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病例
① 醫療糾紛可不可以封存病歷有法律依據
醫療糾紛可以封存病歷有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爭內議時,死亡病例討論容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病歷資料可以是復印件,由醫療機構保管。
第十七條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葯物等引起不良後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當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
疑似輸血引起不良後果,需要對血液進行封存保留的,醫療機構應當通知提供該血液的采供血機構派員到場。
② 當發生醫療糾紛或事故時,患方提出復印病歷,可以印的病歷有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條規定「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第十五條規定「醫療機構可以為申請人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
兩者是有差異的,差異在於《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多了「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其授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來確定可以復印的「其他病歷資料」,而中國衛生部、國家中醫葯管理局《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並沒有確定可以復印的「其他病歷資料」,也就是說「其他病歷資料」是不可以復印的。
③ 醫療糾紛案例論文2000字左右
也許能在(法學)這類的文獻上參考學習下,都是免費查閱的
④ 醫療糾紛病例復印了沒封存可以嗎
建議最好同時封存,封存後就不能修改了。可以起到固定證據的作用。
⑤ 醫療糾紛,病歷書寫不完善,賠多少錢
醫療糾紛的關鍵主要有:
1、有無醫療過錯。
2、該醫療過錯造成的損害。
3、證據(法律不講人情,只認證據)。由於醫療糾紛中的舉證倒置問題,所以病例書寫不完善對於患者是有利的-----醫院要拿出證據證明其不存在過錯,或過錯與損害之間無必然的聯系。(就本案而言如果只是因為病例書寫不完善就賠償還是有些牽強。)
4、賠償額度。不是疾病花的所有費用,因為即使沒有過錯病也是要治療的,所以正常治療的費用是不包括在內的。只有因為過錯而導致增加的費用才是能夠主張的。
如果對您有幫助,請採納,謝謝!
⑥ 詢問醫療糾紛,醫院修改病例
<侵權責任法》中有抄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收到損害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其中篡改病歷就是一條過錯行為。你可以去律師港灣看看,然後向你所在的哈爾濱市的衛生局進行投訴這家醫院,當然醫生也會牽涉其中。
⑦ 因病歷記錄缺陷引起的醫療糾紛有哪些
《侵權責任法》第58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除了醫務人員故意修改、匿藏病歷的,還有其它書寫缺陷導致的糾紛:
知情同意書,尤其是手術知情同意書未讓家屬簽字,侵犯知情同意權。
重大病情變化未及時書面告知,侵犯知情權。
醫療行為記錄的各種錯誤。如對一個醫療行為用多個名稱記錄、對個別醫療行為未予記錄、病歷記錄與實際醫療行為情況不符、病歷中有相互矛盾的內容、檢查結果沒有相應的報告單、化驗單對應等。這些問題有的可能僅僅是筆誤,有的則確實會對鑒定和確認案件事實產生實質影響,而不管屬於那種情況,都會或多或少使患者和家屬對醫護行為產生質疑和不信任。
病例保管和整理的錯誤。比如在病歷中夾雜其他患者的病歷、病歷內容缺少《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所確定的項目等。雖然醫療機構一般解釋為病歷在裝訂過程中存在遺漏,而患方則認為醫療機構在故意隱藏有問題的病歷。
診斷結果錯誤。醫療機構對病情的判斷出現錯誤是病歷錯誤中的實質性問題。
病歷塗改錯誤。《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對病例的塗改做了細致的規定,「書寫過程中出現錯字時,應當用雙線劃在錯字上,不得採用刮、粘、塗等方法掩蓋或去除原來的字跡」。但在審判實踐中不符合規范要求的情況仍比較常見。
病歷製作人員的資質問題。《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規定,實習醫務人員、適用期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應當經過在本醫療機構合法執業的醫護人員審閱、修改並簽名。而在實踐中確能見到上述兩類人員所書寫的病歷,未經審閱變直接成為病歷的情況。由於這種做法有悖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往往成為患者最重要的質疑對象。
病歷上的簽名問題。包括患方的簽名和醫護人員的簽名兩類異議。關於醫護人員的簽名,有的患者提出簽名非其本人所簽,有的則對機打簽名提出異議。
醫囑問題。
其它問題。
⑧ 病歷可以作為醫療糾紛的證據嗎
現實困惑
劉某是一位農民。一天騎自行車外出的時候,突然感覺有點頭暈,於是就去鄉醫院診治,由於當時天氣較熱,醫生以為沒什麼,就隨便給他開了點解熱的葯讓他回家了。到了晚上,劉某的病情突然惡化,被家人送到了市裡一家三級甲等醫院,被診斷為「低鉀麻痹,扁桃體炎」。劉某出院後,以鄉醫院的診斷失誤差點使自己丟掉性命為由,要求鄉醫院賠償其損失。在審理的過程中,經過對病歷等證據的分析,法院裁定鄉醫院在診斷的過程中確實存在失誤,所以判決鄉醫院承擔劉某的損失。請問,病歷在醫療糾紛中可以作為證據嗎?律師點評
病歷是醫療活動的真實記錄,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書證」。醫患糾紛發生前後,無論是為了協商還是為了將來的訴訟,最重要的一個環節就是要全面掌握病歷及相關資料。首先要盡可能及時全面地掌握病歷。病歷資料是對患者的疾病發生、發展情況和醫務人員對患者的疾病診斷、檢查和治療情況的客觀記錄,同時在訴訟時也是一種重要的書證。在醫患之間就患者的診斷和治療問題發生爭議時,病歷資料對於認定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醫療過失起著其他證據難以替代的證明作用。具體到本案,法院在審理劉某與鄉醫院的醫療糾紛時就是將劉某的病歷資料作為證據。可見,病歷是醫療糾紛中很重要的證據。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八條第一款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並妥善保管病歷資料。
第十條第一、二款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
患者依照前款規定要求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復印或者復制服務並在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
特別提醒
病歷是醫療活動的真實記錄,是一種重要的書證,是醫療糾紛中最重要的證據。所以,在發生醫療糾紛時,患者應當及時全面地掌握病歷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