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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債例子

發布時間: 2020-12-10 16:46:30

㈠ 為什麼說侵權行為引起債的發生

債的發生是指基於特定的法律事實,當事人之間產生一定之債權債務的法律版現象。債的發生權均是基於一定的法律事實原因,能夠引起債的關系產生的各種法律事實被稱之為債的發生原因。
侵權行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律規定,侵權行為發生後,加害人負有賠償受害人損失的義務,受害人享有請求加害人賠償損失的權利。這種特定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侵權行為之債。侵權行為之債是除合同之債以外的另一類較為常見的債,它由非法行為引起,依法律規定而產生,以損害賠償為主要內容。
當事人的法律行為而發生,也可以基於法律行為以外的其他原因而發生。

㈡ 侵權之債和侵權責任有什麼區別和聯系

一、侵權之債的內容
按照傳統大陸法系民法理論,侵權行為所產生的侵權之債是法定之債中最為重要的類型。
《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3款規定: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以上規定即為法律關於侵權之債的抽象規定。
但需要注意的是,《民法通則》直接將侵權所生義務界定為責任,是不夠嚴謹的。侵權行為首先是在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間產生了侵權之債的關系,如同合同行為產生合同之債一樣,侵權行為產生侵權之債。因此,侵害人首先應當對受害人承擔侵權債務。只有在侵害人不履行該債務時,才會產生侵權責任。我國法律的上述規定,實際上省略了當事人直接請求侵害人履行侵權之債的過程,並直接賦予當事人公力救濟權。然而,事實上,『如果受害人直接向侵害人請求履行侵權債務,而侵害人亦正常履行,則無侵權責任的產生。
損害賠償請求權即侵權之債的內容,從這一點上來說,大陸法系通常將侵權行為法稱為損害賠償法。然而,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僅是侵權之債的內容,也是侵權責任的內容。
不過,作為責任形式的損害賠償不僅可基於侵權之債而產生,還可因法律行為的不履行而產生。按照傳統大陸法系的法理,損害賠償請求權可基於如下原因產生:(1)基於合同關系產生。合同關系而發生的損害賠償即因違約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具體可參見前文第二十七章第三節的內容。 (2)因侵權行為所發生的損害賠償。此種損害賠償,首先是作為侵權之債的內容,只有在侵權之債不履行的情況下,才可轉化為損害賠償責任。 (3)根據法律的特別規定而發生的損害賠償。此類損害賠償,多見於訴訟法上的規定。如《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申請財產保全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正因為侵權之債與侵權責任均表現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所以國內學理上常常不加區分地使用侵權責任來表述侵權之債以及不履行該債務所產生的責任。而且由於《民法通則》將侵權之債直接置於第六章「民事責任」下,更加劇了把侵權之債認為是責任的趨勢。
本書認為,違反對絕對權及法益的保護,對他人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首先是在受害人和侵害人之間產生了侵權之債關系。由此,受害人可以對侵害人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當且僅當侵害人不履行該損害賠償義務時,此侵權之債務方轉化為侵權責任,即損害賠償責任。
二、侵權責任的含義與特徵
侵權責任是指行為人不履行侵權債務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作為民事責任的一種,侵權責任具有民事責任的一般特徵,但就其自身而言,侵權責任又具有如下特徵:
(一)侵權責任是因違反侵權之債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侵權之債的存在是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沒有侵權行為所產生的侵權之債就談不上侵權責任的承擔。如果當事人正常履行了侵權之債,則無需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以侵權之債的不履行為前提。
(二)侵權責任的內容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侵權之債的內容和作為侵權之債不履行的責任的內容均表現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民法通則》第134條規定了民事責任的10種方式,包括:支付違約金,修理、重作、更換,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但就侵權責任而言,僅賠償損失為其責任的承擔方式。我國不少學者認為《民法通則》第134條規定的民事責任形態中,除支付違約金、修理、重作、更換屬於典型的違約責任形式外,其他各種形式都可適用於侵權責任,成為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但本書並不贊同上述觀點,因為侵權之債的本質是損害賠償,即只有違法行為給權利人造成損害而需採取賠償形式時方可產生侵權之債。一般而言,任何一種權利受到侵害,權利人均可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而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等為物上請求權的表現形式,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則是針對侵害他人人格權的救濟。如採取該類救濟即可使原權利回復到圓滿狀態,則不產生侵權損害賠償之債。
(三)侵權責任的方式具有法定性
相對於違約責任的約定性,侵權責任具有較強的法定性。無論是損害賠償的范圍還是賠償數額的確定,法律都有明確的規定,如《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對於侵害人格權的損害賠償額的規定。三、浸權責任與其他民事責任的競台
(一)責任競合概述
責任競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實符合民法規定的數種責任要件,權利人只能請求責任人承擔一種責任的情形。在責任競合的情形之下,由於行為人的同一行為符合數個法律規范的要求,使得受害人可以產生多項請求權,因此也被稱為請求權競合。
責任競合具有下列特徵:
1.責任競合是由違反民事義務的法律事實所造成的
責任競合的情形之下,雖然只有一個法律事實存在,但該事實卻符合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責任

㈢ 留置權為什麼不能作為侵權之債的擔保 最好能舉個例子.......

1、我國《抄物權法》、《擔保法》里襲均未將留置權規定為擔保物權,即從現行法律講,留置權擔保不合法;
2、法理的角度看,留置權是侵權行為發生時產生、實施、享有的,不能提前預設和享有,這是留置權本身特殊性決定的。如修理自行車,修好後對方不給錢就可以留置自行車,但修車時是無法享有留置權的,因為侵害未發生,享有留置權的條件不具備;在其他侵權案中,沒有物品在手,無法留置,有物品在手可以直接質押擔保,不用留置。可見,留置權的設計初衷就是一種事後救濟的方式,沒有提前預設的保障功能。

㈣ 《民法通則》將侵權行為作為債產生的根據而加以明確規定。 這句話對不對啊

有些教學參考書質量不好出現錯誤答案是很正常的。
個人認為這道題設計得很矬。侵權行回為是債產生的根據答之一,這一觀點在民法學主流理論上是肯定正確的,但硬要摳字點兒的話,我國《民法通則》確實沒有「侵權行為是債產生的根據」這一明確的條文,並且在《民法通則》中「債權」一節下面只提到了合同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

順便說一下:一樓的說法不對,雖然合同之債和侵權之債是債的最主要形式,但還有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得法律事實可以是債形成的根據。

㈤ 侵權行為之債是由侵害人的單方行為引起

一個損害結果的發生是基於本人和加害人的行為造成的。則是混同的回侵權責任。自己於加害人答各承擔部分責任。

而你所說的是兩個損害結果。由兩個侵權行為造成
我打傷他,他打傷我。
這是兩個侵權行為。可以進行責任抵消。

㈥ 試述涉外侵權行為之債的法律適用

【摘要】:正
一侵權行為之債指因不法行為侵害他人人身或財產權利,並致他人遭受損害而應承擔民事責任所構成之債。在這種債權債務關系中,受損害一方為債權人,加害一方為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依照法律的規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種債,當它含有涉外因素時,就構
【關鍵詞】:
侵權行為地法
涉外侵權行為
法律適用
損害賠償
債權人
債務人
民事賠償責任
我國法律
民事責任債權債務關系
【正文快照】:
·侵權行為之債指因不法行為侵害他人人身或財產權利,並致他人遭受損害而應承擔民事責任所構成之債。在這種債權債務關系中,受損害一方為債權凡加害一方為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依照法律的規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種債,當它含有涉外因素時,就構成了國際私法中的涉外

㈦ 侵權之債是什麼

侵權行為之債,是指行為人不法侵害他人財產權利或人身權利而使他人遭受損害時回,行為人依法應對答受害人承擔責任,構成侵權行為之責。

㈧ 債的產生:①合同②不當得利③無因管理④侵權行為⑤締約過失⑥遺贈、拾得遺失物。可以分別舉例啊

因合同而產生:A與B簽訂買賣合同,A付了錢,B應當按合同給付對等物。
因不當得利:銀行利息計算錯誤,多付給你100元利息,此款對於你來講就是不當得利,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銀行。
因無因管理:你家的牛走丟,被人撿到後對牛進行了照料飼養,那麼此人進行了無因管理行為,你應當補償她支出的合理費用。
因侵權:甲打傷乙。因為甲侵犯乙人身權,這一侵權行為在甲乙之間發生債權債務關系。
因締約過失:A准備租房子給B,准備第二天簽約;C不想A租出房子,故意說高價租房子,並約定第三天簽約,因而A推掉第二天的B,但第三天C見目的達到了,同樣不簽約給A造成了損失。
因遺贈:A的法定繼承人為B,但A遺贈財產給C,但A死亡時,C有權請求B交出指定遺產。
因拾得遺失物:A將東西遺失在B的計程車上,B撿到後應該返還。

㈨ 債的產生:①合同②不當得利③無因管理④侵權行為⑤締約過失⑥遺贈、拾得遺失物。哪位大師可以分別舉例啊

債的產生

①合同②不當得利③無因管理④侵權行為

1:買賣合同,要付錢,合同之債。

2:銀行取錢多拿了錢,要還給銀行,不當得利之債。

3:為了鄰居的利益,幫忙修繕房屋,無因管理之債。

4:別人打你,你要求對方賠償,侵權之債。


5:明明沒錢去買東西,別人進貨來賣給你,你不要了,是締約過失。

6:你死後的財產送給社會福利機構,是遺贈。

7:別人錢包掉了,你撿到了,是拾得遺失物。

㈩ 試述涉外侵權行為之債的法律適用

【摘要】:正 一侵權行為之債指因不法行為侵害他人人身或財產權利,並致他人遭受損害而應承擔民事責任所構成之債。在這種債權債務關系中,受損害一方為債權人,加害一方為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依照法律的規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種債,當它含有涉外因素時,就構
【關鍵詞】: 侵權行為地法 涉外侵權行為 法律適用 損害賠償 債權人 債務人 民事賠償責任 我國法律 民事責任債權債務關系
【正文快照】:
·侵權行為之債指因不法行為侵害他人人身或財產權利,並致他人遭受損害而應承擔民事責任所構成之債。在這種債權債務關系中,受損害一方為債權凡加害一方為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依照法律的規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種債,當它含有涉外因素時,就構成了國際私法中的涉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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