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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競業協議

發布時間: 2020-12-11 00:45:46

『壹』 關於競業限制協議的問題

不來行的,同行業自即是競爭行業。競業禁止協議說的就是,在指定的年限內員工不能從事與原工作崗位工作內容相同的職業。員工可以要求原公司給員工補償,這是受勞動合同法保護的,所有簽定競業禁止協議的員工離職,原公司必須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競業禁止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用人單位通過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禁止勞動者在本單位任職期間同時兼職於與其所在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或禁止他們在原單位離職後從業於與原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包括創建與原單位業務范圍相同的企業。競業禁止又稱競業避止,是對與特定的經營內容有關的特定人的某些行為予以禁止的一種制度。競業禁止的限制對象負有不從事特定競業行為的義務,這種義務的產生原因有二:一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如公司法對董事、經理等的競業禁止義務所作的規定;二是基於當事人之間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約定,此類協議通常用於保護僱主的商業秘密。

『貳』 關於離職後競業限制協議的執行

不支付補償金,競業限制無效

『叄』 關於離職後,競業協議的限制范圍問題。

首先競業禁止,是對與特定的經營內容有關的特定人的某些行為予以禁止的一種制度。競業專禁止的限制對象屬負有不從事特定競業行為的義務,這種義務的產生原因有二:
一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如公司法對董事、經理等的競業禁止義務所作的規定;
二是基於當事人之間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約定,此類協議通常用於保護僱主的商業秘密。
其次《勞動合同法》第24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最後,根據你提供的描述來看,如果你是一般員工的話,協議一般是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簽的,因為你之前沒有簽過,現在的你沒簽字,所以是不受協議影響的。

『肆』 有關競業禁止協議

1.<<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如果公司認為你是負在保密義務的人員也可以的.

2.可以的,因為你的合同里已經有想關的競業禁止的條款,無需再簽定,但若合同里無相關的補償和違約責任的話,此時也可補回.
注意:競業禁止得先由公司按月向你支付不能到相關單位就職的經濟補償金才生效的,如果沒有這一項,競業禁止無效.

3.沒相關規定,一般以你的月工資為上限.

4.2年,就算簽了5年也無效.2年後你可以拒絕收取公司的經濟補償金而不再受競業禁止的約束.

補充:因為你的合同里已經有相關的條款了,有必要補充完整,如因補償問題得不到協商一致的話,大可通過仲裁解決.
但據我所知,這樣的事,到了仲裁還是勸你們協商的.還是建議你們好好談談吧.

『伍』 關於競業禁止協議的幾個法律問題

一、 簽訂競業限制的時間選擇
1、常見問題:在員工離職時提出訂立競業限制協議導致協商不成;離職後訂立競業限制等。
2、正確時間:應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訂立。
3、時間選擇: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也可以單獨簽訂保密協議,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將競業限制條款和保密條款一並約定。
二、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方式事項
1、常見問題:用人單位在競業限制協議中沒有約定、約定不明確經濟補償金的數額或者在錯誤時間支付經濟補償金額等,如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提前支付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時間截點: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間內按月支付,則員工即履行競業限制的義務。如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支付員工補償金的,員工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沒有義務履行競業限制條款。
3、把握下列幾個要點:
(1)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金應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支付;
(2)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金應按月支付;
(3)用人單位和職員均應保留證據,如支付憑證、書面約定條款等。這一點很關鍵,俗話說,打官司打的就是證據。
三、 競業限制主體設定事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競業限制的主體僅包括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從這條可以看出,並不是所有員工均需簽訂競業限制條款,因此,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不必要的開支。
四、 違約金約定事項
五、 競業限制期限、經濟補償金數額事項
關於競業限制的期限,就上海而言,最長的競業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除外,並根據上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競業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因此,在競業限制協議或者競業限制條款中,一般應約定兩年的競業限制期限。

『陸』 關於競業協議生效與否

法律明確規定競業禁止的補償金要在離職後支付,在職工資中支付不符版合法律規定。所以公司並權未支付競業禁止補償金的條件下,您無需承擔競業禁止義務。
裁判指導依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
21.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或以用人單位未按約定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為由要求不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對用人單位以其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向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已包含競業限制經濟補償提出的抗辯,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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