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書不公平
⑴ 不公正的協議書有效嗎
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就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說協議經雙方簽字後就生效,公專證屬並不是合同生效的必備要件。
協議書是社會生活中,協作的雙方或數方,為保障各自的合法權益,經雙方或數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簽定的書面材料。協議書是契約文書的一種。對當事人雙方(或多方)都具有制約性,它能監督雙方信守諾言、約束輕率反悔行為,它的作用,與合同基本相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⑵ 合同裡面是有不公平的條款。
問題抄問的有些不清楚。嘗襲試回答如下:
首先,合同法規定,如果合同存在顯失公平情形,那麼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對合同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其次,如果事先約定,當承租人違約——包括不交房租,承租人無權收回押金,那麼該押金屬於定金性質,一旦老闆將定金收歸己有,那麼他無權再主張違約金。因為,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定金和違約金只能擇一主張。
另外,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定金數額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否則,超過的部分無效。也就是說,如果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我方可以要求返還超過的部分。
最後,如果沒有事先約定押金的性質,從合同內容也無法判斷其為定金的,那麼押金推定為預付款性質,老闆可以從押金里扣除所欠租金,並可以主張違約金。但是,有如下限制:
第一,違約金應與實際損失相當,如果對方要求的違約金或者約定的違約金明顯多於其損失,我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更改。
第二,違約金不得超過當事人簽訂合同時,所能夠預見的違約行為將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建議:盡量協商,可以尋求相關部門調解,如果不行,直接訴諸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⑶ 不公平的協議書!能撤銷嗎
合同條款顯失公平的可。然而,根據合同法第54條規定,當合同顯失公平,一方有權請求人版民法權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合同法第55條第一款,當事人有權撤回知道正確的或應該知道在一年內沒有行使撤回權,消除提款標的之日的權利。因此,行使,除斥期間的權利為一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的原因的發生為存續一年的權的起始日期和當事人沒有行使因期限屆滿之日,除了排斥和枯萎的權利
⑷ 看起來不公平的協議書有法律效益嗎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合同系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或者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也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或者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撤銷權將告消滅。該規定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的規定具有原則性的不同。根據合同法,對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和訂立時顯失公平的合同,或者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任何時候都可以主張變更;而其主張撤銷雖然有期限限制,但該期限已並不像高法意見規定的那樣,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的一年,而是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合同可撤銷之日起的一年,換句話說,只要撤銷權人能證明其主張撤銷權是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合同為可撤銷合同之日起的一年之內提出的,其主張撤銷權都是有效的。
⑸ 不公平 的協議書
《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專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屬(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⑹ 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協議不公平有法律效力嗎
簽訂的協議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則為無效或部分無效合同。沒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6)協議書不公平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⑺ 離婚協議書不公平可以推翻嗎
離婚協議書可以推翻(反悔)的情況,只能是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且需要在協議離婚後一年內。
法律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如下規定:
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7)協議書不公平擴展閱讀:
關於民政局離婚協議書的相關問題
一、什麼是民政局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是夫妻之間在協議離婚的情況下所達成的有關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方面的協議。
離婚協議書是登記離婚(協議離婚)的實質性文件,申請登記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認真製作,經雙方簽字後產生法律效力。
二、民政局會提供離婚協議書嗎?
民政局提供離婚協議書的範本,但是離婚協議書是一種很重要的文書,協議的都是財產和孩子撫養等重要的事情,因此建議您和另一方認真對待,仔細商量並根據情況而自行擬定或直接請律師幫您訂立。
三、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的書寫要求
在書寫符合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時,要注意以下幾項內容:
1、民政局對離婚協議書在內容上的規范:
(1)明確表示雙方自願離婚;
(2)協議內容為雙方自願達成;
(3)有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的一致處理意見。
⑻ 不平等協議書
很多用人單位在和剛畢業大學生簽訂協議時都帶有很多霸王條款,因為專你簽訂的是《實屬習協議書》,因此對於你們不存在賠償義務,反而在實習期間公司並沒有付給你相應的報酬,所以你不用擔心賠償,公司應該給你們報酬才對,你們簽訂的《實習協議書》在法律上不會成為重要的依據,如果公司執意讓你賠償,那麼你就去相關勞動保障部門投訴它來維護你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