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人侵權
A. 委託人和受託人在什麼情況下承擔連帶責任法律依據是什麼
根據《民法通則》第65條、第66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1條的規定,因代理而承擔連帶責任有以下幾種情況:
1、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3、委託代理人轉托他人代理,因其轉托不明,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賠償損失,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後,可以要求委託代理人賠償損失,轉托代理人有過錯的,應當負連帶責任。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63條: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66條: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8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9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8條: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B. 受託人未按照約定理財是否構成侵權
大部分人在進行委託理財時都簽訂了有關合同,但是需要看清委託理財合同,回確認自己的投資本金及投答資收益,並看清是否具有其他擔保措施。
委託理財在一定條件下應該是合法的,如果上市公司運用的資金是自有資金,而委託卷商是綜合類卷商,並且履行了相應的審批及信息披露程序,那麼委託理財就是一種正常的商業行為。
對於公司之間的委託理財中普遍出現的保底條款,我們認為是一種違法行為,至於個人之間以及個人和公司之間的委託理財,則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在委託理財合同有效的場合,當事人對委託資產損失的計算又有約定的,若該約定不違反公平原則,應從其約定。
C. 律師可以調查個人信息嗎
要獲得紅頭文件才可以。
D. 當我們的權利受到他人的陷害他人有可能會承擔什麼責任
當我們的權利受到他人的侵害時,他人會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嚴重的,屬於違法內犯罪的情況下還要承擔相應容的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將監護職責委託給他人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託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4)受託人侵權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E. 委託合同中受託人致使第三人損害的 是不是應該是受託人承擔過錯責任 與勞務合同不一樣
首先,復委託合同不屬於勞動合同;制其次,委託合同中受託人是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處理事務,這一點不同於代理合同,據此,受託人在替委託人處理事務時致第三人損害的,委託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若受託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委託人賠償後可以根據情況全部或部分追償;最後,這里的侵權責任原則,屬於一般原則,即適用過錯責任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