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內部承包合同
『壹』 員工與公司的內部承包合同
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但需要支付補償金。你說的這份承包合同不能作為解除勞動合同又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理由。
『貳』 內部承包經營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只要是平等主體間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如果不違反憲法和法律,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公民個人之間,公民和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簽訂的承包合同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任何人都不得主張無效。
『叄』 有限責任公司內部承包合同的問題
企業承包合同範本 發 包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承 包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雙方根據中國有關法律規定,在合法自願基礎上,經協商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承包形式為上交利潤遞增包干。 第二條 承包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共___年。 第三條 上交利潤數額1.承包方上交利潤包干基數為___元。2.承包方按____遞增____%比例上交利潤。3.承包方上交利潤時間按____計算,即___年___月交___元;__年___月交___元;__年__月交__元;___年___月交___元;__年___月交___元。 | 項目 | 生產發展基金% | 福利基金% | 獎勵基金% | |企業留利| | | | 第五條 國家指令性產品供應計劃和生產計劃 第六條 主要經濟技術指標1.__年末固定資產原值____萬元,承包期間固定資產增值總額為___萬元,其中__年__萬元;__年__萬元;___年___萬元;___年___萬元;___年___萬元。2.國家資產的維護___________;設備完好率____%;固定資產凈值率___%。3.新產品開發____項,主要新產品是___ 。4.承包期間技術改造投資總額___元;___年為___元;__年為___元;___年為___元。5.產品質量要求________。6.主要物資能源消耗指標_____。7.安全生產和雙保指標_______。8.出口創匯指標________。9.產值指_____________10.上交利潤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貸款歸還,承包前的債權債務處理:_________。第八條 雙方權利和義(一)發包方:1.應按承包合同規定,監督企業管理好資產,監督企業依法經營,照章納稅,履行合同;做好指導、協商、服務工作。2.承包方因經營管理不善,在____時間內完不成上交利潤____%,或嚴重違法經營,或____的,發包方會同有關部門核查後,可依法定程序解除承包合同或者更換經營者。3.按合同規定兌現獎罰條款。(二)承包方:1.承包方的經營者____是企業在承包期內的法定代表人,對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負有全面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45條規定行使職權。2.在國家法律、政策、計劃允許的范圍內,承包方有權建立以經營者為首的生產經營管理系統。3.承包方必須遵守國家法律,執行國家政策和計劃,完成合同規定的各項指標和任務,維護國家、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正確處理企業內部的分配關系。 4.承包方完成或超額完成承包指標時,分別下列情況,對企業經營者進行獎勵(1)_________。(2)______.(3)____. 5.承包方完不成承包指標時,分別下列情況,對企業經營者進行處罰:(1)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第九條 違約責任1.發包方違約或非法干預,給承包方造成經濟損失,相應調整當年上交利潤或延長承包期限。2.承包方完不成上交利潤指標,除由經營者和其他負責人按合同規定賠償外,不足部分以企業資金補足。 第十條 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 )項處理:(1)由____ 仲裁委員會仲裁。(2)向____ 人民法院起訴。第十一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本合同自____起生效。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發包方、承包方各執一份,副本一式____份,分送____,____
『肆』 單位職工內部承包合同是民事行為嗎
內部承抄包是指企業作為發包方與其內部的生產職能部門、分支機構、職工之間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而就特定的生產資料及相關的經營管理權所達成的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屬於民事行為。
企業內部承包合同是企業為實現一定的生產經營目標,根據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由企業作為發包人將企業發包給承包人所簽訂的合同。作為承包關系的一種,企業內部承包與企業承包經營由於合同主體在法律地位上的不完全平等,決定了兩者均體現著一種縱向的經營關系。但是,兩者又有嚴格的界限,除表現在合同標的、法律適用等方面外,主要區別在於合同主體。 首先,兩者的發包人不同。
企業內部承包的發包人一般應是企業法人或經企業法人授權的職能部門或分支機構。企業承包經營的發包人是企業的所有者。
『伍』 企業內部的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企業內部承包,以完善企業承包經營制為前提,把競爭機制引進企業內部,以合同形式明確企業與承包者的責、權、利關系,從而達到深化企業改革、增強企業活力、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目的。 從企業內部承包合同所反映出的經濟關系來看,企業作為發包方與其內部的生產職能部門、分支機構、職工,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而就特定的生產資料及相關的經營管理權達成明確的權利義務的協議,內容具有對價性,主體地位平等、相互自願並協商一致,合同雙方表現出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橫向關系(合同關系)。但從企業內部行政管理的角度而言,承包方是發包方的成員,要接受發包方的行政管理,遵守其規章制度,比如必須接受發包方關於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勞動保險等方面的監督管理,雙方是行政隸屬的縱向關系(行政管理關系)。企業內部承包合同反映的是一種利益關系、管理關系,在本質上更是一種法律關系。合同當事人之間這種雙重法律關系決定了企業內部承包合同與企業內部崗位責任制、一般經濟合同有著不同的法律性質和特點。 在建築行業,建築企業的內部承包者作為建築企業的職工,在企業的有效監督、管理下,組織管理建設工程的人、財、物,建造符合法律規定和委託方要求的建築工程,自負盈虧,以獲得相應的收益;而建築企業通過有效的管理內部承包者,確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有效履行和建設工程的質量,並獲得相應的管理費,以進一步改善建築企業的各類條件,更好的實現企業的擴大和資質等級的提升。這就是通過企業內部承包合同而確立的建築企業內部承包模式。這種生產經營模式如今已經成為蘇浙兩個建築強省的建築企業的最主要經營模式。承包合同成為明確企業與職工權利義務關系而進行分工的依據,而這種分工直至目前也仍未被現行法律和行政法規所禁止,合同成立並生效。在司法實踐中亦不乏這方面的判例。 在實務中,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雙方當事人受經濟利益的驅使、為了逃避法律責任,往往採取規避法律規范的做法。本來是不具有法定資質的單位或個人通過與具有法定資質的企業簽訂內部承包合同(或稱協議),以企業分支機構(如第X工程處、第X項目部)或委託代理人(如項目經理、工地負責人)的身份出現,對外使用具有法定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與建設單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或一並從事其他建築業活動,以合法的形式來掩蓋其非法的目的。這種假借行為,被稱之為「企業掛靠經營」。允許他人使用自己名義的企業為被掛靠企業。使用被掛靠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人為掛靠人。 有人認為,「掛靠經營」是資質資源與項目和資金資源相結合的一種積極有益的形式。企業內部全額風險承包的承包人,與工程掛靠下的承包人,都是自籌資金,自負盈虧,自擔風險,都要向施工企業繳納一定比例的管理費,並享有項目經營自主權。差別只是在於,內部承包的承包主體,是本單位人員;而「工程掛靠」的承包人,則是外部人員。權利義務的趨同性,在實踐中,讓人很難區分「掛靠經營」和「內部承包」。
『陸』 如何認定企業內部承包合同
企業內部承包合同是指企業與其職工之間就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目標達成的明確相互間責、權、利關系的協議。該類合同以企業與職工的勞動(人事)關系為基礎,有些合同中還包含有工資福利等有關勞動關系權利義務等方面的內容。
雖帶有勞動合同的某些性質,但其實質是企業中的內部管理合同。認定企業內部承包合同應審查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有無勞動(人事)關系,及合同內容是否包括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福利、職業培訓等內容。如確認雙方存在勞動(人事)關系,即可認定合同性質為企業內部承包合同。
企業內部承包不同於企業外部承包,即企業承包經營合同,也不同於企業內部崗位責任制等形式的經營方式。企業承包是指對企業生產、經營所產生權利義務承擔全部民事責任的承包形式。
財產所有權與經營權是完全分離的,而內部承包只是局部經營管理權利與整體經營權利的分離,不會產生對企業財產的無序處分。
(6)公司內部承包合同擴展閱讀:
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的一種法律形式。其法律特徵表現在:
(1)發包方是代表國有資產所有者的有關行政部門。(承包方)則是實行承包經營的企業。雙方之間不論是否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均在企業承包合同中處於平等的法律地位。
(2)合同客體是企業經營的國有財產。
(3)合同內容是針對承包的生產經營任務而確定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承包方的主要權利是依法享有的經營管理自主權(即承包經營權);主要義務是按企業承包合同的規定完成所承包的生產經營任務。
發包方的主要權利是檢查監督承包方的生產經營活動;主要義務是按合同規定維護承包方的合法權益,依其聯責范圍幫助協調解決承包方在生產經營中的困難。