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合同協議 » 消費糾紛代表

消費糾紛代表

發布時間: 2020-12-10 19:13:07

A. 消費糾紛

商家涉嫌欺詐消費者,根據消法規定他們應該給予退貨或更換。
具體內容請參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B.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如何認定消費糾紛的責任者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消費者享有的9項權利,即,消費者人身財產不受損害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獲償權、結社權、獲得消費權權益保護知識權、獲得尊重權、監督權。
同時規定了經營的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接受消費者的監督、保證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應當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承擔三包責任、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根據以上規定,經營者不履行義務、造成侵害消費合法權益的糾紛,經營應當承擔責任;反之經營已經履行法定義務,由消費操作不當,不聽經營勸告,人為損壞等行為,經營不承擔責任。

C. 請問針對消費糾紛的仲裁機關有哪些急!!!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糾紛的可以通過以下途回徑解決:
1、與經答營者和解;
2、通過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調解;
3、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
4、依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D. 消費糾紛案例的介紹

內容簡介:本書是「以案說法」叢書之其中一本。作者圍繞日常生活中適用法律經常遇到的重版點、難點和熱點問權題,通過遴選出版一批具有相當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從法律和學理上進行系統的評析,內容全面系統、案例新穎實在、體例和諧統一、分析透徹簡明。《叢書》的作者多為從事審判工作的法官,他們有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和豐富的審判實踐經驗,其中多數案例都是他們親自審理過的,因此,我深信這套叢書必將成為學法、用法者的良師益友。

E. 關於消費者與商家糾紛的問題請懂法律的幫忙解答

你好,
請說明問題才能做進一步分析,
1,消費者與商家糾紛先到消費者協會投內訴。
2,如果還不能妥容善解決,那麼只好起訴廠家及銷售者。
3,假如廠家,銷售者存在欺詐,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
我只能從證據舉證方面來說,民法上舉證責任,誰主張誰舉證,也就是說,你主張付了款,你得拿出你付款的證據,鑒於目前的情況,幫不了你。
看看別人有什麼好的辦法。

F. 消費糾紛屬於那類法律

民事糾紛,《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 。

G. 出現了消費權益糾紛,作為消費者該如何維權

首先要分析一下你的維權目的,就是通過維權要獲得什麼樣的權利,獲得多少賠償。
其次看看你版主張的這些權利有沒權有法律依據和證據。
其三評估一下維權需要多少成本,就是大概要花多少錢,值不值得去打這個官司。
消費維權途徑一般先向消協投訴,電話12315,地址:當地工商所內,直接到工商所立案效率高很多;消協只有調解,沒有判決權,如果調解不成只能去當地法院起訴。
如果起訴賣家,要准備要相關的證據,包括證明糾紛跟賣家有關的證據、賣家違法侵權的證據、賣家有意或者過錯的行為造成你的損失的證據等等。
證據是法律訴訟的核心,決定訴訟輸贏的關鍵

H. 消費權益糾紛常見的類型有哪些(有事例論證)

房地產業是商品經濟和城市發展的產物。在許多發達國家,房地產業日益成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成為基礎性、先導性的產業。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進行,城市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的實施和住宅商品化的發展,我國的房地產業正日益成為一個重要的經濟部門。它的迅速發展反映了我國經濟持續、穩定發展和改革深入、廣泛的良好狀態,並且在推動城鎮建設,促進社會生產力發展,改善人們居住條件以及完善市場體制和機制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國的房地產業正朝著規范化、商品化的方向發展。但我國房地產開發中仍然存在不少問題,比如房地產開發規模過大,造成土地利用上的浪費和資金的佔用;片面追求高額回報,建設大量脫離市場承受能力和經濟水平的高檔房地產,而廣大人民所迫切需要的普通住宅建設卻不能滿足需要;商品房銷售面積與實際面積不符,質量低劣,廣告虛假等,消費者對這些問題反映十分強烈,已成為一個社會問題。

本文中,筆者將遴選一部分典型案例就法律適用問題進行分析探討,以期在引起有關方面關注的同時,能夠幫助消費者如何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在司法實踐中,比較常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主要有以下幾個類型:

逾期不能正常交付型。房地產開發企業逾期不能正常交付買受人商品房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中比較常見的類型,其中原因諸如資金短缺或審批手續欠缺等導致建設工期延長不一枚舉。近年來,導致房地產開發企業不能按照合同約定正常交付的原因又有了新的表現,司法實踐中發現,因開發建設行為不規范而引發的此類糾紛呈現的比較明顯。

如,1998年12月26日,被告力達開發公司取得了某地段拆遷異地安置樓項目,2000年1月5日,力達開發公司將其中的部分住宅工程交於該地段所屬的村委會進行開發建設,而該村委會又將這部分工程交於劉某個人開發建設,均簽訂了協議書。在開發建設中,因欠繳電力增容費,三方協議由力達開發公司先行預售部分商品房籌集資金。該公司先後與原告宋某等10餘人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並以所得購房款交付了電力增容費。後三方因履行內部協議產生糾紛,劉某占據房屋拒不向原告等人交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和經營的企業"。該條同時規定了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備的五個條件。1999年10月12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不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格的當事人與他人簽訂的以房地產開發經營為內容的合同,一般應當認定為無效"。本案中的村委會及劉某顯然無資格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允許他們進行開發建設無疑會大大增加房地產市場的風險性,由此產生糾紛應在情理之中。法院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的責任。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應按期交付房屋,被告與村委會、村委會與劉某之間的協議對原告無法律約束力,遂判決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因房屋在村委會及劉某控制之中,法院同時判令村委會與劉某作為第三人承擔協助義務。可見,由於三被告未能依法進行開發建設,即使村委會與劉某投入資金實際進行了開發建設,也只能由項目人即被告力達開發公司對外承擔責任。

此外,因房地產開發企業與代理銷售人產生矛盾,致使買受人不能如期取得商品房的情形也占不少比例。

如,2001年6月9日,被告昌源開發公司與第三人祥和經紀公司簽訂了《商品房委託代理協議》,約定被告將其開發建設的住宅樓委託第三人獨家全權代理銷售,期限自簽訂合同之日起至售完為止。2003年1月8日,第三人在代理銷售期限內與原告吳某簽訂了《商品房購銷協議》,將住宅樓4-2-201室及4號地下室以230000元的價格出賣於原告,原告依約交付第三人購房款230000元。後被告昌源開發公司與祥和經紀公司因代理銷售款回籠及費用結算問題發生糾紛,在住宅樓通知上房時,被告以《商品房購銷協議》上無其印章為由對該協議不予認可,拒絕將房屋交付原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規定:"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法院認為:被告昌源開發公司與第三人祥和經紀公司簽訂的《商品房委託代理協議》合法有效,第三人在與原告吳某簽訂《商品房購銷協議》時,原告對被告與第三人之間的代理關系是明知的,且仍在第三人的代理銷售期限內,故該協議對原、被告均有約束力,被告應交付該商品房。本案正是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代理行為的規定進行的判決。

故意隱瞞相關資質型。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已經作出了比較完善的規定,而在現實生活中,除了因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核不嚴,出現房地產開發企業雖然取得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但並不實際具備商品房預售法定條件的情形外,還有相當一部分房地產開發企業置法律法規於不顧,明明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卻哄篇買受人稱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明明未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卻大張旗鼓地進行工程建設;明明不具備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基本條件,卻通過採取簽訂名目繁多的認購、定購協議的形式為買受人設立種種陷阱。

如,2000年12月18日,華洋開發公司取得了某村舊村改造工程,在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與原告張某簽訂了《認購房屋協議書》,約定:乙方購買甲方開發建設的新區2-3號門面房2套,建築面積98平方米;購房款450800元,乙方應在合同簽訂的5日內預付50%,餘款在交房時付清;甲方於2002年8月底將驗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本協議與國家通用協議具有同等效力。同日,原告交付被告購房預付款100000元。2002年5月31日,被告華洋開發公司將該項目轉讓於德陽開發公司,並將原告張某等6人的《認購房屋協議書》及購房款收據復印件交付第三人,市計劃委員會對該項目的轉讓予以批復同意,隨後,德陽開發公司取得了《建築用地規劃許可證》,並向市國土局書面報告請求辦理用地手續,但至訴訟時尚未取得。

法院認為: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原、被告雙方簽訂的《認購房屋協議書》已經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且原告亦按照約定交付被告100000元購房款,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導致合同無效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原、被告雙方在簽訂《認購房屋協議書》時,被告華洋開發公司尚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且不能證明原告對此是明知的,或已告知原告這一情形,其行為應認定為故意隱瞞,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第三人德陽開發公司雖然接收了該項目,但在原、被告雙方的商品房買賣過程中沒有過錯,被告也未將收取的購房款交付第三人,故第三人不應承擔民事責任,遂認定原告張某與被告華洋開發公司簽訂的《認購房屋協議書》無效,判決該公司返還原告張某已付購房款100000元、利息15000元,賠償原告張某30000元。

I. 論述消費糾紛責任的承擔

第一章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的保護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范圍與原則

1.消費者的概念

2.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

(二)消費者的權利

3.安全權

4.知情權

5.選擇權

6.公平交易權

7.求償權

8.受尊重權

(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經營者義務的特殊規定

9.生產者的售後警告、產品召回義務

10.提供真實信息的義務

11.出具購貨憑證的義務

12.樣品買賣糾紛

13.不得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

(四)消費糾紛的賠償主體

14.消費者對於銷售者、生產者賠償主體的選擇權

15.企業合並、分立時的賠償主體

16.借用營業執照時的賠償主體

17.租賃櫃台、展銷會的賠償主體

(五)經營者的法律責任

18.經營者的三包責任

19.郵購商品的賠償責任

20.預收款糾紛的賠償責任

第二章 產品質量法對消費者保護

21.產品質量法的適用范圍

22.產品質量符合標准

23.產品應當具備使用性能

24.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25.特殊產品的中文標識

26.限時使用產品的標識要求

27.偽造產地的商品

28.偽造、假冒他人的廠名、廠址的商品

29.偽造、冒用質量標志的商品

30.產品銷售者的瑕疵擔保責任

31.銷售者承擔民事責任的形式

32.缺陷產品民事訴訟的舉證原則

33.缺陷產品賠償的例外

34.缺陷產品的特殊訴訟時效

第三章 食品安全法對消費者的保護

35.食品安全標准

36.免費消毒餐具

37.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

38.禁止農葯殘留超過國家標准

39.禁止生產經營腐敗變質的食品

40.肉類及肉製品的禁止性規定

41.禁止食品二次污染

42.禁止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43.禁止銷售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44.食品中不得添加葯品

45.特定人群主輔食品營養成分的特殊規定

46.混裝非食品的警示標志義務

47.保健食品的虛假宣傳

48.轉基因食品的強制標識規定

49.食品添加劑的嚴格管理制度

50.食品標識管理制度

51.食品召回制度

52.食品免檢制度

53.進口食品的檢驗檢疫制度

54.進口食品的強制中文標識規定

熱點內容
美發店認證 發布:2021-03-16 21:43:38 瀏覽:443
物業糾紛原因 發布:2021-03-16 21:42:46 瀏覽:474
全國著名不孕不育醫院 發布:2021-03-16 21:42:24 瀏覽:679
知名明星確診 發布:2021-03-16 21:42:04 瀏覽:14
ipad大專有用嗎 發布:2021-03-16 21:40:58 瀏覽:670
公務員協議班值得嗎 發布:2021-03-16 21:40:00 瀏覽:21
知名書店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9:09 瀏覽:949
q雷授權碼在哪裡買 發布:2021-03-16 21:38:44 瀏覽:852
圖書天貓轉讓 發布:2021-03-16 21:38:26 瀏覽:707
寶寶水杯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5:56 瀏覽: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