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糾紛案例
A. 案例 某執行法院執行一起借款抵押擔保糾紛一案。甲公司將已付91%房款的購房合同及付款憑證(原件)交與乙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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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獨立擔保糾紛案例
滬深證交所公開譴責上市公司案例統計(2003年1月至2005年6月)
被譴責的違規行為 次數 比例
未及時報表信息披露 22 17%
未披露重大關聯交易 6 5%
未披露重大擔保事項 34 26%
未披露大股東佔用資金 27 21%
未披露理財事項 5 4%
未披露訴訟事項 3 2%
未披露股權轉讓事項 3 2%
未披露其他重大事項 9 7%
披露虛假信息 9 7%
業績預測結果不準確 13 10%
合計 131 100.00%
○自2003年1月至2005年6月10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上市公司的97件案例中,被譴責的違規行為合計131次
○不披露重大信息是上市公司從事違法違規活動的重要方式。不披露重大信息,上市公司更容易逃避內部控制系統和外部監管系統的監督和控制。另外,部分上市公司隱瞞重大真實信息的同時,還編造虛假信息
○上市公司的違規違法行為給投資者和債權人造成重大損失,甚至將上市公司推到破產倒閉或退市的邊緣
○外部監管系統和內部控制系統為什麼未能防範和制止上市公司的違規違法行為?怎樣不斷加強和完善外部監管系統和上市公司內部控制系統?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企業研究中心
劉姝威 李輝:新太科技:違規擔保之痛
2005年2月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對新太科技(600728)立案調查。2005年3月31日,上證所對新太科技及原董事長鄧龍龍公開譴責。新太科技和下屬子公司累計擔保總額為6.12億元,其中對外擔保總額為4.4億元,對外擔保中違規擔保共計4.1億元;公司第一大股東廣州新太新技術研究設計有限公司及其下屬子公司在2004年發生大量佔用上市公司資金的情況,2004年1月至2005年1月共計發生46筆,余額總計1.47億元。上述資金往來均未履行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程序,也未及時進行信息披露。
為什麼新太科技能夠在一年之內違規擔保6億元?巨額違規擔保對新太科技產生了什麼影響?
監事會未盡職
根據新太科技2003年度報告,公司的監事會出具了公司沒有關聯擔保和內幕交易的報告。實際上,截至2003年末,新太科技對外擔保額已經接近2億元。
新太科技的監事會4名成員中,有兩名在新太科技的大股東處任職,一名擔任公司副總裁,另一名是職工代表。《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新太科技副總裁擔任監事,違反《公司法》。
2004年8月28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監事會行使的職權之一是檢查公司的財務。根據新太科技2003年監事會報告,檢查公司的財務情況時,監事會只是聽取了公司的中期財務報告和年度財務報告,而沒有對公司的財務情況做任何實質性檢查。
雖然公司原董事長等人違規擔保,未告知董事會其他成員,並且,對外擔保屬於或有事項,但是,根據《公司法》,監事會可以行使檢查公司財務的職權。監事會有權向公司所在地各家銀行發函,核實本公司的借款和擔保事項。如果監事會認真履行職權,原董事長等人違規擔保事項可以被及時發現。
獨立董事未盡職
根據新太科技2003年度報告,公司獨立董事出具了《關於公司對外擔保情況的專項說明與獨立意見》,稱對新太科技"對外擔保的情況進行了認真負責的核查和核實。經查實,公司沒有為控股股東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關聯方、任何非法人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沒有強制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
顯然,新太科技的獨立董事未能"認真負責地核查和核實"公司的對外擔保事項。與公司監事會相同,獨立董事有權向公司所在地各家銀行核實本公司的借款和擔保事項。如果獨立董事認真負責的核查和核實新太科技對外擔保情況,原董事長等人違規擔保事項可以被及時發現。
信貸審查部門未盡職
新太科技違規擔保不僅給公司造成巨大損失,也給銀行帶來巨大的信貸風險和壞賬損失。
截至2004年末,新太科技的擔保總額分別占凈資產和總資產的比例為275%和68.95%;表內負債和擔保余額合計分別占凈資產和總資產的比例為525.10%和131.45%。顯然,新太科技的擔保額已經嚴重超過法定的最高擔保限額,信貸風險也超出了銀行所能承受的范圍。
中國人民銀行《企業貸款登記系統》保有借款企業和擔保企業的全部借款和擔保記錄,而銀行信貸審查部門有權登陸該系統,查詢借款企業和擔保企業的全部記錄。只要在接受新太科技的擔保前,銀行信貸審查部門查詢公司的全部擔保記錄,可以立即發現新太科技已經超過最高擔保限額,信審部門可以立即拒絕接受新太科技的擔保。
在新太科技的違規擔保中,銀行最有可能及時發現和制止新太科技的違規行為。但是,銀行信貸審查部門未盡職。
劉姝威 覃甲:中科健:一年時間兩度違規
2005年5月27日,ST科健(000035)因未能在2005年4月30日前披露2004年度報告和2005年第一季度報告,嚴重違反了有關規定,被深交所公開譴責。早在2001年9月10日,中科健因未及時披露6.3億元貸款擔保以及5000萬元關聯交易,遭到深交所的第一次公開譴責。2002年6月10日,中科健再次因為對外擔保行為未及時送深交所備案,也未及時披露相關信息而遭到深交所的第二次公開譴責。
中科健的財務問題由來已久。早在1995至1996年,中科健尚以醫療器械為主營業務時,曾因經營不善等諸多原因而連續巨額虧損兩年,虧損額分別為1161萬元和4802萬元,公司嚴重缺乏資金,到1996年時還有8000多萬元銀行貸款無力償還。
在經營規模高速擴張時,中科健一直沒有解決歷史遺留的由經營不善引發的現金短缺問題。1999年,為了解決業務擴張急需的資金,中科健與當時已經存在財務問題的企業相互擔保貸款,由此埋下更加危險的隱患。
中科健不僅與信用不良的企業建立互相擔保關系,而且擔保總額超出了安全警戒線。2001年中科健的擔保總額達到7.66億元,相當於凈資產的3.8倍。2005年1月中科健發布公告,公司有約5億元對外擔保未及時披露,若再加上2004年上半年擔保總額為3.98億元,中科健2005年上半年的擔保總額達到近9億元,相當於凈資產的3.1倍。
與此同時,巨額投資沒有給公司帶來預期收益,中科健的經營決策和投資決策的失誤進一步加劇了企業潛在的財務風險。
劉姝威 柯自強:科大創新:虛增利潤逾千萬
科大創新(600551)於2002年9月上市。上市第二年,科大創新虧損5012萬元。2004年5月19日,因虛報利潤、未及時披露對外擔保和委託理財等事項,科大創新及其9名原董事和6名現任董事被上證所公開譴責。2004年4月1日,科大創新發布公告,國家科技進步一等獎獲得者------原公司總裁陸曉明因涉嫌私自將異地存款違規對外擔保以及委託理財資金難以收回,被合肥市人民檢察院逮捕。
具有良好高科技背景的上市公司,為什麼會發生違規行為?
上市不久遭遇重大損失
根據2004年5月17日上證所對科大創新及其董事會成員的公開譴責公告,2001年和2002年,科大創新的主要經營責任人隱瞞了部分會計資料,通過虛構合同以增加收入等方式,使2001年和2002年財務報告中凈利潤增加831.56萬元和592.07萬元,分別佔2001年和2002年調整後的凈利潤的479.5%和408.8%。科大創新於2002年10月將2500萬元存入中信銀行廣州分行,並將其中的2000萬元用於對廣東中粵公司的擔保,該金額占科大創新2001年末凈資產的26%,直到2004年1月13日,科大創新才公告了該擔保事項。科大創新於2003年3月投入3000萬元用於委託理財,該金額占科大創新2002年末凈資產的17.5%,直到2003年6月6日科大創新才公告了相關委託理財事項。
2004年4月1日科大創新發布公告,公司以銀行存款為被擔保者提供質押擔保,由於被擔保者無力償還貸款,銀行劃扣公司2000萬元存款;另外,公司3000萬元委託理財資金存在風險。
根據科大創新上市招股說明書,2002年科大創新上市募集資金9328萬元,截至2003年12月31日,科大創新遭受擔保損失2000萬元,委託理財損失3000萬元,兩項損失合計相當於募集資金總額的53.6%。
董事會人員構成有缺陷
根據《公司法》賦予董事會的職權,上市公司的董事會成員應該由技術專家、財務專家、法律專家、現代企業管理專家等多方面的專家組成。由任何單一方面專家組成的董事會不可能全面履行董事會的職權。
2002年9月上市時,除了1名獨立董事外,科大創新的董事會11名董事中,10名為教授級技術專家。科大創新的董事會成員大部分是著名的技術專家,在各自的科學研究領域內做出了巨大貢獻,正因為如此,科大創新擁有一流的技術產品。但是,對於公司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這些科學家卻是門外漢。他們很難判斷一些財務決策隱含的風險和隱患,也很難發現公司內部控制系統的漏洞。
科大創新上市第二年便發生巨額虧損,第三年便被中國證監會公開譴責,董事會結構存在嚴重缺陷是重要原因。
在發達國家,公司的董事會成員結構是監管機構和銀行判斷公司經營風險的重要評價指標。如果公司的董事會成員全部由技術專家組成,銀行將提高公司的信貸風險等級。
根據2004年度報告,除了四名獨立董事外,科大創新的董事會7名董事全部是教授級技術專家。可見,至今科大創新仍然沒有彌補董事會成員結構的缺陷。
劉姝威 程超:*ST閩電:挪用巨額募資
2005年3月23日,*ST閩電(000993)被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自2004年4月起,閩電先後挪用募集資金3.2億元償還銀行貸款,不僅未及時履行相關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而且在2004年半年報中披露的募集資金情況與上述事實嚴重不符。另外,2000年閩電將募集資金1億元挪作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既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也未在相關定期報告中如實披露該事件。2005年4月4日,閩電發布退市風險預警公告。
決策調查不足
2003年4月,閩電簽訂3000萬元互相擔保合同,8個月後,2003年12月因被擔保方無法償還銀行貸款而被銀行劃走。
在簽訂擔保合同前,擔保方必須調查分析被擔保方的經營狀況、償債能力和違約風險。短短八個月,閩電便因擔保損失3000萬元,這至少有三種可能的原因:一是在董事會決議前,董事會沒有對被擔保方做調查分析;二是董事會成員不具備起碼的能力判斷被擔保方的違約風險;三是董事會成員的道德。
2000 年,寧榕房地產已經欠閩電200 萬元,2002年12月閩電又接受該公司900萬元的債權,而寧榕房地產於2004年停業。按照常理,2004年停業的房地產公司在停業前一年肯定已經顯露出明顯的衰退跡象。
在閩電董事會決議前,只要對寧榕房地產做初步的調查分析,董事會肯定能發現這家公司已經喪失償債能力,不應該再接手這家公司的債務。閩電董事會決議再次接手寧榕房地產的債務,至少有三種可能的原因:一是董事會成員的道德;二是外力逼迫閩電接受債務,董事會不具備維護公司利益的能力;三是董事會成員玩忽職守。
缺乏內控機制
2000年10月18日,閩電董事會通過決議,投資成立上海東溟投資有限公司,卻發生巨額資金不翼而飛的荒唐事件。
《公司法》第三章第三節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董事會應當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只要公司建立內部管理機構和基本管理制度,公司決不會發生巨額資金不知去向的荒唐事件。由此可見,閩電的管理混亂,同時,也反映了前董事會不具備能力履行《公司法》賦予的職權。
上市伊始,閩電違規挪用募集資金1億元用於委託理財。此事項未經過董事會決議,也沒有及時披露。不經過董事會決議,高達1億元募集資金可以輕而易舉地被挪用,這至少證明閩電幾乎不存在內部控制系統。
經營管理能力有限
在2003年一年內,閩電因新力源違約而遭受損失合計達1600多萬元。另外,閩電與福安市賓館和福安市財政局的土地使用權轉讓交易,因福安市賓館違約至今尚有500萬元欠款未追回。
在簽署任何一項交易合同前,公司應該反復調查了解交易對方的資信情況,並且在合同條款中充分保護公司的利益,防止對方違約風險。閩電屢次"上當受騙",證明公司董事會成員不具備應有的經營管理能力。
劉姝威 郭振煒:*ST美雅從行業龍頭到退市邊緣
2005年4月28日,因涉嫌信息披露違規案,*ST美雅(000529)被證監會立案調查。
曾經作為行業龍頭,廣東美雅生產出國內第一條拉舍爾毛毯,上市募集資金累計11億元,到2005年第1季度,美雅的凈資產卻為-6345萬元,上市12年來,美雅將募集資金損失殆盡。
1998年美雅顯現出業績惡化的苗頭,這一年美雅的凈利潤比上年下降50%。此後,除2000年盈利678萬元以外,美雅一直虧損,2002年凈虧損達8.5億元,2003年和2004年凈虧損額均在2億元左右。2005年第一季度,美雅仍然虧損3824萬元。
美雅業績惡化的系統性原因主要有國內市場和國際市場兩方面,但1998年公司業績開始惡化更重要的是來自於內部非系統性方面的原因。
一、產品市場份額下降。在日本等發達國家將毛毯行業向我國和東南亞地區轉移後,大量具有相同技術水平的毛毯生產企業如雨後春筍般涌現出來,而美雅卻未能及時建立起新的技術優勢壁壘,也未能推出具有競爭力的新產品,市場佔有率逐步下降。
二、過度依賴銀行貸款。美雅的借款占資產總額的比例從1998年24%上升到2004年的60%,2005年第1季度達到62%。
可見,自1998年以來,美雅不僅經營活動的現金流量缺口較大,需要外部融資彌補,而且償還借款本息的現金主要來自外部融資,或借新還舊,公司的債務負擔越滾越大,越來越依賴借款維持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一旦銀行緊縮貸款,美雅的生產經營將立即受到嚴重影響。
三、應收賬款和存貨佔用巨額資金。美雅的經營活動現金流量缺口主要由於大量的應收賬款和存貨佔用大量現金。自1998年以來,美雅的應收賬款與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一直超過30%,2001年達到45.97%,2004年為31.64%。1998年和1999年,美雅的應收賬款同比增長率明顯高於主營業務收入。
四、管理效率低下。自1998年以來,美雅各項費用佔主營業務收入比例逐年上升。期間費用的增長不但沒有帶來銷售收入和利潤的同比增長,反而越來越多地吞噬主營業務收入。
五、決策失誤。1993年至1997年間,美雅共做出十三項重大投資決策,其中十項重大投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和擴大毛毯生產能力。但是,這些投資決策只注重生產能力的擴張,忽視了市場營銷和技術研發,結果導致產品滯銷。
劉姝威 郭振煒:四大建議提高上市公司誠信與質量
通過分析,我們認為,監管部門共享監管信息、提高違規成本、保證董事會成員的合理結構和任職能力以及進一步細化審批和監管程序等四個方面對防範和及時發現制止上市公司的違規違法行為具有重要的作用。
監管部門共享監管信息
我們建議,中國人民銀行"企業貸款登記系統"定期向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提供上市公司的借款和擔保記錄,以及公司擔保余額與凈資產的比率,被擔保方的資產負債率等監管指標。若發現上市公司的擔保余額已經超出規定的擔保最高限額,中國證監會可以立即採取監管措施,制止和處罰上市公司的違規行為,同時,中國銀監會可以立即採取監管措施,制止銀行接受上市公司的違規擔保,處罰接受違規擔保的銀行。
提高上市公司違規成本
為了防範上市公司的違規行為,我們建議,大幅度提高上市公司的違規成本,一方面對違規違法行為責任人實施"市場禁入",另一方面,違規違法行為責任人應該終身承擔投資者損失的民事賠償責任。
對於第一次發生違規擔保事項的上市公司,我們建議,中國證監會應該公開宣布上市公司違規擔保的主要責任人不得在任何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擔任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另外,我們建議,在有關審理證券市場違規違法行為的民事賠償案件司法解釋中,上市公司違規違法行為的責任人應該終身承擔投資者損失的民事賠償責任。
保證董事會成員任職能力
我們建議,合理的董事會成員結構應該成為股票發行審核的內容之一。
董事會成員的職業道德和專業能力直接影響上市公司的誠信度和盈利能力。我們建議,股票發行審核程序應該包括考核董事會成員的法律、財務、現代企業管理等方面的知識和能力。
進一步細化監管程序
加強上市公司內部控制系統和外部監管系統,關鍵在於不斷發現其漏洞,不斷及時修改和細化內部控製程序和外部監管程序以便及時彌補漏洞。
上市公司的監事會和獨立董事應該成為公司內部控制的主要力量。《公司法》和中國證監會頒布的《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賦予了監事會和獨立董事的職權。但是,為了保證監事會和獨立董事能夠充分履行職權,上市公司應該制定監事會和獨立董事的工作程序,這些工作程序是公司內部控制系統的組成部分。
C. 經濟糾紛 請幫助分析案例
經濟糾紛的概念
經濟糾紛有兩大類:一是經濟合同糾紛,如買賣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承攬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技術合同糾紛等;二是經濟侵權糾紛;如知識產權(如專利權、商標權)侵權糾紛、所有權侵權糾紛、經營權侵權糾紛等。在市場經濟中,合同是平等的市場主體間確立交易關系,共同實施交易行為,追求和實現經濟目的的法定和普遍的形式,因此,合同糾紛是經濟糾紛的主要部分。
經濟糾紛的成因
產生經濟糾紛的原因很多,既有主觀原因,也有客觀原因。結合我國經濟活動的情況,產生經濟糾紛主要有以下三種原因:
1、進行經濟活動的依據不規范。市場主體在進行經濟活動時,其依據不規范是引起經濟糾紛的主要原因。君子合同隨處可見,導致經濟合同履行過程無章可循,從而產生糾紛;
2、在進行經濟活動中,不嚴守規則,有些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不嚴格依法辦事,根據自己的利益,故意不履行合同或訂立假合同,因而產生糾紛;
3、有關部門的行政干預,而導致經濟糾紛。
經濟糾紛的特點
1、糾紛主體的特定化;
2、糾紛內容的多樣化;
3、糾紛所屬范疇民事化;
4、解決方式多樣化。
D. 民事訴訟債務糾紛介紹人及債務人共同欺騙債權人的案例連帶保證是否失效
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欺騙債權人,債務人與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法內律容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十一條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欺騙債權人,訂立主合同和保證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 案例:簽有擔保協議的合同發生糾紛後如何起訴
1,電器公司可以百貨公司為被告,也可以將百貨公司和五金公司列為共同被告;法院應當判決百貨公司足額支付拖欠電器公司的貨款;由百貨公司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有效.不可以.擔保法第17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擔保責任.
3,可以將百貨公司列為被告,也可以把五金公司列為被告,還可以將百貨公司和五金公司列為共同被告.
4,以五金公司為被告;可以向百貨公司所在地法院或五金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訴.
5,可以;擔保法規定:一般保證中,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由保證人在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F. 民事糾紛案例
同是法學人,希望能幫樓主解決問題。
我們把這個案件一個個點分析下。
第一,物的擔保。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房屋是否屬於可以擔保的范疇呢?根據《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可以作為擔保所以,李某在這里提供自己的一間平房作為擔保是合法的。
第二。人的擔保。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擔保人的性質屬於什麼?從本案中可以看到,由於王某、毛某在擔保書里說明是對王某「到期不還」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所以屬於一般保證,但就二人內部關系之間,則對剩餘側歪承擔連帶責任。即債權人可以要求王某償還剩餘債務,也可以要求毛某償還剩餘債務。
第三,擔保的范圍。物的擔保當然以物的價值為限進行擔保。人的擔保呢?適用《擔保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所以,王某、毛某承擔的是物的擔保以外剩餘債務的一般保證責任。
第四,先訴抗辯權。案中提到「李某與是找到王某承擔擔保責任,王某稱張某有一處房產,應先於執行主財產,再強制執行張某其他財產及毛某財產,之後才可要求其承擔擔保責任。」這其實是王某作為債務人行使先訴抗辯權。根據《擔保法》第十七條第款的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所以,王某的做法符合法律規定,李某必須提起對張某的民事訴訟,並在強制執行其財產仍無法實現債權的情況下才可以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
第五,設定擔保的房屋買賣問題。這是我們生活中很容易碰到的問題,買到商品房,卻不知道上面設了擔保,等到人家來收房子才知道原來有抵押權在上面。根據物權對抗規則,非合意設立的物權中,具備公示的物權優先;均具備公示的物權,先公示者為先;均不具備公示的,先成立者為先;無償取得的物權最劣。所以,李某可以將現在屬於趙某的房屋進行拍賣。而不知情的趙某則可以起訴張某違約,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
這就是這個案例裡面所有的法律關系。
至於樓主說的問題,個人覺得可以提「王某和毛某屬於一般保證人還是連帶保證人?」「王某的抗辯是否有效?」等等
希望可以幫到你。(感謝你讓我重新溫習了一遍物權,兩年沒有看了……)
G. 請問借款人有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屬於被告方,這樣可以做房屋抵押貸款嗎
實踐中多是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的,但理論上這並不是不動產糾紛,而是擔保合同引起的擔專保債權實現牽涉屬的擔保物是不動產,不動產本身的權屬是沒有任何糾紛的,只要當事人約定的管轄法院在民訴法34條范圍內,都應該以約定的法院為管轄法院。
每個省級別管轄標的金額是不一樣的,沒有統一規定。500萬在西部那可能夠了,在北京5000萬以上才夠進中院。
H. 民事糾紛案例
1.張某抄與李某之間的借貸襲關系,張某與趙李某之間的抵押關系,李某與王某、毛某之間的擔保關系,張某與趙某之間的房屋買賣關系
2.借款合同於1999年4月1日成立,4月10日生效
3.趙某沒有房屋所有權,因為不動產轉移所有權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4.償還本金應當予以支持,而利息,在合同沒有約定則無需償還。
5.因有約定,則只承擔還款責任
6.有,一般保證有先訴抗辯權
7.因先就債務人張某提供的房屋抵押擔保進行清償,不夠部分再由王某、毛某承擔保證責任。
I. 一個關於債務糾紛的案例,民法專家請進...
明確地給你一個答案吧,
首先,小張作為老張的繼承人有權主張要求田某還款以及利息。
其次,王某作為保證人在沒有明確約定保證責任的情況下,應視為連帶擔保。即,小張可以將田某和保證人作為共同的被告予以起訴。
再次,這里有一個訴訟技巧的問題。首先,債權從1998一直到2007年間,時間跨度大,如何主張需要分不同的情況對待。
1、小張能夠有證據證明張某和小張多次上門要款。就是說小張要證明他們一隻在催討,當然這不能只聽小張的口頭表述,要有具體的證據。比如田某在欠條上簽字確認,因為這里有一個兩年的訴訟時效問題。只有在兩年內催討,才能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斷,起訴到法院才會有勝訴權。
但是還有一個問題要注意,小張證明了他在不停的追要,就會失去對保證人追償的權利。因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連帶保證的保證期間是在主合同履行期滿6個月內。小張討要欠款,住合同的履行期早已開始計算,那麼屆滿後6個月後,就無法向保證人追討債款了。
2、小張沒有證據證明張某和小張多次上門要款。那麼,由於該借條沒有寫明還款日期,所以訴訟時效一直沒有開始計算。履行期間也沒有確定。現在具體的做法就應該是,小張首先向田某主張欠款,並給其一定的履行期限。比如,小張給田某打個電話,讓其載15天內還款,對此予以錄音作為證據,或者找幾個證人當面向田某要錢,並給他15天的還款期。如果還款期滿,田某還沒換款,小張就可以起訴,要求田某和保證人共同還款並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