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未履行
㈠ 書面協議有一方未履行的有法律效力嗎
簽字確認了的都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則可起訴要求履行。
㈡ 離婚協議書未履行的怎麼辦
可以向法院起訴。 離婚協議不屬於可由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專院關屬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因此您有充足的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問題,訴訟後,得到了法院的生效判決後,憑此判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即可。
㈢ 後簽訂的協議未履行還優於原協議嗎
後簽訂協議必須註明生效日期及原協議廢止日期,到期原協議自動廢止
㈣ 協議已簽訂但未執行,如何取消協議
協商解決,不能協商解決的,只能訴訟解決。
如果你有先履行義務的情況專下,你可以中止履行;
《合屬同法》第六十八條【不安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㈤ 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後未履行能否起訴
原告甲訴被告乙買賣合同糾紛案經法院審理後判決被告乙於判決生效後三日內支付原告甲貨款2萬元。後甲未在執行期限內申請強制執行 【分歧】 對此存在以下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根據一事不再理原則,甲不能就同一基礎事實再次向法院起訴,這不符合訴訟經濟的原則。涉案債務 ,原告曾提起訴訟,法院已作出生效判決。現甲再次針對該筆債務提起訴訟,應裁定駁回起訴。 第二種意見:原告甲兩次起訴依據的事實與理由不同,兩次起訴的訴訟標的不同,不屬重復起訴,法院應予以受理並作出實體處理。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民事訴訟理論一般認為一事不再理內容包括兩層含義:其一是指訴訟系屬效力,即一訴已經提起或正在訴訟中,該訴就不得再次提起。同一訴訟案件禁止重復起訴,不限於同一法院起訴的情形,向其他法院重復起訴亦受禁止。其二是指既判力的消極效力。即對一訴已經作出了終局判決,不得再次提起或重新審判。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適用應當是同一當事人、同一訴訟標的和同一事實理由的統一,缺一不可。 該案不屬一事不再理范圍。因為原告甲兩次起訴依據的事實理由、訴訟標的並不相同,第一次依據的是買賣合同 ,第二次依據的是和解協議,該和解協議是當事人應履行判決指定還款義務的處分行為;並形成了一種不同於買賣合同的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形成新的 民事法律關系 。現乙不履行約定,甲當然可以提起訴訟,這與一事不再理原則並不相悖,並且其訴請可能得到支持。
㈥ 不履行協議怎麼辦
可以法院訴訟主張探視權,或者借對方過錯變更撫養權,讓男方承擔撫養費。
《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有下列條件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傷殘,必然影響到對孩子的教育和照料,從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不是「如何變更撫養權?」的問題,而是必須要變更孩子撫養權問題。
2.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有的父母離婚時爭奪撫養權不是為了給孩子創造更好的生活條件,只是為了在財產分割或是為了達到報復的目的。目的一旦達到,就對孩子不管不問,不履行自己的撫養義務,有的還甚至對孩子打罵虐待。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變更撫養權?關心孩子成長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但是,變更撫養權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財產。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的。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與其年齡相關的民事活動。父母離婚時,對於十周歲以上的子女的撫養權歸屬,應當聽取孩子的意見。而在離婚時不滿十周歲,過了幾年,超過十周歲後,如果孩子明確表示願意跟隨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請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
4.有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這是個兜底條款,社會現實是復雜的也是在不斷發展的,對於那些制定司法解釋時考慮不到的問題,司法解釋賦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在這里,如何變更撫養權?法官可以根據自己對客觀情況的主觀認識來判斷是否應該變離婚孩子撫養權。
根據以上規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個條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
㈦ 「如其中一方未履行完協議條款,此協議繼續生效」 符合合同法嗎
《合同來法》第九十四條有自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根據法律規定,不符合合同法。如其中一方未履行完協議條款,有可能是延遲履行,對方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合同解除後,就不繼續生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