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陷阱的有
當然有區別了 簡單說 合同糾紛 是合法合同 在履行時候 合同雙方 對合同的履行有了分歧 所以專 合同是合法的 雙方屬也沒有違法行為
合同欺詐 是一方違法 以虛構事實 或其它手段 騙取的 假合同 目的是非法獲利 這個本身就是違法犯罪
合同陷阱 是一方在擬定合同的時候 在合同條款中 設置有利於己方的條款 達到獲利或有利於己方的目的 是否違法 要看具體情況認定
2. 有哪些常見的勞動合同陷阱,訂立合同時怎麼防
勞動合同可能存在的陷阱是:
1、臨時工合同。有的單位以臨時工的合同與員工簽訂協議,讓員工無法享受正式職工的身份,並且隨意解除。
2、基本工資的陷阱。很多單位為了在發生糾紛時候減少損失,採用基本工資+各種補貼、獎金的方式來規避今後的補償、工傷賠償。基本工資大多隻有不到兩千,但是各種福利加起來一個月有四五千很正常,以後發生糾紛只會按合同上的基本工資算。甚至很多公司無恥到,一部分打卡,一部分發現金,讓勞動者發生糾紛時候沒有證據。
3、企業規章制度陷阱。附帶簽上企業規章制度後,各種罰款接踵而來。動不動就是不服從領導安排,嚴重違反企業制度等等。
二、鑒別和規避勞動合同的方法是:
1,盡量通過」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或者勞動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的事由---雙方當事人進行具體協商---就達成一致的事由和條件簽訂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履行協議辦理解除合同手續。
2,當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時怎麼辦?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給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需要解除預告期(試用期提前三日,非試用期提前三十日)若勞動者的工作並不是不可替代的,或者說勞動者即使馬上離職也不會對正常的生產經營造成不利的影響,企業應盡快與期辦理交接工作.盡可能降低勞動者」自動離職」帶來的損失,在規章制度里規定」連續曠工XX天屬於擅自離職」,同時規定對曠工和擅自離職等的處理程序.
3. 保密協議,有誰簽過不這會不會是個陷阱呢
協議不規范,不像正規的那樣嚴謹。根本沒有提到賠償等問題,沒有一項不利於我們的條例。照你這么說,這事是讓人生疑心病.抱歉.我也不熟悉,幫不上忙Post from Mobile.
4. 這個合同有沒有陷阱
光看這個,好像沒有,但為何他們要出錢給乙方補助?
5. 合同不規范 有陷阱
我們在實際中經常遇到和已經被偵破的合同陷阱通常有以下特點,請認真識專別,防止上當受騙:
1、人去樓屬空是三無公司在經濟交往中慣用的騙術。這些人往往以簽訂數額巨大的購銷合同取得對方的歡心,爾後以少量預付款騙取大宗貨物,或以少量貨物騙取巨額資金,最後就人去樓空逃之夭夭。
2、搞文字游戲,伺機混水摸魚,蒙到一個算一個。比如在合同中技術標准苛刻,以算命先生的語言成其條款,暗設陷阱,以騙取合同保證金、技術轉讓費等,傾銷偽劣原材料,牟取暴利。
3、瞞天過海,是這些人的主要騙術。騙者以某單位承包人、業務員等合法身份對外簽訂經濟合同,待貨物到手後,則以低價傾銷出去,收入自然歸自己,爾後改換面孔溜之大吉,損壞合同雙方的利益。
4、假戲真做,玩空頭支票。履行經濟合同時,以支票付款提貨,有意交付不符合要求的支票,利用銀行支票承付的時間差騙取貨物。這也是一種很常見的詐騙行為,以至現在相當多的企業規定收到支票3天後方可發送貨物,以防空頭支票的假戲真做。
5、在競爭的市場面前設置陷阱早已屢見不鮮。其主要手段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在對產品的驗收、咨詢和運輸環節挖空心思設置圈套,以少充多、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6. 股權融資協議里的陷阱有哪些
對賭和業績條款時比較坑的,這里針對的是天使投資階段的項目。
因為項目相對來說回很早期,模式和業務其實還答是處在不停的休整中,對賭是很難有保證的,早期的項目我們非常不建議,寧可不拿錢,也不要看他們耍流氓,業績方面也是一樣,創業者對著兩點一定慎重。
7. 買賣合同常見陷阱有哪些,簽訂買賣合同的注意事項
一、買賣合同常見陷阱有哪些
陷阱一:買賣的標的物為大陸禁止流通的物品
如象牙、槍枝、彈葯、毒品、珍稀動植物、迷信物品、淫穢物品、走私物品、沒有注冊商標的人用葯品、煙草製品等。
陷阱二:買賣的標的物為大陸限制流通的物品,沒有辦理相關手續
如違法或違章建築、寺廟、著名建築物或文物古跡、海關監管物品、一些麻醉葯品等。
陷阱三:賣主對買賣的標的物沒有處分權
如拾得物、盜竊物、他人委託保管的物品、被查封、凍結的物品等。
陷阱四:主體不具備相應民事行為能力
陷阱五:企業超越經營范圍經營,並且違反特許經營規定
如卷煙、雪茄煙、煙絲、煙草專用機械、外匯、金銀及其製品、金銀工藝品、珠寶及貴重葯材等。
陷阱六:沒有代理權或者超越代理許可權代理他人買賣
陷阱七:合同沒有以書面方式訂立
如土地使用權買賣、房地產買賣、技術買賣、作品的發行權轉讓等。
陷阱八:沒有經公證機關公證
如土地使用權的買賣、外銷商品房的買賣(上海、江蘇等地區)、國有企業的產權出售、有價證券買賣等。
陷阱九:未履行審批、登記、公告等手續
如汽車買賣合同應到車管部門辦理過戶登記手續、進口農葯應經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全民所有制單位轉讓專利權應經上級主管機關批准並經中國專利局登記和公告、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權應經中國專利局批准等。
陷阱十:無法履行的合同
二、簽訂買賣合同的注意事項
1、大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限制流通的物品有很多,外商在訂立買賣合同時,一定要先搞清楚買賣的標的物是否是禁止流通或者限制流通的物品。(陷阱一、陷阱二)
2、外商在訂立買賣合同前,務必要查明賣主對買賣的物品有沒有所有權或處分權。不要貪圖價格優惠及其他誘惑、急功近利,以免「買到」盜竊物、拾得物或者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陷阱三)
3、在訂立合同前,一定要認真審查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對方當事人的工商注冊登記情況、經營范圍、簽訂合同的人是否有合法授權、當事人使用的印鑒是否真實等。(陷阱四、五、六)
4、盡量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陷阱七)
5、在中國大陸,法律法規規定的須經公證、登記、核准、報批或備案等手續才能生效的合同較多。外商在訂立合同時,要注意了解這些規定。(陷阱八、九)
6、訂立合同時,盡量把合同履行各個階段的各種情況都考慮到,把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完整、詳細地寫清楚。
8. 租賃合同陷阱防範有哪些
1.對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要審查。出租人必須是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人。如果租賃物是共有的,要經過共有人的書面同意。若是使用權人出租,必須有租賃合同和允許轉租的書面證明。
2.是否轉租要有約定。出租人是否允許承租人轉租,應在租賃合同中加以明確。若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3.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租賃期限。根據《合同法》214條的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9. 常見的勞動合同陷阱有哪些
據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有關人士介紹,常見的合同陷阱有以下幾種,經驗不足的求職者應警惕:
口頭合同。
具體表現在一些用人單位與求職者就責、權、利達成口頭約定,並不簽訂書面正式文本。一些求職心切、涉世未深的大學畢業生極易相信用人單位種種「許諾」。這種口頭「合同」是靠不住的,一有「風吹草動」,這些口頭許諾就會化為泡影。
格式合同。
即用人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和勞動部門制定的合同示範文本事先列印好的聘用合同。從表面上看,這種合同似乎無可挑剔,可是具體條款卻表述含糊,甚至有多種解釋,一旦發生勞務糾紛,用人方總會按照「合同」為自己辯護,最終吃虧的還是應聘者。
單方合同。
一些用人單位利用應聘者求職心切的心理,只約定應聘方有哪些義務,違反約定要承擔怎樣的責任,毀約要交納違約金等,而合同上關於應聘者的權利幾乎一字不提。如果簽訂這樣的合同,無疑是將自己送上「案板」,任用人單位「宰割」。
生死合同。
即一些危險行業用人單位為逃避應該承擔的責任,常常在簽訂合同時,要求應聘方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協議」,即一旦發生意外,企業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簽訂這種合同,真的發生意外事故後,恐怕交涉起來會有更多的麻煩。
「兩張皮」合同。
有些用人單位懾於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往往與應聘者簽訂兩份合同,一份合同用來應付勞動部門的檢查,另一份合同才是雙方真正履行的合同。用來應付檢查的合同是用人單位一手炮製的,連簽名也是假冒的,應聘者不但見不到這份合同,甚至不知道有這份合同的存在。而雙方真正履行的那份合同,是不能暴露在陽光之下的,因為那份真合同一定是只有利於用人單位的不平等合同。
合同是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武器。一旦掉進合同陷阱,不僅會失去自己的尊嚴,同時也會失去本應該得到的利益。因此,有關人士提醒廣大求職者,簽訂合同時,一定要睜大眼睛,看清楚再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