警鍾。
中國法律保障計劃的朱靜濤律師指出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因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患者要求查閱、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干擾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